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规定并宣布:下次会议将在圣母始孕无玷瞻礼 80 之后的那个星期四举行,亦即本年度的 12 月 9 日 81 举行,但本届神圣大公会议有权提前举行该次会议。关于改革之事,现已决定将第 6 章问题延展到下次会议上解决。其余各章亦早已着手准备 82。在下次会议上,将商讨第 6 章以及其余各章问题,并解决与之相关的其他一些事项。在全员集中进行的讨论会上,如果有人能够及时地就某些教义问题提出建议,那么,假如建议可行且时间许可的话,(下次会议)也可以处理一些教义问题。
原先规定的下次会议召开时间后被提前 83。
第二十四次会议注释
1. 在沃特沃斯的这个译本中,该法令没有分段。现根据施罗德的译本,将之分为 3 个自然段。
2. 指亚当(Adam)。
3. 《创世纪》2:23-24。另见《玛窦福音》19:5-6;《马尔谷福音》10:6-9;《厄弗所书》5:31。
4. 《玛窦福音》19:6。另见《马尔谷福音》10:8。
5. 《玛窦福音》19:6。另见《马尔谷福音》10:9。
6. 《厄弗所书》5:25。
7. 在中文版以及中英文对照版《圣经》中,这句话的表述和该法令中引用的圣经文字有一点出人,和“伟大的圣事”(great sacrament)相对应的是“极大的奥秘”(great mystery)。
8. 《圣经》中相关言论比较多。《玛窦福音》写道,耶稣基督虽然其本人坚守独身,但他并没有要求自己的门徒以及其他追随者都要遵循这一做法;在“有关休妻的教导”一节中,耶稣对其门徒说过:婚姻是由“天主结合的,人不可分开”;至于独身,耶稣强调,那是某些人“为了天国的缘故”而采取的生活方式,但“这话不是所有人都能领悟的,只有那些得了恩赐的人才能领悟。……能领悟的就领悟吧。”参见《玛窦福音》19:6,11。宗徒保禄在《格林多前书》中亦写道:“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保禄甚至还说道:“其他宗徒、主的诸兄弟以及矶法都拥有信教的妻子,难道我们就没有权利像他们那样也拥有一位信教的妻子陪伴左右吗?”参见《格林多前书》7:9;9:5。在《弟茂德前书》中,保禄对教职的任职条件有这样的表述:作为主教(亦称“监督”),“必须无可指责,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作为执事,必须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好好管理儿女和自己的家”。参见《弟茂德前书》 3:2,12。另外,在《弟铎书》中,保禄也做了同样的表述,见《弟铎书》1:6。
9. 《圣经》言:“上主对梅瑟说,你晓谕以色列人说,我是上主你们的神,你们从前住的埃及地,那里人的行为,你们不可效法,我要领你们到的迦南地,那里人的行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们的恶俗行。你们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上主你们的神。所以,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我是上主。你们都不可露骨肉之亲的下体,亲近他们。我是上主。不可露你母亲的下体,羞辱了你父亲。她是你的母亲,不可露她的下体。不可露你继母的下体,这本是你父亲的下体。你的姊妹,不拘是异母同父的,是异父同母的,无论是生在家生在外的,都不可露她们的下体。不可露你孙女或是外孙女的下体,露了她们的下体就是露了自己的下体。你继母从你父亲生的女儿本是你的妹妹,不可露她的下体。不可露你姑母的下体,她是你父亲的骨肉之亲。不可露你姨母的下体,她是你母亲的骨肉之亲。不可亲近你伯叔之妻,羞辱了你伯叔,她是你的伯叔母。不可露你儿妇的下体,她是你儿子的妻,不可露她的下体。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体,这本是你弟兄的下体。不可露了妇人的下体,又露她女儿的下体,也不可娶她孙女或是外孙女,露她们的下体,她们是骨肉之亲,这本是大恶。你妻还在的时候,不可另娶她的姊妹作对头,露她的下体。”见《肋未纪》18:1-18。在《肋未纪》第 18 章“性的伦理”中,对性行为(如同性恋问题、变态性交问题等)做了规定;还有其他一些规定。详见《肋未纪》18:19-30。
10. 《圣经》言:“你们所遇见的试探,无非是人所能受的。天主是信实的,必不叫你们受试探过于所能受的;在受试探的时候,总要给你们开一条出路,叫你们能忍受得住。”见《格林多前书》10:13。
11. 参见本次会议《关于婚姻改革之法令》中的第 10 章“在某些时段,不得举行隆重的婚礼”。
12. 指 1215 年由教宗英诺森三世(Innocent11,1198-1216 在位)下令召开的四次拉特朗大公会议(Fourth Lateran Council)。
13. 结婚预告(banns):根据天主教会的传统,男女双方在订婚之前,要在教堂中将自己的姓名及相关信息公布出来,以听取意见。
14. 本章法令中的最后 4 个自然段是原书中的分段,其余的分段是中译者根据法令内容进行划分的,特此说明。另外,在施罗德的英译本中,该章法令没有分段,见施罗德译本 183-185 页。
15. 秘密婚姻(clandestine marriage.亦写作 secret marriage),又称“良心婚姻”。根据天主教会的某些习惯做法,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经主教允许,男女双方可以秘密结婚,而不需要征得父母的同意和公众的承认,但必须要有证婚司铎及两位证人在场,有关人员对这一婚事应予以保密。新教改革家们认为,这种婚姻流弊甚多,由于这种婚姻具有很大的隐秘性,重婚、多婚的现象时常发生。因此,新教方面对此予以严厉谴责。马丁•路德曾写有《父母不应包办压制儿女婚姻,儿女不应背着父母自结姻缘》一文,提倡长辈与晚辈之间应该协商谅解。不过,在具体实践上,情况并不理想,没有家长的同意签字,由新教掌握的婚姻登记处往往不给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这就使得家长在实际上控制了儿女的婚姻。而且,新教视婚礼为大事,强调必须公开举行婚礼并有人证婚,才能完成婚姻。
16. 四次拉特朗会议(1215 年)共制定了 71 条教规,其中 51 条的标题便是“禁止秘密婚姻”,该条文中有这样的规定:“遵循我们之诸位先任的足迹,我们完全禁止秘密婚姻,禁止任何一位司铎出席这类婚礼。我们规定,要将在某些地区实行的下述特殊习俗推广至其他地区,即:在缔结婚约之前,要由司铎在教堂中公开宣布这些婚约;而且,事先还要确定一个合适的时间以检测该项婚姻是否存在法律规定中的禁止因素,在这个时间内,不论是谁,只要他想提出异议,或者说只要他能够提出异议,均可以畅所欲言。”
17. 神亲(spiritual relationship),亦称“神修关系”、“精神关系”。按照教会的传统说法,一个人除了与自己的父母或子女存在血缘关系之外,还要与其他特定之人保持神亲,在这些人的协助之下,可以使自己的身心得到修持,进而达到终极圆满之境界。就单个人而言,能够帮助自己善度灵修生活的有神亲之人主要就是代父(godfather)、代母(godmother)以及为自己施洗之人(主教或司铎)和为自己施行坚振礼之人(主教、司铎或代父母)。
18. 在天主教传统上,人与人之间所订立的神亲比较混乱,对是否能够订立神亲也存在各种各样的规定。这份法令把可以建立神亲的人员范围做了严格限制,除法令中所规定的情形之外,其他人之间都不存在神亲。既然如此,过去就其他人之间建立神亲所作的各种规定自然也就没有存在下去的理由,实际上,这是一种“皮”与“毛”的关系。
19.良风(public honesty,亦称 public decency 或 good morals),是天主教会在婚姻问题上的一个专门术语,指由姻亲关系或准姻亲关系引起的对缔结婚姻方面的限制,如姻亲关系或准姻亲关系的亲等(degrees)在其所定范围之内,则不许缔结婚姻。
20.“良风”传统虽然具有教会色彩,但其渊源却在于古代罗马法。根据罗 马法的规定,只要一桩婚姻被确定为有效婚姻(不论当事人是否完婚),双方家族就构成了姻亲关系;那么,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直系亲属而言,不论他们与当事人的亲等有多远(即不论向上或向下延伸多少代),他们之间都不得缔结婚姻;如果是当事人的旁系亲属,禁婚的范围则限定在两个亲等之内。另外,根据罗马法,还存在一种“准姻亲关系”,在这种关系下,为了维护道德教化,相关之 人在婚姻方面也要受到限制,如:1.一个男人与其继女之间不得结婚,一个女人与其继子之间亦不得结婚。2.一个女人与其丈夫的父亲不得结婚,如果其丈夫此 前结过婚并已有儿子,此女人亦不得与丈夫的这个儿子结婚;反之亦然,即:一个男人与其妻子的母亲不得结婚,如果其妻子此前结过婚并已有女儿,此男人亦不得与妻子的这个女儿结婚。3.纳妾或蓄养情妇亦会造成事实上的姻亲关系,有这种关系者,双方在缔结婚姻时亦应遵守前述有关姻亲方面的规定。在特利腾会议之前的数百年中,罗马教会基本上就是遵循罗马法的有关规定来处理这一问题的,只不过教会用了“良风”这样一个新的名词而已。关于“良风”传统在天主教会内部确立的时间问题,学术界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是教宗卜尼法斯八世(Boniface VIII,1294-1303 在位)将之确立为教会规范的。但更多的 人认为,这一规范并不是通过某一具体法令而确立的,而是由 12 世纪即已存在 的习俗渐渐演变来的。特利腾会议认为这种规范不仅极为烦琐,而且会带来很多问题,因此决定予以废除。
21. 私通(fornication),主要是指未婚男女之间的私通,或其中一方为未婚者、一方为已婚者之间的私通。
22. 指 3 章中所说的:“如果将禁婚的亲等定得更远的话,这类禁令就将无法得到遵守,即便得到遵守,也会产生诸多危害。”
23. 二十五次会议还将对蓄养情妇问题作进一步规定。详见二十五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 14 章。
24. “吾主耶稣基督将临期”(the Advent of our Lord Jesus Christ),指耶稣诞生之前的四个星期,按照教会传统,在此期间,要做好各种准备,以迎接耶稣的来临。
25. 主显节(the Epiphany),亦称“三王来朝瞻礼”。《圣经》有言:耶稣降生时,曾借异星显现给东方贤士(三博士、三王)。天主教会于每年的 1 月 6 日举行主显节,以纪念耶稣首次与非犹太人接触。
26. 圣灰日(Ash Wednesday),亦译为“圣灰礼仪星期三”,复活节前的四十天(周三),这一天也就是四旬期(Lent,亦称“封斋期”、“预苦期”或“封斋期”)的开始。“圣灰日”原是古代以色列人的传统,他们在头上撒香灰(通常是棕树枝烧成的灰)以象征忏悔的决心。教会在教徒额上以“圣灰”画十字,其意在于鼓励信徒们相信福音,同时是为了提醒信徒:人“本是尘土,仍要归于尘土”(见《创世纪》3:19),圣灰日之后就是为期四十天的封斋期。在这期间,教会鼓励信徒借助于祈祷、斋戒与慈善活动,从个人欲念中解脱,转而关怀他人,并准备迎接复活节。
27. 复活节八日庆期(the octave of Easter),指复活节之后的八天。“八日庆期”(octave),即祝耶稣复活纪念日。连续 8 天的节期。按照天主教传统,在复活节之后,还要继续庆贺 8 天。
28. “主的殿堂”(the house of the Lord,亦称为“神的家”、“主的家”、“神的殿”或“主的殿”),?狭义上指教堂,广义上指天主教会。这里当指天主教会。《圣经》言:“我必领他们到我的圣山,使他们在祈祷我的殿中喜乐。他们的燔祭和平安祭,在我坛上必蒙悦纳,因我的殿必称为万民祷告的殿。”见《依撒意亚书》56:7。另,《圣经》言:“经上记着说:我的殿必称为祈祷的殿,你们倒使它成为贼窝了。”见《玛窦福音》21:13。
29. 这里指的是主教。按照圣职的划分,主教即为最高级别的圣职。特利腾会议基本上是由各地主教参加的会议,因此,主教们特别注重对自身权威的界定,而且强调主教在各自教区内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30. 在此前举行的特利腾历次会议上,有很多次论及主教任职资格问题,其中比较重要的如六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 1 章;七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 1 章和 3 章;二十二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 2 章。
31. 信师宣督(the perfession of faith,亦称“信德宣言”或“信仰宣言”。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委任晋升),教会会要求当事人公开宣布自己承认教会的信仰或训诲。
32. 沃特沃斯版本中没有这句选,但她罗德版本中却有这一表述。见施罗御《特利腾大公会议教授法令案》, 151 页。
33. 圣座御前会议(conaiasory),亦称“教议会上院”,由教宗主持,参加者应为枢机。
34. 枢机(cardinal),包括主教级枢机,司铎级枢机和助祭级枢机三种,现在通常都以主教充任枢机,因而一般会将“cardinal”翻译为“枢机主教”(因其曾红衣,戴红帽,又有“红衣主教”这一俗称),枢机主教其同组成枢机团(cellege of candnals),负责选举教宗,枢机只是一种荣衔,不是教会圣职的一个等级,也不是一个独立的主教职衔。
35. 《圣经》言:“圣神立你们作全群的监督,你们就当为自己谨慎,也为全群谨慎,牧养天主的教会,就是他用自己血买来的。”见《宗徒大事录》20:28。
36. 这一规定在于明确总主教(metropolitan)和其他主教(bishop)之间的关系。在一个教省之中,总主教为主席,其他主教均为教省附属主教(suffragan bishop),亦即教区主教。虽然说总主教有权从教义和纪律等方面对附属主教进行监督,但对附属主教并无治理权。
37. 从权限上说,总主教(archbishop)和总主教(metropolitan)没有什么原则性的差别,因此,“archbishop”有时也被译为“总主教”。一般认为,这两个名称有着不同的历史渊源,“archbishop”源于希腊传统,“metropolitan”源于俄罗斯传统。有的时候,“metropolitan”和“archbishop”还会合在一起,称“metropolitan archbishop”(总主教、大都市主教)。在教职权限问题上,拉丁天主教会和希腊东正教会有着比较明显的差异。天主教徒认为,教会里看得见的最高首领是教宗,教宗是“天主教会的主教”,是基督宗教传统的阐释者,是主教统一的象征。其他的主教是他的副手。但是,东正教教会则认为所有的主教都是平等的,主教头衔上的区分(patriarch,archbishop,metropolitan, bishop)只适用于教会或不同教会间的行政管理,并不针对主教的本质。
38.总执事(archdeacon),亦称“总六品”。在教会初期,主教便开始任命这类教职人员,其主要职责在于协助主教处理教区事务。到了中世纪,总执事的权力逐渐增大,因此经常发生总执事滥用职权之事。这份法令以及后面的几份法令( 12 章、 13 章以及二十五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 14 章)对总执事的职权以及资格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39.总本堂神父(dean),亦称“总本堂司铎”或“总铎”。一个教区可划分为若干总堂区,总堂区之下又可分为若干(本)堂区。
40. 这里是指由教宗英诺森四世(Innocent IV,1243-1254 年在位)发起召开的一次里昂会议(First Council of Lyons,1245 年),会议上制定出 27 条教规,其中 3 条是关于削减司法诉讼案开支问题的。
41. 详见五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 2 章。
42. 参见本次会议《关于婚姻改革之法令》 10 章中的相关注释。
43. 参见十三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 8 章“牵涉到主教的那些重大案件将由教宗审理”。当时的这一规定简单而笼统,因此二十四次会议对之予以细化。
44. 详见十三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 6 章和 7 章。
45. 指由教宗英诺森三世(Innocent III,1198-1216 年在位)主持召开的四次拉特朗大公会议(the Fourth Lateran Council,1215 年)。会议通过了由教宗事先组织拟定的 70 项教规法令,其中第 35-49 条涉及案件审判问题。
46. 《要理问答手册》(catechism),亦称“教理问答”“要理问答”或“教理书”,以同答形式对基本教义以及伦理规范进行讲解的手册。特利腾会议👉十八次会议(1562 年 2 月 26 日)决定编写一本天主教会《要理问答手册》。二十四次会议(1563 年 11 月 11 日)的这份法令仍将之列在会议的工作计划之中,但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在特利腾会议闭幕当日(1563 年 12 月 4 日),会议颁布文件,决定将制定《要理问答手册》之事留给罗马教宗去处理。会后,庇护四世委派四位神学家着手编撰工作,并任命三位枢机负责监督工作。《要理问答 手册》的原始版本用意大利方言写成(1564 年);随后,由人文主义学者尤里乌 斯•鲍吉亚努斯(Julius Pojianus)和保禄•马努蒂乌斯(PaulusManutius)将之译 为古典拉丁文;1566 年,《要理问答手册》以意大利文和拉丁文同时出版。这本 手册由四部分组成,即“宗徒信经”(Tbe Apostles'Creed)“圣事”(The Sactatnents)、 “十诫”(The Decalogue)和“祈祷文,以天主经为主”(Prayer, especially 'The Lotd's Prayer)。在随后四个多世纪中,《要理问答手册》在天主教会中享有重要 地位。1992 年,天主教会制定出新的要理问答手册(Catechismofthe CatholicChurch,汉译为《天主教教理》)、原有的《教义问答手册》才退出历史舞台。
47. 参见二十二次会议《关于弥撒圣祭之教义》 8 章。
48. 公开犯罪之人(public sinner):“publie sinner”可以包含两层意思,一种是指当着别人的面公开犯罪的罪人”)。从这份法令的内容来看,“public sinner”应该包含以上两个方面的含义。
49. 公开补赎(public penance),亦称“明补赎”,指当众做补赎。与之相对的是“secret pen ance”(秘密补赎)。
50. 听告司铎(penitentiary),亦称“听告解司铎”或“教诲
师”。
51.指宗徒保禄。
52. 这份法令所说的宗徒保禄之言与《圣经》中的表述有一定的差异。《圣经》中的原文是:“控告长老的呈子,非有两三个见证就不要收。犯罪的人,当在众人面前责备他,叫其余的人也可以惧怕。”见《弟茂德前书》5:19-20。《圣经》没有对犯罪的特征(公开的或是私密的)作出区分,亦即,对于所有的犯罪之人都可在“公开场合”进行“责备”。但是,这份法令强调只有“公开”犯罪者,才适用这一惩罚手段。
53. 详见六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 4 章;七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 8 章。
54. 详见二十一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 8 章。
55. 总书记官(Protonotary),亦称“高级书记”,此职位可以是实职,亦可是虚职(荣衔)。这里指的是荣衔;辅祭官(Acolyte),小品圣职中的四品,其本职是协助司铎举行弥撒圣祭,该圣职如今已被取消;巴拉丁伯爵(Count Palatine),“palatine”意为“宫廷官吏的”、“享有王室特权的”。“Count Palatine”意即“在领地内享有王权的伯爵”;王家专职司铎(RoyalChaplain),专门负责管理王室私用小教堂的司铎。
56. 献身人士(oblate),指住在修道院之中、遵守修会规则但没有正式加入修会的信徒。
57. 在教宗英诺森三世(Innocent III,1198-1216 年在位)主持召开的👉四次拉特朗大公会议(the Fourth Lateran Council,1215 年)上,通过了 70 项教规法令,其中 57 条涉及特权问题。
58. 关于圣若翰骑士团,参见二十三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 18 章中的相关注释。
59. 指教宗尤金四世(Eugenius IV,1431-1447 年在位)。关于其制定的教规,参见二十三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 1 章中的相关注释。
60. 指 1179 年 3 月召开的三次拉特朗会议(the Third Lateran Council)。这次会议由教宗(2)亚历山大三世(Alexander III,1159-1181 年在位)召集并亲自主持,会议的主要成果是制定并颁布了 27 条教规。参见七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一章中的相关注释。
61. 关于总执事(archdeacon),参见二十四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 3章中的相关注释。
62. 担任某一圣职的时间至少要达到六个月。关于各种任职资格,详见七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 1 章;二十二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 2章。
63. 数铎共管教堂(collegiate church),亦称联合教堂或大圣堂,指由数位司铎共同管理的教堂。
64. 卜尼法斯八世(Boniface VIII),罗马教宗,1294-1303 在位。
65. 参见七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 6 章、 7 章;十四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9 章;并参见下文中的有关内容(如二十四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 15 章)。
66. 参见七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 6 章。
67. 杜卡特(ducat),威尼斯货币名称,中世纪及近代欧洲许多国家通用的硬通货,多为金币。关于杜卡特这种货币在当时的使用情况,参见四次会议《关于圣经版本及使用之法令》中的相关注释。
68. 参见七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 2 章。
69. 关于“代管”(in commendam)问题,参见六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2 章中的相关注释。
70. 参见第七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 4 章。
71. 教会世有教堂(patrimonial church),指自古以来就是属于教会财产的那种教堂。
72. 受赠教堂(receptive church),指由平信徒捐赠给教会的那种教堂。
73. 此前已有相关规定,只是比较笼统而已。参见七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 13 章。
74. 二十五次会议还将有进一步的规定。参见二十五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 9 章。
75. 也就是说,主教或其代理(副主教)虽然是整个考查工作的主持,但在正常情况下并不参加投票,但如果出现文中所述的情况,则可参加投票。
76. 默存心中(mental reservation),亦称“意中保留”或“心中保留”,指说话者或写作者的原意与其表面意思不尽相同;在这里是指教宗通过委婉的方式将某某领薪圣职或其他职位指派给某某人的那种隐讳做法。
77. 关于总本堂神父(dean)和总执事(archdeacon),参见二十四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 3 章正文及相关注释。
78. 即 1562 年 1 月 18 日召开的那次会议,是庇护四世重启特利腾会议之后的一次会议。从整个特利腾会议行程而言,则是十七次会议。
79 见十七次会议《关于召开(特利腾)大公会议之法令》。
80. “圣母始孕瞻礼”(the Conception of the Blessed Virgin Mary),时间是每年的 12 月 8 日。该瞻礼早在公元 7 世纪就已产生,但在初始的时候,该瞻礼本身并没有涉及圣母玛利亚与原罪之间的关系问题。1477 年,教宗西斯都四世(SixtusIV,1477-1484 年在位)颁布谕令,决定设立圣母无原罪始孕瞻礼,但天主教世界对此仍存有诸多异议。到了 1854 年,教宗庇护九世(Pius IX,1846-1878年在位)再次正式宣布圣母玛利亚受孕之时未受原罪玷污;此后,“Concep tion of the Blessed Virgin Mary”加入“1mmaculate”一词,成为所谓的“无原罪瞻礼”、 “无染原罪瞻礼”或“无原罪始胎瞻礼”。另外,在一年中有很多节日,根据节日的重要性,教会把这些节日分为庆节(solemnity)、瞻礼(Feast)和纪念日(Memorial)。不过,在俗界,人们经常将之通称为“某某节”。
81. 即 1563 年 12 月 9 日。
82. 指将在下次会议(二十五次会议)上公布的有关教会改革的那些法令,其中 6 章仍然是有关主教巡访权问题的,因与会者存在分歧,故被纳人下一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当中。
83. 在特利腾会议的最后阶段,与会者中的绝大多数都希望尽早结束会议,其中法国方面的代表表现尤为激烈。在二十四次会议结束后的二天(即 1563年 11 月 12 日),法国方面就强烈要求立即结束特利腾会议。1563 年 12 月 2 日,会议组织者宣布,将二十五次会议的召开日期提前,即:12 月 3 日开始,12月 4 日结束;不过,在对这一决定进行表决时,仍有 14 位代表投了反对票(其中主要是西班牙方面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