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座堂区会议
356条 - 1项 - 各座堂区内,应至少每十年召集座堂区会议一次,以讨论专与座堂区之教士或教民有特别紧要或利益之事务。
2项 - 主教如管理数座堂区,而均为其主管座堂区,或一座堂区为其本主管座堂区,而又受委讬永久治理其他一座堂区或数座堂区时,得召集所管一切座堂区共同开一座堂区会议。
357条 - 1项 - 主教为座堂区会议之召集及主席者;总代理人非有特别委讬不得为之;座堂会议院之代理人亦同。
2项 - 座堂区会议应在主教座堂内举行之;但以相当理由选择其他处所者,不在此限。
358条 - 1项 - 下列各目所指定之人,应被召集及应出席会议:
1目 - 总代理人;
2目 - 座堂会议员或座堂区之顾问;
3目 - 座堂区修道院院长,至少大修道院院长;
4目 - 总司祭;
5目 - 各团体堂由其堂会议院,于本堂会议员中选出之代表一人;
6目 - 本座堂区会议所在城中之堂域司祭;
7目 - 各总司祭域内应从管理灵魂之一切司祭中,至少选举堂域司祭一人;当选之堂域司祭,于自己不在本堂域内时,应依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补充代办司祭一人;
8目 - 专管本修会院之父老长,及由座堂区内之各修士会之省长所指定之会长一人;但如省长之修院在该座堂区内,而省长自愿出席者,不在此限。
2项 - 主教认为适当时,亦得召集其他之人,连一切座堂会议员,堂域司祭,修会长,并除在堂域内管理灵魂之必要司祭外之各世俗司祭,出席会议;该被召集者,对于一切事件有投票权利,与其他之被召集者相同;但主教之召集文书内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359条 - 1项 - 应出席者,因决定阻碍不能到会时,不得派代表代为出席,而应将其阻碍之事实通知主教。
2项 - 主教得用公正罚则,督促懈怠者,但不充堂域司祭之特属修会员,不在此限。
360条 - 1项 - 主教认为适当时,得于会议前相当时间,数本城市及座堂区之教士中,设立一或数委员会,即准备在会议时所讨论事件之团体。
2项 - 主教于每次开会前,应注意对于一切被召集及到会之人,分送讨论事件之目录。
361条 - 主教自己或派他人主席之准备会议中,宜许列席人随意讨论已建议之一切问题。
362条 - 惟主教在座堂区会议内为立法者;其他之人仅有谘议权;座堂区会议之决议案,专由主教签名;该决议案在会内公布时,当然有拘束效力;但另有明示规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