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堂域司祭
451条 - 1项 - 称堂域司祭,谓受得永久管理堂域之职务,并附带受主教之监督,以管理灵魂之义务之司祭或法人。
2项 - 下列各目之司祭,均视为堂域司祭,并有堂域司祭之一切权利义务,凡法令上称堂域司祭者,亦包括在内:
1目 - 类似堂域司祭,即管理依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所指定之类似堂域者;
2目 - 堂域代理司祭,但以享有管理堂域之全权利者为限;
3项 - 军队之大小特务司祭所有之权利义务,应依宗座之特别法令认定之。
452条 - 1项 - 非经宗座之准许,不得依第一千四百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将管理堂域之职务及其一切权利义务授与法人,以本法人为堂域司祭。
2项 - 受得堂域之一切权利义务之法人,仅得与自己保留通常管理灵魂之权力,而关于实际实行管理灵魂之权利义务,应遵守第四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453条 - 1项 - 仅对于曾经领受司祭神品之人授与堂域司祭之职务,方为有效。
2项 - 堂域司祭除有前项资格外,宜有善良品行,学问并热心救灵,办事干练及为妥善管理该出缺之堂域,依普通及特别法令所必要之资格。
454条 - 1项 - 管理堂域之人,如为正管理人时,其职务应为长久者;但不禁止依法律之规定,从该堂域罢免之。
2项 - 一切堂域司祭之职务,并非同等长久;有特别长久者,谓之不易迁转者;有普通长久者,谓之较易迁转者。
3项 - 非得宗座之准许,凡不易迁转之堂域,不得变为较易迁转者;主教于谘询座堂会议院之意见后,得宣示较易迁转之堂域,为不易迁转者;惟座堂会议院代理人无此权利;设立新堂域时,宜为不易迁转者;但主教于谘询座堂会议院之意见后,审酌人及地方之特别情形,按自己之明智意见,认为以较易迁转为适当时,不在此限。
4项 - 类似堂域,均为较易迁转者。
5项 - 凡修会员充堂域司祭时,关于其本人之职务,常为较易迁转者;区域正权力人通知修会长后,修会长通知正权力人后,均得随意迁转之,彼此无须互得同意,亦无互相报告断定理由之义务,更无须证明之;惟不得妨碍向宗座提起仅有移转效力诉愿之权利。
455条 - 1项 - 除保留于宗座之堂域外,授与及任用堂域司祭权,归区域正权力人,废止一切与此相抵触之习惯;惟不得妨碍依法律所受得选举或推荐之特别权利。
2项 - 主教座依第四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出缺或遇障碍时,下列各目之权利义务归座堂会议院代理人,或其他管理座堂区人:
1目 - 依第四百七十二条至第四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委任堂域代理司祭;
2目 - 对于出缺堂域确定选举,或准许推荐,及任用被选举或被推荐者;
3目 - 对于自由授与之堂域出缺后之至少逾一年者,授与堂域。
3项 - 总代理人,非受得特别命令对于前项一切事件,均不得办理之;但无妨碍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456条 - 委讬修会所管理之堂域,依本会规则有推荐权之会长推荐本会之司祭于区域正权力人;区域正权力人依第四百五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任用之。
457条 - 本区域正权力人指定世俗司祭充类似堂域司祭时,应于谘询第三百零二条所规定之顾问后为之。
458条 - 区域正权力人,依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应授与出缺之堂域;但按地方及人之特别情形由正权力人之知识经验为以暂缓授与堂域更有利益时,不在此限。
459条 - 1项 - 区域正权力人有重大义务不徇任何人之情面授与出缺之堂域于按自己意见为较适当之人。
2项 - 区域正权力人认定前项之人时,不但应注意其学问,并应注意其他一切为管理该出缺之堂域所必要之资格。
3项 - 故区域正权力人宜用下列各目之方法:
1目 - 阅览主教府档案内所存与将被选择之教士有关系之文书;如正权力人认为适当时,亦宜检査秘密之记录,及从本堂区外各地方受得之文书;
2目 - 注意第一百三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3目 - 在自己及座堂区会议试验人面前试验该教士之道理;如该教士神学优异时,区域正权力人于得试验人之同意后,得宽免其试验。
4项 - 如有地域授与堂域依特别即依本笃第十四位于公历一千七百四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公布之「既其事」敕法所规定之方法试验,或依普通方法试验时,宜在该地域暂存留其方法,至宗座另有规定时止。
460条 - 1项 - 堂域司祭依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仅有一堂域为其正职务;但数堂域结合而均为平等主堂域时,不在此限。
2项 - 一堂域内应仅有一堂域司祭实行管理灵魂权;废除与此相抵触之习惯并废止相抵触之一切特别权利。
461条 - 堂域司祭自依第一千四百四十三条至第一千四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实际取得堂域之时起,担负管理灵魂之职务;惟应于取得堂域前或同时依第一千四百零六条第一项第七目之规定宣信德誓。
462条 - 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下列各目之职权为堂域司祭保留之:
1目 - 用大礼授与圣洗;
2目 - 在本堂域内公然为病人送圣体;
3目 - 除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目,第五百一十四条,第八百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九百三十八条第二项所规定之情形外,公然或秘密为病人送临终圣体,及授与终傅以安慰有死亡之危险者;
4目 - 预告将领神品及将结婚者之姓名,监临结婚仪式及授予结婚之降福;
5目 - 依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实行适宜之葬礼;
6目 - 依礼书或各地方之习惯,于望复活日或其他日,降福屋宇;
7目 - 望复活日降福圣洗圣水,公然结队堂外游行,在堂外用大礼节降福;但关于由会议院之堂,如本会议院实行该行为时,不在此限。
463条 - 1项 - 堂域司祭,有依适法习惯,或第一千五百零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所设定之数额受得报酬之权利。
2项 - 堂域司祭,索取报酬逾法定数额时,有偿还之义务。
3项 - 堂域职务之行为,由他人成就时,仍归堂域司祭受得报酬;但所献报酬人确有特别意思,而所献报酬于法定数额外有余者,其余数额,不在此限。
4项 - 堂域司祭不宜因教民无献报酬之资力,而拒绝实行职务。
464条 - 1项 - 堂域司祭,依其职务当然应管理本堂域之一切人;但依法律特属者,不在此限。
2项 - 主教有正当之重大理由时,得指定在堂域内依法非特属之修会院及善举院,不属堂域司祭之管辖。
465条 - 1项 - 堂域司祭,有于距本堂较近之堂域司祭房屋内居住之义务;但区域正权力人因正当理由,并以距本堂虽远,但不妨碍职务之进行为限,得准许其在他处房屋内居住。
2项 - 堂域司祭,每年连续或间断离开本堂域,至多不得逾二月;但正权力人因有重大理由,认为准许较长或较短之期间为必要时,不在此限。
3项 - 堂域司祭,依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行避静神工之日,每年以一次为限,不算入前项二月之休假期间内。
4项 - 堂域司祭之休假,无论连续或间断,如其期间连续逾一周时,应有正当理由及区域正权力人之书面准许,并应委讬一由该正权力人所承认之代办司祭;如堂域司祭为修会员时,并应有修会长之同意,而代办司祭应为正权力人及修会长所承认者。
5项 - 堂域司祭因仓猝及重大理由应即行离开本堂域速续逾一周时,应立时用书面呈报区域正权力人,说明已离开之原因,并指定代办司祭,惟仍应服从正权力人之命令。
6项 - 堂域司祭如离开之期间较短时,应预备教民之紧要事件,如事务之情形更必要时,尤应注意之。
466条 - 1项 - 堂域司祭,依第三百三十九条,类似堂域司祭,依第三百零六条之规定,均有为教民献弥撒之义务。
2项 - 堂域司祭管理数堂域,而均为同等之主管堂域,或为除本堂域外治理一或数他堂域时,仅有在规定之日期,为数堂域之教民共献一台弥撒之义务。
3项 - 区域正权力人有正当理由时,得准许堂域司祭不于法律规定之日期,而于其他日期为教民献弥撒。
4项 - 堂域司祭,宜在堂域之本堂内举行为教民应献之弥撒;但因事务情形之必要或有利益,而在他处举行之者,不在此限。
5项 - 适法离开本堂域之堂域司祭,得在其所居住之处所,自为教民献弥撒,或委他司祭,在本堂域内代献之。
467条 - 1项 - 堂域司祭,应行恭敬天主之礼节,教民适法请求圣事,应即授与之,并应认识其教友及教化迷惑者,怜惜贫乏者,更应注意以公教道理教育儿童。
2项 - 宜随时劝勉教民,乘便多赴本堂域之堂内,参与圣礼节及听圣言。
468条 - 1项 - 堂域司祭,应特别注意及用伟大爱德扶助病人,尤应扶助有死亡之危险者,即谨慎用圣事以安慰之,并为其灵魂转求天主。
2项 - 堂域司祭,及其他凡扶助病人之司祭,得按准许之礼书所载之方式,授与病人宗座降福,使病人于死亡时受得全大赦;司祭将此降福不得遗忘之。
469条 - 堂域司祭宜注意堂域内,尤其公立或私立学校内,预防传播与信德或善良风俗相抵触之情事,并保护或建设关于慈善,信德,热心之事业。
470条 - 1项 - 堂域司祭应有堂域之簿册,即领洗,坚振,婚姻,死亡之名册,并尽力制作精确之教民户口册,均应依圣教会所准许或本正权力人所规定之方式,谨慎作成及保存之。
2项 - 领洗册内应记明受洗人曾否领坚振,除第一千一百零七条之情形外,曾否结婚,曾否领副助祭神品,或发特典愿;在领圣洗之凭据上,亦应完全记明之。
3项 - 堂域司祭应于每年终,将堂域簿册之正本送交主教府;但教民户口册,不在此限。
4项 - 堂域司祭,应用堂域之印章,并应有档案,即储藏文书室,以保存第一项所指定之簿册,与主教之书信及其他必要或有利益之文书;正权力人或其委讬人于视察或其他适宜时,应检阅之。堂域司祭应谨防簿册入外人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