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款
天主之仆人列入真福品及晋列
圣品之诉讼
1999条 - 1项 - 凡天主之仆人列入真福品及晋列圣品之诉讼,均惟宗座始得裁判之。
2项 - 依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关于前项诉讼,惟圣礼圣部始有审理权。
3项 - 区域正权力人关于列品诉讼,为本权力仅有依下列条文所明示授与之权力。
2000条 - 1项 - 前条诉讼有二进行之途径,即通常途径亦即谓之无敬礼途径,及非常或例外之途径,亦即谓之敬礼途径。
2项 - 于未行关于德行之言词辩论前,设法证明关于天主之特定仆人未曾享受任何公然敬礼之事实;如曾因滥用而享受之者,证明其已经取消之事实,即为进行通常途径;设法证明天主之特定仆人曾经享受公教会公然敬礼之事实,即为进行非常途径。
2001条 - 1项 - 依通常或非常途径进行之数致命人之诉讼,不得合并之,即应分别审理之;但数人因同一患难而在同一处所致命者,不在此限。
2项 - 对于自前项诉讼之开始至其终结中,所有被嘱讬之各诉讼及辩论,均应适用前项之规定。
2002条 - 在下列条文内称正权力人者,不包括总代理人在内;但总代理人受得特别委任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