第四页 天主之仆人之各个圣迹之裁判
2116条 - 1项 - 为使天主之仆人列入真福品,除应有德行之勇气或致命之事实外,并应有因其转求而显之圣迹。
2项 - 进行致命人之诉讼,如已确认致命之事实,及事实方面与精神意向方面,致命之原因,而欠缺圣迹时,圣部得断定本案内所有之奇迹是否充足;如奇迹亦欠缺时,得断定可否请求教宗对于本案件宽免奇迹。
2117条 - 为天主之仆人列入真福品,其圣迹之证明,如于调查及属于宗座之二诉讼内为目证人,或于属于宗座诉讼内之证人为至少闻目证人时,仅有二圣迹为已足;如于调査诉讼内为目证人,而于属于宗座之诉讼内为转闻证人时,必须有三圣迹;如于调査及属于宗座之二诉讼内仅为转闻证人或证书时,必须有四圣迹。
2118条 - 1项 - 为证明圣迹应于开始辩论时选任鉴定人二人鉴定之;如该二人均认为非圣迹时,不得再进行。
2项 - 辩论之圣迹多系关于治疗疾病者,故鉴定人应为内外科医学上著名之人;如能选任诊断或治疗与被提出这圣迹相同之病之特别专门医学家时,应选任之。
2119条 - 鉴定人应据理由简易而明然编辑意见书,其内容应俱备下列各目所指定之事项:
1目 - 关于治疗之事实其被谓为复元之人,应否视为真实康健者;
2目 - 被提出为圣迹之事实,能否依自然法解释之。
2120条 - 三会议审理圣迹,应完全依本条以上对于德行之勇气所规定之程序;在同一会议内绝对不得审理二以上之圣迹;但教宗出席之总会议,不在此限。
2121条 - 前预备会议之议题,应就下列各目所指定之资料制作之:
1目 - 律师制作之报告;
2目 - 证言之概要;
3目 - 二鉴定人对于各圣迹之是否真实所制作之意见书;
4目 - 总保信官之抗辩;
5目 - 律师之防御。
2122条 - 1项 - 预备会议之议题,除应依第二千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编辑外,并应依本条第二项附加鉴定人之意见书。
2项 - 于前预备会议时,如鉴定人二人均主张圣迹为真实者,于预备会议时应仅指定一鉴定人;如仅一人主张圣迹为真实者,应依职权另指定其他鉴定人二人。
3项 - 圣部之枢机大臣,如审酌本案情形以选任逾法律所规定额数之鉴定人为必要时,随时必得选任之。
4项 - 本案之律师为辅助其编辑防御书,得用鉴定人;但不得用鉴定人所谓“利机意见书。”
2123条 - 总会议应适用第二千一百一十三条及第二千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
2124条 - 1项 - 宣布确认圣迹之裁判后,应于教宗面前再辩论疑问,即讨论可否平稳向天主之仆人之列入真福品进行。
2项 - 教宗对于前项疑问,于谘询顾问及枢机大臣之意见后,实行判断并随意发布命令,将该判断制作裁判书宣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