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罗马教宗之使节
265条 - 罗马教宗不受任何国家权力之干涉,有向世界任何地方,派遣附带或不附带教会管理权之使节之权利。
266条 - 称亲近使节,谓教宗对其倚如左右手之枢机大臣,派遣时所封授之职衔;教宗对其委讬若何权力,该使节即有若何权力。
267条 - 1项 - 凡为使节而有公使或代理公使之衔名者,其职务如下:
1目 - 依宗座接受之规则,在宗座与其常川为使节国之政府间,谨慎交际;
2目 - 在被指定之地域内,监督及报告教会之状况于教宗;
3目 - 除前二目之正权力外,并通常受得其他权力,而其仅为委讬权力。
2项 - 宗座派遣之有宗座代表衔名者,仅有前项第二目所指定之唯一正权力;但得由圣座受得其他委讬权力。
268条 - 1项 - 使节之职务及其所受之一切委讬权力,不因宗座之出缺而消灭;但教宗之敕书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2项 - 使节之职务,因命令之事务完成,或本人接收撤销之通知,或由教宗准许其抛弃而丧失。
269条 - 1项 - 使节应让区域正权力人自由行使其管理权。
2项 - 使节虽无主教神品,其等级亦高于无枢机大臣地位之一切正权力人。
3项 - 有主教神品之使节,除主教座堂外,得不用正权力人之准许,在其一切堂内降福教民,及用宝座,华盖以主教之仪式行恭敬天主之圣典。
270条 - 主教因其驻在地之关系,而享有宗座使节之名衔者,不因此而取得特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