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拒绝将道德律作为依赖于天主而非人类的价值论秩序,情境伦理学在逻辑上被迫采用良知创造力的原则。法国主教团主席埃切加雷总主教(Mgr Etchégaray)在评论由信理部发表的《人权宣言》时,批评了只寻求原则庇护的道德观6;他同意年轻人的观点,他们质疑道德律先于人类世界的存在7;他认为,道德律不是从天而降的话语,而是产生于与人的关系,并使人成为这一话语的共同作者8。
因此,埃切加雷主教谴责那些认为道德律在人类做出道德判断之前就存在的人;他影射道德律试图躲在原则的背后,而事实上道德律源自原则并表现出来;最后,他假装人是律法的共同创造者。埃切加雷主教的教义与若望保禄二世的牧灵宪章《喜悦与希望9》的教义相反,这位主教说:“人在真实的、正直的良知深处发现了一条并非由他自己制定的法则,并且他倾向于使自己符合道德律的客观准则10”。
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在 1983 年 8 月 18 日发表的一次令人难忘的讲话中再次谈到了这个问题,他在讲话中以惊人的清晰度重申了教会的教导:“个人良知不是道德的最终评判标准,它必须符合道德律。道德律存在于人的良知之中。良知是人类阅读、聆听、洞察善恶真理的地方。在人的道德意识中,人并不了解他自已,他以为他是独自的,但他不仅与自己在一起,而且是与天主在一起,天主必定向他发出命令 11”。(译者注: 良知是人内心深处的直觉力量,是来自天主的,代表了人类的本性和来自天主的智慧的源泉。它使人能够辨别善恶,知道应该做什么,并激发人们的道德感知和行动。)
荷兰新奇事物的代言人希勒贝克斯神父(Fr. Schillebeeckx)谈到情境伦理时说:“今天,我们既要强调客观准则的重要性,也要强调创造性良知和个人责任感的必要性12”。然而,更重要的是要找出良心是创造性的这一观点所隐藏的错误,因为这实际上是自相矛盾的13。
良知是对道德律的他者性和绝对给定性的认识,人除了自由服从之外,不能对道德律做任何增减。如果良知要创造,那么它的创造行为本身就是不道德的,因为道德行为是意志与理想秩序的和谐,而这种秩序不是被创造出来的,即使在天主那里也是如此。因此,如果良知是创造性的,而不是一种认知的能力,那么就不会有与之相协调的秩序,良知就会成为任意意志的法典。道德准则是在实践中对真理的承认,一种真实性,是人向自己展示真理:是呈现真理,而不是创造真理。
有人会反对说,道德生活是一种活动,实际上是精神的最高活动。我自己也是这么说的。然而,这并不是创造规则,而是执行既定的规则,人只需接受即可。罗斯米尼(Rosmini)是最清楚地认识到人在道德律面前的地位的天主教思想家之一:“责任影响并完全约束着受其约束的人:因此,如果主体完全受到约束,那么他周围的一切都是被动的:在他身上没有任何主动的原则可以产生施加义务的效果....,对于道德律而言,人只是被动的:人在自身内部接受道德律,但并不形成道德律:人是道德律强加于他的主体,而不是施加道德律的立法者14”。
因此,情境伦理学与天主教伦理学是不相容的。天主教伦理学相信良知面临一种不可侵犯的障碍或限制,在这个障碍或限制面前,良知必须止步。谈论动态道德而不是静态道德的说法也是不对的。从道德律的角度来看,道德是静态的。从良知的角度来看,道德确实是动态的,但正是因为需要不断努力来遵守并服从一个不变的法则。
人作为道德存在的被动性是他在本质和存在方面依赖于绝对者的结果。就其本质而言,人是天主心中未被创造的理念;就其存在而言,人是天主赐予的;而就其自由而言,根据圣托马斯的观点,人是由天主推动的自我运动。简而言之,天主教对受造物的依赖性的肯定,总结了反对情境伦理学的全部论点。
备注:
6. 一种只寻求原则庇护的道德观。
7. “否认道德律的先验存在。
8. “道德不是从天而降的话语,而是产生于与人的关系,并使人成为该话语的共同作者”。
9. 第 16 段。
10. “人在真实的、正直的良知深处发现了一条并非由他自己制定的法则,并且他倾向于使自己符合道德法则的客观准则”。官方公报,1982 年 4 月 2 日。
11. OR.,1983 年 8 月 18 日。《罗马监察报》在标题中歪曲了教宗讲话的内容,这与该报在其他场合所做的一样: “道德良知是天主与人对话的场所"。不,“对话 ”这个词在教宗整个讲话中一次也没有出现过。相反,教宗有力地教导我们,良知是天主与人类对话的场所,人聆听、接受和服从天主声音的地方:人不需要对话,只需要倾听天主的话。
12. 今天,我们既要强调客观准则的重要性,也要强调创造性良知和个人责任感的必要性"。 在Dieu et l'homme, 布鲁塞尔 1960, 第227页。
13. A. Guzzo 在他的杂志《Filosofia》(1983 年)第 15-18 页中,以罕见的清晰和深刻的篇幅论述了道德义务的既定性质以及道德活动中的服从。
14. Principti della scienza morale, Ch. V, Art. 2, 国家版,第 XXI 卷,第 17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