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的道德生活相适应的能动性并没有因为道德律的客观性而消失。“每个人都是自己命运的缔造者18”。仍然是成立的,但在这个表达的合法意义上。人是他的善或恶的原因,但并不是说他创造了善恶的价值框架,并以此框架来判断自已是善是恶。
“通过将人从律法中解放出来,福音的道德将道德律的根源转移到人身上”这句话是否正确?我们可以这样说,保禄六世就是这样做的19,但前題是我们必须正确解读那些容易引起歧义的词语。道德律的根源不可能在人的自身,因为人本身不是存在的根源,也不可能是道德义务的根源。道德律是绝对的,而人是一个偶然的、相对的存在,绝对道德律是强加于人,并存在于人的身上,但道德律的起源并不是从人来的。
其次,道德律不可能从人的良知自发产生,因为良知是“自我”,而律法是“他者”。良知这个词本身就无可辩驳地宣告,如果自我没有双重的感受,没有感受到自已和其他事物的存在,就不可能有良知;除非人生活在与他有约束关系并令他肃然起敬的律法之中,否则就不可能有良知。正如天主教神学一贯所言,道德律的主要渊源是天主,次要或近似来源是人类理性,因为人类理性了解绝对道德律。然而,在后一种情况下,人们谈论的是植根于其他事物的根源,这实际上是承认它根本不是真正的根源。
备注:
18. “每个人都是自己命运的缔造者”。
19. OR.,1971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