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页 审理属于宗座诉讼进行之效力
2098条 - 圣部接收属于宗座诉讼之卷宗后,应先断定该诉讼进行之效力,并应一并覆审调査诉讼之效力。
2099条 - 故本案之律师应于辩论前,就下例各目所指定之资料制作议题:
1目 - 用卷宗内所有之重要证据,而制作证明一切诉讼行为,均系依法行为之报告;
2目 - 总保信官所提出反对该诉讼效力之抗辩及律师之防御,均应依第二千零八十条之规定编辑之;
2100条 - 1项 - 断定前二条诉讼之效力应举行会议;圣部枢机官长,枢机覆白官及教宗由该圣部之枢机大臣中所选择之其他三枢机大臣并秘书,宗座之总书记,总保信官及副保信官均应出席。
2项 - 开会时,前项正教长应于枢机覆白官报告后,各表示其意见;总保信官如有抗辩时,应提出之。
3项 - 为前项辩论后,枢机大臣应为断定;如断定承认该诉讼为有效力并经教宗之准许后,应制作诉讼有效力之裁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