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题
处理轻视本义务之堂域司祭之程序
2182条 - 主教对于轻视或违背第四百零七条第一项,第四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第一千三百三十条至第一千三百三十二条及第一千三百四十四条所规定堂域司祭之义务,而情节重大者,应劝告之,使其记忆所负有之重大义务及法律对于该罪所规定之处罚。
2183条 - 堂域司祭未改善者,主教于谘询二试验人及予该堂域司祭以防御之机会后,如认为已经证明该堂域司祭于长久时期内屡次轻视不履行或违背前条之义务,而情节重大并对其不履行或违背无可原谅之正当理由时,应训诫并随罪之重轻,科以相当之处罚。
2184条 - 实行训诫及处罚后而无效果者,正权力人依第二千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证明仍继续故意不履行或违背堂域司祭之义务,而情节重大时,得立时罢免较易迁转之堂域司祭;对于不易迁转之堂域司祭,正权力人应随其罪之重轻,褫夺其圣禄职利息之全部或一部之取得权,并以之分与贫困人。
2185条 - 不易迁转之堂域司祭仍继续其恶意并依上列条文证明者,正权力人亦应罢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