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第三人之对抗
1898条 - 终局判决之判令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被侵害人有非常救济方法,谓为第三人之对抗,即凡恐判决发生侵害本人之权利者,于执行判决前得攻击该判决及抵抗之。
1899条 - 1项 - 凡请求人实行对抗,得随意向谕知判决之审判官请求再审究原判决,或向上级审判官提起上诉为之。
2项 - 对抗人于前项二种情形内应证明其权利确曾受侵害,或将来有受侵害之可能。
3项 - 前项侵害应从判决发生者,即判决自己为侵害之原因,或因其执行而与对抗人发生重大侵害。
4项 - 未证明前项二事实之一者,虽有第三人之对抗,审判官仍应为执行原判决之裁定。
1900条 - 准许对抗之请求后,如对抗人愿在上诉审为诉讼行为时,应守关于上诉之规定;如愿在谕知判决之审判官前为诉讼行为时,应守关于中间争点之规定。
1901条 - 对抗人胜诉者,审判官应按对抗人之请求变更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