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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利腾大公会议文献(传统弟兄录入 Lily姐妹校阅)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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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宗保禄三世就召开特利腾大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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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至圣的告解圣事和终傅圣事之法
·关于终傅圣事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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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傅圣事之教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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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次会议 关于本次会议延期之
·第二十次会议 关于本次会议延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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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圣体的两种形式以及儿童领圣体
·关于两种形式之圣体圣事以及儿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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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弥撒圣祭(绝罚企图改变传统拉
·关于举行弥撒时应遵守之事和应避免
·关于改革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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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圣事之教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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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届大公会议闭幕并提请教宗对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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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美天主
·对特利腾会议成果的确认
·庇护四世就确认特利腾大公会议所颁
·读后感:特利腾神圣大公会议和梵二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关于(有关人士)提请使用圣爵问题之法令
关于(有关人士)提请使用圣爵问题之法令
浏览次数:624 更新时间:2023-5-28
 
 

关于(有关人士)提请使用圣爵问题之法令

 

此外,在另一个场合,人们还提出了另外两个问题,但当时尚未对之进行讨论。这两个问题是:

(其一),既然神圣的天主教会已经以法令的形式规定,俗人以及没有正在主持祭礼的圣职人员只需领受以面饼形象呈现的圣体即可,那么,促使神圣的天主教会作出这一规定的理由是否已经令人信服到了可以再进一步作出下述规定,即:不论在什么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得再使用圣爵。

(其二),假如说赋予某个民族或某个国家使用圣爵之权是可以考虑的而且也是与基督之爱相符的,那么,是否应该在具备某些条件下才可赋之以这样的权利,(如果是的话),这些条件又是什么。在上一次全体会议上,本届神圣大公会议曾作出决定,将之留待其他更合适的时间再作审察和规定 37。本届神圣大公会议从请求方的利益考虑,希望能以最好的方式为他们提供救赎途径。因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兹颁令:整个这件事应该呈交给我们的至圣之主 38 去处理,根据本法令,这件事就算已经明确呈交上去;依据其独有的审慎,至圣之主将会作出判断,如何处理才会有助于整个基督宗教世界,才会有益于请求准许使用圣爵的那些人。

 

关于下次会议的通告

 

此外,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还要宣布,下次会议的时间定在诸圣节八日庆期之后的那个星期四,亦即 11 月 12 日 39;在下次会议上,将就神品圣事和婚姻圣事等问题发布法令。

(预定于 1562 年 11 月 12 日举行的第二十三次)会议一直延期至1563 年 7 月 15 日 40。

 

 

第二十二次会议注释

1. 弥撒圣祭(the Sacrifice of the Mass),实际上也就是人们平常所说的圣体圣事,教会初期称作“分饼礼”,公元  604  年以后始称“弥撒”(Mass)。“Mass”源于拉丁文“Missa”,采自圣体之礼结束时遣散会众时的那句话“Ite Missa est”,意即“弥撒礼成”。作为天主教会的最高圣事,圣体圣事(弥撒)一直受到教会的高度重视,同时,有关这一圣事的内涵和具体操作也一直存在诸多争议。特利腾大公会议在 1551 年 10 月 11 日的十三次会议和👉二十一次会议上已经对之作出过许多具体规定,在二十二次会议上又作了进一步规定。

2. 详见十七次会议《关于召开(特利腾)大公会议之法令》中的相关注释。

3. 旧约(the former Testament),指天主与以色列人所订立的盟约。与之相对的是新约,即耶稣基督以圣父的名义与人类所订立的盟约。

4. 肋未人(Levites),按照旧约圣经所言,肋未人是古代以色列 12 支派之一,其祖先是雅各伯的👉三子肋未(levi)。梅瑟律法规定,肋未人专司圣职,供奉天主;圣所、圣殿的一切要职均由他们充任,一切圣物均由他们看管。

5. 完美(perfection),亦译“全德”、“完全”、“成全”或“十全十美”。按照基督信仰,完美原本是天主的属性,只有天主是完美无缺的;但是,人也应该追求这一美德,《圣经》言:“你们要完全,像你们的天父完全一样。”见《玛窦福音)5:48。

6. 默基瑟德(Melchisedech,亦写作 Melchizedek),旧约圣经中的人物。按照《创世纪》所言,默基瑟德是耶路撒冷之王,是“至高天主的司祭”。四王和五王交战,东方四王打败五王,并掠夺大量财物而去,亚巴郎于是带人追讨,结果夺回被劫财物。默基瑟德带着酒和饼来迎接亚巴郎,亚巴郎则将所得财物的 1/10 送给了默基瑟德。

7. 《圣经》言:“从前百姓在肋未人司祭职任以下受律法,倘若藉这职任能得完全,又何用另外兴起一位司祭,照默基瑟德的等次,不照亚郎的等次呢?……他成为司祭,并不是照属肉体的条例,乃是照无穷之生命的大能。因为有给他作见证的说:你是照着默基瑟德的等次永远为司祭。先前的条例,因软弱无益,所以废掉了,(律法原来一无所成)就引进了更美的指望;靠这指望,我们便可以进到天主面前。……那些成为司祭的,数目本来多,是因为有死阻隔,不能长久。这位既是永远长存的,他司祭的职任就长久不更换,凡靠着他进到天主面前的人,他都能拯救到底;……他不像那些大司祭,每日必须先为自己的罪,后为百姓的罪献祭;因为他只一次将自己献上,就把这事成全了。”见《希伯来书》7:11-27。

8. 见《圣咏》110:4。

9. 见《路加福音》22:19;《格林多前书》11:24-26。12-14。

10.关于逾越节(Passover)以及以色列人逃出埃及的经过,详见《出谷记》

11.见《哥罗森书》1:13。

12.玛拉基亚(Malachias,亦写作 Malachi),《玛拉基亚书》在其开请有“上主借玛拉基亚传给以色列的默示”这样一句话,因此,有人认为玛拉基亚是人名。但是,也有人认为,“玛拉基亚”在希伯来语中的意思是“传达天主意志的人”或“我的使者”,“玛拉基亚”只是其音译,因此,“玛拉基亚”具体何指,目前尚无定论。

13.《圣经》言:“万军之上主说:从日出之地到日落之处,我的名在外邦中必尊为大,在各处,人必奉我的名烧香,献洁净的供物,因为我的名在外邦中必尊为大。”见《玛拉基亚书》1:11。

14.《圣经》言:“外邦人所献的祭是祭鬼,不是祭天主。我不愿意你们与鬼相交,你们不能喝主的杯又喝鬼的杯,不能吃主的筵席又吃鬼的筵席。我们可惹主的愤恨吗?我们比他还有能力吗?”见《格林多前书》10:20-22。

15.旧约圣经中有不少此类记载,如《创世纪》中写道:“有一日,加音拿地里的出产为供物帮给上主;亚伯尔也将他羊群中头生的和羊的脂油献上”;“亚巴郎就在那里为向他显现的上主筑了一座坛……他在那里又为上主筑了一座坛,求告上主的名。”见《创世纪)4,3-4;12:7-8.

16.《圣经》言:“我们只管坦然无惧地来到施恩的宝座前,为要得怜恤,蒙恩惠,作随时的帮助。”见《希伯来书》4:16。

17.弥撒常典(Canon of the Mass,其意等同于 Eucharistic Prayer),

亦译“弥撒规程”、“弥撒正则”或“弥撒经”。弥撒常典是弥撒过程中的不变部分,包括颂谢词和弥撒经,弥撒经则包括祷词、成圣体、成圣血、圣三颂等等。

18.《圣经》言:“惟有一个兵拿枪扎他的肋旁,随即有血和水流出来。看见这事的那人就作见证——他的见证也是真的,并且他知道自己所说的是真的——叫你们也可以信。”见《若望福音)19:34-35。

19.关于“民众”(people,或“多民”,peoples)和“众水”(waters),《圣经》中有这样的表述:“你到这里来,我将坐在众水上的大淫妇所要受的刑罚指给你看”;“你所看见那淫妇坐的众水,就是多民、多人、多国、多方”。见《默示录》17:1,15。

20.见《耶肋米亚哀歌》4:4。

21.见《路加福音》22:19;《格林多前书》11:24-26。

22.《圣经》言:“懒惰为上主行事的,必受诅咒;禁止刀剑不经血的,必受诅咒。”见《耶肋米亚书》48:10。

23.以生命相送的祭品(life-giving victim),指受难后的耶稣基督的体血。

24.《圣经》言:“无论是淫乱的,是污秽的,是有贪心的,在基督和天主的国里都是无分的。有贪心的,就与拜偶像的一样。”见《厄弗所书》5:5。   

25.指主教或其他教长。

26.该段落的原文是与上一段合并在一起的。从行文格局考虑,现将之单独分段。特此说明。

27.小圣堂(oratory),亦称小教堂。小圣堂有多种形式,如:私用小圣堂(private oratory),指为私人或某一家庭专门设立的小教堂;公开小圣堂(public oratory),指某一修会或社团公用的教堂,一般信徒亦可入内参加宗教礼仪;半公开小圣堂(semipublic oratory),指某一修会或社团专用的教堂。按照教会法,不论哪种小圣堂,都需经过当地教长的批准方可设立。

28.天主之殿(the house of God),指教堂。

29.《圣经》言:“我必领他们到我的圣山,使他们在祈祷我的殿中喜乐。他们的燔祭和平安祭,在我坛上必蒙悦纳,因我的殿必称为万民祈祷的殿。”见《依撒意亚书》56:7。另,《圣经》言:“经上记着说:我的殿必称为祈祷的殿,你们倒使它成为贼窝了。”见《玛窦福音》21:13。

30.该段落的原文是与上一段合并在一起的。从行文格局考虑,现将之单独分段。特此说明。

31.详见👉十七次会议《关于召开(特利腾)大公会议之法令》中的相关注释。

32.副助祭(subdeacon),天主教旧制中的五品圣职,现已取消。

33.维也纳大公会议(the Council of Vienne),指 1311-1313 年在法国南部城市维也纳召开的主教会议,会议由👉一位“阿维农教宗”克来孟五世(ClementV)组织召开。详见七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 15 章中的相关注释。

34.指维也纳主教会议《38 条教规法令》中的 6 条。

35.英诺森四世(InnocentIV),罗马教宗,1243-1254 年在位。1245 年,英诺森四世发起召开里昂大公会议(即👉一次里昂大公会议,First Council of Lyons)。会议结束后,英诺森四世于 1245 年 8 月 25 日公布 22 条教规,其中 16 条和 17 条是有关上诉案问题的。

36.圣经》言:“敬虔加上知足的心便是大利了;因为我们没有带什么到世上来,也不能带什么去。只要有衣有食,就当知足。但那些想要发财的人,就陷在迷惑、落在罗网和许多无知有害的私欲里,叫人沉在败坏和灭亡中。贪财是万恶之根。有人贪恋钱财,就被引诱离了真道,用许多愁苦把自己刺透了。”见《弟茂德前书》6:6-10。

37.详见二十一次会议《关于圣爵的使用问题》。 38.至圣之主(most holy Lord),这里指罗马教宗。                                        

39.即 1562 年 11 月 12 日。

40.二十二次会议结束之后,与会者在一系列问题上展开争论,尤其是在教宗应该享有哪些特权、主教是否应该常驻教区等问题上,争执尤为激烈;不同派别之人包括各自的随从甚至挑起械斗,大打出手。原定于 1562 年 11 月 12日的会议被迫延期。在此期间,两位教宗特使公撒格和赛里潘多又相继病逝于特利腾,会议进程被进一步打乱。在僵持了 8 个多月之后,二十三次会议方才正式召开。另,在二十三次会议上,婚姻圣事问题并未予以讨论,与之相关的法令延至二十四次会议上方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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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站时间:2006-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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