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题
学校
1372条 - 1项 - 对于信友应自其幼年教育之,不但不授以违背公教及善良风俗之任何道理,而且应以宗教及道德之教育,占首要地位。
2项 - 不但父母依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而且凡代替父母之人,均有权力及最重大义务,注意使子女受公教教育。
1373条 - 1项 - 在任何初等学校内,均应授以与孩童年龄相当之宗教教育。
2项 - 应使入中学及较高学校之幼年人之宗教教育成为较完备者,区域正权力人应注意用热心及学问超群之司祭办理之。
1374条 - 公教人之子女不得入非公教或对于宗教中立或宗教混合之学校;亦即非公教人得随意入之学校;但以区域正权力人依宗座训令之规定,认为适宜之情形内并为避免背教危险而有相当之预防方法者为限,得容许入之。
1375条 - 公教会对于任何科学,均有设立学校权,不但初级学校而且有设立中学及较高学校权。
1376条 - 1项 - 依法律设立公教之大学或专门学院,惟宗座始得为之。
2项 - 凡公教之大学或专门学院连委讬于修会之大学在内,均应有经宗座许可之规则。
1377条 - 凡未受得宗座之委讬权者,不得授与在公教会内有法定效力之大学学位。
1378条 - 依法律被选任之博士,除实行圣职务外,得佩戒指连有宝石之戒指在内及戴博士帽;此外如授与公教会之特定职务及圣禄职,而按主教之意见认为其他情形均同等时,并应遵守依法律优先选择有博士或硕士学位者之规定。
1379条 - 1项 - 第一千三百七十三条所规定之初等学校或中学,如尚未设立时,信友尤其区域正权力人应注意创立之。
2项 - 公立大学未充满公教之道理及意志时,希望于一民族所在地或一地方内创立公教大学。
3项 - 信友不宜拒却因创立及保存公教之学校而依资力之捐款。
1380条 - 希望区域正权力人按其明智意见,令热心及聪明之司祭入公教会所创立或承认之大学或专门学院;以完成其哲学,神学,公教会之法学,而取得大学之学位。
1381条 - 1项 - 在任何学校之幼年人之宗教教育,均由公教监督管理之。
2项 - 区域正权力人在本区域之学校内,有注意禁止讲授或为凡与信德或善良风俗相抵触事项之权力义务。
3项 - 区域正权力人得检定关于圣道理之教授及书籍,并得因圣道理及风俗而请求开除教授及书籍。
1382条 - 区域正权力人得自己或用他人视察任何学校及祈祷房舍,俱乐园,幼稚园等处,关于宗教及道德之教育,任何修会员不得对其视察主张特属权;但专为特属修会之曾经发愿人在会内所设立之学校,不在此限。
1383条 - 对于寄宿学校之学生之宗教教育,应遵守第八百九十一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