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补赎
2312条 - 1项 - 在外场科处补赎罚之目的,为使犯人免除受罚,或受得已经招受之罚之解赦或宽免。
2项 - 关于秘密之犯罪或违背法令行为,绝不宜科处公然补赎。
3项 - 科补赎时,应于审酌犯人一切情状及犯罪之情形后,依罪情之大小,尤依犯人之痛悔程度以定补赎之重轻。
2313条 - 1项 - 重要之补赎命令如下:
1目 - 诵特定经文;
2目 - 朝拜特定圣地或行其他善工;
3目 - 守特别大斋;
4目 - 为慈善事业而行施舍;
5目 - 数日在慈善房舍或修道院内避静。
2项 - 正权力人得依其明智意见于预防罚及训诫以外附加补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