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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利腾大公会议文献(传统弟兄录入 Lily姐妹校阅)列表
·特利腾大公会议始末
·教宗保禄三世就召开特利腾大公会议
·第一次会议 关于本届神圣大公会议
·第二次会议 大公会议期间应循生活
·第三次会议 关于信经之法令
·第四次会议 正典圣经及圣经使用版
·第五次会议 关于原罪之法令
·第五次会议 关于改革之法令
·第六次会议 关于成义之法令
·第六次会议 关于成义之教规
·第六次会议 关于改革之法令
·第七次会议 关于圣事的法令 第八次
·第九次会议 关于休会之法令
·第十次会议 关于休会之法令
·教宗尤里乌斯三世就继续召开特利腾
·第十一次会议
·第十二次会议
·第十三次会议
·关于至圣的圣体圣事之法令
·关于至圣的圣体圣事之教规
·关于改革之法令
·关于推迟阐论与圣体圣事相关的四项
·给予誓反教徒的通行许可
·第十四次会议
·关于至圣的告解圣事和终傅圣事之法
·关于终傅圣事之法令
·关于至圣的告解圣事之教规
·关于终傅圣事之教规
·关于改革之法令
·第十五次会议 关于休会之法令
·第十六次会议 关于暂停本届神圣大
·第十六次 教宗庇护四世就召开特利
·第十七次会议 关于召开(特利腾)
·第十八次会议
·关于书籍的挑选以及诚邀一切人士出
·给予德意志民族的通行许可
·第十九次会议 关于本次会议延期之
·第二十次会议 关于本次会议延期之
·第二十一次会议
·关于圣体的两种形式以及儿童领圣体
·关于两种形式之圣体圣事以及儿童领
·关于圣爵的使用问题
·关于改革之法令
·关于下次会议的通告
·第二十二次会议
·​关于弥撒圣祭之教义
·关于弥撒圣祭(绝罚企图改变传统拉
·关于举行弥撒时应遵守之事和应避免
·关于改革之法令
·关于(有关人士)提请使用圣爵问题
·第二十三次会议
·关于神品圣事之教规
·关于改革之法令
·关于下次会议的通告
·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婚姻圣事之教义
·关于婚姻圣事之教规
·关于婚姻改革之法令
·关于改革之法令(关于主教的)
·关于下次会议的通告
·第二十五次会议
·关于炼狱之法令
·关于炼灵的法令
·关于对圣徒的祈求与崇敬并论及圣髑
·关于修士与修女
·关于改革之法令
·关于次日继续召开本次会议之法令
·关于大赦之法令
·关于餐食的选择,另论及斋戒和节日
·关于“禁书目录”,另论及“要理问
·关于使节的地位
·关于对本届神圣大公会议所颁法令的
·在保禄三世和尤里乌斯三世时期,
·本届大公会议闭幕并提请教宗对会议
·众教长在会议结束时的颂谢词
·赞美天主
·对特利腾会议成果的确认
·庇护四世就确认特利腾大公会议所颁
·读后感:特利腾神圣大公会议和梵二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关于改革之法令
关于改革之法令
浏览次数:382 更新时间:2023-5-22
 
 

 

前言:要规劝属下恪尽职守,尤其要规劝那些负有牧灵之责的属下恪尽职守,此乃主教的职责对于属下,不论何人,只要他们违法犯科,都要对之进行斥责,这是主教的应尽之责。因此,以下之事尤其需要引起主教们的注意,即:必须保证圣职人员特别是那些负有牧灵之责的圣职人员不得成为邪恶之人,而且不得在他们的纵容之下过着混乱无序的生活。这是因为,假如主教允许这些人浸身于邪恶且腐败堕落的生活方式之中,那么,当俗民们违法犯科之时,这些人将如何对他们进行斥责? 80 俗民们一句话就可以将之顶回去:难道可以允许圣职人员比他们更坏吗?如果司铎们所干的事情与他们所要责难的事情是一样的,那么,他们对自己就已无言以对,在此情形下,他们怎么能够心地坦然地去劝诫俗民呢?因此,主教们必须对所有圣职人员提出告诚:不论他们的地位有多高,他们在言行和思想方面都必须要成为那些受托于他们的天主子民的引路人;而且,要牢记《圣经》所言:你们要成为圣洁,因为我是圣洁的81。要让他们与宗徒 82 的教导 83 保持一致,不要得罪任何人,不要让自己的圣职工作受到指责;而且,在一切事情上,都要展示自己作为天主之仆的风貌,以免先知的说法在他们身上应验,即:主的司祭强解我的律法,亵渎我的圣物。84 基督宗教特利腾大公会议的主持人仍是神圣罗马圣座的代表和使85,为了让主教们较为自如地做到上述要求,也为了让他们不得以任何借口说自己无法履行这些要求,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认为,有必要制定并颁布以下宗教法规。

 

👉 1

 

不论何人,在受到禁86 或停职罚 87 之后,如已被禁止在圣职上继续升迁则必须遵守既定禁令如果他们继续晋升圣职,则要受到处罚。

 

作为一名下属圣职人员,值得称颂且比较稳妥的做法应该是对上司表达出应有的忠顺并在低级圣职岗位上勤勉服务,而不是一心想着爬上更高级别的职位,因为后一种做法是很容易让上司产生反感的。对于一名下属来说,如果对他有直接领导权的教长已经禁止他晋升圣职,或者,如果其教长已经暂停了他的圣职或宗教职位及身份,那么,不论这种禁罚或停职罚是基于何种原因(即便是因为当事人犯了某种秘密的罪过)作出的,也不论是基于何种方式(即便是基于司法程序以外的方式)作出的,其他任何人都不得违背上述教长的意志而向当事人颁发任何的晋职许可证,亦不得向之颁发任何的恢复其原有圣职、级别、身份和荣誉的许可证。

 

👉 2

对于主教而言,如果某人不是自己的属88那么,即便此人是该主教的家仆,主教亦不得在没有得到此人所属教长明确同意的情况下而赋予他以任何的教职,否则,主教和受职之人都将受到既定的惩

 

有一些地方教会是位于无信者地区89。在这些地区,有些主教既没有圣职人员,也没有基督徒民众,他们几乎就是居无定所的流浪者,他们所要寻找的并不是基督珍爱的子民,而是去找寻本属其他人,但又不知自己牧人是谁的那些羊群。他们发现,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已经对他们这类人作出过如下规定,即:在其他人的教区内,如果没有得到当地教区教长的明确许可,他们便不得行使主教职权;即便得到当地教区教长的许可,他们在行使主教职权时的施及对象也只限于该教区教长的属下 90面对这一禁令,他们却胆大妄为,规避并藐视相关法律,其做法是,挑选一个不受任何教区管辖的地方,将之冒充为自己的主教辖地;对于前来投靠他们的那些人,即便是没有自己主教或其他各类教长的推荐信,他们也会不分青红皂白地为之贴上圣职人员的标签,甚至还会将之擢升为司铎。于是,下述情形就已变成了司空见惯之事。即:所委任的这些人几乎没有合格的,他们既训练无素又愚味无知,而且,这些人本来就是因为无能且不配从事圣职工作而被自己的主教们弃之不用的;因此,他们既不能正确履行那些神圣的职务,也不能正确主持教会的各项圣事。有鉴于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规定,对于被称为领衔主教的那些人而言,即便他们的常住地或暂居地不属于任何教区且享有豁免权,即便他们常住或暂居在某某修会的修道院中且不论该修会有什么样的来头,虽然他们曾被赋予某些特权,即:在一定时期内,对于前来投靠他们的那些人,他们有权予以擢升,但是,在涉及另外一名主教的属下之时,如果没有该主教的明确同意,或者没有该主教颁发的授职委托书,那么,即使领衔主教声称当事人是他的家仆而且平时都是围着同一张桌子吃饭,领衔主教也不得依据那些特权而擢升他们的教职,也不得委任他们出任大品或小品圣职 91,即使是剪发礼 92,他们亦无权施行。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被依法停职一年,此间不得行使主教职权;与此相似,受到擢升的那些人亦将被停止行使相关圣职,停职时间的长短由其所属教长视具体情况而定。

 

👉 3

主教下属的圣职人员中,有些人的教职是由他人擢升的;主教如果觉得他们不能胜任工作,则可暂停他们的教职

 

对于主教下属的所有圣职人员而言,尤其是对于在事先未经主教本人考察,而且主教本人未写推荐信的情况下就被他人擢升担任大品圣职 93 的那些人而言,不论是什么样的权威人物擢升他们的,也不论委任者当初是如何认定他们是有能力担当相关教职的,只要主教认为他们不合格,亦即认为他们没有能力履行神圣的职务,或者没有能力施行教会的各项圣事,那么,主教就可以对之作出停职处罚,停职期间不得行使其原先领受的各项圣职,停职时间的长短由主教视情况定;而且,主教可以禁止他们在祭坛上施行圣事,或者可以禁止他们行使任何的圣职职能。

 

👉 4

 

(不论在何时即便是在巡视94 之外,所有圣职人员。(如有过失,都必须接受主教的惩治,任何人不得享有豁免权 95

 

如果其下属做出出格之事,各地教会的教长必须认真对之进行规劝。根据教会法规的要求,并依据本届神圣大公会议所颁之律令,任何一位圣职人员都不得以享有各种特权为借口而不受教长的司法管辖。不得以享有特权为借口而不接受(教长的)察访、处罚和规劝。所有的教区圣职人员,不论他们享有什么样的豁免权,只要他们做事出格,犯有罪过、玩忽职守,就将接受(当地)教长司法权的管辖。如果教长是常驻于当地教会的,那么,只要有必要,而且不论在什么时候,即便是在巡视期之外,作为罗马圣座在此类事务上的代表,教长都有权对他们进行规劝和处罚。所有的豁免、声明、习俗、判决、暂约和协议都只对其始创者有约束力;而对于以上所说的这些圣职人员以及他们的亲戚、专职司铎 96、家仆、代理人以及与所谓享有豁免权的圣职人员有关的其他一切人等,上述东西均属无效。


 

👉 5

 

保护人的司法权限要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

 

此外,有各式各样的人会作出如下表白,即:在自己的财物、财产和权利问题上,他们受到了花样繁多的不公正对待,让他们尝尽了无数的苦恼。他们会以此为借口,依据财产委托保护97 而委任一些审判官,从而让这些审判官们为他们提供保护并为他们进行辩护,以使他们免受上述那些苦恼和不公正对待;同时,通过这一方式,还可以维持并保证他们对自己的财物、财产和权利拥有真正的所有权或准所有权,从而使自己在这类问题上不再受到骚扰。然而,他们却会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对这些财产委托保护状进行歪曲,从而使其内容具有邪恶的含义,而这一含义已与捐赠者的本意大相径庭。因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规定,不论财产委托保护状中有什么样的条款和判令,不论被委任的审判官是何许人物,不论保护状是以其他什么借口或幌子而被赠予当事者的,也不论当事者具有什么样的地位和处于什么样的状况(即便是教区或修会的参议会,任何人都不得凭借这些财产委托保护状而不受以下制约,即:在刑事案件成混合型案件中,所在地区的主教或其他普通上司都可以对之提出指控和传唤,都可以对之进行审查并提起诉讼;而且,即便当事人因特许而拥有某些权力,也不影响由普通审判官对之进行传唤。在民事案件中也是一样,如果当事人是原告,那么,假如他利用对他负有保护义务的审判官对其对手进行审判,那这将是绝对不合法的做法,在他处于被告方的那些案件中,有时会发生下述情况,即:对于由他挑选的保护人(审判官,原告宣称对之表示不信任;或者,审判官之间,即充当保护人的审判官和教区教长之间,会在司法权限问题上产生争执。遇有这类情形,必须首先以合法的方式挑选仲裁人,让之对以上所说的不信任问题和司法权限问题作出决断,然后,案件的审理才可继续进行。对于当事人的家仆而言,他们往往有利用(主家的)财产委托保护状进行自保的习惯,因此,这类财产委托保护状只对两名家仆有效,余者不得使用这类保护状,而且,这两名家仆必须是自食其力者。另外,不论何人,享受此类保护状之利的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对于负有保护之责的审判官来说,不得拥有任何固定的法庭,否则即属违法行为。至于和工资有关的案件以及涉及赤贫之人的案件,本届神圣大公会议颁布的那一法令依然完全有效 98。不过,至于综合性大学、医学院、文学院、隶属于修士的那些场所以及那些确实履行职责的医院,还有隶属于这些大学、学院、场所和医院的那些人,本届神圣大公会议)没有考虑将之包括在目前这份法令之中,也就是说,上述机构及人员享有完全的豁免权。

 

👉 6

 

根据🎧法令,作为担当大品圣99 或持有领薪圣职的圣职人员,如果其穿着打扮不能与其神品相配,则将受到处罚

 

虽然说(衣着打扮)这一习惯本身并不能造就出圣职人员,但是作为圣职人员,应该总是穿着与其神品相配的服装,这一点还是必需的,这样的话,通过外在衣饰的庄重和体面,他们就可以展示出其内在道德的端正和恰当。然而,在目前这些日子里,有些人已经变得非常的胆大妄为,对宗教是极度的轻视,他们几乎从不在意自己的身份,而且几乎从不顾及圣职人员的荣誉。他们甚至在公开场合也是一副俗人的打扮,从而将脚踩在了不同的道路上,一条是天主之路,另一条是世俗之路。因此,对于下述所有的教会人士,即:担当大品圣职之人,拥有高级身份之人(且不论其是否拥有司法管辖权,持有职位或其他各种领薪圣职之人,不论他们原先享有什么样的豁免权,在主教已对他们进行过告诫之后,甚至说以张贴布告的方式对之进行过告诫之后,如果他们仍然不穿与其神品和身份相配的神职服装,仍然不按照主教制定的法令和训令而穿上得体的神职服装,那么,对于这些人,可以采取而且必须采取停职、停薪的手段,即暂停其神品、职务和领薪圣职,暂停他们对那些领薪圣职之收成、收入和收益的享有权,以此迫使他们(在服饰打扮上照章行事。另外,在被训斥之后,如果他们在这件事上再次犯罪,那么,甚至可以采取褫夺其职务和领薪圣职之方式来对他们进行强制。在这里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要重申并进一步强调克来孟五世 100 在维也纳大公会议 101 上颁布的教规 102 其开头语是“Quoniam”,意为自从




 

 

 

 

👉 7

故意杀人者不得被授予圣职;并论及过失杀人者在何种情况下可被授予圣职


 
  

一个人如果以潜伏伺机的方式而蓄意将其邻居杀死,那么,他就将被带离祭坛(并被处死)103。因此,一个人如果是故意杀人,那么,即便其罪行尚未被普通司法程序所证实,即便他不是公开犯罪而是秘密犯罪,那他也永远不能被擢升担任大品圣职 104;而且,也不能为其提供任何的领薪圣职,即便是那些不负有牧灵之责的领薪圣职,也不可提供给他,否则就是违法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这样的人将永远被排除在任何一种神品,领薪圣职和职务之外。但是,如果(当事人)声称,杀人之事不是故意为之的,而是意外造成的,或者是出于自卫、出于避免自己被打死而采取武力来对抗武力,而结果造成杀人之事的,(如果情况属实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依据某种权利,当事人)还是应该可以获任圣职的,甚至可以获任大品圣职,可以主持祭坛上的圣事,可以获得各种领薪圣职和头衔(当然,在此之前相关案件必须提交给当地的教区首长进行审查,如有必要,还可提交到总主教或离当地最近的主教那里;在对案件没有进行审理的情况下,以(当事人的)请求和辩解在没有得到认可之前,主教或总主教们不得向其授予圣职。

 

👉 8

 

 

不论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特权为借口处罚另外一人属下的圣职


 

 

人有多种多样,其中有这样一些人,其本身已经是实实在在的本 堂司铎,而且有着自己的羊群;然而,他们还要试图管辖其他人的羊 群,而且时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即:他们过度关注于他人的下属, 结果却忽视了对自己属下的照料。有鉴于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决定论何人,即便他具有主教的身份,即便他拥有处罚他人下属之特权,除非有当事圣职人员的主教一同介入,而且该主教必须是常驻于自己 的教会,或者除非有该主教委派的代表一同介入。否则,在其他任何 情况下,都不得对不受自己管辖的圣职人员展开诉讼;尤其是对于那 些担任大品圣职的圣职人员来说,即便他们犯有非常邪恶的罪行如 果不具备上述前提,他人更是不得对之展开诉讼。否则,有关诉论及 其一切结果都将完全无效。

 

👉 9

 

不得以任何借口将一个教区的领薪圣职同另外一个教区的领薪圣职合并

 

把教区和堂区明确区分开来 105,这是有充分理由的。每一群羊都配有自己的本堂司铎,所有的次级教堂都配有自己的教堂主管 106每个人都在照料自己的羊群,这样的话,教会的秩序就不会被弄得杂乱无章,否则,如果同一个次级教会(或教堂)以某种方式分别隶属于两个教区,对次级教会(或教堂)所辖之人来说,将会带来严重的不便。有鉴于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规定即便是出于强化对天主拜之目的,即便是出于增加受俸圣职人员人数之目的,或者是出于其他任何理由,一个教区的领薪圣职也不得与另外一个教区中的领薪圣职、修道院、学院或某个神圣场所永久合并;即便这些领薪圣职的表现形式是堂区教堂 107、永久性的代牧区 108,普通领薪圣职,助牧属金 109 或助牧基金中的一小部分那它们也不得与另外一个教区中的相关职位或机构进行永久合并。以上所作的规定是对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就这类合并问题所颁法令的解释 110

 

👉 10

 

修士的领薪圣职必须转赠给修

 

按照已经形成的惯例,修士们的领薪圣职在名义上要转赠与那些发愿修士 111,因此,如果遇有因名义受益人去世、辞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领薪圣职出缺的情形,相关的领薪圣职将只能转赠给同一修会中的修士,或只能转赠给那些能够绝对遵守上述惯例并立誓 112 遵守修会规章之人,除此而外,不得转赠给其他任何人;这样的话,他们就不会穿羊毛,细麻两样掺条料做的衣服113

 

👉 11

 

转入另外一个修会的那些人必须继续在修院围墙内生活,必须继续恪守服从 114 之誓愿:而且,他们的占有教区领薪职位之资格必须

 

修士在从一个修会转入另外一个修会之后,经营可以轻而易举地从其(新的)上司那里获得不住修院之许可,这样,就给他了他们东游西逛的的会。也给了他们叛教的机会。有要于此本大公会议规定除非转会修士留在所转入的修会之中,并且将未久地生活在修院之中,并服从从其上司的管辖。否则,不论是哪一个修会的教长或上司,也不论其持有什么样的权威,都不得认可他的(不住修院之)做法,也不得让他立誓许愿而进入修会,一个人转会之后,即便他是律修会修115,其占有教区有作职位的资格也将展完全取消,即便这种职位负有牧灵之责(绝亦没有资格占有

 

👉 12

 

除了教堂创建者或捐赠者而外,其他任相人都不可获得庇护权

 

此外,对任何人而言:除非他创建了一座教堂,一个领薪圣职或一座小教堂,或者,除非他用自己的祖传资产充分捐赠助了以上所说的那些虽已创建但所获得捐资不足的项目,否则,不论他有什么样的宗教身份,也不论他有什么样的世俗身份,都不能或者说都不可以任何理由寻求或得有庇护权。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类创建或捐资事宜中,有关的教职任命权将完全归属主教,而不能归于其他低级别神品之人。


 

 

 

👉 13

 

只有教区教长可以接受举荐,否则,举荐及任命事项均属无效

 

另外,对于那些自己拥有庇护权的领薪圣职,庇护人只能向当地享有教区教长地位的主教举荐某人出任这些圣职,而不得以享有某种特权为借口而以任何方式向主教以外的人提出举荐人选,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如果庇护权已经终结,那么,对相关领薪圣职的事先委任权或正式委任权则按理归于主教。如果违反上述规定,举荐之事以及随后可能出现的任命事项便属无效。或者将被视为无效。

 

👉 14

 

下次会议将讨论弥教圣祭,神品圣事以及改革问

 

本届神圣大公会议早已规定,下次会议将在明年(即 1552 年)125 日举行 116。此外,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还要宣布,在下次会议上,除了讨论弥撒圣祭问题之外,还要致力于探讨神品圣事问题,并继续就改革问题进行讨论中 117

 

 

第十四次会议注释


1. 一位代表,两位使节。详见十二次会议《关于休会之法令》中的相关注释。
2. 详见六次会议《关于成义之法令》中的 14 章《关于堕落者及其重新成义》。
3. 指已经接受过洗礼的人。
4. 《圣经》言:“天主既有丰富的怜悯,因他爱我们的大爱,当我们死在过犯中的时候,便叫我们与基督一同活过来。你们得救是本乎恩.”见《厄弗所书》 2:4-5。
5. 《圣经》:“因为他知道我们的本体,思念我们不过是尘土。”见《圣咏)
103:14。
6. 指厄则克尔(Ezekiel),厄则克尔是以色列人四大先知之一,他曾预言:由于敬拜邪恶的神灵以及违背天主的告诫,以色列民众将会遭受天主的惩罚,圣城将被毁,以色列人将流亡异国;直到他们悔改之后,他们才能回归故里,重建家园。另,除厄则克尔之外,其他三位“大先知”分别是依撒意亚(Isaiah)、耶肋米亚(Jeremiah)和达尼尔(Daniel)。
7. 见《厄则克尔书》18:30.
8. 见《路加福音》13:5。
9. 《圣经》言:“伯多禄说:‘你们各人要悔改,奉耶稣基督的名受洗,叫你们的罪得赦,就必须受所赐的圣神;因为这应许是给你们和你们的儿女,并一切在远方的人,就是主一-我们天主所召来的。’”见《宗徒大事录》2:38-39。
10. 见《若望福音》20:22-23。
11. 诺瓦潜教徒(Novatians),早期基督宗教内部异端派别“诺瓦潜派”
(Novatianism)成员。诺瓦潜(Novatian,亦写作 Novatus,200-258 年),原本是罗马的一位司铎,后自立为与教宗分庭抗礼的反对派“教宗”。其主要观点是:凡是在“教难”时期背弃基督者,其罪永远不能得到宽赦。但是,教会却主张,对于那些“裂教者”、“背教者”应该宽大为怀,应该让他们重返教会的怀抱。产生这一派别的历史背景是:3 世纪中期罗马帝国对基督宗教徒进行迫害,在世俗政权的高压之下。当时有不少基督徒放弃了自己的信仰。教会把这些人称作 “堕落者”(lapsi)、“背道者”(backslider)或“失足者”(lapsed)。但是,在迫害渐缓之后,这些人又想重回教会。如何处置这些在迫害期间因国家施压而“跌倒”或放弃信仰之人?教会内部由此产生争议,并因此产生不同的观点,诺瓦潜派即是其中之一。诺瓦潜派在随后几个世纪中一直有着众多追随者,6 世纪以后渐趋衰落。
12. 《圣经》言:“因为审判教外的人与我何干?教内的人岂不是你们审判的吗?至于外人有天主审判他们。你们应当把那恶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见《格林多前书》5:12-13.
13. 《圣经》言:“就如身子是一个,确有许多肢体;而且肢体虽多,仍是一个身子;基督也是这样。我们不拘是犹太人,是希腊人,是为奴的,是自主的,都从一位圣神受洗,成了一个身体,饮于一位圣神。”见《格林多前书》12:12-13。
14. 这里的法庭是指由司铎主持的告解圣事。
15. 《圣经》言:“你们受洗归人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并不分犹太人、希腊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见《迦拉达书》3:27-28。
16. 补赎(satisfaction),亦称“赎罪”,按照天主教教义,其含义有二。👉一,在告解圣事中,忏悔者(告解者)针对自己所犯的罪过而做的“将功补过”之事,如诵经、斋戒等等。👉二,在日常生活中,用各种措施去补救因自己的罪恶而对天主产生的冒犯,包括用各种“善工”(如克苦、斋戒、祈祷、施舍等)去满足天主的正义要求。
17. 即该法令👉 3 章中所说的告解圣事必须具备的三项主要内容,即痛悔、认罪和补赎。
18. 见《厄则克尔书》18:31。
19. 见《圣咏》51:4。
20. 见《圣咏》6:6。
21. 见《依撒意亚书》38:15。

22. 指告解圣事。
23. 约纳(Jonas,亦写作 Jonah),旧约中的先知,旧约中的《约纳书》即是描述约纳事迹及其预言的。《约纳书》的主题在于说明:天主认为,所有人,不论是否是天主的选民,只要他们真心勉改,都可获得解救。
24. 尼尼微人(Ninivites),指尼尼微城的居民。尼尼微(Nineveh),古代亚述(Assyra)的都城。按照旧约,先知约纳曾在这里传道,促使当地的国王及其臣民信服上主。
25. 《圣经》言:“约纳便照上主的话起来,往尼尼微去。……约纳……宣告说:‘再等四十日,尼尼微必倾覆了!’尼尼微人信服天主,便宣告禁食,从最大的到至小的都穿麻衣。这信息传到尼尼微王的耳中,他就下了宝座,脱下朝服,披上麻布,坐在灰中。……于是天主察看他们的行为,见他们离开恶道,他就后悔,不把所说的灾祸降于他们了。”见《约纳书》3:1-10。另见《玛窦福音》12:41;《路加福音》11:32,
26. 指天主教会。
27. 指天主教会。
28. 《圣经》言:有一位身患麻风病的人乞求耶稣为他治病,耶稣摸了摸他的身体,其麻风病随之消除。随后,耶稣又嘱咐此人说:“你切不可告诉人,只要去把身体给司祭察看,又要为你得了洁净,照梅瑟所吩咐的献上礼物,对众人作证据.”见《路加福音》4:12-14。另,《圣经)言:“我们若说自己无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们心里了。我们若认自己的罪,天主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我们若说自己没有犯过罪,便是以天主为说谎的,他的道也不在我们心里了。”见《若望一书》1:8-10。
29. 《圣经》言:耶稣对西满伯多禄说:“你是有福的!因为这不是属血肉的指示你的,乃是我在天上的父指示的。我还告诉你,你是伯多禄,我要把我的教会建造在这磐石上;阴间的权柄不能胜过他。我要把天国的钥匙给你,凡你在地上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见《玛窦福音》16:17-19。
30. 《圣经》言:耶稣对其门徒说:“你们受圣神!你们赦免谁的罪,谁的罪
就赦免了;你们留下谁的罪,谁的罪就留下了。”见《若望福音)20:22-23。 31.“十诫”(Decalogue),亦称“天主十诫”或“梅瑟十诫”。它是天主在
西奈山上授予梅瑟的诫命,共 10 条。详见《申命纪》5。
32. “十诫”中的最后两条戒律分别是“不可觊觎邻人的妻子”和“不可觊觎邻人的财物”。详见《申命纪》5 章。
33. 《圣经》言:“我们从前也都在他们中间,放纵肉体的私欲,随着肉体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本为可怒之子,和别人一样。”见《厄弗所书》2:3。
34. 《圣经》言:“谁能知道自己的错失呢?愿你赦免我隐而未现的过错。求你拦阻仆人不犯任意妄为的罪,不容这罪辖制我,我便完全,免犯大罪。”见《圣咏》19:12-13。
35. 指 1215 年由教宗英诺森三世(Innocent III,1198-1216 年在位)召开的👉四次拉特朗大公会议,该次会议颁布了 71 条教规,其中👉 10 条《关于任命传道士》论及忏悔和认罪问题。
36. “四旬期”,亦称“封斋期”或“严斋期”,指从圣灰礼仪日到复活节前的 40 天时间。
37. 指有资格举行告解圣事。
38. 见《玛窦福音》16:19。
39. 见《若望福音》20:23。
40. 《圣经》言:“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天主的。凡掌权的都是天主所命的。”见《罗马书》13:1。
41. 详见该法令 3 章《关于该圣事的组成部分及效果”。
42. 见《弟茂德后书》3:5。
43. 圣传(divine tradition),即“神圣的传统”,指教会信仰、教理、礼仪和圣经的传承。按照教会的观点,在最初的时候,耶稣及其众宗徒以口传方式传播福音,而且,远在《新约全书》问世之前。教会就已经在要求世人遵守耶稣所吩咐的一切。在教会中流传的教理、文献、教父著作、礼仪、习惯之中,有的被列入《新约》,有的虽未被列入《新约》,但亦被教会视为“祖传珍宝”,一直流传至今。成为《圣经》以外的信仰源头。

44. 在《圣经》中,关于天主具有特殊威力以及赏罚分明的描述非常多,可参见《创世纪》3:14-19;《户籍纪》12:10-16,20:10-12;《列王纪下》:12: 9-16。
45. 《圣经》言:“岂不知你们是天主的殿,天主的神住在你们里头吗?若有人毁坏天主的殿,天主必要毁坏那人;因为天主的殿是圣的,这殿就是你们。”见《格林多前书》3:16-17.
46. 《圣经》言:“不要叫天主的圣神担忧,你们原是受了他的印记,等候得赎的日子来到。”见《厄弗所书》4:30。
47. 《圣经》言:“何况人践踏天主的儿子,将那使他成圣之约的血当作平常,又亵慢施恩的圣神,你们想,他要受的刑罚该怎样加重呢!”见《希伯来书》10: 29。
48. 见《罗马书》2:5。
49. 《圣经》言:“天国近了,你们应当悔改!”“你们要结出果子来,与悔改的心相称。”见《玛窦福音》3:2,8。
50. 《圣经》言:“惟有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天主的爱就在此向我们显明了。现在我们既靠着他的血成义,就更要藉着他免去天主的忿怒。”见《罗马书》5:8-9。
51. 《圣经》言:“我们因基督,所以在天主面前才有这样的信心。并不是我们凭自己能承担甚么事;我们所能承担的,乃是出于天主。”见《格林多后书》 3:4-5。
52. 见《罗马书》8:17。
53. 《圣经》言:“天主……使一切有血气的,在天主面前一个也不能自夸。但你们得在基督耶稣里是本乎天主,天主又使他成为我们的智慧、公义、圣洁、救赎。如经上所记:夸口的,当指着主夸口。”见《格林多前书》1:28-31。
54. 《圣经》言:“我们生活、动作、存留,都在乎他。就如你们作诗的,有人说:‘我们也是他所生的。’”见《宗徒大事录》17:28。
55. 见《玛窦福音》3:8。
56. 《圣经》言:“你是伯多禄,我要把我的教会建造在这磐石上;阴间的权
柄不能胜过他。我要把天国的钥匙给你,凡你在地上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见《玛窦福音》16:18-19。
57. 《圣经》言:“你们要靠着主,倚赖他的大能大力作刚强的人。要穿戴天主所赐的全副武装,就能抵挡魔鬼的诡计。”“要拿起天主所赐的全副武装,好在磨难的日子抵挡仇敌,并且成就了一切,还能站立得住。”见《厄弗所书》6: 10-11,13。
58. 《圣经)言:“务要谨守,警醒。因为你们的仇敌魔鬼,如同吼叫的狮子,遍地游行,寻找可吞吃的人。你们要用坚固的信心抵挡他,因为知道你们在世上的众弟兄也是经历这样的苦难。”见《伯多禄前书》5:8-9。
59. 《圣经》言:“门徒就出去传道,叫人悔改,又赶出许多的鬼,用油抹了许多病人,治好他们。”见《马尔谷福音》6:12-13。
60. 其英语原文为“the priests of the Church”,即“教会中的司铎”。在更古老的圣经文本中。这里的“priests”(司铎)应为“Presbyters”(长老)。
61. 见《雅各伯书》5:14-15。
62. 宗徒圣传(apostolic tradition),亦称“宗徒传承”,拉丁文写作“traditio apostolica”。关于“圣传”,参见该次会议颁布的《关于至圣的告解圣事和终傅圣事之法令》 8 章中的注释。
63. 见《雅各伯书》5:15。
64. 《圣经》言:“我又要叫你和女人彼此为仇;你的后裔和女人的后裔也彼此为仇。女人的后裔要伤你的头,你要伤他的脚跟。”见《创世纪》3:15。
65. 《圣经》言:“你不要轻忽所得的恩赐,就是从前藉着预言、在众长老按手的时候赐给你的。”见《弟茂德前书》4:14。
66. 即该法令 1 章《关于终傅圣事的创设》中所引宗徒雅各伯的言论,详见《雅各伯书》5:14-15。
67. 指宗徒雅各伯,其相关言论见《雅各伯书》5:14-15。
68. 意即罗马教会没有“越轨”,它完全是按照宗徒雅各伯所规定的原则在施行终傅圣事。
69. 关于“二块救生板”的表述,详见六次会议《关于成义之法令》中
的 14 章《关于堕落者及其重新成义》。 70.见《若望福音》20:22-23。
71. 详见本次会议所颁布的《关于至圣的告解圣事和终傅圣事之法令》中的
 5 章《关于认罪》。
72. 指 1215 年由教宗英诺森三世(Innocent III,1198-1216 年在位)召开的
四次拉特朗大公会议。
73. 见《玛窦福音》16:19。
74. 见《若望福音》20:23。
75. 指忏悔者。
76. 关于“释放权”和“捆绑权”,参见《玛窦福音》16:19。
77. 见《雅各伯书》5:14-15。
78. 见《雅各伯书》5:14-15。
79. “教会的长老”(the Presbyters of the Church)。在本次会议颁布的《关于终傅圣事之法令》的 1 章和 3 章中,其英文原文一直是“the priests of the Church”(教会中的司铎)。
80. 《圣经》言:“我是攻克己身,叫身服我,恐怕我传福音给别人,自己反被弃绝了。”见《格林多前书》9:27。
81. 《圣经》言:“我是上主——你们的天主;所以你们要成为圣洁,因为我是圣洁的。”见《肋未纪》11:44。另见《肋未纪》19:2;《伯多禄前书》1:16。
82. 指宗徒保禄。
83. 《圣经》言:“我们凡事都不叫人有妨碍,免得这职分被人毁谤;反倒在各样的事上表明自己是天主的用人,就如在许多的忍耐、患难、穷乏、困苦、鞭打、监禁、扰乱、勤劳、警醒、不食,廉洁、知识、恒忍、恩慈、圣神的感化、无伪的爱心、真实的道理、天主的大能;仁义的兵器在左在右;荣耀、羞辱、恶名、美名;似乎是诱惑人的,却是诚实的;似乎不为人所知,却是人所共知的;似乎要死,却是活着的;似乎受责罚,却是不至丧命的;似乎忧愁,却是常常快乐的;似乎贫穷,却是叫许多人富足的;似乎一无所有,却是样样都有的。”见《格林多后书》6:3-10。
84. 见《厄则克尔书》22:26;《索福尼亚书》3:4。
85. 一位代表,两位使节。详见十二次会议《关于休会之法令》中的相关注释。
86. 禁罚(interdict),天主教会对犯罪或违规的信徒(包括圣职人员和平信徒)的惩罚措施之一,受罚者不得主持或领受圣事圣事。
87. 停职罚(suspension),天主教会对犯罪或违规的圣职人员采取的惩罚措施之一,根据犯罪或违规的严重程度,可分为完全停职或部分停职。也就是说,根据不同情况,被罚者的圣职权、治理权以及与公职相连的其他各种权利可以全面被禁,亦可部分被禁。
88. 这里的“属下”应从教会管辖权角度去理解,因此,一个人从私人关系上说可能是某位主教的仆人,但从教会管辖权来说,此人又有可能从属另外一人。因此,这里的“属下”和下文的“家仆”并不存在必然的对等关系。
89. “位于不信教地区”(in partibus infidelium,略作i.p.i.),亦称“在异教地区”,在这些地区,虽然也会设有主教一职,但这种主教只是一种没有司法管辖权的、名义上的主教,是“没有教区的主教”。这种主教亦称“领衔主教”、“领衔主教”或“荣誉主教”(titular bishop)。和这种主教相对应的是掌有实权的“教区主教”(diocesan bishop)。
90. 在 1547 年 1 月 13 日举行的六次会议上,特利腾大公会议曾就主教越权问题作出规定,但当时并没有考虑到“领衔主教”这一特殊群体,结果导致这类主教以投机取巧的方式规避相关律令。当时的具体条文详见六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 5 章。
91. 大品(sacred orders),亦称“圣秩”或“神品”,指级别较高的圣职,从前是指 5-8 品的圣职,如今五品已被取消,剩下来的高级圣职为执事、司铎和主教。小品(minor orders),指五品以下的低级圣职,从低到高依次是一品(司门者)、二品(读经者)、三品(驱魔者)和四品(辅祭者)。目前天主教会的小品圣职中,只保留读经者和辅祭者这两项职务。
92. 剪发礼(the first tonsure),该礼仪是修士领受神品的👉一个步骤,其基本内容就是将初领神品者的头顶剃光,形成光秃的圆顶。这种礼仪现已废除。

93. 关于“大品圣职”,参见该法令 2 章中的相关注释。
94. 巡视期(the time of visitation),亦称“视察期”。依据教会法的规定,教会的上层领导(如主教等)每年均要在一定时期内察访辖区内的各个堂区、机构,而且要对下属圣职人员的品行进行考核。对于教会上层领导而言,巡视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95. 在 1547 年 1 月 13 日举行的六次会议上,特利腾大公会议曾就教区教长(主教)与圣职人员的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作出规定,但当时并没有考虑到主教巡视期之内和巡视期之外的衔接问题,结果出现有些圣职人员在主教巡视期之外的时间里不受“管教”之类的问题。当时的具体条文详见六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 3 章。
96. 专职司铎(chaplains),指受教会委任而专门为某一团体(如军队、医院、学校等等)经常从事牧灵工作的司铎;另外,某些权贵之家的小教堂(私人教堂)也会拥有专职司铎。
97. 财产委托保护状(letters conservatory,或 conservatory letters),由捐赠人 或委托人立下的有关财产转移的文件证书,作为受赠人或受委托人拥有或代管相关财产之凭证。其性质类似于今天的“遗产管理委任状”(letter of administration),只不过前者所涉及的不一定仅仅是“遗产”。
98. 详见七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 14 章的有关内容。
99. 关于“大品圣职”,参见该法令 2 章中的相关注释。
100. 克来孟五世(Clement V,1305-1314 年在位),法国人,一位“阿维农教宗”。
101. 维也纳大公会议(the Council of Vienne),指 1311-1313 年由教宗克来孟五世在法国南部城市维也纳组织召开的主教会议。
102. 指教宗克来孟五世于 1312 年 5 月 6 日在维也纳宣布的教宗谕令中的👉 3节内容。这份谕令是针对“圣殿骑士团”问题而颁的,其中规定,对顽固不化的犯罪之人要采取绝罚措施(开除教籍)。
103. 《圣经》言:“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也当捉去把他治死。”见《出谷纪》21:14。

104. 关于“大品圣职”,参见该法令 2 章中的相关注释。
105. 教区(diocese),亦称主教辖区,通常是指由圣座指派的主教全权管理的教会行政区域。堂区(parish),亦称本堂区,或称堂口,是天主教教务辖区的最小单位,由本堂神父(或称本堂司铎、堂区主任)负责其牧灵事务。若干个堂区组成一个教区,若干个教区组成一个教省。在中国,新教往往将堂区称为教区或牧区,而在天主教会看来,这种将主教辖区和堂区相混淆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106. 教堂主管(rector),亦称教堂住持,是管理某一普通教堂(次级教堂)的司铎。
107. 堂区教堂(parochial church),亦写作 parish church,亦称堂区圣堂或本堂区圣堂。
108. 代牧区(vicarage,亦写作 vicariate),某一地区因环境特殊而未成立教区,教宗便委托代牧(vicar apostolic),代牧以教宗的名义牧养并治理该地区的信众,这一地区便称为代牧区。
109. 助牧基金(prestimony),为某一司铎的生计或工作而设立的基金或储备金,这种基金由赞助人负责管理。领取这种基金并不意味着拥有领薪圣职。
110. 指七次会议颁布的有关法令。详见👉七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6
和7 章。
111. 发愿修士(professedregular),指在修会中已经立誓终身遵守“贫穷(神贫)、贞洁和服从”三原则的修士。
112. 立誓(make profession),亦称“发愿”,即某人在加入某一修会团体的时候,必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保证:终身遵守“贫穷(神贫)、贞洁和服从”三原则,遵守同一会章,共度献身生活。
113. 《圣经》言:“不可把两样种子种在你的葡萄园里,免得你撒种所结的和葡萄园的果子都要充公。不可并用牛、驴耕地。不可穿羊毛、细麻两样搀杂料做的衣服。”见《申命纪》22:9-11。
114. 服从(obedience),是男、女会士所立的三个誓愿(贫穷、贞洁和服从)之一。
115. 律修会修士(canonregular),指不受终身誓言约束的修                   士。
116.指 1551 年 10 月 11 日举行的十三次会议作出的决定。
117.根据十三次会议的决定,1552 年 1 月 25 日会议的主要议程是解决遗留的有关圣体圣事四条款问题,同时讨论与圣体圣事联系密切的弥撒圣祭问题;当时并未计划在这次会议上讨论神品圣事问题。不过,由于时局动荡以及新教(抗议宗)方面的原因,1552 年 1 月 25 日召开的这次会议(十五次会议)并没有落实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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