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告解圣事之领受人
901条 - 凡领受圣洗后所犯而未经天主教会之赦罪权直接赦免之大罪之人,应告明经谨慎省察后所认识之一切大罪,并应述明变更罪之种类一切情形。
902条 - 领受圣洗后所犯之罪,即小罪,或曾经因赦罪权而直接被赦免之大罪,均为告解圣事之足充标的物,而不为必要者。
903条 - 凡不能用其他方法告罪之人,如本人情愿时,得用通译告罪;但应防止滥用及不良表样,并应遵守第八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904条 - 依宗座之敕法,尤其依本笃第十四位于公历一千七百四十一年六月一号所颁发「告解圣事」敕法,凡领受告解人在一月内应向区域正权力人或圣职圣部,告发乘听告解时犯引诱罪之司祭;凡告解司祭均依良心之重大义务应劝告领受告解人尽告发之义务。
905条 - 凡信友均得告自己之罪于随意选择依法被检定之告解司祭,连异仪式之司祭在内。
906条 - 凡男女信友于达理智年龄及有辨别能力后,应每年至少一次诚实告自己之一切罪过。
907条 - 凡行亵渎或故意行无效告解者,为未尽告解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