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题
伪造罪
2360条 - 1项 - 凡伪造或变造宗座之信函,诏敕或敕答,或明知为不真实之信函,诏敕或敕答而行使之者,均仅因此事实而受特别保留于宗座之弃绝罚。
2项 - 教士犯前项之罪者,应并科其他罚,并得加重至罢免公教会之圣禄职,职务,尊位及取消其恩俸罚;修会员犯之者,除依本会规则处罚外,应罢免其在修会内所有之一切职务并褫夺其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2361条 - 向宗座或区域正权力人所呈递之请求书内有因诈欺或其他恶意对于陈述之事实未陈述或为虚伪之陈述者,本正权力人得按罪情之重轻处罚之;但不妨碍第四十五条及第一千零五十四条之规定。
2362条 - 伪造或变造公教会之公私信函或文书,或明知其为不真实而行使之者,应按罪情之重轻处罚之;但不妨碍第二千四百零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2363条 - 自己或用他人向上司诬告告解司祭犯引诱罪者,仅因此事实而受特别保留于宗座之弃绝罚;无论如何非撤销其诬告行为,及如因诬告而发生损害时,并尽力补还之,并科重大而长久之罚后,不得受该弃绝罚之赦免;但不妨碍第八百九十四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