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世俗第三会
702条 - 1项 - 称世俗第三会会友,谓在世俗内属一规修会之指导,依其精神,用与世俗人适宜之方式,遵经宗座核准之规则,勉力进修信友成全德行之人。
2项 - 世俗第三会内,分数社团时,凡依法定方式设立者,称第三会之分会。
703条 - 1项 - 除已受得特别权利之数规修会外,凡修会均不得联合任何第三会。
2项 - 受得宗座之特别权利后,修会长得准许个人加入第三会;惟依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如无区域正权力人之同意,不得设立第三会之分会。
3项 - 前项修会长非先得区域正权力人之准许,不得准许第三会之分会会员在公礼节时,着特别衣服。
704条 - 1项 - 凡在任何修会内已经发终身或定期愿之人不得同时为第三会之会友,虽其于发愿前已加入第三会者亦同。
2项 - 如解除誓愿而还俗时,回复其以前入第三会行为之效力。
705条 - 凡第三会之分会,除得宗座之准许外,不得准许其他第三会之会友于加入本分会时,仍继续为原第三会之会友;惟各会友于有正当理由时,得退出一第三会而转入其他第三会,或退出一分会而转入同一第三会之其他分会。
706条 - 第三会会友得集团参加公游行,葬礼及其他天主教之礼节,惟非其义务;如参加时,应抱本会苦像及带佩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