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宗座总理
312条 - 无论于主教座不出缺或出缺时,教宗有时得因重大及特别理由,为久永或暂时委讬宗座总理,管理依法定方式所设立座堂区之事务。
313条 - 1项 - 凡为主教座未出缺之座堂区所派之宗座总理,如主教精神健全并在座堂区内居住时,应依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将任命之文书出示于主教及座堂会议院,始适法取得管理座堂区之职务。
2项 - 主教座出缺或主教心神丧失或不在座堂区内居住时,宗座总理取得职务之方法,与主教依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三项所规定之取得方法相同。
314条 - 关于宗座总理,所有之权利义务及特别权利,应从其任命文书之内容认定之;除该文书另有明示规定外,依下列条文之规定。
315条 - 1项 - 宗座总理为永久所派者,其所享之权利及尊荣及所负之义务,与有定驻所之主教相同。
2项 - 为暂时所派者,有下列各目之权利义务:
1目 - 有与座堂会议院之代理人相同之权利义务;但主教座不出缺时,得依法律之规定,视察座堂区,而无为教民献弥撒之义务,该义务仍由主教担负;
2目 - 有第三百零八条所规定之荣誉特别权利;但被调任其他座堂区及兼管前座堂区之主教,在前座堂区内,并享有定驻所主教所享之一切荣誉特别权利。
316条 - 1项 - 主教座未出缺时,因宗座对其座堂区委派总理而暂停止主教及其总代理人之管理权。
2项 - 虽宗座总理,不应服从主教之管理权;但不宜干涉主教本身之诉讼,亦不宜因其总代理人过去管理之行为,而告诉或审判或惩罚该总代理人。
317条 - 宗座总理遇有阻碍不能行使管理权,或本人无处理事务之能力时,应立时呈报宗座;如适遇主教座亦出缺,或主教心神丧失时,应遵守第四百二十九条以下条文之规定,否则仍由主教管理座堂区;但宗座另有命令者,不在此限。
318条 - 1项 - 宗座总理之管理权,不因教宗或主教之死亡而消灭。
2项 - 主教依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适法实际取得出缺座堂区时,前项管理权即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