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义务
592条 - 第一百二十四条至第一百四十二条所规定关于教士之普通义务,修会员亦应担负之;但依接连之条文或事务之性质显有其他意义者,不在此限。
593条 - 凡修会员即会长及所属人员,均应忠诚及完全守其所发之愿,并应按本修会之会典及会规整理其生活,以进修其本身分之完全道德。
594条 - 1项 - 在凡修会内之一切修会员,应严密遵守共同生活之规律,连关于饮食,衣服及用具之事件在内。
2项 - 凡修会员连会长在内,依第五百八十条第二项及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一目之规定,所取得之财物,应合并于修会院,省区或修会之财产内,如为金钱及证券,应置放于公箱内。
3项 - 修会员之用具,应与其本人发愿所许之神贫等级相称。
595条 - 1项 - 会长应注意一切修会员,遵守下列各目之规定:
1目 - 每年应行避静神工;
2目 - 凡未被正当理由阻止者,宜每日与圣祭,默想,并宜尽力于依会典或会规所规定之其他恭敬天主之职务;
3目 - 宜每星期至少一次行告解圣事。
2项 - 会长宜提醒其所属人员,屡次,且每日领圣体,凡有适当预备者,均得自由屡次而且毎日领圣体。
3项 - 修会员于最后领告解圣事后,在本会院公然有不善表样,或犯重大外部之罪恶者,会长于其再告解以前,得禁止其领圣体。
4项 - 特典或常典愿修会之会典,会规或历书内,如预定或命令领圣体之特定日期时,该规则仅有指示之效力。
596条 - 凡修会员在修会院内外,均应着本会之衣服,但有由上宪或遇紧急情形,由地方会长所认为重大之理由时,不在此限。
597条 - 1项 - 凡依法律所设立之男或女修会院,虽非正式院,亦应遵守教宗之禁地法律。
2项 - 规修会之团体所居住之房屋,并凡与修会员保留之园圃及天井,均应适用教宗之禁地法律;除公堂及其附近之更衣所外,如有客房时,其房屋及会客室均属禁地以外,该会客室,如能设置于院门附近之处时,即应于附近处设置之。
3项 - 应明显指定属禁地法律之地方;依会规所指定之上宪,或修会之总会议院,或对于女规修会院其主教,有详细规定禁地界限,或依正当理由变更之权利义务。
598条 - 1项 - 不得籍任何缘故,准许任何年龄,氏族或地位之女人,进入男规修会之禁地。
2项 - 现有国家最高权力人之妻,及其所带之扈从人,不受前项规定之限制。
599条 - 1项 - 男规修会会院附有寄宿学校,或本会之其他事业者,如能分开时,应分开为属禁地法之地至少屋宇之一部分,专为修会员居住之处所。
2项 - 非有适当理由,经会长准许后,不得使异性进入禁地外专为学校寄宿生或通学生,或本修会之事业所使用之地方。
600条 - 未得宗座之准许,无论任何氏族,地位,年龄之男或女人,均不得允许进入女规修会之禁地;但下列各目之人不在此限:
1目 - 区域正权力人或男规修会会长,或其所委讬之视察人,视察女规修会院时,专因视察之必要,得进入禁地,惟应注意至少有老成教士,或修会员一人陪从之;
2目 - 告解司祭或其代办司祭,得用适当预防方法,进入禁地,为病人行圣事,或辅助临终者;
3目 - 现有国家最高权力人及其妻,并其所带之扈从人,枢机大臣,均得进入禁地。
4目 - 女院长于使用所应用之筹防方法后,得准许内外科医生,并其他必要之助手,进入禁地;惟应先得区域正权力人至少通常之承认,如因紧急而无求承认之时间时,依法推定其承认。
601条 - 1项 - 凡规修妇女发愿后,除得宗座特别准许,或有死亡或其他重大祸患之危险时外,不得籍任何缘故,有极短时间之出离会院。
2项 - 前项之危险,如时间容许时,应先得区域正权力人书面之承认。
602条 - 女规修会院之禁地,以能实行时为限,应设法围蔽之,使外人不能往内观看,而从内亦不能观看外人。
603条 - 1项 - 规修会妇女,连属男规修会管理者在内,区域正权力人得监督其禁地,并得用刑罚及惩治罚,以感化及强制一切犯禁地法之人,连男规修会员在内。
2项 - 男规修会长对于所管理规修妇女之禁地,亦有保护权,得用刑罚惩治犯此法律之规修妇女及所属之男人。
604条 - 1项 - 在宗座或座堂区法令之集合修会院内,亦应守禁地法律,即除第五百九十八条第二项及第六百条所指之人,并由会长因正当及合法缘由认为得准许进入之其他人外,不得准许任何异性人进入。
2项 - 第五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男或女集合修会院亦适用之。
3项 - 主教于有特别情形及重大理由时,除特属教士修会外,得用惩治罚保护该禁地,并应随时注意使一切人遵守之,及改正其任何缺点。
605条 - 凡有保护禁地义务之人,于来宾访问时,应谨慎阻止因无益空谈扰乱纪律及妨害修道精神。
606条–1项 - 会长应注意凡所属人员完全守本修会会规,关于出修会院或接待,或访问外人之规定。
2项 - 除第六百二十一条至第六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及依会规有重大及正当理由,而能于最短之时间办理者外,不得准许所属人员,在本修会之会院外居住,如离会院逾六月时,除因求学外,常须受得宗座之准许。
607条 - 女会长及区域正权力人,应认真阻禁修会妇女,除遇紧急情形外,独自出离会院。
608条 - 1项 - 修会长应注意,于区域正权力人或堂域司祭请求修会员在本堂或祈祷公所内外协助时,使由自己所指定之修会员,特别在其所住之座堂区内,甘愿协助之;但以不妨害修会之纪律为限。
2项 - 区域正权力人及堂域司祭,亦宜甘愿特别先用在本座堂区居住之修会员协助,以实行圣职务,及特别用以行告解圣事。
609条 - 1项 - 凡修会之团体所居之堂,同时为堂域之堂时,如有与第四百一十五条相同之情形时,应遵守之。
2项 - 不得在特典或常典愿修会妇女之堂内,设立堂域之堂。
3项 - 会长应注意避免在本堂内实行圣礼仪时,妨害在堂域之堂内应讲解要理或解释福音;是否有妨害,应归区域正权力人断定之。
610条 - 1项 - 有在圣咏所念圣日课义务之男或女修会,如有应在圣咏所而现无依法受阻碍者,至少修会员四人同念之义务时,应依会规每日共同念圣日课;如会规有较少人数之规定时,依会规之规定。
2项 - 每日亦应在男修会内举行依礼书与日课相关连之弥撒,如女修会内能实行时,亦同。
3项 - 除归主人外,凡前项男或女修会内之发特典愿人,如未赴圣咏所者,应私念法定时经。
611条 - 凡男及女修会员,均得向宗座及驻其所在地国内之使节,保护枢机大臣,本上宪,在院外之本院院长,及属于区域正权力人管理时,向其正权力人,属于男规修会管理时,向其规修会之上宪,发书信及由其收书信,任何人不得拆阅之。
612条 - 除第一千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外,如区域正权力人,因公共理由命令鸣钟,祈祷,行大圣礼仪时,一切修会员连特属修会员在内,均应服从命令;但以无妨害各修会之规则及特别权利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