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页 罗马教府之职务公署
260条 - 1项 - 宗座秘书处之处长称罗马圣教会之枢机秘书,专理寄发为授与枢机会议之圣禄职,职务,创立新省区,座堂区及堂会议院,并办理教会其他重大事务之教宗之书信,及圣谕。
2项 - 秘书处遇有预备枢机会议圣部正管理之事务时,非有该圣部之命令,或遇有其他事务时,非有教宗之命令,不得寄发书信,即圣谕。如奉命令寄发时,并应遵守因各事件所命令之范围。
261条 - 附记日期处之处长称罗马圣教会之枢机附记;审断将受得凡不用得枢机会议之同意,而为宗座保留之圣禄职之人,是否适当;本处为授与该职务应作成及寄发宗座之书信;遇正权力人不能授与圣禄职时,得宽免为授与必要之条件并监督关于教宗授与圣禄职时,所加负之抚恤金及义务。
262条 - 宗座财产管理处之处长称罗马圣教会之枢机财产管理;监督及办理关于宗座世俗财产及权利之事务;于宗座出缺时,更应注意,并应完全遵守比约第十位,于公历一千九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布之「宗座出缺」敕法之规定。
263条 - 理国事会之会长称枢机国务卿。此会分下列三科:
1目 - 第一科之科长为管理特别事务圣部之秘书,办理依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由该圣部应察验之事务;其余事务,应按其性质分送于该管圣部。
2目 - 第二科之科长为本会之副会长,管理本会之通常事务。
3目 - 第三科之科长为宗座之简易书信秘书,管理寄发本会之简易书信。
264条 - 管理向各邦元首寄发简易书信或辣丁文书信之秘书处,凡教宗所交该处办理之案件,均应用辣丁文缮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