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页 调査诉讼之审议
2073条 - 圣部之正缺总书记官认明由正权力人所制作而寄送罗马之调査诉讼卷宗之印章无破坏痕迹后,如无其他阻碍并受得教宗之特别命令者,应在圣部之枢机官长面前开拆;由圣部之枢机官长命书记长抄写之。
2074条 - 枢机覆白官于必要时,应注意适宜通译于罗马城市内翻译案卷;翻译以后应由审査员审査之。
2075条 - 正权力人所寄送之诉讼卷宗缮本,应于圣部之档案室内保存之;书记长依法律规定所制作之抄本应交付于申请人。
2076条 - 1项 - 律师及代理人应制作该抄本,如有数抄本时,其一切抄本之概要及;于概要应合并之报告。
2项 - 概要应附副总保信官之证书,证明概要意旨与圣部之卷宗抄本意旨无异。
2077条 - 享有公教会或国家高等地位之人或法人请求教宗开始天主之特定仆人之列真福品诉讼者所提出之请求书,亦有利益;但以自动及就自己之所知制作者为限。
2078条 - 审查著作物后,经决定该诉讼应进行者,总保信官应编辑反对诉讼开始之抗辩;本案律师对其抗辩应实行妨御。
2079条 - 1项 - 总保信官于其所编辑反对诉讼开始之抗辩,应冠以天主之仆人一生行为之客观而明顺之要览。
2项 - 总保信官编辑前项要览,不但应引用概要内所记载之证书,如有可采取之其他证书时,亦应引用之。
2080条 - 抗辩及妨御应依圣部之古昔习惯,用类似士林哲学之方法简明制作之。
2081条 - 凡口头讽示,不问向审判官或向有表决权之其他一切人,在本诉讼及将来之其他诉讼中,均应禁止之。
2082条 - 枢机大臣应于开通常会议时谕知对于正权力人就圣德或致命之舆论及无消灭诉讼之阻碍所实行之调查诉讼之效力之判决,即枢机覆白官报告本诉讼之情形并提出问题,关于本案为达到目的应否签名开始进行诉讼之委任书。
2083条 - 1项 - 枢机大臣谕知准许进行之判决后,应呈愿书于教宗,请求随意签名于开始诉讼之委任书。
2项 - 教宗签名委任书后,应由圣部之秘书长对于此事实制作命令,公布之。
2084条 - 1项 - 公布开始诉讼之命令后,正权力人非得圣部之特别准许,对于该案件不得为任何行为。
2项 - 对于天主之仆人于仅曾经开始诉讼时,禁以“可敬之”名号称之;申请人应注意于开始诉讼之机会,避免对于天主之仆人有类似公敬礼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