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下级正教长
319条 - 1项 - 称无座堂区父老长或正教长,谓管理凡与其他座堂区分离之本区域,并其教士及教民之教长,各依其堂享父老长或单享区域正教长之品位。
2项 - 无座堂区之父老修院或区域,如非由至少三堂域而成者,依特别法令治理之,而不适用与无座堂区之父老修院或区域有关系之法律。
320条 - 1项 - 罗马教宗,指定及授任无座堂区之父老长及正教长,而无妨碍有适法选举或推荐权利人之权利;该权利人所选举或推荐之人,应得罗马教宗之承认及授任。
2项 - 受得管理无座堂区之父老修院或区域之人,应有之资格与主教依法律应有之资格相同。
321条 - 有选举权之团体,选举无座堂区之父老长或正教长时,于除去无效之票后,尚应有全出席人投票之绝对过半数,其选举方为有效;但特别法则,须有投票之更大数时,应依该法则。
322条 - 1项 - 无座堂区父老长及正教长,于未依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实际取得父老修院或区域前,不得自己或派他人,用任何理由干涉该父老修院或区域之事务。
2项 - 无座堂区父老长或正教长,依宗座之命令或本修会之法则,应受降福时,自受得宗座之文书及消灭法定阻碍后起算,三月内应由随意选择之主教,受该降福。
323条 - 1项 - 无座堂区父老长及正教长所有之正权力及义务,并所应受之赏罚,与有定驻所主教在本座堂区内所有及所应受者相同。
2项 - 前项父老长及正教长,无主教神品并应受降福时,经降福后,除有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所指定之权力外,并得用圣油以祝圣及不动祭台。
3项 - 关于选任总代理人,应遵守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324条 - 无座堂区之父老修院会议及区域会议,如系修会员组成时,服从其特别法律及规则,如系世俗教士组成时,服从普通法律。
325条 - 无座堂区之父老长及正教长,虽无主教神品,亦得在本区域内,用主教之尊荣符号,宝座及华盖,并有权利以主教仪式行敬主之事务;在区域外得佩带胸前苦像,嵌宝石之戒指,及戴紫色小帽。
326条 - 正教长之世俗区域内无会议之组织时,依第四百二十三条至第四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选委顾问。
327条 - 1项 - 无座堂区之父老修院或区域出缺时,如系修会员受委讬之地域,由修院之会议院接续管理之;但修院之规则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如系世俗教士受委讬之地域,由区域之会议院接续管理之;该二会议院,应于八日内依第四百三十二条以下条文之规定,委任代理人管理父老修院或区域,至新父老长或正教长选定时为止。
2项 - 管理前项父老修院或区域之教士,不能执行职务时,应适用第四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328条 - 关于有或无正教长名义之罗马教宗之侍从,应适用教宗宫殿之特别权利规则及传统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