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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利腾大公会议文献(传统弟兄录入 Lily姐妹校阅)列表
·特利腾大公会议始末
·教宗保禄三世就召开特利腾大公会议
·第一次会议 关于本届神圣大公会议
·第二次会议 大公会议期间应循生活
·第三次会议 关于信经之法令
·第四次会议 正典圣经及圣经使用版
·第五次会议 关于原罪之法令
·第五次会议 关于改革之法令
·第六次会议 关于成义之法令
·第六次会议 关于成义之教规
·第六次会议 关于改革之法令
·第七次会议 关于圣事的法令 第八次
·第九次会议 关于休会之法令
·第十次会议 关于休会之法令
·教宗尤里乌斯三世就继续召开特利腾
·第十一次会议
·第十二次会议
·第十三次会议
·关于至圣的圣体圣事之法令
·关于至圣的圣体圣事之教规
·关于改革之法令
·关于推迟阐论与圣体圣事相关的四项
·给予誓反教徒的通行许可
·第十四次会议
·关于至圣的告解圣事和终傅圣事之法
·关于终傅圣事之法令
·关于至圣的告解圣事之教规
·关于终傅圣事之教规
·关于改革之法令
·第十五次会议 关于休会之法令
·第十六次会议 关于暂停本届神圣大
·第十六次 教宗庇护四世就召开特利
·第十七次会议 关于召开(特利腾)
·第十八次会议
·关于书籍的挑选以及诚邀一切人士出
·给予德意志民族的通行许可
·第十九次会议 关于本次会议延期之
·第二十次会议 关于本次会议延期之
·第二十一次会议
·关于圣体的两种形式以及儿童领圣体
·关于两种形式之圣体圣事以及儿童领
·关于圣爵的使用问题
·关于改革之法令
·关于下次会议的通告
·第二十二次会议
·​关于弥撒圣祭之教义
·关于弥撒圣祭(绝罚企图改变传统拉
·关于举行弥撒时应遵守之事和应避免
·关于改革之法令
·关于(有关人士)提请使用圣爵问题
·第二十三次会议
·关于神品圣事之教规
·关于改革之法令
·关于下次会议的通告
·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婚姻圣事之教义
·关于婚姻圣事之教规
·关于婚姻改革之法令
·关于改革之法令(关于主教的)
·关于下次会议的通告
·第二十五次会议
·关于炼狱之法令
·关于炼灵的法令
·关于对圣徒的祈求与崇敬并论及圣髑
·关于修士与修女
·关于改革之法令
·关于次日继续召开本次会议之法令
·关于大赦之法令
·关于餐食的选择,另论及斋戒和节日
·关于“禁书目录”,另论及“要理问
·关于使节的地位
·关于对本届神圣大公会议所颁法令的
·在保禄三世和尤里乌斯三世时期,
·本届大公会议闭幕并提请教宗对会议
·众教长在会议结束时的颂谢词
·赞美天主
·对特利腾会议成果的确认
·庇护四世就确认特利腾大公会议所颁
·读后感:特利腾神圣大公会议和梵二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关于改革之法令
关于改革之法令
浏览次数:643 更新时间:2023-5-27
 
 

 

前 言

 

基督宗教特利腾大公会议是在圣神内合法召开的,会议主持人依然是神圣罗马圣座的诸位特使 21。为了颂扬全能的天主,为了荣耀神圣的教会,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认为在这里批准以下有关改革之事是合适的。

 

👉 1

 

主教在授圣职,颁发领受圣职许可22 和出具品行能力证明书时都必须是无偿的;主教的下属圣职人员亦绝对不可从中收取任何东西;关于对公证员的要求,此法令将作出规定基督教会的圣职是不容沾有任何贪婪之嫌疑的。在向他人授予圣职过程中,甚至说在为他人举行剪发礼,颁发领受圣职许可证,出具品行能力证明书,为他人盖印以及在为他人办理其他任何事情的时候,不论是主教,还是其他有权授予圣职之人,抑或是他们属下的圣职人员,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任何钱物,即便那些钱物是(当事人)心甘情愿送来的(亦不得收受。对公证人的要求也是如此,只有下述情形可以例外,即:在有些地方,分文不取这一值得颂扬的风尚尚未流行。在这些地方,如果担任这一职务是没有任何俸禄的,那么,每公证一份领受圣职许可证或品行能力证明书,则可收取十分之一个金克23,但不得超出此限,而且,在授予圣职过程中,主教绝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公证人的收入中提取一部分作为自己的收益,这是因为,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规定,他们的这些劳动都应该是完全无偿的;不论是在什么地方,与这一规定相左的赋税、条例和习惯做法,即便其历史已极为久远,也都应被称作是恶习和腐败,因为它们都可能会使人陷入犯有买卖圣职罪之类的堕落境地,因此必须要绝对废除和禁止。对于那些逆此规定而行事之人,不论是受贿者,还是行贿者,除了要招致天谴之外,还要依据事实本身接受教会律法的惩处。

 

👉 2

 

无法维持生计,没有生活来源之人不得担任圣职

 

对于那些已经蒙召从事圣职之人来说,如果靠乞讨维生,或者靠从事某些肮脏的行当来维持生计,那是不合适的,而且是使圣职蒙羞之举,而且,众所周知,在很多地方有许多人几乎未经任何甄选就获准出任各种圣职,他们通过五花八门的欺骗手法,说称自己已经拥有一份领薪圣职,或谎称自己拥有足够的生活来源。鉴于以上现象,本届神圣大公会议下令,从今以后,对于教区圣职人员来说,首先必须要以合乎法律程序的方式证明自己在平时已经的确获有一份领薪圣职,而且其收入已足以让自己过着体面的生活,否则,任何人均不得晋升到各级圣职之中,如果他要放弃那一领薪圣职,就必便事先弄清以下事实,即:他之所以得到晋升,正是凭借着和原有领薪圣职相连的那一职衔。另外,除非能够确证他可以依靠其他收入来源而过着与自己的身份相配的生活,否则,主教)将不得接受其放弃原有领薪圣职之请求;以其他方式放弃原有领薪圣职的做法一概无效。从今以后,对于拥有祖传家产或拥有收捐权之人来说,只有主教认为从教会需要或教会利益考虑应该予以接纳的那些人才可被委任圣职,即便如此,他们也必须要在事前知会主教本人:他们的确拥有祖传家产或收捐权,有足够的资源以维持自己的生计。而且,在没有获得薪酬足够的领薪圣职之前,或者说,在没有获得其他可以维持生计的办法之前,如果没有主教的批准,在任何情况下,这些家产和收捐权都不得被转让,取消或废止。在这一同题上,古代教会法中曾制定过对违规者的处罚条例,在这里重申其有效。

 

👉 3

 

关于增加日常分配额的方法以及这些钱物的归属问题;那些不履行圣职之人,如果拒不服从规定,则要遭到处罚

 

之所以要为圣职配以薪俸,是为了(更好地崇拜天主更好地)履行教会职务,其最终目的是使对天主的崇拜在任何方面都不被削弱,在一切事宜上都能受到应有的关注。然而,在有些教堂中,包括主教座堂和数铎共管教堂,根本就没有任何的日常分配,其中有的是因为过于贫穷,因而可能导致对这一善事的忽略。有鉴于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下令:在各种收入中,包括因担任各类圣职所得的薪俸、因拥有各类职衔而所得的一切收益、教区参议会成员的收入、各种获赠或继承而来的财产以及因担任其他各种职务所得的收益,必须拿出三分之一用于日常分配;这些钱财要按照适当的比例在拥有职衔者以及出席神圣宗教礼仪的其他人中间进行分配,各人所得的比例应在进行第一次收益分配时由主教确定。在这个问题上,主教同时也是罗马圣座的代表;不过,某些地方教会的相关习俗还将予以保留,即:这些教会规定,那些没有常驻在教区的人以及那些没有履行圣职之人在这种日常分配中将一无所获,或者规定,其所得必须低于三分之一;各种豁免、各种其他习俗(即便这些习俗已经非常古老)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诉求均不予考虑。假如那些不事神务之人胆敢抗拒本规定,将依据法律规章以及教会法规对之进行惩处。

 

👉 4

 

在牧灵事务中,在何种情况下应配备助手?另论及设立新堂区之方式问题

 

在有些堂区教堂和领洗教堂中,来此领受圣事的教民人数非常之多,单靠本堂神父自己一个人,根本无法悉心施行教会的诸种圣事,也无法悉心带领人们对天主进行敬拜。因此,作为罗马宗座的代表当地主教有权作出以下强制性规定,即:在所有这些教堂中,只要是为举行圣事所必须,只要是为贯彻神圣敬拜所需要,那么,不论需要多少位司铎,都应悉数配备,不论是本堂神父,还是本堂神父的下属,都应和他们通力合作来主持宗教礼仪。另外,由于路途遥远以及其他困难,堂区居民要历尽艰苦才能起到教堂,以领受各种圣事和聆听神圣的祈祷。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便可以按照亚历山大三24 所制定的教理(其开头诉是“Ad audentiam”,意为给听众)来设立新的堂区,即使那些本堂神父们持反对意见(亦不能影响这一决定对于那些被初次委任进入这些新建教堂中工作的司铎,母教堂必须从自己的各种收入中拿出一部分作为他们的薪俸,其具体数量由当地主教决定,如有需要,主教可以强制性要求当地民众贡献钱物。其额度以足以维持那些司铎之生计为准,对于上面所说的那些(母)教堂,不论它们在此之前是否拥有一般性的特特殊性的保留特权或附加特权,均需遵此规定行事。而且,对于这类命令以及那些新建教室之举措,不得以任何条款或隶属关系为由来宣布其无效或对之设置障碍,亦不得对之采取其他任何的限制措施或妨碍行动。

 

👉 5

            主教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有关教堂或领薪圣职)进行永

    教堂是向上主敬献神圣礼仪的场所,因此,为了能使教堂维持与其庄严地位相吻合的状态,对于任何一个堂区教堂,领洗教会以及其他各种领薪圣职(且不论这些圣职是否负有牧灵之责)来说,如果它们处于贫困状态,或者属于法律许可的其他各种情形,即便它们拥有一般性的或特株性的保留特权或各种形式的附加特权,作为罗马圣座的代表,当地主教仍然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将之与那些负有牧灵之责的单位进行永久性合并。当然,这一做法要以不损害圣职持有人的利益为前提,而且,对于这类合并,不得以任何条款或隶属关系为由而将之废止或取缔,亦不得对之采取其他任何的限制措施或妨碍行动。

 

👉 6

 

对于那些无知的本堂神父,将暂时为之配备副手,而且要从教堂收入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副手的新俸;对于那些继续制造丑闻之人,其领薪圣职将被剥夺

有些堂区教堂的主持不学无术,毫无工作能力,这些人基本上是不适合担任那些神圣职务的;还有另外一些本堂神父,他们过着堕落的生活,这些人只能把人带向腐败,而不能给人以真正的教诲。因此,对于那些既无知又无能的本堂神父,如果他们在其他方面无可指责的话,作为罗马圣座的代表,当地主教要为他们暂时配备一些助理或副手,并且要从教堂收入中拿出一部分作为这些助理或副手的薪俸,使其足以维持生计,或者以其他某种方式为之提供经济补偿在这个问题上,不得有任何的抗议诉求,亦不得有任何的豁免。但是,对于那些过着声色犬马、丢尽颜面的生活之人,当地主教首先要对之进行规劝,再进行约束和处罚;如果他们在邪恶的道路上继续死不改悔,那么,根据神圣教会法规的规定,主教有权剥夺他们的领薪圣职,所有豁免和诉求一概不予接受。

 

👉 7

 

对于那些已经无法修复的教堂,主教有权将之连同其所负职责一起转让给其他教堂;对于另外一些教堂,主教将责成他人对之进行修

 

还有就是,由于岁月的侵蚀,那些专门用来举行神圣宗教礼仪的东西很有可能已经变得不常使用,进而会从人们的记忆中消失。因此,必须要倍加留意,以避免出现这种情形。如今,由于年久失修或其他一些原因,有些教堂已经残败不堪,而这些教堂又处于贫困状态,根本无力对之进行修复。因此对于那些普通领薪圣职(即使有人对该领薪圣职还拥有庇护权,在把相关之人召集起来并知会情况以后,作为罗马圣座的代表,当地主教便可以将这些领薪圣职从上述教堂中剥离出来,然后视具体情况,将之转交给其母教堂,或转交给母教堂的其他下属教堂,或转交给临近的一些教堂。在这些教堂中,主教将(按照原教堂的模式设立祭坛和祈祷处,而且使用和原先一样的祈祷文;或者将这些领薪圣职连同原有教堂的一切收益以及原有教堂必须承担的一切职责一同转交给那些现成的祭坛或祈祷处。但是,对于堂区教堂而言、即便它们也像上述那些教堂一样变得残败不堪,即便他人对之享有庇护权,当地主教亦应负责对之进行修缮和修复,所需费用从这些教堂的各种收益和收入中支出。如果费用不够,主教可以采取一切合适的手段,迫使教堂庇护人以及从这些教堂中获得收入的其他人提供修缮费用;如果这些人不能履行此项任务,则可强制性要求堂区居民提供修缮费用(在这个问题上不得有任何的诉求、豁免和反对意见。但是,如果上述人等都是贫困不堪的话,那么,这些教堂就将被转交给其母教堂或其他临近的教堂,而且,母教堂或临近教堂有权将上述这些堂区教堂以及其他已经残败的教堂转作非宗教用途,当然,不得用它们从事肮脏之事。不过,在这些地方,还是要树起一个十字架。

 

👉 8

 

对于那些日常宗教规范没有得到遵守的处于代25 状态的修道院以及所有领薪圣职,主教每年都要对之进行巡察 26

 

在主教辖区之内,对于和崇拜天主相关的一切事情,教长都应该勤勤恳悬地加以监管;如有需要,教长有责任使之恢复井然的秩序。在有些代管修道院中,还有在那些隐修院、小修院以及那些被称作为殿provostries)的修道院中,人们并不遵循固定的宗教规范。因此,作为罗马圣座的代表,当地主教每年都应对之进行巡察。还有各种领薪圣职,不论是隶属于教区的,还是隶属于修院的,也不论它们是以何种方式被代管的,即便它们享有豁免权、主教每年也都应对之进行巡察。主教们还要采取各种合适的措施,甚至通过扣押其收入的方式,以达到下述目的,即:不论是什么事情,只要是需要恢复和纠正的,就一定要恢复和纠正;如果上述那些修院或附属于它们的那些地方负有牧灵职责以及其他宗教义务,主教必须保证这些工作能够得到恰当的履行。在这些问题上,一切诉求、特权、习惯即便是极为古老的习惯、保护人、法官委员会及其所作的各种禁令等等因素均不予考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那些修院中保留着日常宗教规范,那么,主教就应该对之进行慈父般的劝诫,确保那些修士的上司们不但自己遵守而且要让其下属修士们都要遵守其修会会规所要求的生活方式,而且这些上司们还要管理好自己的下属,让其恪尽其职。不过,假如主教已经对他们进行过劝诫,但他们在六个月之内却没有对自己的下属进行察访或纠偏,那么,作为罗马圣座的代表——主教,就可以像那些修院里的上司本人应该做的那样,根据其修会会规,对那些下属修士进行察访和纠偏;在这个问题上,一切诉求、特权和豁免均绝对不予考虑。

 

👉 9

 

劝募官这一称谓以及该官职本身将一并废止 27。大28 和圣宠的颁布将由教长负责。由教区参议会中选派的两名成员负责接受施舍,但他们个人不得为此领取报酬针对劝募官当中存在的各种贻害无穷的流弊,诸如拉特朗大公会议、里昂大公会议以及维也纳大公会29 等多次大公会议都曾采取过许多救治措施,但在过去一段时期,这些救治措施已经变得没有实际效果。而且,让信徒们极度反感和怨恨的是,劝募官们的腐败堕落日甚一日,恐怕已经没有任何希望能够让他们变好。有鉴于此,兹下令:从今以后,在基督宗教世界的任何一个地方,他们的称谓和职业都将被绝对废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他们再行使此类职务。(以前)给予教堂、修道院、医院以及其他某些宗教团体的那些相关的特权均一概废止;以前)给予某些个人的那些相关特权,不论持有者拥有什么样的地位、身份和职位,均一概废止;和这个问题相关的那些习俗,即便已经非常古老,亦应全部废止。然而,对基督信徒的大赦以及其他各种圣宠又不能由于上述原因而被剥夺,为此,兹下令:在今后,将由当地教长在合适的时间向人们宣布给予大赦和圣宠,并从当地教区参议会中选派两名成员协助教长进行这一工作。同时还要赋予他们以下述权力,即:虔诚地收取奉献给他们的那些施舍物和慈善捐赠,但他们自己不得从中收取报酬;这样的话,所有人就都可以明白,对教会的这些神圣财富进行管理,不是为了获利,而是为了虔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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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站时间:2006-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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