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章 受永罚者的四种主要的刑罚,及其他附带的折磨,其中以魔鬼的丑相最为可怕。
我的女儿,口舌难以形容这些不幸的灵魂所受的刑罚! 主要的罪过有三种:自私之爱,由这种罪产生第二种罪:贪图自己的声名,从此又衍生出第三个罪:骄傲,再加上不公义的虚伪和残忍,以及其他附带而来的恶行与污秽的罪。为此,我对妳说:在地狱受永罚的人也遭受四种主要的酷刑, 及其他所有附带而来的折磨。
第一种酷刑是:他们看到自己再也不能享见我21。这折磨对他们是那么的痛苦,以至于若是可能,他们宁愿选择受火刑及任何残酷的刑罚,为了能看见我,也不愿意免受刑罚而不能享见我22。
这种痛苦衍生出第二种:就是良心的蛀虫不断地在啃噬折磨(意即:永远受良心的谴责)。他们见到由于自己的罪过,不能再享见我,也不能与天使为伍,只配与魔鬼相处,目睹牠们。
面见魔鬼是第三种刑罚,使他们所有的痛苦更加倍增。 就如我的圣人们因享见我而恒常欢欣喜悦,由于他们的劳苦成果,而使他们的喜乐更加欢跃,因为他们曾怀着丰沛的爱情,为我忍受了痛苦并轻视他们自己。相反的,在这些不幸者身上,因目睹魔鬼而更倍增折磨,因为在面见魔鬼之际, 他们更认识自己,亦即:更认清他们自己的罪恶,确实只配与魔鬼为伍。因此,那良心的蛀虫咬得更凶猛,而良心的火焰烧得更烈、永不止息。
更痛苦的是他们目睹魔鬼的真貌,那么的恐怖!是人心难以想象的。如果妳还记得,我曾在短促的时间内将魔鬼的形象展示给妳看,那仅是一瞬间而已;当妳神色恢复之后,宁愿走在炽燃着火的道路上直到审判之日,也不愿再次见到魔鬼的相貌。但是,妳纵然看见过,仍不能完全明白牠的恐怖相貌;因为由于天主的公义,对于失落享见天主的灵魂,魔鬼的形象更加恐怖,恐怖的程度是依据他们罪恶的严重性而定。
第四种刑罚是火刑,这火常燃永无终结23 ;因为灵魂的『存有』是非物质的、没有形体的,所以不会被烧毁。我因着天主的公义,准许火焚烧他、使他受苦;折磨他、却不会烧毁他。按照人所犯的各种类型的罪,给予不同的火刑和极大的痛苦;也依照罪的轻重,有的灵魂多受刑,有的则少 受些。
由这四种刑罚,衍生出其他的折磨:如酷寒、酷热及咬牙切齿等24。因他们的妄断及生平所做的不义之举,在我的第一次告诫后,他们不肯改过;第二次的告诫,也就是在死亡之际的告诫,他们仍然不肯改过迁善。对于冒犯我毫无悔意,只为自己的受罚而痛苦,所以,他们就这么悲惨地去接 受永远的死亡。
注释:
21. 「地狱主要的痛苦是与天主永远分离,因为人只可从天主那里得到生命和福乐,人是为此而被创造,并不断地渴求这生命和福乐。」〔天主教教理1035〕
22. 「一千处地狱的痛苦,都比不上丧失天主的痛苦。」〔圣师金口若望〕
23. 「可咒骂的,离开我,到永火里去吧!」〔玛二十五41〕
24. 参阅玛十三40—42。
第39章 第三种谴责是在末日的审判。
剩下第三种谴责要对妳讲述:那就是末日的公审判。我 已为妳讲述过两种,现在,为叫妳看到人是怎样的自欺,我要再向妳述说第三种:就是关于公审判。由于灵魂重新和肉身结合,那时,那可怜的灵魂的刑罚重新活现与增加。这一谴责是那么难以忍受,会令灵魂感到无比的惊惶和羞惭。
妳当知道,在最后审判之日,当圣言—我的圣子降临时,将带着我的威能和神权来谴责世界25;祂不再肖似一个卑微小婴孩,出生于一位童贞女的母胎,生在牲畜的马棚内,死时被钉在两个强盗中间。当时我的权能隐藏在祂内,让祂犹如凡人一般忍受痛苦和折磨。我的天主性并没有离开人性,而是我让祂像凡人一般受苦,为赔补你们众人的罪。
在这末日,祂不再以这种姿态降临,而是祂亲自要带着威能来谴责众人;那时,没有一种受造物能不惊惶战栗,祂要给予每个人应得的报应。
对于被判永罚的不幸者,祂的容貌会令他们产生极大的痛苦与恐惧,诚非言语所能形容;但对义人而言,则令他们 感到尊敬、敬畏及无比的喜乐。并非祂的面容有所改变,祂 与我原是一体的、是永恒不变的。自从祂复活受到光荣后, 无论按祂的天主性或人性而言,都是永恒不变的。然而,在受永罚者的眼里,祂的面容是那么的可怕,因为他们是用恐惧害怕的眼光在看祂。
正如耀眼的太阳,有病的眼睛,所看到的只是一片漆黑,而健康的眼睛却能看到阳光;并非阳光对瞎子和明眼人有所差别,而是因为眼睛本身有缺陷、有病的缘故26。为此,被判永罚者是在黑暗、惊惶和憎恨中观望祂;不是我用来审判世界的神性尊威有缺陷,而是因为他们自己有残缺。
注释:
25. 「那时,人子要带着威能和大光荣,乘着天上的云彩降来。」〔玛二十四30〕
26. 圣奥斯定说:「为正常的眼睛,光是可爱的,为有病的眼睛,光却是可恶的。」〔忏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