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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利腾大公会议文献(传统弟兄录入 Lily姐妹校阅)列表
·特利腾大公会议始末
·教宗保禄三世就召开特利腾大公会议
·第一次会议 关于本届神圣大公会议
·第二次会议 大公会议期间应循生活
·第三次会议 关于信经之法令
·第四次会议 正典圣经及圣经使用版
·第五次会议 关于原罪之法令
·第五次会议 关于改革之法令
·第六次会议 关于成义之法令
·第六次会议 关于成义之教规
·第六次会议 关于改革之法令
·第七次会议 关于圣事的法令 第八次
·第九次会议 关于休会之法令
·第十次会议 关于休会之法令
·教宗尤里乌斯三世就继续召开特利腾
·第十一次会议
·第十二次会议
·第十三次会议
·关于至圣的圣体圣事之法令
·关于至圣的圣体圣事之教规
·关于改革之法令
·关于推迟阐论与圣体圣事相关的四项
·给予誓反教徒的通行许可
·第十四次会议
·关于至圣的告解圣事和终傅圣事之法
·关于终傅圣事之法令
·关于至圣的告解圣事之教规
·关于终傅圣事之教规
·关于改革之法令
·第十五次会议 关于休会之法令
·第十六次会议 关于暂停本届神圣大
·第十六次 教宗庇护四世就召开特利
·第十七次会议 关于召开(特利腾)
·第十八次会议
·关于书籍的挑选以及诚邀一切人士出
·给予德意志民族的通行许可
·第十九次会议 关于本次会议延期之
·第二十次会议 关于本次会议延期之
·第二十一次会议
·关于圣体的两种形式以及儿童领圣体
·关于两种形式之圣体圣事以及儿童领
·关于圣爵的使用问题
·关于改革之法令
·关于下次会议的通告
·第二十二次会议
·​关于弥撒圣祭之教义
·关于弥撒圣祭(绝罚企图改变传统拉
·关于举行弥撒时应遵守之事和应避免
·关于改革之法令
·关于(有关人士)提请使用圣爵问题
·第二十三次会议
·关于神品圣事之教规
·关于改革之法令
·关于下次会议的通告
·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婚姻圣事之教义
·关于婚姻圣事之教规
·关于婚姻改革之法令
·关于改革之法令(关于主教的)
·关于下次会议的通告
·第二十五次会议
·关于炼狱之法令
·关于炼灵的法令
·关于对圣徒的祈求与崇敬并论及圣髑
·关于修士与修女
·关于改革之法令
·关于次日继续召开本次会议之法令
·关于大赦之法令
·关于餐食的选择,另论及斋戒和节日
·关于“禁书目录”,另论及“要理问
·关于使节的地位
·关于对本届神圣大公会议所颁法令的
·在保禄三世和尤里乌斯三世时期,
·本届大公会议闭幕并提请教宗对会议
·众教长在会议结束时的颂谢词
·赞美天主
·对特利腾会议成果的确认
·庇护四世就确认特利腾大公会议所颁
·读后感:特利腾神圣大公会议和梵二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关于改革之法令
关于改革之法令
浏览次数:619 更新时间:2023-5-28
 
 

基督宗教特利腾大公会议是在圣神内合法召开的,会议主持人依然是神圣罗马圣座的诸位特使 31,为了能让改革工作继续进行下去,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认为有必要在本次全体会议上就相关事宜作出如下规定。

1

关于圣职人员的生活及行为规范,已有诸多教规,现重申这些教规

 

在引导他人走向虔诚之路并让他人能够尽心为天主服务方面,最有成效的方式就是让那些献身圣职之人展现出良好的生活风范,发挥出榜样的力量。这是因为,在他人眼中,他们是超脱于尘世之事的,是居于一个更加高尚的位置的;正因如此,别人就会像照镜子一样,将目光盯在他们身上,而且还会仿效他们的一言一行。圣职人员是已经接受召唤之人,已经将吾主化为自己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他们必须要采取一切方式来规范自己的生活和行为,只有这样,在服饰打扮、行为方式、走路姿势、言谈举止以及其他一切方面,才能够显得庄重严肃、中规中矩,才能够显得充满虔诚之意。(对于圣职人员而言)即便是小错小罪,也要予以避免,这是因为,小错小罪如果发生在他们身上。那就是严重的罪过;只有做到这一点,他们的行为才能激发他人的尊敬。以上这些事情对于天主的教会来说是非常有用的,它们能够让天主的教会展示其庄重严肃之一面;因此,越是这样,有关这些事情的规章就越应该得到悉心的遵守。在过去的岁月中,教宗们以及历届大公会议曾不断制定并颁布各种有益的典章制度,要求圣职人员在生活作风、言行举止、服饰打扮以及知识学问方面严守规范,而且还要求他们必须杜绝奢华、享乐,不得跳舞、赌博,不得娱乐、消遣,不得犯有任何罪行,不得追逐世俗名利。鉴于以上因素,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规定:从今以后,教宗们以及历届大公会议制定的那些典章制度必须得到遵守,如有违反者,教长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对之进行惩罚,既可以援引原有典章的规定对之惩罚,亦可对之施以更为严厉的惩罚。有些处罚是和道德教化相关的,在这类问题上,不得因为(当事人)有诉求而中止执行处罚决定。

 

如果发现这些典章制度中有些内容已经弛废的话,那么,作为其本职工作,教长必须要尽快将之恢复,而且要让所有人都能悉心遵守,与之相左的一切习俗均不予考虑。如果教长们自己在规劝属民方面漫不经心,那么,他们也将受到应有的惩罚,而惩罚者将是天主。

 

2

关于什么样的人可被擢升进入主教座堂任职

从今以后,不论何人,要想被擢升进入主教座堂任职,那么,他不仅要在出身、年龄、道德修养、生活作风方面以及教会法规所要求的其他方面完全符合规定,而且,在此之前必须已经出任某一圣职,且任此圣职的时间至少要达到六个月。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罗马)圣座只是在近期才知道有这么个人,或者说,如果圣座对之尚一无所知的话,那么,有关当事人在上述各个方面的资料信息可以从圣座使节那里获取,或者可以从派驻各个教省的圣座大使那里获取,或者可以从当事人所在地的教长那里获取,如果从当地教长那里得不到相关资料,则可从相距最近的教长那里索取。另外,除了以上所述的要求之外,当事人还必须要具有相应的学识,只有这样,在被授予职位之后,才能担当起该职位应尽的职责。因此,在此之前,他必须在某所大学读过书,必须拥有神学或教会法方面的开业资格、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而且这些资格或学位必须是靠真才实学取得的;或者要由某一研究机构出具公开证明,宣布当事人具备教授他人之资格。此外,如果当事人是修会圣职人员,那么,他也必须要拥有由其所属修会领导出具的类似的证明材料。以上所说的这些人,即出具相关信息资料或证明材料的这些人,都必须如实地就以上所述事项作出陈述,而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要让他们明白,如果他们违反这一规定,其良心将遭受严峻重压,而且,天主以及他们的上司将会惩罚他们。

 

👉 3

要从所有收入中拿出三分之一用于日常分配;失职者那一份额的归属问题;另论及某些例外情况

 

在主教座堂和数铎共管教堂中,所有头衔(不论这种头衔是否连带享有管辖权)和职位所得的收入和收益中,都应拿出三分之一用于日常分配。作为罗马圣座的代表,主教有权对这些财物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主教根据情况来作出合适的判断。也就是说,如果财物接受者在某一天未能按照主教规定的方式亲自履行其应尽职责的话,那么,主教就将没收他在那一天的应得份额,而且当事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再去谋求对之享有所有权。如有需要,没收来的这些财物可以用于教堂管理,或者根据教长的意见而将之用于某些其他神圣之事。但是,如果当事者拒不服从,主教则可根据神圣的教会法规对之进行惩处。在上面所说的那些拥有头衔之人中,有这样一些人,即:不论从权利上说还是从习俗上讲,他们在主教座堂和数铎共管教堂中都不享有任何的管辖权、管理权和职位;但另一方面,在所属教区的城外还有牧灵职位,而这些人又愿意前去担当这一职务。那么,在他们常驻于所述教堂并以这一牧灵职位担当者的身份对该教堂进行管理期间,他们就将被视作是在那些主教座堂和数铎共管教堂中工作的,而且将被视作在这些教堂中已经拥有宗教职位,需要说明的是,这些规定只适用于下述教堂,即:在这些教堂中,没有任何的习俗或规章规定,以上所说的那些虽拥有头衔但却没有做具体服务工作之人将失去一些财物,其总量为其收入和收益的三分之一。不论是什么样的习俗(即便是极为古老的习俗),也不论是什么样的豁免权、什么样的条规(即便它们是通过宣誓而确认的,或者是某某权威所确立的),只要是与上述规定相左的,则均属无效。

 

4

不论何人,只要尚未领有圣职,那么,不论是在主教座堂参议会中,还是在数铎共管教堂参议会中,均不得享有发言权。另论及,在上述这些教堂中领有领薪圣职者应具备的资格以及应承担的职责

 

对于在主教座堂或数铎共管教堂中从事宗教工作之人而言,不论他是属于在俗的还是属于修会的,如果他尚未获得副助祭 32 或副助祭以上圣职,那么,在这些教堂的参议会中,他就不得享有发言权;即便(参议会中的)其他人已经慷慨地给予他以这种发言权,(那也应该予以废止)。在上述这些教堂中,有些头衔(不论是否附带有管理权)、职位、俸禄,薪水以及其他各种各样的领薪圣职都是和各式各样的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即:有些人负责吟咏弥撒,有些人负责吟咏福音,还有些人负责吟咏书信。对于这些人而言,而且不论是现有人员还是那些在以后将要从事此类工作之人,只要没有遇到理由充分的障碍,那么,不论他们享有什么样的特免权,豁免权或其他各种特权,也不论他们的出身是多么高贵,都必须要在一年之内接受按规定应该拥有

的圣职;否则,将依据维也纳大公会议 33 制定的教规 34(其开头语是“Utiiqui”,意为即使那些人)对之进行惩罚;对于维也纳会议的这一教规,本法令在此予以重申。主教有权强令他们在规定的日子里亲自履行前述圣职,而且,在宗教礼仪上,要承担起他们应该承担的其他一切职责;如有违反者,主教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对之进行惩罚,即:既可以按照原有规定对之惩罚,亦可对之施以更为严厉的惩罚。从今以后,这类职位只能授予那些已经达到规定年龄且符合其他各种条件之人;否则,此类任命事项均属无效。

 

 

5

如果宽免是由(罗马圣座的)法庭作出的,那么,必须将这类宽免状呈送给当地主教,并由他对之进行核查就宽免状而言,不论它们是由什么样的权威颁发的,而且,即便是由罗马圣座所属法庭颁发的,宽免状也必须要呈送到相关教长的手里。不过,有些宽免是作为恩宠而施给某些人的。对于这类宽免,作为罗马圣座的代表,当地教长必须对之进行核查,以确证宽免请求书的内容不存在欺诈和欺骗现象。当然,这种核查只是一种概览性的审查,而且是一种不涉及司法程序的一般性审查。在作出这一认定之前,宽免不得生效。

 

6

对遗嘱进行变更时,必须谨慎行事

 

除非具有正当且必要的缘由,否则,遗嘱是不得更改的。如需变更遗嘱,作为罗马圣座的代表,主教必须要在变更实施之前及时地对变更申请书进行核查,以确保申请书中的内容既没有隐瞒真相也没有造假行为,核查时不必采取那种正规的司法程序。

 

7

《法令集》第六部分中,有一章是以“罗马的”(Romana)作为开头语的,现对该章内容予以重申

 

对于圣座使节、圣座大使、宗主教、首席主教以及总主教来说,在处理呈请到他们那里的上诉案件时,在任何情况下,即:不论是在接受上诉案的时候,还是在处理完某一上诉案之后禁止(当事人)再次上诉的时候,在形式和内容上都要严格遵循神圣教规,尤其是要严格遵循英诺森四世制定的那一教规(其开头语是“Romana”,意为罗马的35;与此相左的任何习俗(即便是非常古老的习俗),惯例或特权均属无效。否则,在此问题上所作出的禁止令、诉讼程序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结果依据法律规定均属无效。

 

8

不论何人,只要其财产处置与宗教相关,其处置工作都将由主教负责;对于和宗教相关的那些场所,只要不是受君王直接保护的,那么,主教则有权对之进行察访在宗教财产的处置问题上,且不论对这些财产的处置是通过遗嘱作出的,还是由在世之人相互之间作出的,只要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作为罗马圣座的代表,主教就将是所有这些处置工作的执行人。对于医院以及由俗人创办的所有社团和善会,甚至那些被称为学校的或者被叫着其他什么名称的机构,主教也都有权察访;不过,对于那些受君王直接保护的机构,除非得到君王们的许可,否则,主教则无权察访。对于那些被称为借贷基金会或赈济基金会的慈善机构,以及其他一切不论以什么名称出现的与宗教相关的机构,即便这些机构的管理权掌握在俗人之手,即便这些宗教场所享受豁免权保护,主教也都有权对之进行察访。而且,不论是何种事物,只要其创设目的是为了崇敬天主、拯救灵魂或资助穷人,那么,凭借其担当的职务,主教在上述一切事情上均享有审理权,而且有权依据教会法规中的有关律令对之进行处置;与之相左的任何习俗(即便是非常古老的习俗),特权或法规均属无效。

 

9

 

对于宗教场所而言,除非在其建立之时即另有规定,否则,所有宗教场所的管理者(每年)都要向当地教长提交一份总结汇报

 

对于包括主教座堂在内的所有教堂、医院、善会、被称作为借贷基金会的各种慈善机构以及其他一切与宗教相关的场所或机构而言,

 

除非遇有一些偶然情况,即:这类教堂或基金会的规章条例另有明确规定,否则,其收益管理者不论是教会人士还是世俗人士,每年都必须要向当地教长提交一份有关其管理工作的汇报;不论是什么习俗和特权,只要是与此规定相左的,均应搁置一旁,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出于习俗、特权或某些地方规章等方面的原因而让他们不得不将总结汇报呈交给其他负责此事之人的话,那么,也必须要让当地主教与之共同负责此事。对于上述管理者而言,以其他方式处理收益管理报告的均属无效。

 

10

 

公证人必须要接受主教的考核与裁决

 

如果公证人不能胜任自己的工作,那将为害甚大;而在许多诉讼案中,这种情况又确是司空见惯。因此,作为罗马圣座的代表,主教可以通过考核的方式对所有公证人进行调查,以确认其是否胜任工作;即便有些公证人是由圣座、皇帝或国王任命的,(主教亦有权对之进行考核调查)。如果发现他们不能胜任自己的工作,或者不论在什么时候发现他们有玩忽职守之行为,那么,主教则可以完全禁止或暂停其在宗教和属灵案件、诉讼案件以及其他各种案件中行使其职务。不论他们提出什么样的上诉,教长的禁止令都不得因此而暂停。

 

11

僭取教堂或其他宗教场所财物者将遭到惩罚

 

有些特许权、财产权、经济收益权(甚至包括那些以租赁形式得来的经济收益权)、税收、利润以及其他多种多样的收入是属于某一教堂所有的,或是属于某些领薪圣职(不论是教区中的领薪圣职还是修会中的领薪圣职)所附带的,或是属于某些慈善机构的,或是属于其他各种与宗教相关之机构的。所有这些东西都应用于满足圣职人员和穷人的需要。贪婪乃万恶之根 36。不论是圣职人员还是俗人,也不论他居于何种地位,即便他是皇帝或国王,只要他胆敢利欲熏心地将上述事物转归己用,只要他胆敢僭取这些东西,或者说,在那些依据权利而享有所有权之人接受上述东西的过程中,只要他胆敢从中作梗,那么,不论是他本人亲自所为还是唆使他人所为,不论他采用的是强制方式还是恫吓手段,不论他是否还会进一步编造出神职界或世俗界的假冒之人来达到目的,不论他采取什么样的欺骗手段,也不论他持何种貌似有理的借口,他都将被处以绝罚。对于那些特许权、财产权、财物、权益、收益和税入,(其僭取方式各式各样),有的是强行夺取来的,有的是以其他各种方式巧取豪夺的,有的甚至会编造出一位子虚乌有的人物并称是这个人将之作为礼物送给他的;只有在把以上所述的各种权益和收入完完整整地归还给教堂,归还给其管理者或受益人之后,而且,只有在获得罗马教宗的宽赦之后,对其绝罚方可解除。

 

如果他是那一教堂的庇护人,那么,除去以上所述的处罚之外,其庇护权亦将被自动剥夺。对于圣职人员而言,如果他怂恿这种可恶至极的欺诈和僭夺行为,或对之持默许态度,那么,他将遭受同样的惩罚;他将被剥夺一切领薪圣职,而且也没有资格再去获得其他领薪圣职;即便在他完成全部的补赎并获得宽赦之后,他也将被暂停行使其圣职。(具体时限)由其所属的教长根据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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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站时间:2006-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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