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页 圣部
246条 - 每一圣部,以一枢机大臣为部长,称为枢机官长;如教宗亲自为部长时,由枢机秘书代为指挥之;教宗并于每一圣部附设数枢机大臣,及其他必要之属官。
247条 - 1项 - 圣职圣部系教宗为部长,保护信德及道德之道理。
2项 - 圣职圣部审判,依本圣部法律为其保留之罪过,不但审判不服区域正权力人之判断而上诉之事件,而对于直接向本圣部之诉讼事件,有为初审之权力。
3项 - 圣职圣部,对于断定直接或间接,依法律或以事实,与保禄特权或与异教,混教之婚配阻碍有关系之事件,有专属管辖权并有宽免其阻碍之权利,故凡与此类似之问题,均应向本圣部呈报;但本圣部以自己之断定或依事件之性质,亦得将该事件移送于其他圣部或罗马圣轮法院。
4项 - 圣职圣部,有应注意,详细查考受报告之书,并于必要时禁止之义务,及颁赐宽免之权力;更有应依职权用适当之方法,检查应禁止之一切书,及使正权力人本于良心应注意一切有害之书,而依第一千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向宗座报告之。
5项 - 关于举行弥撒之司祭应守圣体空心斋之一切事项,圣职圣部均有专属管辖权。
248条 - 1项 - 预备枢机大臣会议圣部之部长为教宗,其部员除其他之人外,因其职务当然为部员者,为圣职圣部之枢机秘书,管修道院及大学圣部之枢机官长,并教宗之国务卿;其顾问中常系圣职圣部之副主任,管圣教会非常事件之圣部秘书,并管修道院及大学圣部之秘书。
2项 - 本圣部之义务,不但应预备在枢机大臣会议内应办之事务,并应在不属传信圣部管辖之地域内,创立新座堂区,教会省及座堂会议院或其他堂会议院,划分已经设立之座堂区,推荐可受任之主教,宗座总理,主教之辅佐或补助主教,并对于将升任之人,行法定检查,或手续及谨慎酌量该案情形,探问其学问,并应遵守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
3项 - 本圣部管理一切与创立,保存座堂区及座堂区状态有关系之事件,故监督正权力人是否尽义务;评论主教书面报告本座堂区之状态;通知由宗座派定之视察及检察视察案之结果;倘通知及检查二事中,有特别关系其他圣部之事件时,转讬其事于关系圣部评议之。
249条 - 1项 - 管理圣事纪律之圣部设立关于七件圣事之一切法规;但圣职圣部之权利,关于第二百四十七条所规定之事件,及圣礼部之权利,关于作成,授与及领受之时,应守之仪式及礼节,不在此限。
2项 - 凡关于婚配及其他圣事,连对举行弥撒之法规,通常裁定或颁赐之事务,均由本圣部办理;但与其他圣部保留之事项,不在此限。
3项 - 本圣部,对于判断婚配之未遂事实,及有无赐宽免之理由,并一切与此关连之事件,有专属管辖权;但依自己断定以送出为更有利益时,即得将其审判之一切事件,送至圣轮法院,并得将婚配是否有效之问题,送至该法院;如应详细考究及调查时,宜将其送至该管法院,并应判断与高级神品结合之义务及调查领神品是否有效之问题,或将起送至该管法院。关于其他圣事亦同。
250条 - 1项 - 会议圣部所负之义务为管理与世俗教士及教民之全纪律有关系之事务。
2项 - 故本圣部应注意使教民遵守规则及在相当情形内得宽免教民;管理堂域司祭及堂会议员,或有组织及无组织之慈善团体,(虽为入修会者所管理,或在修会堂或房屋内设立之团体亦同)慈善遗赠,慈善事业,弥撒献仪,圣禄职及其他职务,教会之动产及不动产,座堂区内所定之税及主教府所征之费,并其他类似之事件;正权力人授与圣禄职时,本圣部有专属管辖权宽免受得职务者所欠缺应有之条件;并有专属管辖权准许与侵占教会及修会之财产人之和解,或准许教民取得已被政府所侵占之财产。
3项 - 本圣部断定凡与圣教会之豁免有关系及争论等级之一切事件;但不得妨碍管修会圣部及礼仪圣部之权利。
4项 - 本圣部于传信圣部管辖之地域外,管理凡与举行会议及核准其议决案,并主教集会即会议有关系之一切事件。
5项 - 关系本圣部所受委讬之案件之争议,如依其意见可用行政手续办理时,本圣部享有正管辖权;其余之争议应送至有正权力之法院。
251条 - 1项 - 管理修会员事务之圣部,对于男女修会员,发特典或常典愿者及虽无愿而按修会之方式,为共同生活者之政治,纪律,教育,财产及特别权利,并第三会世俗会员,均有专属管辖权;但不得妨碍传信圣部之权利。
2项 - 故除应用诉讼手续事件及关于妨害圣职及会议二圣部事务之权力者外,本圣部用行政手续决定其应管之一切事务;故修会员与未入修会之人有争议时,依本圣部公平之判断,或尤其当事人中一人请求时,得将该事件送至其他圣部或法院。
3项 - 本圣部专有对修会员,颁赐普通法律之宽免权;但应严守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
252条 - 1项 - 传信圣部管理传布福音及公教道理之传教区,委任该区必要之传教人或调换之,并协商,办理,执行一切为达此目的之必要,或有利益之事务。
2项 - 本圣部管理在管辖地域内之一切关于举行及核准公会议之事务。
3项 - 本圣部之管理权普及于尚未成立圣系统,而仍存传教状况之地域,及虽设立圣系统而仍存开始状态之地域;并管理专以教练外方传教区域之传教人为目的之教会团体及修道院,更特管其章程,行政及赐与其为得领神品所需要之宽免。
4项 - 本圣部应将关系于信德或婚姻或应发交或解释关系礼仪通则之事务,送至主管之圣部。
5项 - 凡任传教事务之修会员,关于仅与传教事务有关系之事件,无论为个人或团体者,均归本圣部管理;关于仅与修会事务有关系之事件,无论为个人或团体者,本圣部应移送或留让于管理修会之圣部。
253条 - 1项 - 圣体圣部对于与辣丁教会之圣礼及仪式最接近之事件,有管理及定标准之权力;但不管理与圣礼关系较远之事件,例如按诉讼或按行政手续所争之等级权利及类似之事件。
2项 - 故本圣部之职务,为监督人谨慎守圣体及礼节举行弥撒,行圣事,念法定小时经,及行一切与辣丁教会之敬礼直接有关系之事件,或颁赐相当之宽免,或属人及暂时或属地及永久于圣礼及礼节有关系之荣耀及特别权利,并防止其滥用。
3项 - 本圣部办理一切为天主之仆人列入真福或圣品或与圣遗物有任何关系之事件。
254条 - 礼仪圣部管理安排在教宗之圣堂及庭院内,及枢机大臣在教宗圣堂外,所行圣体之行为,并决定枢机大臣,或由数邦向圣座差遣之大臣中所发生关于等级之争议。
255条 - 管理圣教会特别事务之圣部,办理应与国家政府协议关于创立或划分座堂区,或于座堂区出缺时,选举相当继任人之事务;并管理察考教宗由枢机国务卿委令本圣部考察之事件,尤如与各国之法律连结或与同各国所订立之盟约有关系之事件。
256条 - 1项 - 修道院及大学之圣部监督与修道院之政治,规律,财产之管理及教育有关系之一切事务;但不得妨碍传信圣部之权利;本圣部并指挥凡属于圣教会管理之高等学校,即大学或大学之分科,连归修会员管理之学校在内;详察及准许新学院,颁赐大学授与品级之权利及定授与品级之规则;对于有非常学问者,本圣部亦得直接授与品级。
2项 - 本圣部之枢机大臣中当然有预备枢机会议圣部之枢机秘书;本圣部之顾问中当然有该部枢机秘书之辅佐人。
257条 - 1项 - 东方天主教会圣部,系教宗为部长,专管与东方教会之人,或纪律或礼节有任何关系之一切事务,连同时关系两教会之事务在内,即因事件或人与辣丁教民有关系之事务。
2项 - 故凡其他圣部,对于辣丁仪式之教会所享有之任何权利,本圣部对于东方仪式之教会,均享有之;但不得妨碍圣职圣部依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所享有之权利。
3项 - 本圣部依行政手续决断争议;但依本圣部之认定,应用审判手续之事件,即送其所指定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