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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会法典(传统弟兄录入)列表
·出版许可
·自 序
·教宗本笃第十五位诏书
·自 动 诏 书
·第 一 编 总 则 1-7
·第 一 题 教法 8-24
·第 二 题 习惯 25-30
·第 三 题 期日及期间之计算 31-35
·第 四 题 敕答 36-62
·第 五 题 特别权利 63-79
·第 六 题 宽免 80-86
·第 二 编 人 87-107
·第 一 款 教 士 108-110
·第 一 题 教士入座堂区之登记 11
·第 二 题 教士之普通权利及特别权
·第 三 题 教士之义务 124-144
·第 四 题 教会职务 145-146
·第一章 教会职务之委讬 147-151
·第一页 自由授与 152-159
·第二页 选举 160-178
·第三页 选求 179-182
·第二章 教会职务之丧失 183-195
·第 五 题 正权力及委任权力 196-
·第 六 题 教士还俗 211-214
·第二节 各种教士 215-217
·第 七 题 最高权力及依法律参与之
·第一章 罗马教宗 218-221
·第二章 公教全体会议 222-229
·第三章 罗马圣教会之枢机大臣 23
·第四章 罗马教府 242-245
·第一页 圣部 246-257
·第二页 罗马教府之法院 258-259
·第三页 罗马教府之职务公署 260-
·第五章 罗马教宗之使节 265-270
·第六章 宗主教首席主教总主教 27
·第七章 全会议及省会议 281-292
·第八章 宗座代牧及宗座监督 293-
·第九章 宗座总理 312-318
·第十章 下级正教长 319-328
·第 八 题 主教权力及其权力之共享
·第一章 主教 329-349
·第二章 主教之辅佐主教及补助主教
·第三章 座堂区会议 356-362
·第四章 座堂区府 363-365
·第一页 总代理人 366-371
·第二页 秘书长及其他公证人并主教
·第三页 座堂区会议试验人及堂域司
·第五章 堂会议院 391-422
·第六章 座堂区顾问 423-428
·第七章 主教座之障碍或出缺及座堂
·第八章 总司祭 445-450
·第九章 堂域司祭 451-470
·第十章 堂域代理司祭 471-478
·第十一章 堂长 479-486
·第 二 款 修会员 487-491
·第 九 题 修会及其省区及会院之成
·第 十 题 修会之政治 499-537
·第一章 修会之长官及会议 499-517
·第二章 告解司祭及特务司祭 518-5
·第三章 财产及其管理 531-537
·第十一题 入修会之准许 538
·第一章 请求 539-541
·第二章 初学 542-571
·第一页 准许入初学之必要条件 54
·第二页 初学员之教诲 553-571
·第三章 发修会愿 572-586
·第十二题 教士修会内之学业计划
·第十三题 修会员之义务及特别权利
·第一章 义务 592-612
·第二章 特别权力 613-625
·第三章 升教会之尊位或管理堂域之
·第十四题 转入其他修会 632-636
·第十五题 退出修会 637-645
·第十六题​ 修会员之开除
·第一章 曾发定期愿修会员之开除
·第二章 在非特属教士修会或教民修
·第三章 特属教士修会因开除曾发终
·第四章 被开除之曾发终身愿会员
·第十七题 共同生活而不发愿之男子
·第 三 款 教 民 682-683
·第十八题 信友社团之通则 684-699
·第十九题 各种信友社团
·第一章 世俗第三会 702-706
·第二章 弟兄会及善会 707-719
·第三章 总弟兄会及首善会 720-725
·第 三 编 物 726-730
·第 一 款 圣 事 731-736
·第 一 题 圣洗 737
·第一章 圣洗之授与人 738-744
·第二章 圣洗之领受人 745-754
·第三章 圣洗之仪式及礼节 755-761
·第四章 代父母 762-769
·第五章 行圣洗之时间及处所 770-
·第六章 授与圣洗之登簿及证据 77
·第 二 题 坚振 780-781
·第一章 坚振之授与人 782-785
·第二章 坚振之领受人 786-789
·第三章 授与坚振之时期及处所 79
·第四章 代父母 793-797
·第五章 授与坚振之登簿及证据 79
·第 三 题 至圣之圣体 801
·第一章 弥撒圣祭
·第一页 举行弥撒圣祭之司祭
·第二页 弥撒之仪式及礼节814-819
·第三页 举行弥撒之日时及处所 82
·第四页 弥撒之施物即酬饷 824-844
·第二章 至圣之圣体圣事
·第一页 圣体之授与人 845-852
·第二页 圣体之领受人 853-866
·第三页 授与圣体之日时及处所 86
·第 四 题 告解圣事 870
·第一章 告解圣事之授与人 871-892
·第二章 罪之保留 893-900
·第三章 告解圣事之领受人 901-907
·第四章 听告解之处所908-910
·第五章 大赦
·第一页 放大赦 911-924
·第二页 受得大赦 925-936
·第 五 题 终傅圣事 937
·第一章 终傅之授与人938-939
·第二章 终傅之领受人 940-944
·第三章 终傅之仪式及礼节 945-947
·第 六 题 神品圣事 948-950
·第一章 神品之授与人 951-967
·第二章 神品之领受人
·第一页 神品领受人应有之资格 97
·第二页 违法及其他阻碍 983-991
·第三章 领受圣神品前应作成之事件
·第四章 授与神品之仪式及礼节1002
·第五章 授与神品之时期及处所 10
·第六章 授与神品之登簿及证据101
·第 七 题 婚姻圣事1012-1018
·第一章 结婚前应为之事务及尤对婚
·第二章 阻碍之通则1035-1057
·第三章 禁止阻碍 1058-1066
·第四章 拆散阻碍 1067-1080
·第五章 结婚之合意1081-1093
·第六章 结婚之方式1094-1103
·第七章 非公开婚姻 1104-1107
·第八章 结婚之时期及处所 1108-11
·第九章 婚姻之效力 1110-1117
·第十章 夫妻之分离
·第一页 婚姻拘束之解除 1118-1127
·第二页 寝食住之分离 1128-1132
·第十一章 婚姻之补正
·第一页 单纯之补正1133-1137
·第二页 根本救济1138-1141
·第十二章 次婚 1142-1143
·第 八 题 圣物 1144-1153
·第二款 圣处所及圣时期
·第一节 圣处所 1154-1160
·第 九 题 堂 1161-1187
·第 十 题 祈祷房舍 1188-1196
·第十一题 祭台 1197-1202
·第十二题 教会之殡葬礼1203-1204
·第一章 墓地 1205-1214
·第二章 尸体之送堂行安灵礼及葬埋
·第三章 天主教葬礼适用之准许或拒
·第二节 圣期日 1243-1246
·第十三题 瞻礼日1247-1249
·第十四题 小斋及大斋1250-1254
·第 三 款 恭敬天主 1255-1264
·第十五题 至圣圣体之保存及敬礼
·第十六题 圣人圣像及圣遗物之敬礼
·第十七题 圣游行 1290-1295
·第十八题 圣具
·第十九题 圣愿及圣誓 1307-1321
·第一章 圣愿 1307-1315
·第二章 圣誓 1316-1321
·第 四 款 天主教会之教诲职权
·第二十题 天主言语之宣讲 1327-13
·第一章 讲解要理问答 1329-1336
·第二章 圣讲演 1337-1348
·第三章 圣宣教 1349-1351
·第二十一题 修道院 1352-1371
·第二十二题 学校
·第二十三题 书籍之检定及禁止 1384
·第一章 书籍之检定 1385-1394
·第二章 书籍之禁止 1395-1405
·第二十四题 宣信德誓 1406-1408
·第 五 款 圣禄职及教会之无团体
·第二十五题 教会之圣禄职 1409-14
·第一章 圣禄职之创置即设立 1414-
·第二章 圣禄职之混合,迁移,分析
·第三章 圣禄职之授与 1431-1447
·第四章 保护权 1448-1471
·第五章 任圣禄职人之权利义务 14
·第六章 圣禄职之退职及调换 1484-
·第二十六题 教会之其他无团体机关
·第六款 教会之时物 1495-1498
·第二十七题 教会财产之取得 1499-
·第二十八题 教会财产之管理 1518-
·第二十九题 契约 1529-1543
·第三十题 慈善基金 1544-1551
·第 四 编 诉讼行为 1552-2194
·第 一 款 审判程序 1552-1555
·第一节 审判总则 1556-1924
·第 一 题 法院之管辖 1556-1568
·第 二 题 法院之等级及种类 1569-
·第一章 第一审普通法院 1572-1579
·第一页 审判官 1572-1593
·第二页 预审官及覆白官 1580-1584
·第三页 书记官保义官保束官 1585
·第四页 差役及执达员 1591-1593
·第二章 第二审普通法院 1594-1596
·第三章 宗座普通法院 1597
·第一页 罗玛圣轮法院 1598-1601
·第二页 宗座署名法院 1602-1605
·第四章 受委法院 1606-1607
·第 三 题 法院之程序
·第一章 审判官及法院其他人员之职
·第二章 审判案件之次序 1627-1633
·第三章 可变期间不变期间 1634-1
·第四章 审判处所及期日 1636-1639
·第五章 审判时准许在场之人及卷宗
·第 四 题 诉讼当事人
·第一章 原告及被告 1646-1654
·第二章 诉讼代理人及律师 1655-1
·第 五 题 起诉及抗辩 1667-1671
·第一章 假扣押及禁止行使权利 167
·第二章 新工作之阻止报告及损害预
·第三章 行为无效诉讼 1679-1683
·第四章 撒销行为及回复原状之诉讼
·第五章 互相起诉即反诉 1690-1692
·第六章 占有诉讼 1693-1700
·第七章 诉讼之消灭 1701-1705
·第 六 题 起诉
·第一章 诉状 1706-1710
·第二章 传唤及诉讼行为之通知 171
·第 七 题 争论之开始
·第 八 题 诉讼之系属期间 1732-17
·第 九 题 审判时对于当事人应行之
·第 十 题 证据 1747-1749
·第一章 当事人之自认 1750-1753
·第二章 证人及其证言 1754-1755
·第一页 证人之资格 1756-1758
·第二页 声明证人之人及方式并得声
·第三页 证人之宣誓 1767-1769
·第四页 证人之讯问 1770-1781
·第五页 证言之晓谕及驳辩 1782-1
·第六页 证人所受损害之赔偿 1787-
·第七页 证人之信用 1789-1791
·第三章 鉴定人 1792-1805
·第四章 审判官之履勘及检验 1806-
·第五章 书证
·第一页 文书之性质及证据力
·第二页 书证之提出及提出之申请1
·第六章 推定 1825-1828
·第七章 当事人之宣誓 1829-1836
·第十一题 附带诉讼 1837-1841
·第一章 抗命 1842-1851
·第二章 第三人之参加诉讼 1852-1
·第三章 于诉讼系属中为之妨害行为
·第十二题 传览案卷,终结准备程序
·第十三题 判决 1868-1877
·第十四题 纠正判决之适法方法 1878
·第一章 上诉 1879-1891
·第二章 声明判决无效 1892-1897
·第三章 第三人之对抗 1898-1901
·第十五题 既判之事项及回复原状
·第十六题 诉讼费用及无费用之保护
·第一章 诉讼费用 1908-1913
·第二章 无费用之保护及诉讼费用之
·第十七题 判决之执行 1917-1924
·第二节 特定诉讼应遵守特定之规则
·第十八题 避免民事诉讼之方法 192
·第一章 和解 1925-1928
·第二章 约定调断人 1929-1932
·第十九题 刑事诉讼 1933
·第一章 公诉及报告 1934-1938
·第二章 侦査 1939-1946
·第三章 犯罪人之训诫 1947-1953
·第四章 刑事诉讼之提起及犯人之被
·第二十题 婚姻诉讼 1960-1965
·第一章 法院之管辖 1960-1965
·第二章 设立法院 1966-1969
·第三章 提起婚姻诉讼权及请求宽免
·第四章 证据
·第一页 证人 1974-1975
·第二页 身体之检验 1976-1982
·第五章 案卷之传览及辩论终结及判
·第六章 上诉 1986-1989
·第七章 前规定例外之情形 1990-1
·第二十一题 神品诉讼 1993-1998
·​​第 二 款 天主之
·第二十二题 参与本款诉讼之特定人
·第一章 原告及申请人 2003-2008
·第二章 枢机覆白官及保信官及副保
·第三章 书记官及秘书长及律师 20
·第二十三题 本款诉讼所应用之证据
·第一章 证据之通则 2019-2022
·第二章 证人及鉴定人 2023-2031
·第三章 应附于卷宗内之证书 2023
·第二十四题 用未敬礼之途径进行之
·第一章 区域正权力人依其本权力开
·第一页 天主之仆人之著作物之捜集
·第二页 调査诉讼 2049-2056
·第三页 未敬礼诉讼 2057-2060
·第四页 呈送捜集天主之仆人之著作
·第二章 圣部开始诉讼
·第一页 审査著作物 2065-2072
·第二页 调査诉讼之审议 2073-2084
·第三页 无敬礼诉讼之审议 2085-2
·第三章 属于宗座之诉讼
·第一页 属于宗座之诉讼之开始进行
·第二页 审理属于宗座诉讼进行之效
·第三页 对于各德行之勇气或致命
·第四页 天主之仆人之各个圣迹之裁
·第二十五题 用敬礼即例外途径进行
·第二十六题 真福人之晋列圣品 213
·第 三 款 办理特定案件或实行刑
·第二十七题 罢免不易迁转之堂域司
·第二十八题 罢免较易迁转堂域司祭
·第二十九题 调换堂域司祭之程序 2
·第三十题 关于不尽定居义务之教士
·第三十一题 对于姘夫教士之诉讼程
·第三十二处理轻视 本义务之堂域司
·第三十三题 依自己所知而得之心证
·第 五 编 罪罚
·第 一 款 罪
·第 一 题 罪之性质及种类 2195-2
·第 二 题 犯罪责任及其加减理由并
·第 三 题 未遂犯 2212-2213
·第 二 款 罚
·第一节 罚之总则 2214-2240
·第 四 题 罚之意义,种类,解释,
·第 五 题 享有强制权之官员 2220-
·第 六 题 强制权力人之所属人 222
·第 七 题 罚之赦免 2236-2240
·第二节 罚之分类
·第 八 题 改良即惩治罚
·第一章 惩治罚之总则 2241-2254
·第二章 惩治罚之分则 2255-2256
·第一页 弃绝罚 2257-2267
·第二页 禁止圣事罚 2268-2277
·第三页 免职罚 2278-2285
·第 九 题 报复罚 2286-2290
·第一章 普通报复罚 2291-2297
·第二章 教士之特别报复罚 2298-2
·第 十 题 预防罚及补赎
·第一章 预防罚 2306-2311
·第二章 补赎 2312-2313
·第 三 款 各罪之罚
·第十一题 违犯信德及圣教会之统一
·第十二题 反信仰罪
·第十三题 妨害公教会之权力或人或
·第十四题 妨害生命,自由所有权,
·第十五题 伪造罪 2360-2363
·第十六题 乘行领神品或其他圣事时
·第十七题 违背教士或修会员身分之
·第十八题 乘授与,领受或辞退教会
·第十九题 滥用教会之权力或职务 2
·天主教会法典 证书摘要
·证书陆
·证书柒
·证书捌
·索 引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第二章 第二审普通法院 1594-1596
第二章 第二审普通法院 1594-1596
浏览次数:479 更新时间:2023-10-1
 
 

第二章  第二审普通法院

1594 - 1 - 得自隶属主教之法院上诉于总主教。

2 - 对于总主教所终结之第一审诉讼,得上诉于由总主教一次为永久而选定,并经宗座准许之区域正权力人。

3 - 对于无隶属主教之总主教,或直接属宗座管辖之区域正权力人所终结之诉讼,得上诉于第二百八十五条所指定之总主教。

4 - 特属修会员间由省长所终结之一切诉讼,以修会总长为第二审审判官;由地方父老长所终结之诉讼,总父老长为第二审审判官;关于第一千五百七十九条第三项所规定之诉讼,适用第一项至第三项之规定。

1595 - 上诉法院法庭之组织,应与第一审法院法庭之组织相同,并应使用与该案件性质适宜之同一程序。

1596 - 案件之审判,如第一审法院系以合议庭行之者,上诉法院亦应以合议庭行之,并不得由较少数审判官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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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天主祝福你,保护你;愿天主的慈颜光照你,仁慈待你;愿天主转面垂顾你,赐你平安!小德兰
开站时间:2006-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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