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教士之特别报复罚
2298条 - 仅对于教士得科处之报复罚如下:
1目 - 除特定堂外,禁止于其他处所行圣礼罚;
2目 - 长久或暂时或于上司所愿意时期内之免职罚;
3目 - 自现任之职务或圣禄职向较低之职务或圣禄职迁降罚;
4目 - 褫夺与圣禄职或职务所结合之特定权利罚;
5目 - 对于仅教士得任之一切或特定尊位,职务,圣禄职及其他事务之无能力罚;
6目 - 罢免圣禄职或职务而附带或不附带恩俸之罚;
7目 - 禁止在特定处所或地域内居住罚;
8目 - 命令在特定处所或地域内居住罚;
9目 - 暂时禁止着天主教会制服罚;
10目 - 褫夺任职能力罚;
11目 - 终身禁止着天主教会制服罚;
12目 - 归俗罚。
2299条 - 1项 - 教士任不易迁转职务者,必须有法律所规定之原因,始得罢免该职务;其任较易迁转职务者,亦得因其他正当理由罢免之。
2项 - 对于任圣禄职或职务或尊位之教士,亦得暂时禁止其为该职位内之特定行为;例如讲道理,或听告解等行为。
3项 - 除严守第二千三百零三条,第二千三百零四条及非先预备教士之相当生活费外,不得罢免或取消教士以领受神品之名义而受得之圣禄职或恩俸。
2300条 - 教士如立重大不善表样,于被劝告后未悔改而无其他方法取消该不善表样时,得暂时褫夺其着公教会制服权;在褫夺之期间内附带禁止任公教会任何事务之罚,及取消教士特别权利之罚。
2301条 - 正权力人不得命令教士在本座堂区外之处所居住;但有该处所之区域正权力人之同意或惩戒院即感化院,非仅为本座堂区之教士并且为外区之教士而建筑,或如房屋为特属修会院时,而得其院长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2302条 - 命令或禁止居住在特定处所,或遣送在惩戒院或修会院居住,尤其以长久之意思继续者,必须罪情重大,即正权力人认为以教士之改良或不善表样之补正为必要者,始得为之。
2303条 - 1项 - 免职罚,无变更因领受神品而担负之义务及教士之特别权利之效力;有罢免职务及取消受得公教会之职务,尊位,圣禄职,恩俸,事务之能力,并罢免犯人现任之一切事务,或取消其恩俸之效力;犯人以领受神品之名义而受得之职务或恩俸亦同。
2项 - 遇前项末段之情形,如教士确为贫乏者,正权力人宜随其爱德尽力注意该教士之生活费,以免流为乞丐而贻为教士者之羞。
3项 - 科处免职罚,以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2304条 - 1项 - 被免职之教士,如无悔改之情形,并继续立不善表样及于被劝告后,仍不悔改时,正权力人对之得终身褫夺着公教会制服权。
2项 - 前项褫夺罚附带取消教士特别权利罚,并停止第二千三百零三条第二项规定之效力。
2305条 - 1项 - 归俗罚包括免职罚及终身禁止着公教会之制服罚并降其为世俗人。
2项 - 前项罚,以法律有明文规定之罪,或被免职并被终身禁止着公教会制服之教士继续立不善表样满一年为限,始得科处之。
3项 - 科处归俗罚之方式分“谕知”即以言词宣示者,仅以裁断科处之,不用任何执行行为立即发生一切效力;及“实行”方式即遵守罗马主教礼书所规定之正式礼节科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