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页 属于宗座之诉讼之开始进行
2087条 - 1项 - 谕知无敬礼之裁判后,应从教宗求得而由圣部枢机官长寄发对于圣德,圣迹或致命之舆论并对于德行及圣迹之细目或致命之事实及原因,开始进行诉讼之委任书。
2项 - 前项二种诉讼应分别进行之;但枢机官长及总保信官认再调査继续之舆论为不必要,且不相宜者,得不进行第一种诉讼。
3项 - 于签名委任书后,未谕知无敬礼之裁判前,如特定之目证人有死亡之危险时,为避免证据之消灭,宜立时颁发委任书,以便开始进行属于宗座之诉讼,对于德行及圣迹之细目或致命之事实及原因,实行调査。
2088条 - 1项 - 委任书应至少委任五人为审判官;如能委任享有公教会之尊位之人时,应委任之。
2项 - 被委任之审判官中如有正权力人时,应以正权力人充庭长;否则由圣部选任庭长;但至少现任庭长应为未曾任调査诉讼之审判长者。
3项 - 关于圣迹之诉讼,亦应选任鉴定人至少一人;鉴定人应于开庭时在场,于訉问证人时为得较明白之陈述及事实,并得声请审判官向证人为必要之发问。
2089条 - 颁发委任书时,应另附总保信官之书札委任副保信官二人;其副保信官应以总保信官之名义参与诉讼。
2090条 - 总保信官应由开始诉讼时所提出之抗辩书,及进行调查诉讼时,依第二千零五十条之规定所收得之证据提取资料;如认为应于诉讼卷宗外实行调査者,如对于圣迹连用鉴定人之辅助在内,并以其调査所得之资料,编辑疑问书。
2091条 - 1项 - 委任书应交付于诉讼之申请人,命其寄送于被委任之法院长。
2项 - 应将曾封妥而于訉问时始得开拆之疑问书,一并寄送于副保信官中之一人,将来被声请之证人应依该疑问书所记载之事项受訉问。
2092条 - 受委任之审判官应于开始执行职务前,向正权力人提出委任书;正权力人应以本权力协助之。
2093条 - 1项 - 收受委任书后,法院长应注意迅速召集法院人员,不得延缓逾三月始召集之;但有正当阻碍者,不在此限;如有正当理由时,应于同一期间内呈报圣部。
2项 - 法院应于初次开庭时选任书记官,副书记官,送达人,于必要时并应选任鉴定人;主教府之书记官应将选任之事实,制作公证书。
2094条 - 虽凡接收委任书之人,均得于属于宗座之诉讼每次开庭时在场;但由法院长与审判官二人或如法院长不到场而对于开庭表示同意时,由其他审判官三人,及副保信官中一人,书记官或副书记官在场者,亦有效力。
2095条 - 凡属于宗座之诉讼应自开拆委任书之日起算至多于二年内终结之;如逾二年者,非得圣部之准许,不得继续其诉讼程序,并应将阻碍完成宗座之委讬命令之理由,呈报圣部。
2096条 - 法院于终结对于德行之细目之属于宗座之诉讼前,应依委讬书之规则及诉讼程序,视察天主之仆人之遗骸。
2097条 - 1项 - 关于抄写核对及寄发缮本于罗马,应适用第二千零五十四条至第二千零五十六条及第二千零六十三条对于调査诉讼所设之规定。
2项 - 圣部内关于卷宗之接收,开拆及抄写,均应适用第二千零七十三条至第二千零七十五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