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题
宽免
80条 - 宽免为在特别情形中恕宥其法律拘束;凡有制定法律之权力者,及其后任或其较高长官,或由以上权力者领得宽免能力之人,均得颁赐之。
81条 - 凡罗马教宗下之正权力人对于普通法律上之拘束,均无宽免能力,即在特别情形中亦同;但特意或概括取得该能力时,或请圣座指示为困难并有重大损害之切近危险,而该事由且为宗座常宽免者,不在此限。
82条 - 依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主教及其他区域正权力人,均得宽免本座堂区法律,及本省或数省议会所制定法律之拘束;但除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外,其由罗马教宗为一定地域所特制定之法律,不得宽免之。
83条 - 凡堂域司祭,均无宽免普通或特别法律拘束之能力;但特意颁赐该能力于该司祭时,不在此限。
84条 - 1项 - 非以公正及合正理之理由,不得宽免任何天主教会法律之拘束;如宽免时,并应注意各法律之轻重;否则,凡职位低于制定法律者之人所为之宽免,一律禁止并为无效。
2项 - 宽免理由是否充足有疑义时,亦得请求或颁赐宽免;其宽免亦为有效。
85条 - 依第五十条之规定,不但关于宽免之适用应从狭义解释,即为办理特定之一事项所付与之宽免能力亦同。
86条 - 连续有效之宽免因主要理由之确实完全消灭而丧失;并凡使特别权利丧失之理由,均亦使该宽免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