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着继续推进改革之思路,特利腾大公会议决定并下令,在这里就以下事项作出如下规定。
👉 1 章
教会司牧 16 必须常驻任所,如果在此问题上玩忽职守,将招致各种各样的处罚;另就牧灵问题作出相关规定
天主通过箴言的形式对于一切负有牧灵职责之人提出告诫,要求他们必须熟知自己的羊群 17,必须要为自己的羊群奉献圣祭,必须要通过宣讲天主之道、施行圣事以及在一切善工方面以身作则等方式来哺育自己的羊群,必须要对穷人以及其他受苦受难之人施以慈父般的关爱,必须勤勤恳恳地履行作为牧者应该履行的其他一切职责。但是,如果牧者不去守候着自己的羊群、不和自己的羊群在一起,而是像雇工那样(在见到狼来之后)将羊群弃置不管(然后自己却逃之夭夭)
18,那么,对于以上所说的所有这些事情,他们便无法做到,也无法完成。有鉴于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要对他们发出劝诫与敦告,即:一定要时刻牢记天主的那些箴言,一定要“作群羊的榜样”19,要堂堂正正,实实在在地担当起牧羊人和领头人之角色。关于常驻任所问题,在已故教宗保禄三世时期已经虔诚地制定了相关法令 20,而且已经取得良好成效;但是,对于这一法令,有些人的理解却与本届神圣大公会议的思想迥然有别,(在他们看来),根据那一法令,即便有连续五个月时间不在任所,那也是合法的 21,为避免出现这类误解,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在坚持那一法令的前提下,现作如下规定;不论何人,不论他们拥有什么样的名声或头衔,哪怕他们是神圣罗马教会的枢机,只要他们是受职管理宗主教座堂、首席主教座堂、总主教座堂或主教座堂的,那么,其本人就必须要常驻在自己所辖的座堂或教区;在其所辖之地,必须要履行(天主)赋予他们的职责,这是他们应尽的义务;除非遇有以下所述的原因,或者除非遵循以下所述的方式,否则,其本人均不得擅离任所。在有的时候,或是出于基督徒的博爱精神,或是遇有特殊的紧急情况,或是出于(对上级)必要的服从,或是在对教会或对基督宗教世界明显有益的情况之下,有些人将不得不或必须要暂离任所。基于这一原因,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规定:如属于以上这些缘由,那么,暂离任所则是合法的,但是,这些缘由必须得到神圣罗马教宗或教省总主教的书面认可和批准;如果教省总主教本人不在任所,则由(该教省)年纪最长的附属主教 22 代为批准;而且,教省总主教如要暂离任所,亦必须由这位年纪最长的附属主教批准。不过,亦有例外情况,即:主教职位会附带有世俗国家赋予的某些职能或职权,为履行之,(主教)有时也不得不暂离任所,在这种情况下,(主教)暂离任所则是公众都会知晓的事情,而且,有的时候还是无法预料的;因此,在遇有此类情形之时,(主教)则没有必要将暂离任所的缘由告知教省总主教。但是,对于由他本人或由其附属主教作出的允许自己暂离任所的那些事项,他应该会同教省教务会议一起作出决定。他还应确保做到,不论何人,均不得滥用那一权利;对于违反规定者,将依据教会法规对之作出惩处。另外,要让那些准备暂离任所之人牢记,(在其出发之前)必须要为所属羊群的生计提供保证,尽可能地不要因为自己暂离任所而让羊群遭受任何的伤害 23。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古老的教会法规的说法,那些外出时间很短之人应该不被算入暂离任所之列,因为他们会很快返回驻地。因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希望,除了以上所述的那些例外情况之外,在其他任何情形下,在一年之中,不论是连续的,还是时断时续的,暂离任所的时间总计不应超过两个月,或者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另外还要考虑到自己外出必须要有正当的理由,而且不得(因自己的外出行动而)对所属羊群造成任何的损害。至于说那些准备外出之人能否做到这一点,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只能听任其良心自律;不过,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还是希望,(在暂离任所问题上他们)应该具有虔敬精神,应该怀有敬畏心理,这是因为心灵是对天主敞开的 24,他们不应采取欺骗的方式行事,否则,由此产生的危险结果只能自行负责 25。同时,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还要以主的名义对他们提出规劝和告诫:在耶稣将临期、四旬期、圣诞节、复活节、五旬节以及耶稣圣体圣血节 26 期间,除非出于履行主教职责的需要,主教可以前往主管教区内的其他地方,否则,在其他任何情况下,他们均不得擅离其主教座堂,因为在这些日子里,牧羊人尤其应该在场,以让所属群羊能够在主的怀抱中振作精神、欣喜欢呼。
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是谁,如果他违反了本法令之规章而擅离任所(当然希望这样的事永远也不要发生),那么,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则要作出如下规定:保禄三世时期制定和重申的针对不驻任所者的那些惩罚措施 27 继续有效,而且要认定这样的人是犯有大罪的。除此而外,对于其擅离职守期间(在自己任所)获得的那些收益,他将不得拥有任何的所有权;即便在本法令之后再没有颁布其他任何规定(以重申本法令),他也不得心安理得地持有那些收益,而必须将之充归教会财库,或将之用于救济当地穷人;如果其本人未能做到这一点,则由其上司代为执行。为了获取不义之财,有些人或许会提出上诉以图达成某种协定或调解,(其目的在于),通过这种方式来使前面所说的那些收益全部或部分重归己有;对于此类做法,一律予以禁止。任何特权,不论它是什么样的,也不论拥有该特权的是什么样的团体、什么样的教会财库,只要是与本规定相左的,均属无效。
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还要宣布并规定:关于普通神职人员以及其他拥有领薪圣职并负有牧灵之责的一切人等,(如果他们出现以上情形),那么,在对其罪愆的认定,收益的降夺以及其他各种处罚方面,(所遵循的原则与上述有关高级神职的规定)绝对相同。不过,如果他们是出于某种缘由而暂离任所的,而且如果他们事先已将这一缘由知会当地主教并得到主教批准的话,那么,就要安排一位有能力之人代理其工作,代理人的资格必须得到教区教长的批准,而且,(当事人)必须从自己的薪俸中拿出一定的份额作为代理人的薪酬。对于其暂离任所之事,必须得到书面批准,批准者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而且,除非遇有重要情形。否则,(当事人)获得的暂离任所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教区教长有时会通过命令的形式向上述人等发出传讯,但他们却会拒不服从;而且,有的时候这种传讯并不是针对其本人的(但他们也同样会拒不服从)。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认为,如果遇有此类情形,教区教长有权通过宗教惩戒,扣押或减少其收益或者以其他各种法律手段对之采取强制措施,甚至可以通过被夺其教职的方式对之进行强制。不论是什么样的特权、特许、家庭特惠权和豁免权(即便这些权利是以占有某一领薪圣职为基础而获得的),也不论是什么样的契约或条例(即便它们是通过宣誓的方式而被确认的或者是由某某权威认定的),也不论是什么样的习俗(即便是那些非常古老的习俗,而且这些习俗将被视为腐败现象),也不论是什么样的诉求或禁令(即便它们是在罗马圣座中作出的或者是依据尤金制定的教规 28 作出的),都不得妨碍或中止以上规定的执行 29。
最后,本届神圣大公会议下令:保禄三世时期的那份法令 30 和目前这份法令都要在教省教务会议以及教区教务会议上予以公布;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希望,对于和司牧职责以及灵魂救赎密切相关的这些规定,应该让一切人等能够经常耳听心想,这样的话,在天主的帮助之下,从今以后,这些规定就不会因时光的流逝、人们的淡忘或人为的废弃而遭到式微衰败之命运。
👉 2 章
获任为主教者,必须要在(自受任之日起的)三个月之内接受祝31;并论及祝圣事的举行地点不论何人,也不论他们拥有什么样的名声或头衔(即便他们是神圣罗马教会的枢机),如果他们已经受任主教或其他高级神职,然而在三个月之内却没有接受祝圣事的话,那么,他们就必须退还已经获得的收益。如果在随后的另外三个月中他们仍旧没有接受祝圣事,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在这些教堂中的主持职位将被剥夺。祝圣礼如果是在罗马圣座之外的地方举行的,那么,他们被擢升担任哪个教堂的主持,祝圣地点就应该定在哪个教堂;当然,祝圣礼亦可在教省中(的其他场所)举行,但前提是这些地方必须要适合举行祝圣礼。
👉 3 章
除非因为生病,否则,主教必须亲自主持圣职授予礼仪主教必须亲自主持圣职授予礼仪;但是,如果因为主教生病而无法履行这一职责的话,那么,除非事先对(准备领受圣职的)相关属下已经做过考察并已认可(其资质),否则,当地主教便不得将之送往另外一个主教那里让其为之举行授职礼仪。
👉 4 章
以下人等一律不得领受初次剃发礼,即:没有领受坚振圣事者,没有受过信德基础教育者,不会读书写字者。另外,(当事者)既已选择这种生活方式 33。就应该忠心耿耿地为天主服务,而且不得心存欺骗,也就是说,不是为了逃避世俗社会的司法裁决;如果从其行为举止中看不出这一点,那么,这样的人也不得领受剃发礼。
👉 5 章
对于那些将要接受圣职祝圣之人来说,(相关人员)要为之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那些将被擢任小品圣职之人来说,必须拥有本堂神父以及就读学校的校长出具的证明书,以表明其品行端正、学业优良。而对于那些将被擢任高级圣职者而言,不论将被委任的是哪一品级的圣职,都要在圣职祝圣礼仪之前一个月前往当地主教那里(接受考察)。而且,主教还要委托当地的本堂神父或其他合适之人负责下述事宜,即:要在教堂中公开宣布那些希望获得擢升之人的姓名以及他们的心愿;要通过可信之人提供的材料,认认真真地获取有关那些将获圣职委任之人的出身、年龄、道德及生活作风等方面的信息;要将实际调查结果写进鉴定书之中,并要尽快将鉴定书送到主教本人手中。
👉 6 章
一个人要想获得教会领薪圣职,其年龄必须达到 14 岁;另论及什么样的人可以享有(教会)法庭之特权 34
不论是谁,即便他已经领受过初次剃发礼,或者即便他已经担任初级教职,但是,如果他尚未达到 14 岁,那么,他便不得拥有领薪圣职,而且,除了具备以下条件者,否则,任何人都不得享有(教会)法庭之特权,这些条件包括:已经拥有教会领薪圣职者;或者是根据主教的命令而在某一教堂中工作之人,而且必须是身穿神职服装且头有发圈之人;或者是在教会神学院 35 学习之人;或者是经主教批准而在某一学校成大学学习之人,可以认为,这种人是在为将来领受高级圣职做准备的。至于那些已婚圣职人员,如果当地主教指派他们到某一教堂中从事服务工作或担任圣职,而且他们也的确是在那一教堂中从事服务工作或担任圣职,并且他们已经身穿神职服装且头有发圈的话,那么,就应该遵守卜尼法斯八世 36 制定的那一教规(其开头语是 "Clerici,qui cum unicis”,意为“圣职人员,只有惟一”);在这个问题上,任何特权或习俗(即便是非常古老的习俗)对于任何人都是无效的。
👉 7 章
对于那些将被授予圣职之人,将由既熟念神圣律法又精通人类法律之人对之进行考察
本届神圣大公会议遵循古代教会法规之足迹,兹作如下规定:当主教准备举行圣职授予礼仪并已作好相关安排之后,在圣职授予礼仪之前的那个星期四 37,或者在主教认为合适的其他任何时间,所有希望献身圣职之人都要被召至(主教所在)城市。主教必须邀请一些司铎以及其他既熟念神圣律法又精通教会法律之人作为助手,细致调查并核实那些将被授予圣职之人的出身、年龄、受教育程度、道德水准、学识水平以及信仰状况。
👉 8 章
对于每一位将被委以圣职之人来说,应该以何种方式进行祝圣,应该由何人主持祝圣礼仪
圣职祝圣礼仪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在主教座堂中公开举行,而且,要专门召集教堂参议会成员,让他们亲临圣职祝圣礼仪。如果祝圣礼仪是在主教区内的其他地方举行的,那么,当地的圣职人员要亲临现场,而且,不论在什么时候,都要尽可能地选取当地级别最高的教堂作为举行礼仪的场所。每一位当事人都要由当地主教为之授职祝圣。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人要求由其他主教为自己擢升圣职的话,那么,除非此人在诚实笃信和道德修养方面得到其教区教长的认可并持有教区教长的委托信,否则,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即便有某某一般性的法令、特权或某某特别的法令、特权为托辞,或者即便是在某某特定的时间,他也不得由其他主教为自己擢升圣职。否则,授职者将被暂停行使授职权,暂停时限为一年;受职者则将被暂停行使其所受圣职,暂停时限由教区教长根据情况而定。
👉 9 章
如果主教为自己的家居成员 38 举行授职仅式,那么,就必须立即为之提供一份领薪圣职,而且不得作假对于主教的家居成员而言,如果其本人并不是主教的下属,那么,除非主教与他在一起生活已达三年之久,而且除非主教能够确确实实地立即为他提供一份领薪圣职,否则,主教便不得为之举行授职祝圣礼仪;与此规定相左的任何习俗(即便是非常古老的习俗)均属无效。
👉 10 章
对于级别位于主教之下的其他圣职人员而言,除非当事人是其🎧人下属的修士,否则,他们无权为其他任何人施行剃发礼或授予小品圣职;不论是他们,还是教区或修会的参议会,都无权颁发圣职领受许可证 39;现制定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以处置那些违反法令之人.从今以后,不论是修院院长还是其他任何人,也不论他们享有什么样的豁免权,即便人们认为他们是不受任何一个教区管辖的,或者说即便人们认为他们是享有豁免权的,但是,只要他们是居住在某一主教辖区内的,如果他们为他人施行剃发礼或向他人授予小品圣职,而这些人又不是其下属的修士,那么,其上述行为都将是非法的。持有圣职领受许可证,便意味着可由他者为许可证持有者举行授职礼仪,但是,不论是修院院长本人还是其他任何享有豁免权之人,也不论是什么样的团体或参议会(即便是属于主教座堂的团体或参议会),都无权向教区圣职人员 40 颁发此类许可证,需要注意的是,所有这些人 41属于哪个教区,就应该由哪个教区的主教负责为其举行圣职授予礼仪,而且,本届神圣大公会议所颁诸项法令中的一切规定都要得到遵守 42;(与本规定相左的)任何特权、惯例或习俗(即便是非常古老的习俗)均属无效。有这样一些人,他们并没有遵循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在保禄三世时期颁布的那份法令,而是在主教职位出缺期间通过各种途径从教区参议会那里弄到圣职领受许可证,那份法令已对此类人等作出了处罚规定 43,在主教职位出缺期间,有些人会替代教区参议会而代行
(原任)主教的管辖权。因此,也就会出现这样一些人,他们并不是从教区参议会那里获得上述那些许可证,而是从那些代行主教管辖权之人手中获得许可证。(有鉴于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还要下令,扩展(保禄三世时期那份法令中)处罚条例的适用范围,那些从代行主教管辖权之人手中获得许可证之人亦将遭到同样的处罚。有人如果违反本法令之规定而擅自颁发圣职领受许可证,那么,其职务和俸禄将被依法暂停一年。
👉 11 章
一个人在领受(不同品级的)小品圣职时,必须要有一定的时间间隔,而且还要遵守其他一些规定
在小品圣职的授予方面,除非主教认为以其他方式进行更为合适,否则,都应遵循以下规定,即:领受小品圣职者至少要懂拉丁语,而且,(在授予一个人以不同品级的小品圣职时),必须要有一定的时间间隔,(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对此已另有)规定 44。如此,(教会)才能更为准确地对他们进行教导,他们也才能更为准确地理解自己承担的这一使命是多么的伟大;也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够按照主教的指引,在每一品级的职位上历练自己的能力。他们将被分派到哪个教堂,小品圣职的授予礼仪就应该在哪个教堂中举行,因学业问题而不能出席者除外。因此,他们必须逐级晋升,这样的话,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的生活品行就将越来越得到别人的尊敬,他们的学识也将与时俱增;而若要证明这一点,他们就尤其要在以下各个方面作出表率,即:必须要有良好的行为举止,在教会中要勤勉工作,对圣职人员和高级圣职要更为尊敬,与基督圣体的交流沟通要比以前更为频繁。这里 45 是一个入口,它能够通往更高品级的圣职,能够通往至圣之奥迹;因此,不论是谁,如果其在学识素养上的表现不足以展示其有资格担任高级圣职的话,任何人都不得获准担任高级圣职。除非主教认为有紧急需要,或者根据主教的判断符合教会的需求,否则,对于那些领受了小品圣职中最后一个品级 46 之人来说,在随后的一年之中,不得被擢升进入(高级)圣职。
👉 12 章
对出任高级圣职者的年龄要求;只有那些诸方面条件具备者方能获准出任高级圣职从今以后,不论何人,在 22 岁之前均不得被擢升至副助祭职位,在 23 岁之前均不得被擢升至助祭职位,在 25 岁之前均不得被擢升至司祭职位 47。不过,主教应该知晓,并不是所有达到上述年龄要求之人都可获准晋升前述各级圣职,而只有那些在诸方面表现俱佳、其生活品行有如长者那样正派可嘉之人方可获准晋升。同样,对于修会圣职人员来说,如果未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龄,或者在没有经过当地主教细致考察的情况下,都不得被委任为高级神品;在这个问题上,不论是什么特权,一概完全无效。
👉 13 章
关于在委任副助祭和助祭时(被委任者)应该具备的条件;在同一天之内,不得向任何一个人授予两个品级的圣职被委任为副助祭和助祭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即:必须拥有能够证明其能力和品行均属优良的鉴定书;必须已在小品圣职中经历过磨炼;必须具有(较高的)文化修养,而且还要接受与行使(上述两种)圣职相关之事的专门训导。他们应该心存这样的渴望,即:在天主的帮助之下,能够过着节制有度的生活;在被分派到相关的教堂之后,他们应该为这些教堂尽心尽职地进行服务;他们是服务于祭坛的,因此,他们应该明白以下做法是极为合适的,即:至少要在主日以及各种隆重的节日里领受圣体。对于那些已被擢升担任副助祭这一圣职之人而言,除非主教另有主见,否则,至少要在担任现有圣职一年以后,方可获准晋升更高品级的圣职。在同一天之内,不得(向同一个人)授予两个品级的圣职,即便是修会圣职人员(亦应遵守这一规定);不论是什么样的特权,不论是什么样的教宗特恩 48,也不论这些教宗特恩是颁给谁的,凡是与本规定相左者,均属无效。
👉 14 章
什么样的人可被擢升担任司祭;他们的职责
有些人在先前的职位 49 上已有虔敬、忠诚的表现,而如今又获准晋升司祭品级。对于这些人而言,必须要拥有能够证明其能力和品行均属优良的鉴定书;除非主教从教会的利益和需要这一缘由出发而另有考虑,否则,获准晋升司祭品级者还必须是这样一些人,即:担任助祭职务(至少)要满一整年。不仅如此,事先还要对他们进行细致的考察,只有符合以下条件者(方可获准晋升司祭品级),即:有些事情是一个人获得救赎所必须做的,这些事情应该让一切人等都能知晓,(获准晋升司祭者)必须有能力将这些事情教授给民众;还要有能力主持圣事;而且,在信仰虔诚和道德纯洁方面必须彰显卓著。这样的话,在善功方面他们便可望成为光炫夺目的楷模,在生活方式上他们也可望成为(民众的)指南。主教还要确保这些人必须做到以下之事,即:他们至少要在主日以及各种重大节日期间举行弥撒;但是,如果他们负有牧灵之责,那么,他们就应该根据其职责之要求而随时举行弥撒。有些人是被破格 50 擢升的,对于这些人而言,如果他们此前没有从事过那一品级的圣职,那么,主教可根据法律规定而给予他们以宽免 51。
👉 15 章
不论何人,除非经过教区教长的批准,否则,均没有资格听忏悔
虽然说通过神品圣事司铎已经获得赦罪之权,但是,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还是要规定:不论何人,除非他在堂区中拥有领薪圣职,或者除非经过主教以某种方式认定(如果主教认为有必要,可以对之进行考察)其有合适的能力并得到主教的批准(这种批准必须是无偿给予的),否则,任何人(即便是修会圣职人员)都无权听取平信徒的忏悔,甚至也无权听取司铎的忏悔。不论是什么样的特权和习俗,即便是非常古老的习俗,(只要是与本规定相左者),均属无效。
👉 16 章
那些已经接受圣职委任之人必须被分派到某一特定的教堂 52
不论何人,如果其主教认为他对主教所属的教堂没有什么用处,或者认为他并非教堂所需之人,那么,就不得被授予圣职。因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追寻加采东大公会议第六条教规 53 之足迹,兹作如下规定:一个人之所以被擢升圣职,是因为某一教堂或某一宗教场所有此需要,或者说对这一教堂或宗教场所有用;一个人在接受圣职委任之后,就必须被分派到这一教堂或宗教场所工作,在这里,他应该承担起自己的职责,而不能居无定所地东游西逛;因此,从今以后,不论何人,如果他不会被分派到某一既定的教堂或宗教场所的话,将不得接受圣职委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他在没有征询主教意见的情况下便擅离自己所在之地的话,他将被禁止行使圣职。另外,对于外来的圣职人员而言,假如他没有由自己教长出具的举荐信,那么,任何一位主教都不得允许他举行神圣的奥迹礼仪,也不得允许他主持圣事。
👉 17 章
在教会中,自宗徒时代以来,从助祭到司门员这类圣职的职能就一直令人称颂地传承下来,但是,一段时间以来,在许多地方,这些职能的行使却出现了中断。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对此忧心如焚,并急切希望能够恢复那一古老的传统。为了重新恢复这些圣职之职能并使之符合教会法规的要求,同时也为了不让那些异端分子将之讥讽为无用之物,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兹作如下规定:从今以后,除了那些身居这类圣职之人而外,其他任何人都不得行使这些职能;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还要以主的名义向各教堂中的每一位教长和所有教长发出规劝,而且也是向他们发出命令,即:如果人手许可,且教堂的收入也能承受得起的话,他们就必须要恪尽职责,要尽其可能在其主教辖区内的主教座堂、数铎共管教堂以及堂区教堂中恢复这些职能。对于行使这些职能之人,主教可以从某些普通领薪圣职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作为他们的薪俸;如果教堂的收入充足,也可从教堂财库中拿出一部分作为他们的薪俸;或者通过以上这两种渠道共同支付其薪俸。如果他们玩忽职守,那么,根据主教的裁决,其薪俸可被全部剥夺,亦可被部分剥夺。如果临时找不到未婚圣职人员来行使四个小品圣职的职能,其职位可由其生活作风已经得到人们认可的已婚圣职人员来顶替,但前提条件是:他们必须没有结过第二次婚,必须能够胜任所要担当的职责,而且头上要有发圈标志,并且要身着在教堂中应该穿的那种神职服装。
👉 18 章
要建立神学院 54,以培养(未来的)圣职人员;建立神学院以及对神学院学生施行教育之办法 55对于青少年而言,除非受过恰当的训练,否则就容易走上追逐俗世享乐之路;如果不从青少年时代亦即在恶习已经占据周身之前就开始养成虔诚信教之风尚,那么,他就永远不可能完美地坚守教会纪律,也永远不可能得到全能的天主那一最伟大且几近非凡的帮助。有鉴于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兹作如下规定:对于每一个主教座堂、总主教座堂以及比上述教堂规模更大的那些教堂来说,都必须根据各自的财力以及所在教区的大小,从所在城市和所在教区定期招收一定数量的青少年,对之进行宗教教育,并对之进行教会纪律方面的培训;如果在教堂所在城市和所在教区招收的人数不足,招收范围则可扩展至教省;学院的地址由当地主教负责选择,既可以设在上述各类教堂的附近,亦可设在其他某一合适的地方。符合以下条件者方能获准进入这一学院学习,即:年龄至少达到 12 岁,必须是婚生子,必须已经熟练地掌握读写知识,而且其性格和禀赋必须能够表明自己可以永远献身于教会事业。不过,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希望,在挑选学生时,应优先考虑贫家子弟,当然这并不是说要将富家子弟排除在外,但前提是,这些人必须自行负担学习费用,而且要能够展示出愿意为天主服务、为教会服务的热忱。根据这些青少年的人数、年龄以及他们在教会纪律学习方面的进展情况,主教认为应该将之分为多少个班合适,那就应该分为多少个班。当主教认为合适的时候,便可以将其中的一部分人分派到各个教堂,让他们从事圣工;其余的学生则要留在学院,继续接受教育;主教还要招收另外一些人入校,以递补已经离校者留下的空位,这样的话,这所学院就可以成为永久性的以培养为天主服务的圣职人员为己任的神学院了。为了能让他们更好地接受前面所说的教会纪律方面的训练,他们必须立即行剃发礼并着神职服装,而且要一直保持这样的发型和服饰;其学业内容包括文法、歌咏、教会历算以及其他有用之技艺 56;(学院)要给他们讲授《圣经》以及其他各种教会书籍,要教给他们如何进行敬礼圣人,如何主持圣事、礼仪及庆典,尤其重要的是,要教会他们应该如何听忏悔并让他们掌握相关知识。主教对下述之事负有监督之责,即:他们 57 每天都应参加弥撒圣祭;至少每个月要忏悔一次自己的罪愆;要按照其听告司铎的指示,领受耶稣基督之圣体;在节日期间,要去当地的主教座堂及其他教堂从事服务工作。
对于以上所述事项以及对本目的 58 有益且有用的其他一切事项,每一位主教都必须对之作出明确规定;在此过程中,主教本人还要按照圣神的指示,从年长且声誉较好的教区参议会成员中挑选出两位,以听取他们的建议。以下之事乃是他们(三人)的应尽职责,即:必须经常(对神学院进行)察访,以保证上述一切事项都能够一直得到遵守。对于那些桀骜不驯者,不可改造者以及散布邪恶道德者,他们要对之进行严厉惩罚,如有必要,甚至可以驱逐之。(神学院)是一个非常虔敬,非常神圣的机构,他们(三人)应排除一切障碍,不论是什么事情,只要是有助于促进这一机构发展的,或者只要是有助于维持这一机构的,都要予以精心的鼓励与推动。校舍的建设、教师与辅助人员薪俸的支付、学生的生活费以及其他各种费用等等,都要求(神学院)必须拥有一定的收入。在有些教堂和某些地方,通常会有一些专门款项,用于培训青少年修生并为之提供生活费用,这些款项自然要算作是神学院的资金来源,因而必须要用于神学院;这些款项将由主教负责监管,同时要从教区参议会和所在城市圣职人员中分别选出两人来协助主教进行监管工作;在出自教区参议会的两个人选中,一位由主教选任,另一位由教区参议会推选;与此相似,在出自所在城市圣职人员的两个人选中,一位也是由主教选任,另一位则是由所在城市圣职人员集体推选。除了以上所说的这些专用款项之外,主教还要从(下述人员、职位,机构或产业的)全部收入中划出一定数目或一定比例(以充作神学院之经费),其中包括:主教本人,教区参议会,一切教会职衔(不论该职衔是否附有管辖权)、教会职位、教会俸禄以及教会日常分配所得份额;一切独立隐修院和普通隐修院(不论以上这些隐修院是属于哪个宗教团体的,即便是属于修会的,也应遵守本规定;也不论这些隐修院具有什么样的身份和级别);某些医院,即根据维也纳大公会议 59 所定教规(其开头语是“Quia contingit”,意为“因为恰巧遇上”)而被赋予宗教资格或被赋予宗教管理权的那些医院;一切领薪圣职(包括修会圣职人员的领薪圣职,即便这些领薪圣职享有受他人庇护之权利,而且即便这种庇护之权利享有豁免地位;或者即便这些领薪圣职不属于任何一个主教管区,或者即便它们是附属于其他教堂、修院、医院或其他任何一个宗教场所,而且即便以上这些机构都享有豁免权,也都必须遵守本规定);教堂以及其他场所的财库;其他一切宗教收益或收入,甚至包括其他各种学院(不过,由学生和教师构成的神学院是为了促进教会共同福祉的。神学院实际上并不包括在这类学院中,这是因为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希望,除非其所得收入在完全满足自身开销之外还有盈余,否则,这些神学院便应该享有豁免权)、社团或善会 60(在有些地方,善会被称作为学校)的收益或收入;除托钵 61 修院以外的其他一切修院;那些完完全全是由世俗民众上交的所有什一捐(从传统上来说,教会的日常开销就是从这些什一捐当中支出的);由兵士们上交的什一捐(不论这些兵士是属于哪一个军事团体的,也不论他们是属于哪一个骑士团的,都应遵守本规定;不过,惟一的例外是耶路撒冷圣若翰骑士团 62 成员)。他们 63 必须要把划拨出来的这一部分资金用于而且要并入上述的那一(神)学院;此外,还应将一定数目的普通领薪圣职(不论这些领薪圣职是什么性质的,也不论它们是什么级别的)以及助牧基金(这类基金有时被称为圣职人员专有份额)64 并入神学院,甚至在这些领薪圣职或助牧基金出缺之前,亦可将之并入神学院;不过,这类并入行为的前提是,不能因此对神圣的宗教服务工作造成损害,亦不能对这些领薪圣职和助牧基金持有人造成损害。即便这些领薪圣职是预留给他人或被留作他用的,以上之规定也必须要付诸实施。不论何人,都不得通过放弃或辞去相关领薪圣职之手段而使以上所述这些领薪圣职的合并和指定事宜悬而不决,也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使这种合并和指定事宜受到妨碍。需要注意的是,不论这些领薪圣职是以什么方式出缺的(即便其出缺的地点是在罗马圣座),以上所言的合并及指定事宜无论如何都要付诸实施;不论是什么样的教规,只要是与本规定相左的,一律属于无效。
对于领薪圣职的占有者、各类宗教职衔(不论其职衔是否附带有管辖权)的占有者以及上文提到的每个项目和所有项目的占有者而言,当地主教可以对他们采取教会制裁 65 的手段或其他法律手段以迫使他们缴纳这部分资金;如果主教认为有必要,甚至可以借助于世俗权力(以完成这一任务)。(需要按比例缴纳资金的)不仅是上述各个项目占有者本人的那些收入;如果他们从上述那些收入中拿出一部分作为薪酬支付给他人的话,那么,这部分薪酬(也需要按比例上交资金);不过,他们还是应该留下一笔钱,其数目应相当于他们应付薪酬之额度;不论是什么样的特权、豁免权(有些豁免权可能需要一份特别的声明方可被取消,即便如此,亦须遵照本规定执行)和习俗(即便是非常古老的习俗),只要是与本规定相左者,均属无效;不论是什么样的上诉和辩解,只要是对以上所述的任何事项和所有事项的施行造成妨碍的,均属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假如出现下述情形,即:作为上述合并行为或其他行为的结果,如果神学院获得全额资助或部分资助的话,那么,对于前文所述的从每个领薪圣职中扣除出来的,并由主教集中掌握的那一部分资金而言,要根据具体情况,或全额停收,或部分停收。如果主教座堂以及其他大殿的教长在建立神学院问题上敷衍塞责,在神学院的维持方面漫不经心,或者在资金问题上如果他们拒绝缴纳自己应缴之份额,那么,总主教则有责任对当地主教严加斥责,并有责任迫使他履行以上所述之一切事项;与此相似(在这个问题上),教省教务会议亦有责任对总主教和各类会长进行严厉斥责并迫使之履行职责;总主教和教省教务会议必须勤勉工作,尽快推进这一神圣且虔敬之事,不得有任何拖延。神学院每年都需将自己的收入账目呈交给主教,主教在接收账目清单时,必须有教区参议会委派的两名成员和所在城市圣职人员委派的两名成员在场。
另外,为了能以较少的花费建立这类学校,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规定:对于那些拥有教师职位之人以及其职位附有讲教职能的其他人来说,如果他们能够胜任讲教工作,那么,主教、总主教、首席主教以及地方上的其他教长就要敦促并强制他们亲自为那些学校的学生授课,(如有必要),甚至可以通过削减其收入这一威慑之法(来达到该目的);如果他们不能胜任这一工作,则由有此能力者代行这一职责,具体人 选由他们自己负责挑选,然后由教区教长批准认可。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主教认为这些人不合格,那么,他们还要另挑合适人选,而且他 们不得对主教的这一决定提出任何异议;如果他们因行事疏忽而未能 做到这一点,那么,将由主教本人负责任命一位合适之人。对于以上 所述的这些教员而言,只有经主教认定为合适的那些内容,他们方可将之传授给学生。不过,从今以后,被称为教授的这一类职位或职衔只能授予那些拥有圣经学或教会法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之人,以及其他一些有能力亲自担当那一职位之人;以其他方式作出的任何任命事项均属无效,不论是什么样的特权和习俗(即便是非常古老的习俗),如与本规定相左。一律不予考虑。
需要注意的是,在有的教省,有些地方教会深受贫困之困扰,因此,某此教会无力(单独)建立学院。如果遇有这种情况,则由教省教务会议或总主教(总主教可从年纪最长的附属主教中挑选两位协助自己的工作)负责,在总主教座堂或在教省中其他比较合适的教堂建立一所或多所学院,具体数目由总主教根据情况而定;建立学院所需经费从两个或多个教会(即没有财力单独建立神学院的那些教区)的收入中支出,这些教区中的青少年学生将在这一学院中接受教育。
不过,有些地方教会所辖教区范围很大,如果遇有这种情况,主教可依据具体情况在所辖教区设立一所或多所神学院;但是,(新设的)神学院在一切事务上必须完全附属于在(主教所在的)66 城市设立的那所神学院。
最后,如果在(领薪圣职与神学院的)合并、税额评定征收、(合并项目的)指定、上交份额的集中管理以及其他任何方面出现任何困难,而且,如果由于这一原因而使神学院的建立或维持受到阻碍或干扰的话,那么,在一切事务上,只要是为神学院之健康发展所必需,或者只要是有利于神学院的健康发展,不论是主教以及前文所述的那些代表,还是教省教务会议,都有权根据所在国家的习俗并根据相关教堂和领薪圣职的性质,对相关事宜作出决定和协调;如有必要,甚
至可以对本规定中的内容进行修订或扩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