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区域正权力人依其本权力开始
进行之诉讼
2038条 - 1项 - 向宗座请求开始之天主之仆人列入真福品之诉讼,应先适法确认天主之仆人之著作物内之道理为纯粹,其本人有圣德,德行,圣迹或致命之舆论,而无可认为诉讼消灭之窒碍并未曾受公敬礼之事实。
2项 - 故正权力人于接受申请人之请求后,认为宜准许者,应依下列各目之规定进行:
1目 - 搜集天主之仆人之著作物;
2目 - 开始进行关于圣德,德行概略,致命事实并其原因及圣迹之舆论之调査诉讼;
3目 - 开始进行关于有无敬礼事实之诉讼。
2039条 - 1项 - 前项诉讼天主之仆人死亡地或圣迹发生地之区域正权力人有管辖权;但区域正权力人与天主之仆人为同族人者,不得自己开始进行诉讼。
2项 - 三十年以前进行之关于圣德或致命之舆论之古诉讼,于宗座准许适法开始诉讼前曾经中断者,原正权力人或其后任对于圣德或致命之舆论继续得开始进行调査诉讼。
2040条 - 1项 - 法院应以正权力人自己或受委讬之司祭为院长,而于后之情形时,并由原正权力人于座堂区会议审判官中所另选任之其他审判官二人组织之。
2项 - 正权力人应以裁定书指定法院院长,即将该职务保留于自己或选定委讬人及其他审判官二人,并于同一裁定书内指定保信官及书记官。
2041条 - 1项 - 法院接收誓或訉问证人应于白书在圣处所开庭时为之;但以可能时为限。
2项 - 每次闭庭后,应将卷宗封妥并盖审判官之印章,于下次开庭时,非经审判官察认印章完整并无破坏形迹后,不得启封;如审判官察认印章不完整或有破坏形迹时,应呈报圣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