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圣禄职之混合,迁移,分析,割让,变更,废除
1419条 - 圣禄职之混合区分如下;
1目 - 消灭混合,即由二以上圣禄职成为一新圣禄职,或一或数圣禄职因与其他一圣禄职结合而消灭;
2目 - 平等混合,即被混合之圣禄职各存留其原状而互不相管辖;
3目 - 从式混合,换言之亦称附属混合,或添附混合,即虽存留各圣禄职,而一或数圣禄职属一主圣禄职之管辖。
1420条 - 1项 - 消灭混合时,被消灭之圣禄职之权利义务,归并于新成立或存留之一圣禄职,如彼此之权利义务不能兼存在时,将其较好及有较大利益者归并之。
2项 - 平等混合时,各圣禄职存留其性质及权利义务,而因混合之效力应将被混合之圣禄职,授与一教士占有之。
3项 - 从式混合时,从圣禄职随同其主圣禄职,因而受得主圣禄职之教士,亦当然受得从圣禄职并应尽二圣禄职之义务。
1421条 - 称圣禄职之迁移,谓有圣禄职之地址,自此地方转徙于他地方;分析,谓一圣禄职为二以上之圣禄职;割让,谓划分圣禄职之地域或财产之一部而分配于其他圣禄职或慈善事业或公教会之建设;变更,谓将圣禄职改易为其他种类者;废除,谓使圣禄职完全消灭。
1422条 - 圣禄职之消灭混合及割让圣职之财产,不以之设立新圣职为限而成之废除或割让,修会圣禄职与世俗圣禄职相互间之平等混合,或从式混合,及凡修会圣禄职之迁移,分析,割让,均应专为宗座保留之。
1423条 - 1项 - 区域正权力人得因公教会之必要或重大显然利益,而以数堂域之堂相互或以堂域之堂与无管理职务之圣禄职为平等混合或从式混合,座堂会议院之代理人及无特别委任之总代理人均不得为之;但与无管理义务之圣禄职为从式混合时,其无管理义务之圣禄职为从物。
2项 - 区域正权力人不得以堂域与堂会议院或主教之收入,或修会院,修会员之堂,及其他人混合,亦不得以堂域与座堂或团体堂之高等位置混合;如座堂或团体堂在堂域以内时,区域正权力人得以该堂域与座堂或团体堂混合,至混合之堂取得该堂域之收入;但应与堂域司祭或补助司祭保留收入之相当部分。
3项 - 区域正权力人非为永久混合圣禄职,不得为之。
1424条 - 混合任何有管理义务或无管理义务之圣禄职,如现在占有该职务之人因受损害而不愿混合时,区域正权力人绝对不得为之;有保护权人之圣禄职与随意得授与之圣禄职混合,如非得保护权人之同意,亦不得为之;不得以一座堂区之圣禄职与其他座堂区之圣禄职混合,虽二座堂区已平等混合并归一主教管理之,亦同;不得以特属或保留于宗座之圣禄职与其他任何圣禄职混合。
1425条 - 1项 - 宗座如仅以堂域之财产与修会房舍混合时,修会房舍仅得享有堂域财产之利息,修会长应向区域正权力人推荐该堂域内任用之世俗司祭并应分配收入之相当部分于该司祭。
2项 - 宗座以堂域之全权利与修会房舍混合时,该堂域及变为修会之堂域,修会长得指定本修会之司祭管理灵魂;但仍应由区域正权力人承认及任用之,并依第六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该司祭关于管理灵魂之事务,应属区域正权力人之管辖,惩戒及视察。
1426条 - 区域正权力人有第一千四百二十三条第一项所规定之法定理由时,得将世俗堂域圣禄职之地址从一地方迁移于同一堂域内之其他地方,并得单以堂已坍塌而不能恢复为理由,将堂内所设立之圣禄职连与其堂所结合之权利义务,迁移其母堂或同一地方或邻近之其他堂,及以能办者为限,应用原名称建立祭台及旁侧之小堂。
1427条 - 1项 - 区域正权力人有正当法定理由时,虽堂域司祭不愿意及未得教民之同意,亦得分析任何堂域以设立永久之辅佐堂域或新堂域后割让其地域。
2项 - 分析或割让堂域之法定理由,以赴堂域之堂有重大困难或因堂域之信友过多,依第四百七十六条第一项之方法,亦不能顺利扶助其灵魂为限。
3项 - 正权力人分析堂域时,应依第一千五百条之规定,分配基金之适当部分于永久之辅佐堂域或新设立之堂域;如不能由他处取得时,应由以任何方式归母堂之收入金内分得之;但应与母堂存留足用之收入金。
4项 - 永久辅佐堂域或新堂域,如由被分析之堂取得基金时,应按正权力人所规定之方式及范围,向母堂表示尊敬;但禁止正权力人与母堂保留付洗权。
5项 - 任何修会适法所有之堂域被分析后,永久辅佐堂域或新设立之堂域不为修会之堂域;有保护权之堂域被分析后,新堂域即成为随意得授与之堂域。
1428条 - 1项 - 区域正权力人实行混合,迁移,分析,割让圣禄职时,非以法定方式之文书及谘询座堂会议院之意见,如有利害关系人时,并谘询该关系人,尤其堂长之意见后,不得为之。
2项 - 无法定理由而实行混合,迁移,分析,割让者无效。
3项 - 对于正权力人之混合,迁移,分析,割让命令,得向宗座诉愿;但不因而停止执行。
1429条 - 1项 - 区域正权力人不得对于任何圣禄职附加担负永久或暂时而于受恩俸人之终身给与恩俸之责任;如于授与圣禄职时,有正当理由并在授与文书内记载者,得附加担负给与暂时即以受得职务人之终身为限之恩俸责任;但应与受得圣禄职人存留相当部分。
2项 - 区域正权力人,除为本堂域之退职堂域司祭或辅佐司祭之利益外,不得对于堂域之圣禄职附加担负给与恩俸之责任;该恩俸不得超过由堂域之收入扣除一切用费及不确定之收入后,所余收入之三分之一。
3项 - 由教宗或其他授与人对于圣禄职所附加担负之恩俸,因受得恩俸人死亡而停止;受得恩俸人除受有特别准许外,不得转让之。
1430条 - 1项 - 区域正权力人不得变更有管理义务之圣禄职为无管理义务者,或修会之圣禄职为世俗者,及世俗之圣禄职为修会者。
2项 - 区域正权力人得变更单纯之圣禄职为管理义务者;但以与创立人所附加之条件不相抵触者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