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圣洗之仪式及礼节
755条 - 1项 - 除第七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外,应授与正式圣洗。
2项 - 区域正权力人有重大及正当理由时,得准许对成年人用对于孩童圣洗所规定之礼节。
756条 - 1项 - 授与圣洗于子女时,应用其父母现在随从之仪式。
2项 - 父母间一人属于辣丁仪式,一人属于东方仪式时,授与其子女圣洗应用其父现在随从之仪式;但特别法令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3项 - 惟父或母一人为公教人时,应用公教人之仪式与其子女授与圣洗。
757条 - 1项 - 行正式圣洗应用专为行圣洗而降福之水。
2项 - 圣洗水池内所盛被降福之水减少至显不足用时,应增加未被降福之水,且得数次为之;但每次增加之水应较少于圣水。
3项 - 圣洗水如因腐败或流出或无论因何而全竭时,堂域司祭应以新水注入预先洗净及拭干之圣洗水池内,并依本礼书所规定之正礼节降福之。
758条 - 虽灌溉,没入或洒水三方式,均得用以行圣洗并发生效力,而依各别地方教会所有被准许之礼书,应保守第一或第二方式,或该二方式之混合方式,即应保守较多习用之方式。
759条 - 1项 - 遇有死亡之危险者,得授与简式圣洗;如授与者非司祭及助祭时,应行仅发生圣洗效力之必要礼节;如为司祭或助祭于有相当时间时,并应遵守圣洗后之礼节。
2项 - 除有死亡之危险者外,区域正权力人不得准许授与简式圣洗;但对于异教之成年人附以条件授与圣洗者,不在此限。
3项 - 授与圣洗时,无论因任何理由所未行之礼节,除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外,应迅速在堂内补行之。
760条 - 附加条件复授与圣洗时,对于初次授与圣洗所未行之礼节,除依第七百五十九条第三项所规定之情形外,应补行之;对于初次授与圣洗所已行之礼节,得复行或省略之。
761条 - 堂域司祭应注意予领受圣洗人起一教友名字,如不能时,应于其父母所命之原名上附加以任何圣人之名字,并应将二名字登记于圣洗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