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书籍之检定
1385条 - 1项 - 下列各目之书籍非先经公教会之检定,虽教民亦不得出版:
1目 - 圣经各书或其旁注及注解;
2目 - 凡与圣经,圣神学,公教历史,法律,自然神学,伦理学及其他道理及道德科学有关系之书籍,祈祷,事奉天主或圣道理及宗教教育学并道德学,神修学,神秘学,其他类此大小书籍,虽该书籍之表面似引导人热心恭敬天主者亦同;总之凡与宗教或善良风俗有特别关系事项之书籍,均包括之;
3目 - 用任何方法印刷之圣像,无论曾否附加经言亦同。
2项 - 前项书籍及圣像之出版准许,由著作者本区域正权力人或发行所所在地或印刷地之区域正权力人颁发之;但经其中之一正权力人拒绝准许者,著作者非先将拒绝之事实报告于其他正权力人,不得请求该正权力人之准许。
3项 - 修会员并应先受得其本上宪之准许。
1386条 - 1项 - 禁止世俗教士无其本正权力人之同意,修会员无其上宪及区域正权力人之同意而出版研究世俗事项之书籍,登载或编辑日报,杂志或定期刊物。
2项 - 教民亦不得登载时常侵害公教会或善良风俗之日报,杂志或定期刊物;但经正权力人认为有重大及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
1387条 - 凡列品真福人或圣人之诉讼有关系之事项,非有圣礼圣部之同意,不得出版。
1388条 - 1项 - 凡记载颁赐大赦之书籍或摘要及小册单页,非有区域正权力人之同意,不得出版。
2项 - 关于用任何方言适法出版,凡由宗座与经言或善行为所结合之大赦正确萃编及教宗大赦单,并已编辑而尚未准许,或现在初次就多数颁赐大赦书而编辑之摘要者,必须先受得宗座之明文准许,始得为之。
1389条 - 非先受得该管圣部之准许并遵守其首领所规定之条件,不得复出版罗马圣部之谕示萃编。
1390条 - 凡出版礼书或其一部分或经宗座承认之祷文书,应有出版地或发行所所在地之区域正权力人之证书,证明该新版与经承认之原版无异。
1391条 - 圣经翻为本国语言之译文,非经宗座之许可或非主教监督其编辑,而译文并载有由圣教父及公教会之出名著作人採取之注解者,不得印刷之。
1392条 - 1项 - 著作物原文之初版认可,其效不及于翻为他方语言之译文或其他之出版;故曾经认可之译文及重版应有新认可。
2项 - 由定期刊物摘取节略而另出版者,不视为新版,无经新认可之必要。
1393条 - 1项 - 凡主教府均应有以检查为职务之人,阅览出版物。
2项 - 检查者实行其职务时,不得徇任何情面应专注重公教会全体会议之决定或宗座之诏敕及命令,并可依托之博士之多数意见,一致之讲授内所包括之公教之信条及公教人之公共道理。
3项 - 宜从世俗及修会之教士中,选择年龄,学问,聪明,可尊敬之人为检查者,检查者对于道理之认可或不认可,应行中正平稳之道路。
4项 - 检查者应以书面表示意见,如意见认著作物为正当时,正权力人宜允许其出版,出版书籍之前面应记载检查者之意见及其姓名;有特别情形时以最少数为限,依正权力人明智之断定,得不记载检查者之姓名。
5项 - 在检查者未具认为正当之意见以前,绝对不得将检查者之姓名通知于著作者。
1394条 - 1项 - 正权力人颁赐出版之允许,应以书面为之,而书本或纸张或像之前端或末后,应印刷允许字样并允许人之姓名,颁赐允许之地方及时期。
2项 - 认为应拒绝允许者,如著作人请示理由时,宜指示其理由;但有重大理由以其他办法为必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