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上主圣意而为教宗的吾等至圣之主
庇护四世就确认特利腾大公会议所颁之谕令
天主的众仆之仆,主教庇护 77 特颁此谕,为永久纪念事。
“愿颂赞归于我们的主耶稣基督的父天主,就是发慈悲的父,赐各样安慰的天主”78。在极其频繁的惊涛骇浪,暴风骤雨的袭击下,神圣的教会曾经是颠簸摇晃,备受困扰,其危难局势亦曾是日甚一日,令人心碎。(正是在此情形下),天主垂顾于他的这个神圣教会,并最终伸出援助之手,为之送来了一份人们期盼已久的能够对症下药的救治良方。为了彻底铲除数目庞大且极其有害的各种各样的异端,为了改造人们的道德品行并恢复基督教会的纪律法度,为了给基督徒民众带来安宁与和谐,我们之先任,已故教宗保禄三世在很久以前就已下令在特利腾城召开一次基督教会大公会议,而且事情已经开了头,也就是说,在那里已经召开了数次全体会议。后来,保禄三世的继任者 79下令在同一个城市继续召开此次大公会议,而且也举行了数次全体会议;但是,在此期间却出现了种种障碍和困难,结果使得这次大公会议仍旧未能圆满结束;因此,这次大公会议中断了很长一段时间,对于所有虔诚之人而言,这不能不说是无以复加的不幸之事;但与此同时,教会还是天天都在企盼能够把那一具有救世功效的大公会议开完,而且这种企盼之情与日俱增。需要强调的是,作为牧者,当然应对教会之事充满关切之心,可以说,正是在这种精神的推动下,在即位伊始,我们便着手去完成这一甚为迫切、极为有益的工作。
我们相信天主的大慈大悲,而且我们所至爱的基督之子,罗马人的当选皇帝斐迪南 80 充满着宗教热忱,其他一些信奉基督的国王,共和国以及王公诸侯也是充满着宗教热忱;在他们的帮助之下,我们所孜孜以求,日思夜虑的目标终于得以实现,我们向光荣的圣父苦苦哀恳的事情终于成为现实。(一方面),在我们的开会通谕的号召下,同时也是在各自虔诚信仰的驱使下,一大批主教以及其他杰出的高级圣职人员从基督宗教世界中的各个国家聚集到那个城市,有这样一大批人士与会,对于召开一次基督宗教大公会议来说已经是完全够格了;不仅如此,出席会议的还有许许多多其他的虔诚而杰出之士,他们在宗教经典、天主律法以及人类法律方面均有渊博的学识;在圣座特使的主持下,上述人士参加了这次大公会议。(另一方面),我们极其尊重本届神圣大公会议的自由,因此,我们向各位特使发去谕函,主动地将原本专归圣座处理的事项交给大公会议,由其去自由处理。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在圣事方面尚遗留一些问题,需要对之进行思考、阐论并作出规定;另外,出于驳斥异端、消除流弊和改造道德风尚之需要,还有其他一些问题也需要予以解决。而正是基于以上两个方面的原因,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处理的时候,这次大公会议拥有最为充分的自由,而且对各种问题的界定、阐释和规定也是极为彻底、极为准确、极为审慎。解决了这些问题之后,在全体与会者的意见取得高度一致的情况下,这次大公会议宣布闭幕;很显然,意见能够如此一致,只能说“这是上主做的,在我们眼中看为神妙”81,而且在所有人眼中都会是一种稀奇。为了对天主赋予的这一独一无二的恩惠表示感恩,我们立即下令在这座美丽的城市 82 举行隆重而庄严的游行祈祷活动,圣职人员和普通民众都极其虔诚地参加了这一活动;而且,我们还特意要求人们要对天主进行赞颂并对之表示感谢,这种赞颂和感谢是完全应该的,这是因为,这次大公会议结束之后,随之而来的就是一个巨大的而且几乎肯定是可以实现的希望,即:教会将一天天地从这次大公会议所定法令教规中获得越来越大的收益。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次公开的全体会议 83 上,此次大公会议本身制定了一份法令,请求我们对此次大公会议在我们在位时期以及我们的两位前任教宗时期制定的所有法令予以批准确认;这种做法既是此次大公会议对圣座的尊重,同时也是在因循古代大公会议的传统做法。
先是我的诸位特使致函于我们,我们因此而得悉此次大公会议有这么一个请求;他们回来以后,又以此次大公会议的名义就相关问题作了详尽的汇报,我们因此对此次大公会议的请求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我们会同我们的诸位可敬的兄弟同仁亦即神圣罗马教会的诸位枢机就这一问题进行了深思熟虑,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还向圣神请求援助。在此基础上,我们得出明确结论,即:所有那些法令都是符合天主教教理的,对于基督徒民众而言以及对颂扬全能的天主而言,所有那些法令也都是有用且有益的。因此,在征询我们的上述诸位兄弟同仁的意见并取得他们的同意之后,在今天这次由我们主持的闭门御前会议上,我们以教宗的权威作出决定,对于此次大公会议所制定的所有法令和每一项法令,均予以批准确认;我们还规定,所有基督信徒都必须接受并遵守那些法令;而且,为了让所有人都能够对这一决定有一更清楚的了解,我们特意通过目前这份谕函之中所述内容来对那些法令予以批准确认,并通过目前这份谕函之中所述内容来对一切人等作出规定,要求他们必须接受并遵守那些法令。
我们还要作出如下规定:对于我们的诸位可敬的兄弟同仁、宗主教、总主教、主教以及各地教会的其他一切高级圣职人员而言,不论他们地位、头衔、级别和职位如何,即便他们拥有枢机之类的高级职衔,都必须遵循神圣服从之原则;对于上述所有人和每一个人而言,不论是在法庭上还是在其他任何地方,在各自的教会、城市和教区中都必须要切实遵守以上所述的那些法令和法规,而且还要让其属民严格遵守之,不论是哪一份法令或哪一份法规,也不论它是以何种方式涉及其属民的,其属民都必须遵守;对于一切反对者以及一切顽固不化之人,要通过司法裁决以及那些法令中规定的惩戒和教会处罚等手段进行制裁,当事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上诉,如果必要,甚至可以要求世俗权力给予援助。(如果上述人等拒不执行以上规定),我们将根据具体情况对之作出惩处,我们既可以按照神圣教会法典的规定对之进行惩罚,也可以对之施以更为严重的惩罚,甚至可以褫夺其圣职。我们还要对当选皇帝 84 这位我们所至爱之子以及其他信奉基督的国王、共和国以及王公诸侯们发出规劝,而且要以吾主耶稣基督的慈悲之心向他们发出恳求,即:在此次大公会议上,他们通过各自的使节展示了自己的虔敬与热忱;为了天主的荣耀,为了其属民的救赎,同时也为了对圣座以及此次大公会议表示敬重,在高级圣职人员们贯彻并遵守此次大公会议所颁法令过程中,如果有需要,则恳请他们以同样的虔敬与热忱对高级圣职人员们给予支持;此次大公会议制定的教义是正确而有益的,因此,对于那些与之相悖的观点,必须予以彻底禁止,而不得让自己管辖之下的民众接受之。
此外,假如允许每个人都可以随心所欲地对此次大公会议所颁法令发表自己的评论和解释,那么就有可能出现歪曲和混乱现象。为了避免出现这种状况,我们以圣座之权威作出以下要求:对于所有人而言,不论他们是教会人士还是平信徒,不论那些教会人士拥有什么样的级别,地位或头衔,也不论那些平信徒拥有什么样的名望和权力,如果未经我们的许可,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对此次大公会议所颁法令发表任何形式的评论、注解、评注、附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阐释,不得以任何名义就这些法令问题作出任何决定,不得以某某做法能进一步加强人们对这些法令的信仰或某某做法将有助于这些法令的贯彻实施为借口而作出任何决定,也不得打着任何其他的幌子或以其他任何借口就这些法令问题作出任何决定。对于违背以上规定之人,一定要进行惩罚;如果违规者是高级圣职人员,那么,他将被禁止进入教区;至于其他人,不论其拥有什么样的身份,都将依其行为本身而被处以绝罚。需要注意的是,不论何人,如果他认为此次大公会议所颁法令在某些地方存在表述不清、界定模糊之类的问题,而且,基于这一缘由,如果他认为需要对之作出某些阐释或决断的话,那么,就要让他前往天主所选择的那个地方 85,也就是说,要让他前往圣座那里以求解决之道,圣座乃是所有信徒的导师,对于其权威,此次大公会议亦以非常敬重的方式予以了承认。(之所以在遇有以上所述之事的时候要求诸圣座),这是因为,在那些法令问题上,如果出现什么难题或争议,其解释权和决断权悉归于我们,这一点也是此次大公会议本身所明确规定了的;而且,此次大公会议还非常恰当地将以下事情委托给我们,即:对于所有教省而言,如果出现各种急需解决的问题,我们都将依据自己的判断,随时为之提供最为合适的解决办法;与此同时,我们宣布,在以上这些问题上,不论有人试图做出什么样的举动,不论做出这些举动的是什么样的权威,也不论其行为是故意的还是无心的,只要是与以上规定相左的,均属无效。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述事项必须要让所有人都能知晓,任何人都不得以不知情作为(自己不守规定的)借口 86。因此,我们希望并下令:我们之教廷信使必须在梵蒂冈的宗徒之长伯多禄大殿和拉特朗大殿高声公开宣读这一谕函,时间要选在民众通常聚集到那里参与弥撒的时候。宣读完毕之后,要把此谕函张贴在上述大殿的门上,另外还要张贴在圣座文书院的大门上,在鲜花广场通常张贴此类文件的地方也要张贴此谕函。
在这些地方,此谕函要公开张贴一段时间,以便让所有人详细阅读并知晓其内容。此谕函撤下来以后,还要依据惯例,在同一地点张贴该谕函的抄写本。然后,要将这一谕函交给这座美丽之城中的印刷机构,以便让基督宗教世界中的所有教省、所有王国都能够更为便捷地知晓其内容。我们还要命令并颁谕:必须要绝对保证谕函抄写本的信度,必须要由公证人亲笔抄写或签署,而且要由有权威的教会人士盖章,签名以担保其准确性。因此,不得有任何人胆敢冒犯我们的这封集批准、劝诫、禁止、心愿、命令以及法令于一体的谕函,也不得有任何人胆敢莽撞地反对它。如果有人企图如此行事,就要让他知道,他将招致全能的天主以及神圣的宗徒伯多禄和保禄的圣怒。
吾主道成肉身纪元 1564 年(即在位第五年)2 月 7 日 87 于罗马圣伯多禄大殿 88。
第二十五次会议注释
1. 参见六次会议《关于成义之教规” 30 条;二十二次会议《关于弥撒圣祭之教义” 2 章,《关于弥撒圣祭(之教规)” 3 条。
2. 《圣经》言:“我(指宗徒保禄)往马其顿去的时候,曾劝你仍住在厄弗所,好嘱咐那几个人不可传异教,也不可听从荒谬无凭的话语和无穷的家谱;这等事只生辩论,并不发明天主在信上所立的章程。”见《弟茂德前书》1:3-4。另,《圣经》言:“惟有那愚拙无学问的辩论,总要弃绝,因为知道这等事是起争竞的。”见《弟茂德后书》2:23。另,《圣经》言:“要远避无知的辩论和家谱的空谈,以及纷争,并因律法而起的争竞,因为这都是虚妄无益的。”见《弟铎书》3:9。
3. 《圣经》言:“因为只有一位天主,在天主和人中间,只有一位中保,乃是降世为人的基督耶稣。”见《弟茂德前书》2:5。
4. 《圣经》言:“岂不知你们是天主的殿,天主的神住在你们里头吗?若有人毁坏天主的殿。天主必要毁坏那人;因为天主的殿是圣的,这殿就是你们”;“岂不知你们的身子就是圣神的殿吗?这圣神是从天主而来,住在你们里头的;并且你们不是自己的人,因为你们是重价买来的。所以。要在你们的身子上荣耀天主。”见《格林多前书》3:16-17;6:19-20。另,《圣经》言,“天主的殿和偶像有什么相同呢?因为我们是永生天主的殿,就如天主曾说:我要在他们中同居住,在他们中间来往;我要作他们的天主,他们要作我的子民。”见《格林多后书》 6:16。
5. 《圣经》言:“外邦的偶像是金的,银的,是人手所造的;有口却不能言,有眼却不能看,有耳却不能听,口中也没有气息。造他的要和他一样,凡靠他的也要如此。”见《圣咏》135:15-18。
6. 原型(the prototypes),指耶稣,玛利亚以及其他圣徒。
7. 第二次尼西亚会议(the Second Council of Nicaea,787 年),是教会举行的七次大公会议,其目的是解决圣像敬礼问题。公元 7 世纪时,教会权势日益提高且享有各种特权和免税权,因而与世俗政权发生矛盾。726 年,东罗马皇帝利奥三世颁令禁止供奉圣像,把供奉圣像称为偶像崇拜,以此打击正统教会的权势,同时利用各种借口没收教会财产以削弱教会的权力。教宗格里高利二世则痛斥此诏令为异端,且号召教会和信徒加以抵制。利奥三世的儿子君士坦丁五世继续打击正统教会,利奥四世继位后,虽口头上反对圣像敬礼,但实际上已停止对正统教会的迫害。利奥四世于 780 年 10 月意外逝世后,其母以其儿子的名义掌握政权,并决定恢复圣像敬礼。东罗马女皇于是和当时的教宗哈德良一世进行联系,告之拜占庭政府准备召开大公会议,在获得教宗批准之后,此届会议于 787 年 9 月 24 日到 10 月 23 日在尼西亚召开。这次会议对圣像敬礼作出了定断,例如,可以崇拜十字架圣像,而且那些可敬的圣像也都应该予以尊敬;应恢复圣像敬礼,但不应把圣像当成神来供奉;同时,这次会议谴责圣像破坏运动为异端。
8. 《圣经》言:“上主啊,你的法度最准确;你的殿永称为圣,是合宜的。”见《圣咏》93:5。
9. 圣方济修会成立于 13 世纪初,随后几百年中逐渐分化,形成三个主要派别,即“住院派”(或称“院规派”,the Order of Friars Minor Conventual,简称 O.F.M.Conv.)、“严修派”(the Or der of Friars Minor Observants,简称 O. F.M.)和“嘉布遣派”(the Order of Friars Minor Capu chin,简称 O.F.M.Cap.)。“嘉布遣”
(Capuchin)一词源于意大利语“capuccio”(意为“帽子”),其起源大致如下:从 1520 年开始,严修派会士玛窦•巴西(Matteo da Bascio 约 1495-1552 年)认为其所在派别已经严重背离了圣方济当年创会时所订立的会规,因此他以及少数追随者开始脱离严修派而于 1525 年创立自己的派别。他们遭到严修派上层的敌视并被追捕,后来,卡马尔多利会(Camaldolese,天主教本笃会的独立分会,约 1012 年成立)的会士救助他们,使之摆脱了危险。为了表示感激,玛窦•巴西所创的分会(该派别于 1528 年得到教宗克来孟七世的批准)接受了卡马尔多利会的一些生活方式(如戴尖顶帽、蓄胡须等)。
10.1298 年,教宗卜尼法斯八世(Boniface VIII,1294-1303 年在位)颁布法令,其中规定,对于修女而言,不论她们拥有什么地位,不论她们是属于哪一个修会的,也不论其所在的女修院位于什么地方,她们都必须永久地深居高墙之内;除非修女患有传染病,否则便不得离开女修院;而且,修女不得邀请“未经授权之人”进入女修院。根据西方学者的说法,作此规定的主要原因在于“规避风险”,即:“男子有强暴女子之欲望,而且可能无法抑制自己的这种欲望;女子有诱惑男子的本能,而且女子天生就无法抑制自己的这种本能。”参见 Jo Ann Kay McNamara, Sisters in Arms: Catholic Nuns through Two Millennia,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6, p. 317.
11.省会长(provincial),指修会会省之首长。
12.修会上司(prior),亦称“会长”,指管理数个会院的修会领袖,其中又有许多具体的差异,如:独立隐修院的上司(conventual prior)、修会的省会长(provincial prior)以及某些修会的总会长(general prior)等。
13.克吕尼修道院(the monastery of Cluny),公元 910 年由法国阿奎丹公爵(Duke of Aquitaine)虔诚者威廉(Williamthe Pious)在法国东部的勃艮👉创建的修道院。在该修道院的带领下,10-11 世纪,天主教世界发起一次改革运动(即克吕尼运动),其基本主张是:加强修道院管理,修士须过集体生活,圣职人员不得婚娶,以防止教会被世俗社会腐蚀和侵犯。该运动一度得到天主教世界 2000多所隐修院的响应。
14.修会女会长(prioress),亦称“修会女上司”,主要是指由女性担任的属于修会系统的总会长、省会长和院长等职。
15.指罗马教宗英诺森三世(lnnocent III,1198-1216 年在位)于 1215 年组织召开的👉四次拉特朗主教会议(the Fourth Lateran Council)。
16.克吕尼修道院(the monasteryofCluny),公元 910 年由法国阿奎丹公爵(Duke of Aquitaine)虔诚者威廉(William the Pious)在法国东部的勃艮创建的天主教修道院。在该修道院的带领下,10-11 世纪,天主教世界发起一次改革运动(即克吕尼运动),其基本主张是:加强修道院管理,修士须过集体生活,圣职人员不得婚娶,以防止教会被世俗社会腐蚀和侵犯。该运动一度得到天主教世界 2000 多所隐修院的响应。
17.圣体伞(canopy,意大利语写作 baldachino),指圣体游行的时候由四个人共同执持的绣花天盖。
18.初学修士或初学修女(novice),亦称“初学生”,或称“见习修士(修女)”。按照天主教会法典的规定,不论男女,信徒如欲加入修会,都必须经过一年或多年的适应和学习阶段,在这一阶段结束之后,再由修会决定其是否适合加入修会。
19.耶稣会(the Society of Jesus,拉丁原名为 Societas Jesus,简称S.J.),是天主教的主要修会之一,1535 年 8 月 15 日由西班牙人依纳爵•德•罗耀拉( Ignacede Loyola)组建成立,其目的主要是协助罗马圣座应对新教问题;1540 年,教宗保禄三世认可耶稣会,耶稣会由此成为天主教的一个正式修会。
20.详见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第 8 章。
21.本笃会和熙笃会下属的隐修院称为“abbey”。本笃会(the Benedictine Order,或称 Order of St.Benedict)是圣本笃(St.Benedict,480-543 年)于 529 年在意大 利喀西诺山上创立的男、女隐修会;会士以祈祷和工作为两大支柱,每日都要 隆重举行弥撒,并隆重歌唱日课;在中世纪西欧,本笃会在农业生产、文化教 育等方面用力甚勤。熙笃会(亦称“西多会”或“苦修会”,the Cistercian order,或称 Order of Cistercians of the strict observance) 是圣罗贝尔( St.Robert , 约 1028-1111 年)于 1098 年在法国东部勃艮的熙笃(Citeaux)创立的一个修会;该修会主张生活严肃,平时禁止交谈,故俗称“哑巴会”;而且,该修会注重个人清贫,终身吃素,每天凌晨就要起身祈祷。
22. 被称为普雷沃修院的隐修院(provostry),这类隐修院的名称源于法文 “prévót”(原是中世纪某些行政官吏或司法官员的头衔,后被引用指修会会长或修院院长)。
23.参见第十四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第10 章。
24.关于耶路撒冷圣若翰骑士团,参见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第18 章及其相关注释。
25“. 海洋”(mare magnum),中世纪及近代西方对教宗谕令的一种通俗称谓,意指教宗给予人们的恩惠有如海洋之浩瀚。
26.《德训篇》(Ecclesiasticus,亦称“息辣书”,Book of Sirach,亦称“便西拉智训”)有言:“儿呀,你要凡事谦卑,人们重视谦卑胜过礼物。你愈是伟大,你就愈是(应)谦卑;那样上主才会喜悦你。天主的权能是伟大的,他受到谦卑者的荣耀。切莫探索那些高深莫测的事物,或者调查那些你理解不了的东西。”另,《圣经》言:“耶稣……说:‘我实在告诉你们,你们若不回转,变成小孩子的式样,断不得进天国。所以,凡自己谦卑像这小孩子的,他在天国里就是最大的。凡为我的名接待一个像这小孩子的,就是接待我。”见《玛窦福音》18: 2-5。
27.迦太基会议(the Council ofCarthage),公元 3-5 世纪,基督宗教会在北非迦太基城召开过多次主教会议,这里所说的迦太基会议当指 401 年的那次会议。
28.“惩戒罚”(censures)亦称“教会制裁”,指教会对犯了罪的受洗者所加的制裁或惩罚,其主要方式是绝罚(即“开除教籍”,excommunication 或anathema)、禁罚(interdict)和停职罚(sus- pension)。
29.参见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第 6 章。见第六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第 4 章。另参见第十四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第 4 章。
30.这一规定实际上保证了主教在投票表决的时候永远也不会输,最差的结果是平局。
31.参见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婚姻改革之法令》第 8 章。另参见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第 14 章。
32.进入权(access)和复归权(regress),二者均是法律方面的用语,“进入权”是指获得或使用某种资源的权利,“复归权”是指权利所有者收回权力客体的权利。
33.有继承权的助理(coadjutor),通常是指助理主教(coadjutor-bishop),这是由教宗任命的一种领衔主教,协助当任主教管理教区,并享有主教职位继承权。
34.古代中世纪乃至近代的所谓医院(hospital)与现代意义上的医院存在很大差别。当时的医院通常设在教堂或修道院之中。除了接待生病的朝圣者外,医院也收容一些流浪者、乞丐、老人、孤儿以及一般病人、残疾人和精神病人。其基本功能是从事宗教活动,同时也向穷人提供慈善服务,尤其是提供食物、避难所、礼拜堂、祈祷以及护理等方面的服务。因此,当时的医院实际上是旅馆、客栈与收容、济贫、医疗机构的混合体。
35.参见第七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第 15 章。另参见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第18 章。
36.参见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第 19 章。
37.参见第十四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第 13 章,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第 18 章。
38.卜尼法斯八世(Boniface VIII,1294-1303 年在位),罗马教宗,参见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第 6 章中的相关注释。
39.在古代及中世纪时期,主持丧葬礼仪之所得一直是教区或堂区的重要的额外收入来源之一,在近代早期,这一规则一度弛废,但特利腾会议对之进行了修正。不过,在现代天主教会中,由教区收取丧葬费用的做法已经消失,相关收入及相关权利已完全归属本堂神父,简单而言,在这个问题上,本堂神父权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如果堂区居民死后安葬在本堂区,其本堂司铎则有权享有与此相关的捐赠。其二,如果堂区居民死后安葬在本堂区以外的地方,死者家属仍须向本堂司铎缴纳四一捐(a fourth of the dues,拉丁文称作 quarta funeralis 或 quarta funeraliss,丧葬费用四分之一的额度)。按照教会的惯例,收取这类费用是合法的,这是因为堂区居民与本堂神父之间存在着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司铎为死者生前的一生付出漫长的属灵劳动,而付出劳动就应有所收获;同样道理,死者曾从司铎那里获得过诸多照应,因此理当以合理的报酬向司铎表示谢意。
40.关于“海洋”一词,可参见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士与修女》第22章中的相关注释。
41. 关于蓄养情妇问题,第二十四次会议已有比较详细的规定,这里又对相关规定加以细化。参见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婚姻改革之法令》第 8 章。
42. 关于总执事和总本堂神父,参见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第 3章正文及相关注释。
43. 普通领薪圣职,指不附带有牧灵之责的领薪圣职。
44. 参见第七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第 7 章。
45. 参见第七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的前言部分。
46. 大赦(indulgences),在中国华语界,人们常将“indulgences”译为“赎罪券”,但是这种译法不准确。参见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第 9 章正文及相关注释。另参见第五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第2 章。
47. 《圣经》言:耶稣对其门徒说:“你们受圣神!你们赦免谁的罪,谁的罪就赦免了;你们留下谁的罪,谁的罪就留下了。”见《若望福音》20:22-23。另见《若望福音》20:23。
48. 指借大赦之名进行敛财。
49. 《圣经》言:“听从你们的就是听从我;弃绝你们的就是弃绝我:弃绝我的就是弃绝派差我来的。”见《路加福音》10:16。另,《圣经》言:“你们要依从那些引导你们的,务要顺服;因他们为你们的灵魂时刻警醒,好像那将来交账的人,你们要使他们交的时候有快乐,不致忧愁;若忧愁就与你们无益了。”见《希伯来书》13;17。
50. “禁书目录”(The Index of Books,全称是 The Index of Forbidden Books),指由教会正式公布的有关违反教义或道德之书目。1966 年,圣座宣布取消这一做法。
51. 关于“要理问答手册”,参见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第 7 章正文及相关注释,
52. 《每日颂读》(Breviary,亦称为 Liturgy of the Hours 或 Book of Hours),又称每日颂祷、时辰颂祷、日课经、日课、大日课或本分经,是教会人士以及信徒每日七次祈祷时所用的法定经书。主要由圣经、圣咏和教父及教会训诲组成,具体分为诵读日课、晨祷、日间祈祷(其中又分为午前祈祷、午时祈祷和午后祈祷)、晚祷以及夜祷等部分。
53.“弥撒经书”(Missal),亦称《弥撒经书》或《感恩祭典》,指罗马礼的经书,函盖弥撒礼仪和祈祷。
54.即整个特利腾会议进程中的第十八次会议。详见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书籍的挑选以及诚邀一切人士出席本届神圣大公会议之法令》。
55.详见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第 7 章。
56.参见第十三次会议《关于推迟阐论与圣体圣事相关的四项条文以及给予誓反教徒通行许可之法令》和《给予誓反教徒的通行许可》;第十五次会议《给予誓反教徒的通行许可》;第十人次会议《给予德意志民族的通行许可》和“以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民族”。
57.详见第三至第七次会议,第十三次会议,第十四次会议。
58.据史书记载,在场的所有人士中,只有格拉纳达总主教(archbishop oí Granada)表示异议,他的回答是:“我同意会议结束,但我不要求教宗对会议内容进行确认。”参见 Theodore Alois Buckley,A History of the Council of Trent, Compiled from a Comparison of Various Writers ,with a Chronological Summary,p. 501.
59.吉奥瓦尼•莫洛内(Giovanni Morone,1509-1580 年),罗马枢机主教。1536 年任教宗保禄三世的驻德使节,曾为促成基督宗教国家之间的和平以及天主教徒与新教徒之间的友好相处而作过努力。1542 年返回罗马任枢机主教。1557年,教宗保禄四世因怀疑他信仰异端而将之囚禁于罗马。1559 年保禄四世死后,莫洛内获释,新任教宗庇护四世宣布他无罪。1563 年,莫洛内被任命为特兰托会议主席。
60.该颂词是洛林枢机(the cardinal of Lorraine)仿照古代主教会议闭幕式的模式而在事先拟好的。洛林枢机,指查理•德•吉斯(Charles de Guise,1524-1574年),法国吉斯家族的重要人物之一,1541 年(1538 年?)成为兰斯总主教(正是基于这一身份,他先后为法国国王亨利二世、朗索瓦二世和查理九世加冕); 1550 年出任洛林枢机;1562 年,受法国国王委托参加特利腾会议,对会议最后阶段的进程产生重要影响;后来,与法国国王查理九世产生巨大矛盾,1574 年死于阿维农。洛林枢机是一个颇为矛盾、颇为复杂的人物。他既是法国文艺复兴时期文化名人拉伯雷(Rabelais)以及龙沙(Ronsard)等人的保护人,同时也是兰斯-香槟-阿登纳大学(Universite de Reims-Champagne Ardenne)的创始人。他虽然是天主教徒,但与其同时代的一些史家却认为他的思想中充满了怀疑论色彩,而且其言行也具备新教徒的某些特征;然而,他又试图在法国建立宗教裁判所,而且是“胡格诺宗教战争”(Huguenot wars)的主要推动者之一。
61.即教宗庇护四世。参见《教宗庇护四世就召开特利腾大公会议所颁的训令》中的相关注释。
62.关于保禄三世和尤里乌斯三世的生平,参见《教宗保禄三世就召开特利腾大公会议所颁的训令》和《教宗尤里乌斯三世就继续召开特利腾大公会议所颁的训令》中的相关注释。
63.关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五世,参见《教宗保禄三世就召开特利腾大公会议所颁的训令》中的相关注释。
64.即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斐迪南一世,关于其生平,参见《教宗保禄三世就召开特利腾大公会议所颁的训令》中的相关注释。
65.昂热鲁斯•麦塞莱里•泰莱斯主教”(Angels Massarell,bshop of Telesin),泰莱斯是意大利一城市名,在施罗德版本《特利腾大公会议教规法令集》中, “MASSARELLI 写作“Massarellus”,“Telenia”写作“Telese”,见该版本👉 258页。
66“. 安东尼乌斯•佩雷格里努斯,宋自科英”(Marcus Antonius PEREGRINUS.of Como),科莫是意大利一城市名。
67.“辛提乌斯•潘非鲁斯,卡梅里诺教区的文书”(Cynthius PAMPHILUS, clerk of the dio cese ofCamerino),卡梅里诺是意大利一城市名,在施罗德版本《特利腾大公会议教规法令集》:“PAMPHILUS”写作“Pamphilius”,另,在施罗德版本中,“文书”(elesk)写作"圣职人员”(clerie 见该版本第 258 页。
68.断断续续长达 18 年之久的特利腾会议至此已经正式结束,以下内容属于特利腾会议的一些善后文件,在沃特沃斯这个版本中,善后文件有两个,一个是《对特利腾会议成果的确认》,另一个是《依天主上智而为教宗的吾等至圣之主庇护四世就确认特利腾大公会议所颁之谕令》,但是,在施罗德版本中,除了上述两个文件之外,还有另外两首文献。一首是纳先斯主教(Bishop of Nati anzus)哲罗姆•拉盖左努斯(jerome Ragaronus)在会议结束前发表的演说词,其基本内容就是对特利腾会议历程以及会议成果进行总结;在施罗德版本中,这首文献的位置在“对特利腾会议成果的确认”之前,另外一篇是“有关禁书问题的几项原则,由特利腾会议选定的教长拟定并经由教宗庇护批准”;在施罗德版本中,这首文献被置于全书的末尾。详见施罗德(特利腾大公会议教规法令集》,第 259-267 页,第 273-278 页。
69.亚历桑德罗•德•法尔内赛(Alexanderdi Farnese,通常写作 Alessandro Farnese,1520-1589 年),这是一位身份比较特别的 16 世纪罗马圣座枢机。他是帕尔玛(Parma)首任公爵皮埃尔•法尔内赛(Pier Farnese)的长子,而皮埃尔•法尔内赛又是教宗保禄三世的私生子(表面上保禄三世与自己的这位私生子以“兄弟”相称)。1534 年,刚刚升任教宗的保禄三世便将年方 14 岁的“侄子”(实为孙子)亚历桑德罗•德•法尔内赛擢升为助祭级枢机,同时授予他包括“教会副秘书长”职位在内的多项职务,其享有的领薪圣职遍及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德意志和法国等地,作为教宗特使,他曾多次出访法国和德意志等地,协调法、德关系,以及法、德与圣座之间的关系,作为终身任职的教会副秘书长,他从一开始便负责处理与特利腾会议相关的各种文件,可以说,他是全程参与整个特利腾会议进程的少许几个人之一。
70.达玛苏圣劳伦斯助祭级枢机(cardinal-deacon of Saint Lawrence in Damaso), “达玛苏圣劳伦斯”是该枢机职位的专有称号,按照公教会的传统,每一位枢 机都有相应的专有称号,作为枢机头衔,“达玛苏”(Damaso,或写作 Damasus)据称最初是由早期“教宗”圣艾瓦里斯特(S Evaristus,99-107 年在位?)于公元
2 世纪初设立的。西方学术界一般认为,早年曾长期在罗马圣劳伦斯教堂(the church ofthe martyr St.Laurence)中供职的一位圣职人员(约生于 304 年,原姓名已不可考)于 366 年当选为教宗,此人随取“达玛苏”为自己的名号,此即教宗达玛苏一世(Damasus I.366-384 年在位)。8 世纪末,此枢机职位的头衔正式称为“达玛苏圣劳伦斯”;12 世纪以后,其名称又更换成“达玛苏圣罗伦佐”
(S.Lorenzo in Damaso),不过,习惯上仍有人使用原来的称谓。1532 年 7 月,教宗克来孟七世(Clement VII,1523-1534 年在位)颁布谕令,宣布将该头衔永久授予“神圣罗马教会的副秘书长”(the vicechancellor of the Holy Roman Church)。 1973 年,圣座宣布取消副秘书长这一职位设置,与之相连的枢机头衔也就成为历史。
71.莫洛内(Morone),参见第二十五次会议《本届大公会议闭幕,并提请教宗对会议内容予以确认》中的相关注释。
72.希莫奈塔,即路德维希•希莫奈塔(Ludovico Simonetta),参见第十七次会议《关于召开(特利腾)大公会议之法令》中的相关注释。
73.即 1563 年 12 月 4 日。
74.详见第二十五次会议《本届大公会议闭幕,并提请教宗对会议内容予以确认”。
75.这里的“约翰”和“路易”均是英文表达方式,其对应的原名分别是“吉奥瓦尼”和“路德维希”,参见第二十五次会议《本届大公会议闭幕,并提请教宗对会议内容予以确认》和第十七次会议《关于召开(特利腾)大公会议之法令》中的相关注释。
76.指第二十五次会议颁布的名为“本届大公会议闭幕,并提请教宗对会议内容予以确认”这一法令。
77.即教宗庇护四世。
78.见《格林多后书》1:3。
79.指教宗尤里乌斯三世。
80.即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斐迪南一世,参见本书开篇《教宗保禄三世就召开特利腾大公会议所颁的谕令》中的相关注释。
81.见《圣咏》118:23。
82.指罗马城。
83.指特利腾会议二十五次会议。详见二十五次会议《本届大公会议闭幕,并提请教宗对会议内容予以确认”。
84.即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斐迪南一世,参见本书开篇《教宗保禄三世就召开特利腾大公会议所颁的谕令》中的相关注释。.
85.《圣经》言:“你城中若起了争讼的事,或因流血,或因争竞,或因殴打,是你难断的案件,你就当起来,往上主你天主所选择的地方去见司祭肋未人,并当时的审判官,求问他们,他们必将判语指示你。他们在上主所选择的地方指示你的判语,你必照着他们所指教你的一切话谨守遵行。要按他们所指教你的律法,照他们所断定的去行;他们所指示你的判语,你不可偏离左右。若有人擅敢不听从那侍立在上主——你天主面前的司祭,或不听从审判官,那人就必治死;这样,便将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众百姓都要听见害怕,不再擅敢行事。”见《申命纪》17:8-13。
86.从这句话开始一直到篇末的这部分内容是教宗谕令中的官方格式,只是在个别地方会计内容而出现少量变化。关于这部分内容,可参见本书开篇《教宗保禄三世就召开特利腾所颁布的训令》中的相关注释。
87.在施罗德的英译本《特利腾大公会议教规法令集》中,这一日期为 1 月26 日,见该译本 272 页。从这份谕令中的相关叙述中,时间应是“1 月 26 日”更为合理,即和前文亚历桑德罗•法尔内赛的那篇《对特利腾会议成果的确认》是在同一天出现的。另外,布克利也曾明确指出,这两份文献是在同一天出现的。参见 Theodore Alois Buckley,A History of the Council of Trent,Compiled froma Comparison of Various Writers, with a Chronological Summary pp.502-504。
88.在施罗德的英译本《特利腾大公会议教规法令集》中,这份谕令的末尾还分别署有教宗庇护四世本人以及其他 26 位枢机的姓名,其中包括副秘书长法尔内赛(Farnesius)以及特利腾会议的特使莫洛内(Moronus)和希莫奈塔(Simoneta)等人,谕令的最后还有谕令草拟人和公证人的名字。详见施罗德《特利腾大公会议教规法令集》, 272-27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