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页 举行弥撒之日时及处所
820条 - 凡司祭,除其本仪式所禁止之日外,无论何日均得举行弥撒圣祭。
821条 - 1项 - 开始举行弥撒不得早于昧爽前一小时,及晚于正午后一小时。
2项 - 耶稣圣诞夜中得于子正时开始举行团体弥撒及堂域弥撒;如无宗座之敕准,不得举行其他弥撒。
3项 - 耶稣圣诞夜中,以一司祭为限,得于凡有祈祷房舍而受得常久保存圣体之准许之修会或慈善房舍内,依礼书举行三台弥撒或依法举行一台弥撒,并得送圣体于请求者,而凡望弥撒者亦均因而尽其守法律之义务。
822条 - 1项 - 凡举行弥撒,除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外,应在祝圣之祭台上及依法律之规定所祝圣或降福之堂或祈祷房舍内为之。
2项 - 携带祭台特别权利,系依法律或惟由宗座所颁赐之敕准而受得者。
3项 - 前项特别权利,应解释为在凡适宜及正当地方,准许其得仅在圣石上举行弥撒;但不得在海船上为之。
4项 - 区域正权力人或特属修会院之上宪,于有正当理由及特别情形时,每次准许以一台弥撒为限,得准许在堂或祈祷房舍外举行之;但受得准许者应在圣石上及适宜地方举行,而绝对不得于私房间内为之。
823条 - 1项 - 不得在异教或裂教堂内,连以前曾经祝圣或降福者在内,举行弥撤。
2项 - 司祭于无本仪式之祭台时,得在其他仪式而曾经祝圣之祭台上,依本仪式之规定举行弥撒;但不得在希脑人之圣髑布上为之。
3项 - 非得宗座之敕准,任何人不得在教宗之祭台上举行弥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