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圣宣教
1349条 - 1项 - 区域正权力人应监督堂域司祭注意至少每十年一次,向委讬于自己之教民实行所谓圣宣教。
2项 - 凡堂域司祭连修会堂域司祭在内,关于实行前项之宣教,均应遵守区域正权力人之命令。
1350条 - 1项 - 区域正权力人及堂域司祭应依天主之意旨,顾虑凡在本座堂区或堂域内居住之非公教人。
2项 - 关于在其他地方向非公教人传教之一切事务,惟保留于宗座管理之。
1351条 - 凡不愿奉公教者,不得胁迫其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