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题
对于姘夫教士之诉讼程序
2176条 - 正权力人对于违背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而收留可疑惑之女人,或与其往来之教士,应劝告之,使与该女人分离断绝往来并预示以第二千三百五十九条对于姘夫教士所规定之处罚。
2177条 - 正权力人对于未服从命令亦未回答之教士,如确认其为能为之者,应为下列各目之处分:
1目 - 免教士之神行为;
2目 - 立时罢免堂域司祭之职务;
3目 - 对于任无管理灵魂义务之其他圣禄职之教士,自免其神行为后起算,如于二月内不自行改善者,正权力人应褫夺其圣禄职利息半部分取得权;如再逾三月后,应褫夺其圣禄职之一切利息取得权;如再逾三月后,应罢免其职务。
2178条 - 教士未服从命令而提出可原谅之理由者,正权力人对于该理由应谘询二试验人之意见。
2179条 - 正权力人于谘询试验人后,如认所提出之理由不适法时,应迅速通知该教士并正式命令其,于正权力人酌定之短期间内,服从命令。
2180条 - 正权力人对于较易迁转之堂域司祭之不服从命令者,得立时依第二千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处罚之;对于任不易迁转之圣禄职教士不服命令而提出新理由者,应依第二千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审酌之。
2181条 - 正权力人仍认前条新理由为不适法时,应命令该教士于另酌定之相当期间内服从命令;如逾该期间无效果者,正权力人应依第二千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