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当某人陷入了人类中心主义的谬误时,他才会认为地狱是一种缺陷或异常。若人类是世界的中心,且某些人未能进天堂,那么创世本身就没有实现自己的目的19;这将是一个缺陷,但实际上,天主创造万物的目的与天主自己存在的“目的”(即祂自己)并无不同;所有受造物都是为了天主的光荣而存在,而不是为了人的光荣。可以说,天主创造的目标是人,但只是在人指的是基督这个意义上成立,基督是天主-人,即祂在自己身上概括了整个受造界20。
对地狱的否定源于人类中心主义, 正如阿巴迪Abbadie所说,它的根源在于人类的自爱。这种自我之爱使人忘记了:主不会因为某些人类的消亡而消亡。人类本身并不会灭亡,因为人类在基督内得了救赎。天主教天主正义论的根本观点是,一个人必须对现实有一个整体视野,才能对某个具体受造物的存在及目的下定断。死亡是消极的事情,但它仍然符合世界的秩序,因为万物有多少生命和美善都取决于天主赋予它们多少;即使是地狱本身也是好的,因为它是是由天主赋予的存在。
(注:地狱的存在彰显了天主的公义,并见证了自由意志的尊严和价值——尽管它可能导致永恒的分离。)
礼仪清楚地表达了这一真理,这在《亡者日课》的宣召经中得到了明确的体现: “万物向祂而生的君王,来,让我们朝拜祂”(Regem cui omnia vivunt, venite adoremus)。这与《圣路加福音》中的话:“因为众人都是为祂而活的21”(omnes enim vivunt ei) 遥相呼应。这在罗马书更清楚地教导:“因为我们没有一个人,是为自己活着,也没有一个人,是为自己死。我们或是活着,是为主活着,或是死,是为主死。看起来,我们或活或死,常是主的人22”。
人对天主的这种完全而永恒的从属地位意味着,即使某人没有获得天主所赐予的天堂幸福,他存在的目标仍然没有落空,因为他是为了天主的目的而存在,而不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最大完美。借用圣奥古斯丁的比喻来说:宇宙中的对立,包括邪恶和地狱本身,就像音乐中的半音或绘画中的阴影;也就是说,它们作为整体和声的一部分和整幅画面是美丽的,尽管它们本身是音调或光明的缺失。
仍有人反对地狱的永恒性。初看起来,任何灵魂受到永恒的惩罚与不幸似乎都与惩罚目的相悖23。这种观点认为,惩罚只有在通过纠正道德过失重建道德秩序时才有效。不可否认,恶人不应享有幸福;良心的普遍声音一直在明确而响亮地宣告这一事实。然而,另一方面,如果同样的惩罚是永久性的,那就意味着它未能使受罚者在道德上得到改正,因此未能实现惩罚应有的作用。实际上,这种惩罚可能继续作为一种痛苦的形式存在,但沦落到一种与完美天主不合理与不相称的程度。
对这一反对意见的回答是,即使受罚者没有因惩罚而改过自新,但正义的秩序还是得以重建。在此,我们需要记住一个严酷的事实:一个人的道德状况存在于时间中的某一刻,即存在于当下24。
(注:地狱的永罚并非旨在改造罪人,而是为了彰显天主的公义,并恢复因罪恶而被破坏的宇宙秩序。受罚者的拒绝悔改并未削弱天主正义的威严,反而凸显了人类自由意志的严肃性与后果。)
人应当时时服从天主。然而,当灵魂处在地狱那种特殊时间状态中——这是一种参与的永恒——人类的罪恶意志永远地拒绝天主所要求的服从,因此相应的惩罚也持续不断地施加于其上。因此,并不能说惩罚一直不起作用;相反,惩罚一直在起作用,实现了它应实现的目的,而惩罚之所以能继续下去,是因为叛逆行为持续存在。
丧亡的灵魂不断赔补天主应有的公义,它现在所赔补的并不代表将来就不必赔补,就像我们在现世中,今天服从天主并不代表明天就不必服从天主的义务一样。永恒的丧亡与永恒的真福(beatitude是真福的意思,即直面天主,直观天主的意思)是建立在同样的理由上的;无论以何种方式,人们都在不断地向天主的无限卓越献上致敬与臣服;但那些在犯罪和悔改之间徘徊不定的灵魂做不到持续不断的献,只有要么毫无犯罪意愿,要么毫无悔改意愿的那些灵魂,才能做到持续不断永恒的献(译注:永福赞美天主,永罚臣服天主)。。
备注:
19. 1950年的《人类通谕》(Humani Generis)强调,没有任何受造的精神体——无论是天神还是人——都不能按其本性被自然享见真福直观天主(Beatific Vision)。因此,一个人未能达到天堂并非对其本性的挫败,而是对其在亚当中所领受的超性召叫的失落。[译者
20. 参见第205-209段
21. “Come let us adore the King for whom all things are alive”(请来朝拜那位万有因祂而生活的君王)。这句经文呼应了《圣路加福音》20:38:“For Him all men are alive”(众人都是为祂而生活)。
22. 《圣保禄致罗马书》14:7-8也明确教导:“7因为我们没有一个人,是为自己活着,也没有一个人,是为自己死。 8我们或是活着,是为主活着,或是死,是为主死。 看起来,我们或活或死,常是主的人。
23. 在当代刑罚中,任何惩罚仅只有当其旨在改善罪人时才成立,这一观点在现代刑法中逐渐普遍。如果接受这一观点,唯一的结论是:要么相信地狱的惩罚在罪过被涤净后终止,要么相信这些惩罚在无限中逐渐减轻,从而形成一个永恒但不断减轻的地狱,正如乔贝蒂(Gioberti)在其《启示哲学》(Filosofia della Rivelazione,都灵,1856年)中所主张的那样。在这种情况下,正如天堂是一种永无止境且永不枯竭的增长,地狱也将是一种永无止境的罪过及其惩罚的减轻。(乔贝蒂,第351页)
24. 参见第202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