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各种教士
215条 - 1项 - 天主教会之惟一最高主权者,得创立,变更境界,及区分,合并,取消天主教会之省区,座堂区,无座堂区之父老修院或正教长区域,代牧或监督区域。
2项 - 凡法律上所用座堂区之名词,亦包括无座堂区之父老修院或正教长之区域;所用主教之名词,亦包括无座堂区之父老院长及正教长;但由事件之性质或法条上下文之关连,显有另意义者,不在此限。
216条 - 1项 - 每一座堂区之区域应划分数地域,每地域宜分与一座教堂及一定教民并为管理该地域灵魂之需要应各设堂长一人,为本神牧。
2项 - 宗座代牧及监督之区域,有适宜划分之情形时,宜为类似之划分。
3项 - 于第一项座堂区内划分之地域为堂域;代牧及监督区内划分之地域,如另设有堂长时,为类似堂域。
4项 - 除有宗座特别准许外,不得为于一城或一地方内居住之各异方言语,或异国籍教民创立堂域,其专为一家或一人者亦同,对于已经创立之堂域,非先向宗座请示,不许变更之。
217条 - 1项 - 主教宜于其区域内,分为由数堂域合成之属区即地域谓之乡域,总堂域,总司祭域等。
2项 - 前项划分,如显有不能办成或不相宜之情形,而宗座亦未预筹其事时,主教宜向圣座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