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次会议
七次会议于 1547 年 3 月 3 日举行。
关于圣事之法令
前 言 1
特利腾大公会议是在圣神内合法召开的,会议主持者依然是圣座的那几位特使 2。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坚持《圣经》中的教导,坚持从宗徒传下来的各种传统,同时也坚持由其他各次大公会议以及教父们作出的得到普遍认可的那些教导。在上次会议上,经全体教父一致同意,关于成义问题的教义得以颁布。为了完善这一健康有益之教义,有必要对至圣至洁的教会圣事问题作出论述。正是通过这些圣事,一切真正的公义才得以发端;如果(一个人)已经有了公义,那么,也正是通过这些圣事,其公义才得以光大;如果(一个人)失去了公义,那么,同样也是通过这些圣事,其公义才得以失而复得。在我们这一动荡不安的时代,存在诸多与至圣至洁之圣事对抗的谬误和异端,其中有些是早先异端的复活。很久以前,我们的教父就已对之作出谴责;同时,其他一些谬误和异端则是晚近才出现的;对于天主教会的纯洁和灵魂的救赎来说,所有这些谬误和异端都是极为有害的。因此,为了铲除这些谬误并根绝这些异端,本届神圣大公会议一直认为,制定并颁布下述这些教规乃合适之举;同时,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希望,在圣神的襄助之下,日后还将公布与此相关的其他教规法令,以最终完成这项业已开始的工作。
圣事总论
第 1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新律”3中现定的那些圣事并非全都都是由吾主耶稣基督创建的;或者说,圣事并不一定就是指洗礼、坚振、圣体,告解,终傅、神品和婚姻这七项,可以多于这七项,也可以少于这七项;或者说,从本质上讲,这七项礼仪中,任何一项都不是真正的圣事。
第 2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新律 "里的这些圣事和“旧律”里的那些圣事相比,除了礼仪上的差异和外在习俗上的不同之外,其他没有什么差别。
第 3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这七项圣事相互之间都是对等的,因此,没有任何理由认为一种圣事比另外一种圣事更优越。
第 4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对于救赎之事而言,“新律”中的这些圣事并非必需,而属多余;即使没有这些圣事,甚至说即使没有行这些圣事的愿望,世人单凭信仰这一条就可以从天主那里获得成义之恩宠;不管怎么说,对于每个人而言,所有这些圣事都是不必要的。
第 5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创立这些圣事的目的仅仅就是为了培育世人的信仰。
第 6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新律”中的那些圣事并不含有它们所宣示的那种恩宠;或者说,即使人们对恩宠没有做出任何妨碍之事,那些圣事也不会将恩宠赋予他们,给人的感觉就是,恩宠或公义是通过信仰而获得的,圣事只是恩宠或公义的外在符号,只是基督徒信念的某些标志,借助于这些标志,在世人中间,信与不信得以区分而已。
第七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就天主这一方而言,恩宠并不总是通过所谓的圣事而被赋予人们的,即使人们恰当地领受了圣事,天主也不会将恩宠赋予所有领受圣事之人;天主只是在有的时候会通过圣事来赋予人们以恩宠,而且天主只将恩宠赋予某些人。
第 8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地罚,即:恩宠并不是山“新律”中的所谓圣事来赋予世人的,也不是通过履行这些圣事而被赋予世人的;要想获得恩宠,只要对天主的允诺保持信仰就足够了。
第 9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洗礼、坚振和神品这三项圣事并不能够赋予灵魂以特殊性,也就是说,它们并不能够让灵魂带上某种永久的属灵之印记,因此,这三项圣事没有可重复性。
第 10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所有基督徒都有权力传道,都有能力施行所有的圣事。
第 11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在施行圣事的时候,圣事施行者(司祭)并不一定要想着自己是在做天主教会所做之事。
第 12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圣事
施行者如果已经犯有大罪,那么,即使他遵循了施行某一圣事所必需的一切要领,他也不可能完成这一圣事,而且也没有资格为他人施行这一圣事。
第 13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天主教会的那些礼仪虽已被广为接受和认可并已被惯用于对圣事的管理之中,但是,圣事施行者可依自己的意愿而无视或省去这些礼仪,而且圣事施行者在这样做的时候并不会犯下什么罪愆:或者说,各教会中的任何一位圣职人员都可以改变这些礼仪,而代之以其他新的礼仪。
关于洗礼
第 1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若翰4 施行的洗礼和基督施行的洗礼具有同样的效果。
第 2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真正的天然之水并不是洗礼所必需的。因此,吾主耶稣基督所说的“人若不是从水和圣神生的”5 这句话只是一种比喻而已。
第 3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即:作为众教会之慈母与导师 6,在洗礼问题上,罗马公教会并没有确切可信的教义。
第 4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如果洗礼是由的异端分子施行的,那么,即使是以圣父,圣子,圣神的名义进行的,即使异端分子在施行洗礼的时候想者要按天主教会的方式行事,那它也不是真正的洗礼。
第 5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洗礼并不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洗礼并不是得救所必需的。
第 6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一个人受洗之后,除非他不愿再信(基督),否则,不论他犯有多大罪愆,也不会丧失恩宠,即使他希望失去恩宠。(他也不会失去恩宠)。
第 7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通过洗礼,那些受洗之人只是必须要坚定自己的信仰,而不需要遵循基督的全部律法。
第 5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对于神圣罗马教会的所有戒律,不论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那些受过洗的人都不受之约束;因此,除非他们自愿顺从之,否则,他们没有必要非得遵守那些戒律。
第 9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受过洗的人对受洗之事的记忆是极为深刻而持久的,因此,他们可以这样来想问题,即:由于他们在洗礼中早已作出那一诺言,因而,在洗礼之后所作的所有誓言都是无效的;给人的感觉就是,正是由于这些誓言,他们贬低了自己曾经表白过的那一信仰,而且贬低了洗礼本身。第 10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只要对受洗之事念念不忘并对洗礼的功效深信不疑,那么,在受洗之后所犯的一切罪愆,要么可被救免,要么可被化为无关大局的小罪。
第 11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一个身处异教徒中间的人原本是一直拒绝信仰基督的,如果这样的人要改宗并悔过的话,就必须恰当而准确地对之进行反复施洗。
第 12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不论何人,如果不是在基督当年受洗时的那个年龄,或者不是在要死的时候,均不得受洗。
第 13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孩童并不能够做出表明自己信仰的行为,因此,在受洗之后,孩童也不能被纳入信众行列;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在孩童懂事之后,就要对之进行重洗;或者说,孩童并不能够用自己的行为来表明自己的信仰,而只是以教会的信仰来让他们受洗,与其如此,倒不如将这种洗礼免掉更好。
第 14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对于那些在孩童时代以上述方式受洗的人来说,当其长大成人之后,就要对之作出以下询问,即:在当年受洗之时,其代父代母们 7 曾以他们这些孩童的名义作出诺言,如今他们是否认可这些诺言?如果他们的回答是否定的,那么,就将任由他们按照自己的意志去作出抉择;与此同时,即便要迫使他们成为基督徒,对之的惩罚也是有限的,即:在他们悔改之前,不得领受圣体圣事以及其他圣事;除此之外,别无惩罚。
关于坚振
第 1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给已经受洗之人施行的所谓坚振只是一种空洞无物的礼仪,它并不是一种真正的圣事;或者说,在古时,它只不过是一种考问教理的方式而已,
那些即将迈入青少年时代的人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向教会表明自己的信仰。
第 2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如果有人将任何一种善德或功效归功于坚振上所使用的圣油,那么,他就是严重亵渎和冒犯了圣神。
第 3 条: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有资格施行神圣坚振圣事的并不仅仅限于主教,任何一位普通的司铎都有资格施行坚振圣事。
关于改革之法令
本届神圣大公会议的主持者依旧是圣座的那几位特使 8。围绕驻堂和改革问题,相关工作已经展开;为了赞美天主,同时也为了促进基督宗教的发展,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希望继续推进这项工作。因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一直认为,颁布以下法令乃合适之举;此举的目的在于,在一切事情上,要永远维护罗马圣座的权威。
第 1 章
谁有能力管理主教座堂
在主教座堂管理者的人选问题上,应按照亚历山大三世 9 在拉特朗大公会议 10 上颁布的教规(其开头语是“Cum in cunctis”,意为“当在所有之中”)来处理,即:必须是婚生的,必须已经成年,其道德水准必须为世人认可,必须拥有必要的学识:除此之外,任何人均不得入选 11。
第 2 章
同时持有多个主教座堂者,只许保留一座,余者必须以特定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放弃
不论何人,不论其职位有多高,地位有多显,也不论他是多么的杰出,均不可违背神圣的教规,即:不能以依权利而享有的名义,以代为管理的名义或以其他任何名义接受并同时掌管几座宗主教座堂、总主教或主教座堂;这是因为,一个人如果能够成功地,富有成效地将一座教堂管理好并且能对治下诸多灵魂的拯救给予应有之关注的话,那么,可以肯定地说,这个人就已极为幸运了,然而,有些人的做法却与本法令的主旨相悖,他们如今仍同时掌管多座教堂。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而选择保留其中的一座教堂;如果他们是受罗马圣座直接支配的,他们就应在六个月之内放弃其余的教堂;如属其他情形,则应在一年之内完成上述工作;否则,除了最后获得的那座教堂之外,其余所有教堂之管理权都将被视为在本质上是出缺的。
第 3 章
领薪圣职只授予那些有才干之人
等级较低的领薪圣职,特别是那些负有牧灵之责的领薪圣职,将授予那些值得尊敬且富有才干之人,而且,圣职领受者要能常驻其地,并能亲自行使其牧灵之责。这一规定与亚历山大三世在拉特朗大公会议上颁布的教规 12(其开头语是“Quia non nulli”,意为“因为有些”)是一致的 13,与格里高利十世 14 在里昂大公会议 15 上颁布的教规(其开头语是"Licet canon”,意为“虽然参议会成员”)也是一致的 16。以其他
方式委任的圣职都是绝对无效的;要让不按上述教规进行圣职委任的主教知晓:(对于其违规行为),将依据(拉特朗)大公会议之教规(其开头语是“Grave nimis”,意为“至为重要”)对之进行处罚 17。
第 4 章
如果有人违背教规而占有多个领薪圣职,这些圣职将被剥夺
在领薪圣职的占有问题上,从今以后,不论何人,不论他是以终身合并的方式,还是以永久代管的方式,抑或是以任何其他名义或头衔,只要他的行为违背了神圣教规中有关圣职委任的规定,特别是如果他违背了英诺森三世 18 所定之教规 19(其开头语是“De multa”,意为
《关于很多事情”),即:如果他胆敢接受并同时占有几份牧灵职位,或接受并同时占有几份互不相容的领薪圣职,那么,将依据上面提到的这项教规,同时依据本教规,此人的那些领薪圣职将被依法褫夺。
第5 章
如果有人占有多个领薪圣职,且这些圣职负有牧灵之责,那么,圣职持有者必须向教区教长出示其拥有的相关特许状;教区教长将为相关教堂配备一名副手 20,并从圣职收入中适当提取一部分作为该副手的薪俸。
对于所有持有多份牧灵职位或持有多个互不相容之领薪圣职的人,当地教区教长将采取严格措施,强迫他们出示其拥有的相关特许状;同时还要按照格里高利十世在里昂大公会议上颁布的那项教规 21(其开头语是"Ordinari",意为“将得到安排处理”),对之采取其他解决办法。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认为应该重申(格里高利十世的)这项教规,而且的确在此予以重申。此外,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还要作如下补充:教区教长们必须采取一切手段,以确保牧灵之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被忽视,而且要确保在那些领薪圣职问题上绝对不能出现采取欺诈手段以逃避其应尽职责之现象(为此,教区教长)甚至可以委任力能胜任的副手 22,并从相关圣职 23 的收入中适当提取一部分作为该副手的薪俸。在前面所说的这件事上,不论何人,即便他委托了特别法官,即便法官作出了维护其利益的判决,他也不得享有任何的诉求权、特权和豁免权。
第 6 章
领薪圣职的合并在何种情况下才算有效
那些永久性的圣职合并如果是在过去 40 年内作出的,可由教区教长对之进行调查,(在此事务上),教区教长就是罗马圣座的代表;如果这类合并是通过诈取或欺骗等方式获得的,那么,它们将被宣布为无效合并。有些领薪圣职的合并虽然是在上述期限内作出决定的,但时至今日,这些合并中,有的仍完全没有落实,有的则是没有完全落实;不管怎么说,这类合并应被视为是通过鬼鬼祟祟的方式而达成的。
今后,还会有圣职合并之事,不论这种合并是应谁的请求而作出的,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这类合并是基于合法的缘由或其他合理的缘故而作出的(这类合并必须由当地教区教长亲自核查,而且必须传召当事人进行当场咨问),否则,这类合并也将被视为是通过鬼鬼祟祟的方式而达成的。因此,除非罗马圣座在将来某个时候另作决断,否则,那些通过鬼鬼祟祟之方式而达成的合并都将是绝对无效的。
第 7 章
对于那些合并在一起的领薪圣职,必须进行查访:这些领薪圣职负有的牧灵之责必须得到履行,甚至可由永久性的副手履行这一职责;在任命副手的同时,还要给其分配一部分薪俸,这部分薪俸甚至可出自某一特定的财产。
人们发现,有些负有牧灵之责的领薪圣职一直是和主教座堂、数铎共管教堂或其他教堂合并在一起的,或一直是附属于上述教堂的;还有一些此类圣职一直是和修道院、(其他)领薪圣职,圣职人员团或其他各式各样的宗教团体合并在一起的,或一直是附属于之的。对于上述这些领薪圣职,当地教区教长每年都要对之进行查访。教区教长必须满腔热忱地确保:(这些领薪圣职持有者必须配备力能胜任的副手),由这些副手以令人称颂的方式行使相应的牧灵之责;除非教区教长认为以其他方式行事更有利于对教堂进行有效管理,否则,这些领薪圣职的副手就应该是永久任职,即:由教区教长依据这些副手的既
有职务,将之委任为相关领薪圣职的永久代理;同时,要从相关领薪圣职的收入中划出三分之一(教区教长可依自己的判断而提高或降低这一比例)作为其薪俸,这部分薪俸甚至可出自某一特定的财产。在前面所说的这件事上,不论何人,即便他委托了特别法官,即便法官作出了维护其利益的判决。那他也不得享有任何的诉求权、特权和豁免权。
第 8 章
教堂必须得到修缮;牧灵之事必须勤勉履行
当地教区教长每年都应以罗马圣座的名义遍访本地所有教堂,不论教堂享有何种豁免权,均不得免于查访;教区教长还应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保证那些需要修缮的教堂必须得到修缮,而且还要保证做到,如果有关教堂附带有牧灵之责,那么,无论如何不能让这些教堂采取欺诈手段以逃避这一职责,也不能让它们逃避其他应尽之责。(在这个问题上),所有的诉求权、特权和豁免权都将被绝对排除,即便这些特权和豁免权的渊源非常久远,即便(当事人)委托了特别法官,即便法官作出了维护其利益的判决,(亦不能改变上述规定)。
第 9 章
圣职就任礼仪不能拖延
那些被擢升至比较重要的教堂中出任圣职者,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接受祝圣礼仪 24,不论何人,拖延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 10 章
主教职位出缺后,除非有人由于事先已经获得某一领薪圣职资格或即将获得某一领薪圣职资格而且由于时间紧迫。(必须立即获得圣职),否则,教区参议会不得将“圣职人员们”25 出让给任何人;如果有人逆此而行事,将招致各式各样的惩罚。
如果某一主教职位出缺,自出缺之日起的一年之内,各教堂参议会如果将“获任圣职许可证”26 或“领受圣职许可证”27 或某些人所称的 “圣职人员们”给予他人,而此人又并不存在时间紧迫问题,即并不会由于事先已经获得某一领薪圣职资格或即将获得某一领薪圣职资格而必须立即获得圣职,那么,这种颁发许可证的做法,不论它是依据普通法中的某一条款,还是凭借某一特权或某一习惯传统,都是非法的。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那么,相关的参议会将遭到禁罚 28;那些已经获得委任之人,如果是属于低级神品的,将不得享有任何的圣职人员特权,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更是不得享有任何的圣职人员特权;而那些属于高级神品的,将被依法中止行使其职务,处罚时限将依下一任教长的旨意而定。
第 11 章
教长虽然拥有擢升教职的权力,但对于那些没有正当擢升理由之人而言,教长的这一权力是无效的 29。
除了被擢升者拥有合法的理由,否则,不论是什么样的教长,其拥有的擢升教职之权都是无效的。被擢升者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他们为何不能由自己的主教来委任他们出任圣职。即便如此,在对这些人进行圣职委任之前,还必须要对这些人进行仔细的考察;然后由一名主教对之进行圣职委任。该主教必须是常驻于自己的主管教区中的;或者由该主教委托另外一人,由他代行主教职能为之进行圣职委任。
第 12 章
教长有权决定在某一时限内某人不得晋升教职,但这一时限不得超过一年
教长有权决定在某一时限内某人不得晋升教职,但是,除了法律规定的各种例外情况而外,这一时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 13 章
除去某些例外情况之外,其他人等,不论是由什么人举荐的,如果事先没有经过教区教长的考察并得到教区教长的批准,则不得获任圣职。
对于那些(希望获得圣职的)人来说,不论他们是由什么样的教会人士(即使是圣座大使 30)举荐、推选或提名的,如果事先没有经过当地教区教长的考察,而且如果没有得到教区教长对其能力的认可,那么,即使他们以享有某某特权为借口,或以根据某某惯例(这种惯例有可能还非常古老)为托辞,他们也不得被委任、批准并拥有任何一个领薪圣职。不论何人,都要经过这一考察过程;而且,任何人均不得采取上诉手段以逃避这一考察。不过,由大学以及从事综合研究的学院举荐、推选或提名的那些人不受以上规定制约。
第 14 章
在享有豁免权之人 31 所涉的民事案件中,有些案件可由主教负责处理
在处理享有豁免权之人所涉案件时,要遵循英诺森四世 32 在里昂大公会议 33 上颁布的那项教规 34(其开头语是“Volentes”);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认为应该重申(英诺森四世的)这项教规,而且的确在此予以重申。此外,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还要作如下补充:在涉及工资和穷人的民事案件中,不论是教区圣职人员还是居住在其修道院之外的修会圣职人员,也不论他们享有什么样的豁免权,即使他们在上述案件中拥有由罗马圣座委派的特别法官,他们也可由当地的教区教长进行审理,教区教长可依据法律程序强令他们支付所欠之款;在其他案件中,如果没有罗马圣座委派的这类法官,(那么,教区教长亦可依照上述方式行事)。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任何特权,豁免权均属无效,那种委派保护人并由保护人出面阻止的做法亦属无效。
第 15 章
教区教长必须要确保,不论是何种类型的医院(包括那些享有豁免权的医院),都要由其管理者进行精心管理
教区教长必须要做到,所有医院,不论它们拥有什么名称,也不论它们享有什么样的豁免权,都必须由医院自己的管理者对之进行忠心而勤勉的管理;在这个问题上,必须遵循维也纳大公会议 35 所定之教规 36(其开头语是"Quia contingit”)。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认为应该重申这项教规,而且的确在此于以重申;同时还要重申该教规所包含的各种限制措施。
关于下次会议的通告
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已经决定并颁令,下次会议在即将到来的卸白衣主日 37 之后第五天(那一天为星期四)举行,即于 1547 年 4 月 21日举行 38。
关于授权更换会议地点之教宗谕令 39
我们——天主的众仆之仆,主教保禄 40——,现致书我们之可敬的兄弟帕莱斯特里那主教吉奥玛利亚 41,并致书我们所钟爱之子耶路撒冷圣十字架大殿司铎马赛罗 42 和科斯梅汀圣母教堂 43 助祭雷吉纳尔德44,上述三位枢机均是我们的特使,同时也是圣座的特使;我们愿诸位健康、有福 45。
天主上智而赋予我们以主管普世教会之责。虽然说就才德而言,我们尚不足以担当如此重任,但是,我们仍将以下之事视为我们之本职工作的一部分,即:在有关基督宗教世界问题上,如果出现非同寻常之事而此事又必须加以决断之时,就必须在适当的时机予以决断,而且要为之找到一个既方便又合适的解决问题的场所。
在早前某一时候,在我们的诸位可敬的兄弟(亦即神圣罗马教会的诸位枢机)的提议和同意下,我们曾下谕在特利腾城召开基督宗教大公会议,关于召开这次大公会议之缘由,当时已有阐述。那时,由于受困于各种正当因缘,我本人未能亲赴该城以出席这次大公会议。后来,经请位枢机的提议和同意,这次大公会议逾期举行,待找到更为成熟合适的开会时间,他们将知会于我们,关于会议延期召开之原因,当时亦已做过说明。后来,永远的“奥古斯都”、“罗马人的皇帝”
查理和法兰西人的“笃信王”弗朗索瓦这两位我们所钟爱的基督之子之间达成了和平。听说此事以后,在各位枢机的提议和同意下,我们决定取消这次大公会议的延期令。根据各位枢机的提议,我们当时便任命并委派你们作为我们本人以及罗马圣座的特使来参加这次大公会议,我们是将你们当作和平天使而派往该城的,关于此事,在我们的各种有关信函中已有比较全面的阐述 46。
举办这次大公会议是一项极为神圣的工作,我们殷切希望,这一工作不要因为会议地点的不合适或其他任何原因而受到妨碍或受到过度拖延。我们有圣座之全权,可以自行采取行动,而且,我们(对相关事态)也有一定的了解。正因如此,又经各位枢机的提议和同意,根据目前各种事态的发展状况,我们以圣座之权威授予你们三位在下述事务上拥有完全的不受制约的权力和权威。如果你们当中有一人因正当原因而不能履行工作或因恰巧不在开会地点而无法履行职责,我们则以圣座之权威授予你们三位当中的两位在下述事务上拥有完全的不受制约的权力和权威,即:在你们认为合适的任何一个时候,你们都有权将这次大公会议的地点由特利腾城转移到任何一个你们认为合适的更方便、更适宜、更安全的城市(在作出转移开会地点这一决定之后),对于那些参加这次大公会议的教长及其他成员,你们也有权禁止他们在特利腾城继续从事其他活动,甚至可以通过宗教惩戒和各种处罚来禁止他们在特利腾城继续活动;而且,在会议地点转移到另外一个城市之后,你们有权在这个新的会议地点继续召开并主持这次大公会议,有权命令那些参加特利腾神圣大公会议的教长和其他成员前往新的开会地点,(为达到这一目的),你们甚至可以以“发伪誓罪”(对不听召唤者)进行处罚,也可以遵照与召开本届神圣大公会议有关的各份函谕中所列之处罚方式对之进行惩处,在转移并改变了会议地点的这次会议上,你们仍然有权以原有的名义并以原有的权威主持并推进这次大公会议,而且,按照先前写给你们的那些信函中所述内容及基本思路,你们还有权履行、规范,下令并处理以上所言的其他各种事务以及与这次大公会议有关的其他各种必须且合适的事务。我们宣布,在以上所述的这些事情上,不论你们做了什么,不论你们制定了什么规范,也不论你们下了什么样的命令,都将被视为已经经过我们之批准,而且被视为我们已对之表示满意。
因此,不论何人,均不得违反我们的这份授权函谕;或者说,不论何人,均不得莽撞蛮干、胆大妄为,均不得逆本函谕之旨意而行事。如果有人试图以身试法,那就要让他知晓,他将招致全能的天主及其宗徒圣伯多禄和圣保禄的愤慨。
吾主道成肉身纪元 1547 年(即我们在位十一年)2 月 25 日于罗马圣伯多禄大殿。
斯波尔主教法布B. 莫塔 47
第七次会议注释
1. 在与新教斗争过程中,圣事问题是天主教最为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围绕圣事问题而制定的各种教规法令一直到 1563 年 12 月的 24 次会议才基本完成。因此,1547 年 3 月 3 日颁布的这份法令只是一段绪论,其后所颁布的有关圣事之教规法令与这段绪论总合在一起,才构成完整的《关于圣事之法令》。
2. 详见六次会议《关于成义之法令》中的“前言”及相关注释。
3. “新律”(New Law),亦即“新约”、“新经”,它是和“旧律”(Old Law,旧约、旧经)相对而言的。按照基督信仰,天主上主与以色列在西奈山所建立的关系称为(旧)盟约;后因此约每况愈下,天主便经由耶稣的宣讲和救赎而与人类建立了新盟约。
4. 若翰(John),即“施洗者若翰”(John the Baptist)。是耶稣的表兄和先驱,他曾为耶稣施行洗礼。详见《玛窦福音)1-16,
5. 《圣经》言:“人若不是从水和圣神生的,就不能进天主的国。”见《若望福音》3:5。
6. 罗马教会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故有“慈母”(mother)和“导师”(mistress)之称。
7. 对于“godfather”、“godmother”和“sponsor”这几个词,汉语通常译为“代父”“代母”和“代父母”,其中后两个词的译名尚可,但教外学者将“godfather”译为“教父”则易于和那些被称作为“教父”的早期教会神学家(the Fathers)相混淆。
8. 详见六次会议《关于成义之法令》中的“前言”及相关注释。
9. 亚历山大三世(Alexander III),罗马教宗,1159-1181 年在位。在天主教会历史上,亚历山大三世是以教会法学家而闻名的为数不多的几位教宗之一。
10. 指 1179 年 3 月召开的三次拉特朗大公会议(the Third Lateran Council,教会历史上的 11 次大公会议)。这次会议由教宗亚历山大三世召集并亲自主持,约 1000 人出席,其中主教有 302 人。在这次会议期间,共召开 3 次全体代表大会(时间分别是 1179 年 3 月 5 日、14 日和 19 日),会议的主要成果是制定并颁布了 27 条教规,内容涉及教宗的选举程序、圣职人员的任职资格、圣职人员的财产限制、女修院的管理、什一税的征收、对“天主和平”的倡导、对比武大会的禁止以及对异端进行镇压等问题。
11. 这里指的是三次拉特朗大公会议所定 27 条教规中的 3 条。
12. 关于亚历山大三世和三次拉特朗大公会议,参见该法令 1 章相关注释。
13. 这里指的是三次拉特朗大公会议所定 27 条教规中的 13 条。
14. 格里高利十世(Gregory X),罗马教宗,1272-1276 年在位。格里高利十世在位时间不长,其主要业绩在于调和意大利各邦国之间的关系,同时加强对德意志地区的控制;另外,在其正式出任教宗之后的第四天,即 1272 年 3 月 31日,格里高利十世便决定于 1274 年在里昂召开主教会议。里昂会议结束之后,格里高利在意大利北部各地巡视,最终在1276 年1 月10 日客死于阿莱佐(Arezzo)。
15. 指 1274 年 5-7 月的里昂大公会议(the General Council of Lyons),即二次里昂大公会议。会议由教宗格里高利十世发起并亲自主持,出席会议的有大约 300 位主教、60 位修院院长,此外还有大量神学家。著名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原定参加此次会议,但却在前往里昂途中病逝。本次主教会议共举行 6 次全体代表大会,时间分别是 5 月 7 日、5 月 18 日、6 月 7 日、7 月 6 日、7 月 16 日和 7 月 17 日。本届神圣大公会议的主要议题有三:东西方教会统一问题、组建十字军征讨异教徒问题和教会改革问题。会议期间共制定了 28 条规章,会议结束后又增补 3 条,共计 31 条。这些规章于 1274 年 11 月1 日正式公布。
16. 这里指的是二次里昂大公会议所定 31 条教规中的 14 条。
17.1215 年四次拉特朗大公会议制定的规章中, 10 条是关于圣职委任的,其中规定,对不守教规者将作出“严厉惩罚”。
18. 英诺森三世(Innocent III),罗马教宗,1198-1216 年在位。英诺森三世是天主教会史上影响最大的教宗之一,在神学、教会法方面有精深的造诣,在加强教宗权威方面也是取得了空前的成就。
19. 指教宗英诺森三世于 1215 年组织召开的四次拉特朗大公会议(the Fourth Lateran Council)上所制定的 71 条教规中的 28 条。
20. 这里所说的副手是指那些同时持有多个领薪圣职之人的副手(或称“代理”)。一个人如果同时持有多个领薪圣职,他就不可能在同一时间里亲自照料多项事务,因此,该教规规定,只要符合相关规定,领薪圣职仍可归属其持有者,但要为之配备副手(代理),以保证相关工作的正常运转。
21. 这里指的是二次里昂大公会议所定 31 条教规中的 3 条,该教规主要论述圣职的选举及委任规则。
22. 指委派一些人作为那些同时持有多个领薪圣职之人的副手(代理)。
23. 指当事人的领薪圣职,而不是教区教长的圣职。
24. 祝圣礼仪(rite of consecration),亦称圣职祝圣礼、圣化礼或奉献礼。按照教会的传统,这是为了将人或物奉献给天主而举行的隆重礼仪。
25. “圣职人员们”(“reverends”),当时流行的一种通俗说法,实际是指各级各类圣职任职许可证。
26. 获任圣职许可证(license for ordination)
27. 领受圣职委托书(letter dimissory,亦写成 dimissory letter 或 dimissorial letter),亦译为“祝圣委托书”,通常来说,这是由本教区主教委托其他教区主教授予相关人员以圣职的文件。
28. 禁罚(interdict),是对违规人员或组织所作的处罚之一,其基本内容是禁止受罚者举行或领受圣事。
29. 本章论述的主题是:有些人的圣职晋升是通过所在教区之外的其他教区教长来实现的,对于这种晋升方式,必须加以规范。
30. 圣座大使(nuncio),圣座使节中的一种。按照罗马圣座以前的分类标准,如果一个国家中的民众大部分为天主教徒,那么,圣座派驻这个国家的使节便称为大使(nuncio);而派驻非天主教国家的使节则称为“准大使”(pro-nuncio)。如今,罗马圣座已经取消这种区分,二者均称“大使”。
31. 指教会圣职人员。
32. 英诺森四世(Innocent IV),罗马教宗,1243-1254 年在位。
33. 指 1245 年 6-7 月召开的一次里昂大公会议(First Council of Lyons),该次会议由教宗英诺森四世发起召开,出席会议的有 140 位主教,“拉丁帝国”(拜占庭帝国)皇帝鲍德温二世(Baldwin II)和法国国王路易九世(Louis IX)出席了会议。这次会议共召开 3 次全体代表大会,时间分别是 1245 年 6 月 26 日、7月 5 日和 7 月 17 日。这次会议最令人震撼之处是开除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 二世(Frederick 11)的教籍并决定废黜其皇帝头衔。此外,会议还决定发动新的 十字军东征,东征统帅为法国国王路易九世,目标是东方的萨拉森人(the Saracens,即穆斯林)和蒙古人。关于本次主教会议颁布的教规,自古至今一直存在争议。新近的研究结果表明:后世所说的该次会议所定的 22 条教规是英诺森四世于1245 年 8 月 25 日才公布的;1246 年 4 月 21 日,英诺森四世又颁布了 12 项法令;最后,在 1253 年 9 月 9 日,英诺森四世又公布了最新版本,其内容除了上面所述教规法令之外,又增加了 8 项法令。
34. 指 1245 年 8 月 25 日颁布的 22 条教规之中的 6 条。
35. 维也纳大公会议(the Council of Vienne),指 1311-1313 年在法国南部城市维也纳召开的会议,会议由一位“阿维农教宗”克来孟五世(ClementV)组织召开。约有 300 位主教(亦有 114 位之说)出席本次主教会议,出席会议的还有法国国王菲利普四世(Philip IV),英国国王爱德华二世(Edward I)和阿拉冈国王詹姆士二世(James II of Aragon)。本次会议主要解决圣殿骑士团问题,此外还准备组织新的十字军征讨,并就教会改革以及大学之中的东方语言教学问题作出相关规定。本次会议虽然在会议期间宣读和讨论过不少教规法令草案,但在会议结束前并没有公布具体条文。后来,教宗若望二十二世(John XXII, 1316-1334 年在位)公布了该次会议制定的《38 条教规法令》,但人们却发现,在这 38 条中,只有 20 条含有“经本届神圣大公会议批准”之字样。 36.指维也纳大公会议《38 条教规法令》中的 2 条。
37. 卸白衣主日(Sunday in Albis):“albis”意为“长白衣”、“大白衣”。在古代,那些在复活节前夕受洗之人均应身穿白衣,以示心灵纯洁;一个星期后方可卸去白装,故名。如今,这种习俗已被取消。
38. 按计划,1547 年 4 月 21 日举行的应该是八次全体代表大会;但是,由
于会议议程临时变动,1547 年 3 月 11 日增加了一次全体会议,其主题是根据教宗保禄三世的谕令而宣布将大公会议的开会地点临时转移至波伦亚(Bologna)。因此,1547 年 4 月 21 日举行的全体代表大会就变成了九次全会。
39. 由于教宗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之间的关系再次恶化,再加上特利腾出现流行性传染病,特利腾的社会政治氛围比较紧张。因此,在👉七次全体大会(1547年 3 月 3 日)召开之前,与会者就已开始讨论会议是否应该暂停或会议地点是否应该转移到另外一个城市,正因如此,教宗保禄三世在 1547 年 2 月下旬就给会议主持者发去一份谕令,明确授权他们在合适的时候将会议地点转移到另外一个城市。然而,当会议主持者自行决定将会议地点转移到波伦亚,这一转移也引起了圣座和神圣罗马帝国之间新的纷争。其结果就是,在波伦亚的几个月时间内,会议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的成果,最终只得解散,特利腾会议一阶段草草收场。
40. 即教宗保禄三世(1534-1549 年在位)。
41. 吉奥玛利亚(Giammaria),即前文提到的吉奥瓦尼•戴尔•蒙特,特利腾大公会议一阶段的首席主持人。详见六次会议《关于成义之法令》中的 “前言”及相关注释。
42. 马赛罗:特利腾会议一阶段的另外一位主持人,详见六次会议《关于成义之法令》中的“前言”及相关注释。
43. 科斯梅汀圣母教堂(Santa Maria in Cosmedin),位于罗马城,始建于公元 6 世纪,在该教堂廊柱左侧,有一个仿照海神面孔制造的“真实之口”(Bocca della Verita)浮雕,据称,说谎者的手若伸进“真实之口”中,就会立刻被咬住不放。
44. 雷吉纳尔德:特利腾会议一阶段的三位主持人。详见六次会议《关于成义之法令》中的“前言”及相关注释。关于雷吉纳尔德的圣职级别及升迁,现简介如下:1536 年,获得助祭执事(deacon)神品,当年 12 月即被擢升为枢机,即枢机执事;1555 年 12 月,被任命为枢机司铎(1556 年 3 月 20 日才正式获得司铎称号):1556 年,被任命为英国坎特伯雷总主教(1556 年 3 月 22 日,即获得司铎品级两天之后,获得主教称号)。雷吉纳尔德于 1558 年 11 月 17 日去世。从其履历中可以看出,他担任枢机职务近 22 年,其中享有司铎品级和主教品级的时间均很短,其余时间内,其神品一直是很低的(助祭);但这并没有妨碍他成为当时最为重要的教会人士之一。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教宗保禄三世写这份谕令的时候,雷吉纳尔德早已离开特利腾,但他又不是正式离职,因此,教宗在谕令中仍将之算作这次会议的主持人。
45. “健康、有福”以下的这些文字是保禄三世这份谕令的正文部分,原本没有分段,为便于阅读,现根据其行文内容将之分成若干段落,特此说明。
46. 关于这里所描述的各种情况以及所涉及的人物,详见本书序言“教宗保禄三世就召开特利腾大公会议所颁的训令》及其相关注释。
47. 斯波尔主教法布(Fab.Bishop of Spol)和莫塔(B.Motta)应为圣座文书院工作人员,负责这份文件的起草及公证。
第八次会议于 1547 年 3 月 11 日举行。
关于转移会议地点之法令 1
从此前的各种报告以及其他一些说法中可以得知,人们所传言的这种疾病显然是的的确确存在的 2;为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认定并宣布:教长们如果继续待在这座城市,就不可能没有丧失性命之虞;因此,不能也不应该违背他们的意愿而强迫他们继续留在这里。对于以上所言,不知诸位是否赞同?
此外,自上一次全体会议以来,许多教长都已踏上返程之路。在与会代表的多次集会上,出于对上述那种疾病的恐惧,还有许许多多其他教长提出抗议,他们希望想尽一切办法离开这里。对于他们(本届神圣大公会议)找不出正当的理由让之继续待在这里。如果他们真的离开,那么,这次大公会议就只能解散,即使不解散,仅靠留下来的为数很少的教长,大公会议的正常进程也势必受到影响。还有,对生命的威胁已经迫在眉睫;而且,在以上所述的与会代表集会上,某些教长还提出了其他各种实实在在且合法的理由。同样,考虑到以上因素,(本届神圣大公会议)颁令并宣布:为了维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并将之进行到底,也为了保障诸位教长的生命安全,本届神圣大公会议的地点将临时转移至波伦亚城 3,这个地方的设施更为完善,其环境也更为有益于健康,因而是更为合适的会议地点;转移会议地点的这一决定自即日起生效;先前已经决定要在 4 月 21 日举行(下一次)全体会议,这次会议将在波伦亚如期举行;后续的其他事项将有条不紊地继续进行,在吾等至圣的主以及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认为合适的时候,同时在征求战无不胜的皇帝 4、笃信王 5 以及其他基督徒王公之意见的基础上,本届神圣大公会议的开会地点将会而且必须要迁回这个地方,或迁往其他某个地方。对于以上所言,不知诸位是否赞同?
他们答曰:我们赞同 6。
第八次会议注释
1.这份法令原本没有分段。为便于阅读,现根据其行文内容将之分成若干段落。特此说明。
2.变更会议地点的根本原因是圣座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之间的关系重新趋于紧张,而传染病问题恰好可以为转移开会地点提供正当的理由。1547 年年初,特利腾城的确出现过一场流行性传染病,圣方济会会长若望·凯尔福斯(John Calvus)于 1547 年 1 月 21 日即因染病而逝世于特利腾城,此外还有一些与会代表罹病而亡。
3.这个时期的波伦亚城是教宗国的属地。将会议地点从神圣罗马帝国属下的特利腾转移到教宗国属下的波伦亚,这一做法并不是明智之举,它势必使得罗马圣座与神圣罗马帝国之同的矛盾进一步激化。波伦亚城(Bologna)位于特利腾南面、佛罗伦萨北面,其历史沿革概况如下:该城原为亚平宁半岛上的早期居民埃斯特拉坎人(Etruscan)的一个小镇;公元前 189 年,成为罗马人的殖民地;中世纪中前期,先后被伦巴德人、德意志人以及北部意大利的一些权贵世家所统治;从 1506 年一直到 18 世纪末,处于罗马教宗统治之下;拿破仑时期,成为拿破仑帝国的藩属;拿破仑帝国崩溃后,波伦亚重新成为教宗国的属地; 1859 年,该城并入彼得蒙王国,进而成为统一的意大利的一个组成部分。
4.指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五世(Charles V,1500-1558 年,1519-1555 年在位)。
5.“笃信王”是中世纪中后期法国国王的专用别号,这里是指法王弗朗索瓦一世(Francois),1494-1547 年,1515-1547 年在位)。不过,本次会议结束后不久,弗朗索瓦一世便于 1547 年 3 月 31 日去世。新的“笃信王”将是弗朗索瓦一世的次子(长子早死)亨利二世(1547-1559 年在位)。
6.与特利腾会议开幕时的情况相比,到八次全体代表大会之时,与会人数已有较大幅度增加。除了两位圣座特使之外,还有 4 位枢机、9 位总主教、49位主教、2 位修院院长、3 位修会会长、50 位神学家以及世俗君王的一些代表。另,并非所有与会者都赞同转移开会地点。据记载,当时有 14 位忠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五世的主教坚决反对改变会议地点,他们坚持留在特利腾,而且明确声称不承认在波伦亚召开的主教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