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题
修道院
1352条 - 公教会有本来及专属权力,教育志愿专心尽公教之职务者。
1353条 - 凡司祭尤其堂域司祭,宜特别注意使显圣召特征之男孩,避免世俗之玷染,并指导其热心恭敬天主,授以初级教育,以培养其圣召之萌牙。
1354条 - 1项 - 凡座堂区于主教选择之地方应有修道院,或寄宿学校,以授与教士职位适宜之教育,于与财力及座堂区之广狭相当数目之幼年人。
2项 - 应注意尤其在大座堂区内,设立二修道院,即一小者教授普通课程于男孩,一大者专教授哲学及神学于学生。
3项 - 不能设立座堂区修道院或曾设立之修道院内相当之功课,尤其哲学及神学功课欠缺时,主教应令学生入其他修道院;但有依宗座之委讬权设立之数座堂区联合修道院,即地域修道院者,不在此限。
1355条 - 主教为设立修道院及养育学生,以本收入欠缺时为限,得实行下列各目办法:
1目 - 命令堂域司祭及其他堂长连特属堂之堂长在内,于预定日期,在堂内为达该目的而募捐款;
2目 - 在其座堂区内命定赋税或捐款。
3目 - 用前二项办法所得之收入,仍不足用时,将数单纯圣禄职分配于修道院。
1356条 - 1项 - 应为修道院纳税者,为主教之收入,一切圣禄职,连规修会或保护权人之圣禄职在内,堂域或类似堂域,其于收受信友之施舍者,无其他收入者亦同,受公教会之委讬而设立之医院,以有本收入为限之依法设立之社团及堂财产,凡修会之房舍连特属修会之房舍在内;但在该房舍内居住之人仅因收入施舍而生活,或该房舍内现在住有以提倡公教会之公益为目的之读书人或教授人者,不在此限;废除任何诉愿及任何与此相抵触之习惯及特别权利。
2项 - 前项税金应为普遍,对于一切人均按同一比例计算之,随修道院之需要而增加或减少;但所征税率不得超过每周年收入之百分之五,修道院之收入越增加而税金应越减少。
3项 - 可纳税之收入,为扣除所负债务及必要之用费后所余之纯收入,不得算入每日所分得之银饷,如圣禄职之全部收入仅为分得之银饷时,其三分之一不得算入之,亦不得算入信友之施物,如堂域之全部收入仅为施物时,其三分之一不得算入之。
1357条 - 1项 - 主教有规定关于修道院之正当管理,指导,改良,所认为必要或适宜之一切事务及监督严密遵守之权力义务;但不妨碍宗座对于特别情形所颁布之规定。
2项 - 最重要者,主教宜尽心时常亲身视察修道院及谨慎监督教授学生文字或学问,或与公教会之宗旨相合之教育,并设法完全明白学生之品行,热心,圣召及进步情形;于授与神品时尤宜注意之。
3项 - 各修道院为训示修道院之学生及指导专任教授学生者所应作成及遵守之事项,宜有经主教核准之规程。
4项 - 对于座堂区之联合修道院即地域修道院之指导及管理,完全依宗座之规定为之。
1358条 - 应注意每一修道院内应有监督纪律之院长一人,教授教师数人,并于院长外另设财产管理人一人,至少通常告解司祭二人,神师一人。
1359条 - 1项 - 座堂区之修道院宜设立二委员会,一会管理纪律,一会管理财产。
2项 - 前项二委员会,每会由主教于谘询座堂会议院后遴选二人组织之;但不得遴选总代理人,主教之侍从,修道院院长及财产管理人,通常告解司祭。
3项 - 委员会委员之任期为六年,于任期内非有重大理由,不得罢免其职务;得遴选其连任。
4项 - 主教对于有重大关系之事项,应谘询委员之意见,
1360条 - 1项 - 除严守第八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外,修道院之院长,神师,告解司祭,教师,宜选择学问,道德及总明超群之司祭,即能以言行领导学生者充之。
2项 - 凡修道院内之人,于院长行使其职权时,均应服从之。
1361条 - 1项 - 除指定通常告解司祭外,应指定修道学生随意见之其他告解司祭数人。
2项 - 告解司祭在修道院外居住,而学生请求召请其中之任何一人时,院长应召请之,不得查询理由或有不悦之表现;如告解司祭在修道院内屋住时,学生以不妨碍修道院之纪律为限,得随意往见之。
3项 - 讨论准许学生领受神品或由修道院开除学生时,绝对不得询问告解司祭之意见。
1362条 - 得将遗赠财产之收入给与凡适法进入大或小修道院之学生,连未受教士之初剪发礼者在内;但捐助章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1363条 - 1项 - 正权力人得允许进入修道院仅适法生者,因其品格及意志而可望将来为充分尽公教会之职务之人者。
2项 - 凡学生于进入修道院以前,应提出适法生及领受圣洗及坚振并生活品行之证据。
3项 - 凡由其他修道院或修会被开除之人,主教非查询连密秘方法之查询在内,其原上司及其他之人就开除之理由及被开除人之品行,气质,才能而知其无与司祭身分不相宜之事由者,不得收留之;其原上司担负诚实报告之重大责任。
1364条 - 修道院之下等学级应依下列各目之规定办理之:
1目 - 道理学应占课程之重要地位,并应用与各学生之才能及年龄相当之方法,特别谨慎讲解之;
2目 - 学生应精细学习言语,尤拉丁及本国言语;
3目 - 关于其他学科,应教授学生将来于本地实行圣职务之普通学问及与教士身分相宜者。
1365条 - 1项 - 学生应至少专修论理哲学及与其相接近之学科二年。
2项 - 神学业之期限至少继续满足四年,除包括信条学及道德学外,并包括圣经学,公教历史,法律,礼规,圣讲演术,公教歌颂。
3项 - 应增加牧民神学之课程,并实际练习对于孩童及其他之人讲解要理问答,听告解,往见病人,扶助临死之方法,
1366条 - 1项 - 任用哲学,神学,法学教授,如按主教及修道院委员之意见认为其他情形均相等时,宜优先选择由宗座承认之大学或专门学院取得博士或学士位者,或修会员由其上宪取得此类位之证据者任用之。
2项 - 宜将论理哲学及神学,按圣多玛斯之方法,学说及原理,向学生讲解并郑重保存之。
3项 - 应注意对于圣经学,信条,道理,公教历史,各神学各有一专门教授。
1367条 - 主教应注意修道院之学生遵守下列各目之规定:
1目 - 每日公同念早晚课经,用少许时间默想,望弥撒;
2目 - 至少每星期领受告解一次及相当热心多次领受圣体;
3目 - 于星期日及瞻礼日望大弥撒及正式申时经并辅祭,练习礼节,尤宜在座堂内为之,但以主教认为之而于纪律及学业无妨碍者为限;
4目 - 每年连续数日行避静;
5目 - 至少每星期听神修之讲解一次,而讲解者宜用劝言终结之。
1368条 - 修道院不属堂域司祭之管辖,修道院长或其代理人除关于婚姻事项及严守第八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外,对于凡在修道院内居住者实行堂域司祭之职务;但宗座对于特定修道院另定有规则者,不在此限。
1369条 - 1项 - 修道院长及其所属之其他一切有监督职权之人,均应注意学生谨慎遵守经主教许可之规则及学业计画,并充满天主教会之精神。
2项 - 前项院长及有监督职权之人应多向学生讲解信友之真诚之礼法,并用自己之善良实例劝勉其遵守,并应劝勉永久守卫生法,保持衣服及身体之洁净,相互往来时,保持温和谦逊郑重之态度。
3项 - 第一项院长及有监督职权之人,应谨慎监督教员适宜尽其职务。
1370条 - 学生因任何理由而在修道院外居住时,均应遵守第九百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1371条 - 对于抱怨者,难改正者,反抗者及因品行气质而认为与教士身分不相宜者,学问进步甚少以致将来无取得充分学识之希望者,应自修道院开除之其;违背善良习惯及信德者,尤应即时开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