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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利腾大公会议文献(传统弟兄录入 Lily姐妹校阅)列表
·特利腾大公会议始末
·教宗保禄三世就召开特利腾大公会议
·第一次会议 关于本届神圣大公会议
·第二次会议 大公会议期间应循生活
·第三次会议 关于信经之法令
·第四次会议 正典圣经及圣经使用版
·第五次会议 关于原罪之法令
·第五次会议 关于改革之法令
·第六次会议 关于成义之法令
·第六次会议 关于成义之教规
·第六次会议 关于改革之法令
·第七次会议 关于圣事的法令 第八次
·第九次会议 关于休会之法令
·第十次会议 关于休会之法令
·教宗尤里乌斯三世就继续召开特利腾
·第十一次会议
·第十二次会议
·第十三次会议
·关于至圣的圣体圣事之法令
·关于至圣的圣体圣事之教规
·关于改革之法令
·关于推迟阐论与圣体圣事相关的四项
·给予誓反教徒的通行许可
·第十四次会议
·关于至圣的告解圣事和终傅圣事之法
·关于终傅圣事之法令
·关于至圣的告解圣事之教规
·关于终傅圣事之教规
·关于改革之法令
·第十五次会议 关于休会之法令
·第十六次会议 关于暂停本届神圣大
·第十六次 教宗庇护四世就召开特利
·第十七次会议 关于召开(特利腾)
·第十八次会议
·关于书籍的挑选以及诚邀一切人士出
·给予德意志民族的通行许可
·第十九次会议 关于本次会议延期之
·第二十次会议 关于本次会议延期之
·第二十一次会议
·关于圣体的两种形式以及儿童领圣体
·关于两种形式之圣体圣事以及儿童领
·关于圣爵的使用问题
·关于改革之法令
·关于下次会议的通告
·第二十二次会议
·​关于弥撒圣祭之教义
·关于弥撒圣祭(绝罚企图改变传统拉
·关于举行弥撒时应遵守之事和应避免
·关于改革之法令
·关于(有关人士)提请使用圣爵问题
·第二十三次会议
·关于神品圣事之教规
·关于改革之法令
·关于下次会议的通告
·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婚姻圣事之教义
·关于婚姻圣事之教规
·关于婚姻改革之法令
·关于改革之法令(关于主教的)
·关于下次会议的通告
·第二十五次会议
·关于炼狱之法令
·关于炼灵的法令
·关于对圣徒的祈求与崇敬并论及圣髑
·关于修士与修女
·关于改革之法令
·关于次日继续召开本次会议之法令
·关于大赦之法令
·关于餐食的选择,另论及斋戒和节日
·关于“禁书目录”,另论及“要理问
·关于使节的地位
·关于对本届神圣大公会议所颁法令的
·在保禄三世和尤里乌斯三世时期,
·本届大公会议闭幕并提请教宗对会议
·众教长在会议结束时的颂谢词
·赞美天主
·对特利腾会议成果的确认
·庇护四世就确认特利腾大公会议所颁
·读后感:特利腾神圣大公会议和梵二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关于改革之法令(关于主教的)
关于改革之法令(关于主教的)
浏览次数:344 更新时间:2023-5-30
 
 

在本次会议上,还要继续处理改革问题,为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现就以下事项作出规定。

 

第 1 章

主教与枢机的选举程序准则

对于教会中所有级别的圣职,当然都应给予关注,而且这种关注必须是有远虑、有见地的;只有这样,在主的殿堂 28 里,才不至于让任何事情变得杂乱无章,才不至于让任何事情变得不合体统。然而,在推举那一居于各级别之顶的人选 29 过程中,我们必须要更有远虑,更有见地,力求不出任何差错。这是因为,假如在首脑所在的位置找不到躯体所需要的那个器官,那么,主的整个家族在生存状态上就将磕磕绊绊,其秩序就将出现紊乱。为了让教会变得更好,在擢升某些人让其主管教区以及其他大殿问题上,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已在其他一些场合作出过许多规定 30,但是,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认为,这一职位在性质上是非同寻常的,因此,如果从其重要程度来看,不论对之给予多么大的关注,也永远不会过分。正因如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规定:


一旦某一(主教)座堂主教出缺,教区参议会就必须立即发布命令,要求在全城及整个教区都要举行公开和私下的恳求及祈祷活动,这样的话,圣职人员和普通民众就都可以向天主进行哀告,求其为他们派来一位优秀的牧者。


在对相关之人进行擢升并将之委任为主教这样的事情中,有这么一些人,他们从罗马圣座那里获得某些权利,从而可以在上述擢升之事中发挥某种决定作用;还有一些人则是通过其他方式参与到擢升之事中。考虑到目前的形势,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对这种状况无法作任何的改变。但是,对于所有这些人以及他们当中的每一个人,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还是要进行敦促和告诫,即:他们首先必须牢记于心的是,对于光荣天主,拯救民众而言,他们所能做的最有益的事情,莫过于尽心竭力地把有能力管理教会的优秀人物擢升到牧者职位上来。他们必须要精心而勤勉地做到以下一点,即:要根据自己的判断把最为合适的、对教会最有用的人擢升上来,擢升的凭据只能是看相关个人具备哪些优点,而不要被他人的托请所左右,不要被人类的情感所操纵,也不要被觊觎者的诱惑所支配;他们必须要确保,这些人一定要是合法婚姻所生,其生活作风、学识素养以及其他各个方面的资格都必须要符合神圣教会法规以及本特利腾大公会议所颁法令的要求。除非他们做到上述要求,否则,他们就是犯了不可饶恕之大罪,同时也就成了参与他人犯罪的同犯。


如果某些人选被认定是优秀且富有学识的,那么,对此应有严肃且具有法定权威的证据,以证明他们符合以上所述的各种资格要求。但是,由于国家众多、民族多样、风俗各异,在获取这类证据问题上,各地不可能遵循一套整齐划一的制度。因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规定:各地总主教要召开教省教务会议。为每个地方和每个教省制定一套因地制宜的考察、调查或指导规范,要尽可能做到所制定出来的规范对相关地方来说是最有用、最合适的;而且,必须将这一规范呈送给至圣的罗马教宗,以请求他的批准。然而,仅仅做到这一点还不够,在对拟擢升之人的考察或调查工作完成以后,(负责遴选之人)如果认为他们是合适的人选,就应将相关材料汇总成公文形式,然后连同所有的证明材料以及拟被擢升之人所作的信仰宣誓 31 书,尽快呈送到至圣的罗马教宗那里;这样的话,罗马教宗本人对整个事情以及相关人选就可以有一全面的了解,也就能够为各个教堂提供更为有益的帮助以维护主的羊群之利益。所有的考察材料、调查材料、证词证言以及各种证据,只要是与拟被擢升者的资格相关,(只要是与相关教会的状况有关)32,那么,不论这些材料是什么类型的,也不论这些材料是谁做的,即便是罗马圣座中的人士做的,都必须要由一位枢机进行细致的审查,然后由他向圣座御前会议 33 就相关问题作出汇报,另外还要有三位枢机协助其审查工作。起草报告的那位枢机以及其他三位枢机均要在报告上签署自己的姓名,以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在报告中,四位枢机中的每一位都要作出以下保证,即:在对所有材料作过精心核查之后,他认为拟被擢升者的条件符合法律以及本届神圣大公会议的要求,而且他坚信他们适合被委任为教堂主管,(如果他言不由衷),将有失去永恒救赎之危险。这一报告要在御前会议上予以宣读,但是,除非至圣的教宗认为采取其他处理方式更合适,否则,最终的决定要延至另一次御前会议才能作出,这样的话,在两次御前会议之间,人们可以对调查结果进行更为成熟的思考。


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在其他一些场合还制定过其他各种各样的条款,对拟被擢升为主教者的生活作风、年龄、学识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条件作了规定。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规定,在选举神圣罗马教会枢机(即便所选出的枢机在圣职级别上仅是助祭)34 过程中,同样必须要遵循以上所述的所有条款;如果至圣的罗马教宗能够在基督宗教世界各国中发现合适的枢机人选,那么,他就应该尽其所能地从基督宗教世界中的所有国家中遴选枢机。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教会面临着许许多多非常严重的痛苦不堪之事,在这些苦恼之事的震动之下,本届神圣大公会议不由自主地想起,对于天主的教会而言,没有什么比下述这件事更加必需了,即:神圣的罗马教宗应该心系普世教会,这是其应尽之职责;他应该以一种非常特别的方式施展其挂念之情,只挑选那些最为杰出之人出任枢机并与之密切合作;还应该把那些最为正直、最有能力的牧者委派到每一个(地方)教会;这一点尤为必需,这是因为,基督的群羊如果是在那些三心二意、玩忽职守之牧者的邪恶统治下死去的话,吾主耶稣基督将会索取死者之血的 35。

 

第 2 章

教省教务会议应每三年召开一次,教区教务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另论及这些会议应由谁负责召集,应有哪些人参加


不论是哪个教省,如果其教务会议此前已经弛废,则必须予以恢复;召开教省教务会议的目的是规范道德教化、纠正各种流弊、平息分歧争执,还可在神圣教会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解决其他问题。因此,在本届神圣大公会议结束之后。至迟在一年之内,总主教必须要在各自的教省亲自召集一次教务会议;在这次会议之后,教省教务会议最长每三年应召开一次。会议应该在复活节八日庆期之后举行,或者可以根据各个教省的习俗而将会议安排在其他比较合适的时间举行:如果总主教无法履行这一职责并且其理由又符合法律规定的话,那么,则由该教省中年纪最长的附属主教代行这一职责。(整个教省中的)所有主教以及依据权利或习俗应该与会的其他所有人绝对必须参加会议,当然,那些需要冒着生命危险去漂洋过海(才能到达会议地点)之人可以例外。从今以后,在各个教省中,(总主教)不得以任何习俗为借口、不得违背主教们的意愿而强迫他们前往总主教座堂 36。与此相似,有一些主教是不隶属于任何总主教 37 的,对于这些主教而言,必须一次性地选择某一邻近的总主教(作为行政依托),他们必须要和其他主教一起,参加山这位总主教召集的教省教务会议:不论教务会议作出什么样的决定,他们都必须遵守之,并负责在其辖区推广执行。在其他所有方面,他们所享有的豁免权和各种特权将保持完整,不受侵犯。

教区教务会议每年都要召开一次;同样,相关之人可以获得豁免,但是,如果豁免期限已过,他们则必须要参加会议,那些即便不是隶属于教区参议会之人也必须要参加会议;而且,不论是谁,只要他主管着堂区教堂或其他各种在俗教堂(即便这些教堂是附属于别的机构的),也都必须参加会议,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是总主教,还是主教,

 抑或是以上所提及的其他任何人,如果他们在这些事情上玩忽懈怠,则要依据神圣教会法规的规定对之进行惩罚。

 

第 3 章

教长们应以何种方式进行巡访

宗主教、首席主教、总主教以及主教必须要亲自对自己所管辖的教区进行巡访,如果他们无法履行这一职责并且其理由又符合法律规定的话,那么,则可委托其属下的副主教或视察员进行巡访。如果因辖区范围太大而无法做到每年都能访遍整个教区的话,那么,他们或由他们下派的视察员至少也要完成对教区内大部分地区的巡访,这样的话,在两年之内就可以完成对整个教区的巡访。对于总主教来说,即便他们已经完成了对自己所辖教区的巡访,除非因审理某一案件之需并得到教省教务会议的批准,否则,他们便无权巡访所辖教省内的其他主教座堂或主教管区。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法律规定,总执事 38、总本堂神父 39 以及其他一些小品圣职人员在传统上对某些教堂一直享有巡访权。今后,他们依然可以对那些地方进行巡访,但是必须要得到当地主教的同意,必须要由其本人亲自出巡,而且要有一位公证人协助其巡访工作。有些地方的教区参议会拥有巡访权,而且,参议会可以委任视察员;同样,这些视察员也必须首先要得到当地主教的批准。尽管如此,除了以上这些人之外,主教仍有权对上述那些教堂进行巡访,如果主教本人因故不能亲巡,亦可委托自己属下的视察员现行这一职责,主教及其视察员的上述权利不可被剥夺。而且,总执事以及其他小品圣职人员在完成巡访工作之后的一个月之内,必须要向主教呈交一份巡访报告,还要把证人的作证书以及所有的巡访记录交给主教过目;不论是什么样的习俗(即便是非常古老的习俗),也不论是什么样的豁免权或其他各种特权,(只要是与本规定相左的),均属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所有这些巡访工作而言,其基本目的就是要 通过铲除异端从而让人们信仰正确且正统的教义,就是要保持良好的 道德教化、纠正那些邪恶有害之事,就是要通过告诫与规劝的方式激 励人们信奉宗教、热爱和平、崇尚清白;另外,巡访者还可根据自己 的判断,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地利用合适的时机,做一些对信众有益 的其他事情,为了能够比较轻松愉快地完成这一切。(本届神圣大公会 议)要对以上提到的拥有巡访权的所有人和每一个人提出告诫,即: 要以慈父般的爱怜和基督徒的热情去对待所有人;要以这一态度为指 针,仆从和车马的数量要以轻装简行为原则,在恪尽职守、细致工作 的前提下,要尽力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既定的巡访工作。在巡访期间, 必须努力做到不要弄出任何没有必要的开支,以免给任何人带来麻烦 或增加负担。不论是他们自己,还是他们的随从,都不得以收取巡访 补偿费的方式,不得以(当地某些人所立的)遗嘱规定将自己的财产 用于宗教用途为由(在这些以宗教信仰为宗旨的遗赠中,依据权利而 应当归于他们的那一部分除外),不得以任何其他的名义收取任何东西;不论是金钱,还是任何种类的礼品,也不论这些金钱或礼品是以何种 方式送来的,一律不得收受;不论是什么样的习俗(即便是非常古老的习俗),只要是与本规定相左的,均属无效。不过,伙食问题是个例外。(当地民众)应该为他们以及他们的随从提供简单而适中的饭食,当然,只是在完成巡访工作所必需的这段时间内提供饭食,超出这一时限则不再提供。尽管如此,对于被巡访地区之人而言,是否(向巡访者)支付金钱、是否(为巡访者)提供以上所说的伙食,都由他们自己决定;如果他们在此之前一直有下述传统,即:按照固定的数额(向巡访者)支付金钱,那么,如果他们愿意,则仍可照此传统行事。至于修道院、某些宗教场所或者不属于堂区管辖的那些教堂,如果它们享有那一古老的“(外人)不得随意进入”之特权,那么,这一特权将依旧不可侵犯。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地方或某些教省的传统做法是,既不向巡访者提供伙食、支付金钱,也不向他们提供任何其他的东西,所有巡访工作都是无偿进行的;对于这些地方而言,这一传统将继续保留。


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是谁,如果他胆敢做出以下这样为天主所禁止的事情,即:在以上所述的各种情况中,如果他多收了钱财,那么,在事发一个月之内,他必须要(向受害者)作出双倍的赔偿;除此之外,还要按照里昂大公会议 40 制定的那项教规(其开始语是“Exigit")对之施以其他惩罚,对此绝对不得宽免;而且,教省教务会议还要依据实际情况对之进行惩罚。


关于庇护人问题,(现作如下规定):他们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那些与施行圣事相关的事情;在(巡访者)对教堂的礼拜用品、地产收益或房产收益进行查访过程中,除非相关机构或基金会认定这些庇护人可以参与其中的活动,否则,他们便不得涉入。需要注意的是,主教本人必须要参加此类巡访工作,以保证那些房产收益能以主教认为最恰当的方式进行开销,即:要把那些收益用在对相关教堂来说既必需又有用的那些方面。

 

第 4 章

应该由谁承担布道的任务,应该在什么时候进行布道;(信众)应该经常前往堂区座堂听讲圣道;任何人都不得在违背主教意愿的情况下进行布道

 

布道之责主要应由主教来承担。为了信众的幸福,本届神圣大公会议急切希望布道活动能够尽可能地经常举行。在已故教宗保禄三世时期,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在其他场合曾就这一问题制定过一些教规 41,为了使之能够更加符合目前的需要,现将对之作一些调整。为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规定:在自己所在的教堂,主教本人必须亲自宣讲《圣经》以及神圣律法;如果因故不能履行这一职责且理由合法的话,他们就必须任命布道员来履行这一工作。在其他教堂,则由本堂神父(宣讲《圣经》以及神圣律法);如果他们因故无法履行职责,则由主教委托其他人代行这一职责,代行职责者可以在城市里进行布道,或者根据他们自己的判断,可以选在教区内其他任何合适的地方进行布道;其费用应该由谁支付就由谁支付,或者传统上由谁支付就由谁支付。在所有的主日以及各种隆重的节日,必须举行布道活动,这是最低要求;不过,在斋戒期,即四旬期和吾主将临期 42,应该每天都要举行布道,如果主教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整,那么,每个星期当中至少也要有三天举行布道活动。在其他时间,只要他们认为时机合适,就应该尽可能地经常安排布道活动。主教必须要对民众进行认真的劝诫,即:只要条件许可,每个人就都必须前往自己所在堂区的座堂以听圣道,需要注意的是,不论何人,不论他是教区圣职人员还是修会圣职人员,如果未经主教的许可,均不得擅自进行布道活动,即便是在自己所在修会的教堂中,亦不得进行布道活动。


以上所述的这些主教还要保证做到以下之事,即:在每个堂区,至少在主日以及其他隆重的节日里要对儿童进行精心的教育,要将信仰的基本常识教给他们,而且要教会他们服从天主,听从父母;讲授工作是谁的职责,就应由谁负责讲授,主教有权强制他们履行这一职责,如有需要,甚至可以采取宗教惩罚手段(以强制他们履行职责)。在其他方面,保禄三世时期规定的与布道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则完全有效。

 

第 5 章

在涉及主教的刑事案件中,案情严重的只能由教宗审理。案情不太严重的则由教省教务会议审理

 

如果主教涉及比较严重的刑事案件,或者如果主教涉及异端罪(天主是禁止异端的,犯有此罪者,其职位可被黜免或褫夺),那么,这类案件的审理权只能归教宗本人,也只能由教宗本人对之作出裁决 43

 

但是,如果因为案件的性质非常特殊而不得不将案件移交给罗马圣座以外的地方进行处理的话,那么,只能把案件交托给总主教或主教,而不能交托给其他任何人,而且负责处理此类案件的总主教或主教只能由至圣的教宗选定。这类委任是非常特殊的,委任状必须要由至圣的教宗亲自签署方可生效。而且,教宗赋予那些专员们的权力绝对不能超出以下限度,即:他们只是根据事实收集相关信息材料,草拟诉讼程序,然后迅速将之呈交给罗马教宗;终审裁决权归以上所说的那位至圣的教宗所有。

关于这一问题,已故教宗尤里乌斯三世时期在另外的场合曾作过 其他一些规定 44;在英诺森三世时期召开的那次大公会议 45 上,也曾 公布过一项教规(其开始语是“Qualiter et quando”,意为“如何与多少”),对于这一教规,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在目前这份法令中予以重申确认。 对于以上这些规定,所有人均应遵守。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涉及主教的那些不太严重的刑事案件,只能由教省教务会议负责审理并作出裁决;或者由教省教务会议委任相关之人履行这一职责。

 

第 6 章

对于犯罪之人,主教在何种情况下,以何种方式可以对之进行赦免;对于行为不端以及被暂停圣职之类的案件,主教在何种情况下.以何种方式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能豁免

 

有些人被处以行为不端罪,或被暂停行使圣职,如果当事人是由于私密犯罪而导致遭到这类处罚的,那么,对于以上所有这些处罚,主教均可对之作出豁免,此乃合法行为;但是,因故意杀人罪而遭到的处罚以及已被移交给法庭处理的那些罪案不在豁免之列。另外,在主教自己的教区之内,只要当事人是其属民,只要所犯的是私密过失,那么,不论是谁犯有过失,也不论所犯的是什么过失(即便是那些本该专归罗马圣座处理的私密过失案件),只要案件是在良心法庭管辖的内庭范围之内,主教便有权让当事人作出有益的补赎,然后无偿对之作出赦免;主教可以亲自履行这一职责,亦可委托专人负责此事。对于异端罪,主教可以在以上所述的良心法庭中采取同样的方式对之进行处理;但是,行使这一职权的只能是主教本人,其副手无此职权。

 

第 7 章

在为信众施行圣事之前,主教以及本堂神父必须要向信众阐释圣事的功效;在举行弥撒期间,必须要对圣言作出阐释

 

为了让信众能以更敬仰,更虔诚的态度去领受圣事,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对所有主教提出如下要求,即:在为信众施行圣事的时候,他们首先必须要就圣事的功效和用途问题向信众作出阐释,阐释的方式要适合圣事领受者的接受能力;不仅是主教本人应该这样做,而且主教还应敦促每一位本堂神父都要以虔诚而慎重的态度按照同样的方式行事;如果实际情况有需要并且能够使得阐释工作更加顺利的话,甚至可以使用方言来完成这一工作;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将制定一本《要理问答手册》46,届时各地主教必须让人将之准确地翻译为方言文字,而且要让所有的本堂神父就手册的内容向民众进行解释;这一问答手册将对每一项圣事的施行方式都作出明确规定,(主教和本堂神父对圣事进行的阐释)必须和手册中的规定相一致。同样,在所有的节日或隆重的宗教礼仪期间,在举行弥撒的时候,或在举行每日祈祷的时候,主教或本堂神父也要对圣言和救赎箴言进行阐释,阐释的时候可以使用方言;他们(在进行此类阐释的时候)要把那些无用无益的问题全部搁在一旁,要尽力把那些圣言和救赎箴言铭刻在所有人的心中,而且要按照天主的律法对信众进行教诲 47

 

第 8 章

 

除非主教决定采取其他的补赎方式,否则,公开犯罪之人 48 必须

进行公开补赎 49;在主教座堂里必须设置一名听告司铎 50

 

宗徒 51 有言,对于那些公开犯罪之人,应该进行公开谴责 52,因此,不论是谁,如果他在众目睽睽之下公开犯罪,而且如果他的犯罪行为已经确确实实冒犯了他人并招致他人愤慨的话,那么,合适的做法就是,按其罪行的大小,让他在公开场合进行恰如其分的补赎;(这是因为),他以前的那种做法会被一些人效法,从而也就会引领那些人走向道德败坏,(而在这种公开补赎中),通过展示对他的规劝过程,他或许还可以带领那些人浪子回头,重新过上正直信诚的生活。不过,如果主教认为有必要,也可以将这种公开补赎改成秘密补赎。在所有的主教座堂中,只要条件许可,主教都要任命一位听告司铎,一旦有某一禄位出缺,该份禄位就应归于听告司铎。听告司铎必须是神学或教会法方面的硕士或博士,年龄必须达到 40 岁;或者,根据该职位的性质,如果发现有其他更为合适的人选,则亦可让其出任听告司铎之职。如果(唱经班举行唱经活动)而听告司铎当时正在教堂里听告解,那么,听告司铎则被视为已经出席唱经班的活动。

 

第 9 章

对于那些不隶属于任何教区的在俗教堂,应该由谁对之进行巡访

 

在对领薪圣职(包括那些享有豁免权的领薪圣职)进行查访方面,教区教长应当给予高度关注。关于这一点,在已故教宗保禄三世时期,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在其他场合已经作过某些规定 53;在吾等至圣圣父庇护四世时期,亦即不久之前,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在其他场合也作出过某此规定 54。所有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那些所谓不在任何教区之内的在俗教堂,也就是说,它们离哪一个主教座堂最近,作为罗马圣座的代表,哪一个地方的主教就有巡访权,如果这位主教力所能及,就由他对之进行巡访;如果这位主教无法行使这一职权,那么,在教省教务会议上,这个地方的教长就应该挑出一位永久性的人选,由其(负责对那些在俗教堂进行巡访);不论是什么样的特权和风俗(即便是非常古老的习俗),只要是与本规定相左的,均属无效。

 

第 10 章

在涉及对道德教化进行惩戒和规劝的问题上,(任何人)均不得妨碍相关律令的实施

 

为了使主教能够更好地对自己的属民进行治理,让属民们能够恪尽职责、忠顺服从,(兹规定),在对属民的道德教化进行惩戒和规劝的一切事务上,遵照教会法规的规定,并根据主教自己的理解和判断,只要是为增进其属民道德风尚所必需的,或者只要是对各自教区有益的,那么,作为罗马圣座的代表,主教便有权发布命令、有权进行监管、有权进行惩处,有权贯彻实施,这是主教的权利,也是主教的权力。在这些事情上,如果涉及对道德教化进行惩戒和规劝问题,只要是主教已经下令、决定或裁定了的事情,那么,不论是什么样的豁免或禁令,也不论是什么样的上诉或投诉(即便投诉到了罗马圣座那里),都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或拖延其贯彻实施。

 

第 11 章

(不论是什么人还是什么机构),即便其拥有某些荣衔或某些专门的特权,也绝对不得因此而贬损主教(原有的)权利

 

在名目繁多的头衔之下,有许许多多的人获得了各种各样的特权和豁免权。当然,在有的时候,基于某些正当、重大且迫不得已的缘由,以下做法应该说还是合适之举,即:在罗马圣座之内或在罗马圣座之外,授予某些人以某种荣誉性头衔,如总书记官、辅祭官、巴拉丁伯爵、王家专职司铎 55 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荣誉称号:还有一些人以“献身人士”56 的名义而获准加入修道院,或者以其他某种方式依附于这些修道院;或者,还有一些人以仆从的名义加人某些军事修会(骑士团)、修道院、医院或学院;或者,有些人还会以其他各种头衔(而获得某些豁免权)。然而,众所周知的是,这种状况如今已在主教管辖权方面造成了混乱,而且也使得那些享有豁免权之人有机会过着一种更加放纵无碍的生活。有基于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规定:不论什么人在什么时候获得荣衔,不论他们是否已经获得了那些特权,也不论他们是否是在将来可以获得那些特权,都不得认为自己凭借这些特权而可以从教区教长手中剥取某些权利,亦即,不要以为有了这些特权就可以在一切事情上完全不受上述教区教长——罗马圣座的代表——的节制了;至于王家专职司铎,要让他们按照英诺森三世制定的那项教规 57(其开头语是“Cum capella”,意为“带有小圣堂”)的有关规定服从(主教的领导);不过,以下这些人则属例外,即:真正在上述那些地方或骑士团中服务之人,居住在修院之内、在修院内生活并服从修院规章之人,已经按照法律程序立誓并遵循那些骑士团会规生活之人,但是,对于这类情况,(当事人)必须要向教区教长提供确凿的保证书或证明材料;不论是什么样的特权,即便是耶路撒冷圣若翰骑士团 58以及其他骑士团所享有的那些特权,(只要是与本规定相左的),均属无效。需要注意的是,从传统上来说,居住在罗马圣座之中的或居住在枢机家中的那些人依据尤金 59 制定的那份教规而享有某些特权,但是,这绝不意味着这些特权可以适用于那些拥有教会领薪圣职之人,亦即,并不是男有领薪圣职就可以享有那些特权,他们将继续受教区教长的管辖;不论是什么样的禁令。(只要是与本规定相左的),均属无效。

 

第 12 章

 

如果将某些擢升进入主教座堂让其担任高级职务成成为参议会成员,那么,这些人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这些被擢升之人应该履行什么样的职责

 

(教会)设立那些高级教职,尤其是在主教座堂中设立高级教职,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并增进教会纪律,最终使得担任这些教职的那些人能够在宗教虔诚方面卓著超群,从而成为他人的楷模,同时还能以其劳动和服务来协助主教工作。正因如此,被征召到主教之处的那些人必须都是能够履行其职责之人,这是完全正确的要求。因此,从今以后,不论何人,如果他想被擢升担任任何一种负有牧灵之责的高级教职,就必须要按照亚历山大三世在拉特朗会议 60 上颁布的那项教规(其开始语是"Cum in cunctis”,意为"当在所有之中”)所要求的那样,即:至少要达到 25 岁,必须要有担任圣职的经历,必须要有值得称道的能够满足其职位需要的学识,必须具有正直诚实的道德风范;否则,任何人都不得被擢升担任以上所说之教职。

 

同样,在所有教堂中,对于人称是“主教之眼”的总执事 61,只要条件许可,都必须选用拥有神学硕士学位之人,或者选用拥有教会法博士或硕士学位之人。对于那些不负有牧灵之责的其他高级教职或职务来说,有关圣职人员即便在其他方面都符合条件,但年龄却没有达到 21 岁的话,那么,他们仍不得被擢升担任此类教职。对于那些被擢升担任领薪圣职者而言,不论其领薪圣职是什么类型,只要是负有牧灵之责的,那么,从拥有该圣职之日算起。

 

至迟在两个月之内,当事者必须要在主教面前公开承认自己信奉正统信仰。而且要庄重承诺并发誓忠于罗马教会;如果主教因故不能出席,则要在主教下属的副主教或其他官员面前履行上述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被擢升为参议会成员或被擢升担任各种高级教职并在主教座堂中任职之人而言,他们不仅要在主教或其代理官员面前,而且要在教区参议会中履行上述程序;否则,所有被擢升担任以上所述职务之人均不得将所得收入据为己有,而且,他们对相关职务的占有也属无效。另外,从今以后,不论何人,除非他已经担任某一圣职且这一圣职符合(将被授予的)那一高级教职,教会俸禄或收入份额的要求,或者除非他已经达到了可以领受那一圣职的年龄,并且任此圣职的时间已经达到了法律以及本届神圣大公会议的规定 62,否则,任何人都不得获准占有高级教职、参议会成员资格或收入份额。在所有的主教座堂中,所有的参议会成员资格和所有的收入份额都要附属于司铎、助祭或副助祭等各级圣职;对于每一品级的圣职今后将占有多少比例的参议会成员资格和收入份额,则由主教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适当的指定和分配,在此过程中,主教还应征询参议会的意见。不过(在这些资格和份额中),至少要有一半归于司铎,另外一半则归助祭和副助祭。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地方的传统做法更加值得称颂,即:

(这些资格和份额中的)绝大部分乃至全部都归司铎;对于这些地方的这一传统做法,无论如何都要继续保留下去。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还要作出以下劝告,即:在各个教省的主教座堂以及那些声名卓著的数铎共管教堂中 63,只要条件许可,所有的高级教职以及至少一半的参议会成员资格只能授予拥有硕士或博士学位之人,或者只能授予拥有神学或教会法硕士学位之人。另外,不论何人,只要他们在以上所说的主教座堂和那些声名卓著的数铎共管教堂中拥有任何一种高级教职、参议会成员资格、教会俸禄或收入份额,那么,不论他们依据的是什么样的条例或习俗,如果他们在一年之中擅离所属教堂的时间超过三个月,就将是非法行为;有些教堂另有规定,要求在教堂中的服务时间还要更长,这些规定亦属有效。对于每一个违反规定之人,在第一年中,其所得的各种收入(甚至包括其教会俸禄以及住在任所期间所得的收入)将有一半被剥夺。如果他再次犯下这类玩忽职守之罪,那么,他在当年所得的所有收入将被全部剥夺。如果他继续胆大妄为,就将按照神圣教会法规的规定对之提起诉讼。关于(教堂内部的日常)分配问题:在规定的时间里参加教堂工作之人将获得之;对于其他所有人的处理办法,卜尼法斯八世 64 曾颁布过一份法令(其开始语是“Consuetudinem”,意为“习惯做法”),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决定重新启用之,根据这一法令,所有其他人都将失去日常分配额,(在此过程中),不得有任何的串通密谋,也不得有任何的宽恕;不论是什么样的条例成习俗,只要是与本规定相左的,均属无效。而且,所有人都必须亲自参加每日祈祷,而不能由他人代替;当主教主持弥撒的时候,或者当他履行主教其他任何职能的时候,所有人都要参加,并且要为主教提供服务;在为圣咏之事而设立的唱经班中,在吟唱圣歌和颂歌之时,所有人都要充满敬仰、清楚无误,虔心虔意地赞美天主之名。

 

此外,不论是在教堂之内还是在教堂之外,他们都要一直穿着合适的志服;他们不得进行非法的狩猎、鹰猎,不得随意去跳舞、下酒馆,不得从事非法获利活动:在伦理道德上,要充分做到正直诚实,这样的话,他们方可名正言顺地被称为教会的参谋。在进行每日祈祷的时候,要遵循恰当的方式;在歌咏的时候以及在歌咏过程中转调变调的时候,要遵循合适的方法;在唱经府集合和工作过程中,要有明确的规章;对于在教堂中从事圣职工作之人而言,必须要注意各种各样的事项。对于以上所述的各方面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问题,教省教务会议必须要按照各自教省的习惯做法,为各自的教省制定出一套固定而有益的程式。与此同时,主教要根据自己的判断对以上这些事情作出合适的规定;在制定规章过程中,至少要有两位参议会成员协助其工作,一位由主教本人挑选,另一位由参议会负责挑选。

 

第 13 章

对于那些比较贫困的主教座堂以及堂区教堂,应该以何种方式进行援助;每个堂区应有明确的边界

 

有许许多多的主教座堂在收入上非常有限,教堂的规模也很小,它们与主教的显要地位根本不相称,而且其收入也无法满足教堂的日常需要,因此,教省教务会议应该召集那些利益相关之人进行商议,仔细考察,认真权衡,根据相关教堂的狭小程度和贫困程度,采取合适的解决办法,要么将某些教堂和邻近的其他一些教堂合并起来,要么(为那些贫困的教堂)增加新的收入来源 65,教省教务会议要将与此相关的材料做成文件,然后将之呈送给罗马教宗。这样的话,教宗就可以对相关情况有所了解,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而采取适当的措施,要么把那些收入较低的教堂合并在一起,要么从其他收入中拿出一部分以增加它们的收入,改善它们的状况,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所辖教区的贫困,有些主教急需得到援助,急需得到一些收入;因此,在此期间,亦即在上述决策付诸实施之前的这一段时间里,教宗可以从某些领薪圣职的收入中提取一部分用来资助那些主教。不过,被抽取收入的领薪圣职不得是司铎职位,不得是高级教职、参议会成员职位、教会俸禄;对于修道院而言,如果它们仍然履行着定期举行宗教礼仪之职能,或者如果它们是隶属于某些修会全体代表大会的,或者如果它们是隶属于某些(教廷)视察员的,那么,对于这样的修道院,亦不得从中抽取收入。

 

与以上情形相似,有些堂区教堂的收入也非常有限,无法满足教堂的必要开支。对此,当地主教可以通过把某些领薪圣职(不过,不包括修会圣职人员的领薪圣职)合并在一起以解决其困境,如果主教对此无能为力,那么,他就必须要做到以下之事,即:可以把最先获取的那些收入或什一捐分配给相关教堂,或者由堂区居民进行捐助和募捐,或者采取在主教看来更为合适的其他某种方式,以筹集足够的资金来满足本堂神父以及堂区的日常开支,使之能够体面地维持下去。不过,不论其合并是基于以上所说的原因,还是基于其他什么原因,在所有的合并事宜中,堂区教堂均不得与任何种类的修道院进行合并,不得与隐修院或高级教职进行合并,不得与主教座堂或数铎共管教堂中的教会俸禄进行合并,也不得与其他各种普通领薪圣职、医院或骑士团进行合并;对于那些已经按照这些方式合并了的,要根据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在已故教宗保禄三世时期制定并颁布的那份法令 66,由教区教长对之重新进行调查;对于自制定那份法令以来所进行的各种合并,也都要以类似的方式遵守该法令中的有关规定;不论那份法令中的言词是如何表述的,在这里都将被视作是明确而清楚的。

 

另外,对于实际年收入不超过 1000 杜卡特 67 的所有主教座堂以及实际年收入不超过 100 杜卡特的所有堂区座堂而言,从今以后,不须再负担任何形式的税捐,也不用将其部分收入保留起来用于上交。还有,在有些城市和某些地方,堂区教堂根本没有任何明确的辖区界限,本堂神父也没有直接归自己管辖的民众,他们只能不加区分地对所有渴望圣事之人施行圣事。有鉴于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现对主教作出以下要求:对于被托付给主教的那些民众来说,为了在更大程度上确保他们的灵魂得到救赎,主教必须要对上述那些地方的民众进行划分,将其纳入固定且明确的堂区之中,而且要为每个堂区指派一位永久的本堂神父,这样的话,本堂神父就可以熟知自己管辖下的民众,民众也可以正当合法地仅从他那里领受圣事;或者,主教亦可根据当地情况所需,为之提供更为有益的其他解决办法。另外,在有些城市和某些地方,根本就没有堂区教堂,对于这种情况,主教也要遵循以上所述的原则尽快完成相关工作:不论是什么样的特权,也不论是什么样的习俗(即便是非常古老的习俗),只要是与本规定相左的,均属无效。

 

第 14 章

在擢升他人担任领薪圣职时,或在批准他人占有领薪圣职时,存在着对领薪圣职的收入进行扣减的现象;除非扣减得来的钱财是用于宗教之目的,否则,任何扣减行为都在被禁之列

 

在包括诸多数铎共管教堂、堂区教堂乃至主教座堂在内的许多教堂中,据称已经形成一种惯例,即:对于选举、引荐、任命、批准、委任或其他各种预先委任之事,或者对于批准他人拥有主教座堂、领薪圣职、参议会成员资格、教会俸禄之事,或者在准许他人可以分享教堂收入或分享教堂日常分配之事上,都要对当事人设置某些前提条件,或者说,要对当事人的收入进行扣减,让其支付一定数额的钱财,让其作出某些承诺,让其给予非法补偿,而且还要让其献上好处费(在某些教堂中,这种好处费被称作“互利”,Turnorum lucra)。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对这些做法深恶痛绝,因此要责成主教们做到以下之事,即:除非所得钱财是用于宗教之目的,否则,主教就必须要禁绝一切此类做法;而且,要禁止采取诸如此类的方式去获得(领薪圣职),因为这类做法具有买卖圣职罪之嫌疑,或者具有利欲熏心、贪得无厌之嫌疑;对于在这些教堂中实行的与上述之事相关的那些规章条例和传统习俗,

 

主教必须要细致核查,只有那些经事实证明是值得称颂的部分方可保留,剩下的那些腐朽败落和让人厌恶至极的部分则必须予以抛弃和废除。对于买卖圣职者,神圣的教会法规以及历任教宗制定的各种各样的教规都对之作出过明确的处罚规定,对于这些处罚规定,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全部予以确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下令,不论是谁,不论他是以何种方式违反本法令所规定之事项的,都将被视为买卖圣职者而招致以上所述的那些处罚;不论是什么样的条例、规章或习俗,即便是非常古老的,甚至即便是经教宗批准认可的,只要是与本法令相左的,均属无效;在这个问题上,作为罗马圣座的代表,主教有权对任何偷偷摸摸,鬼鬼祟祟,心怀不轨之行为进行查处。

 

第 15 章

在有些主教座堂以及某些声名卓著的数铎共管教堂中,教会俸禄非常微薄,应采取何种方式提高之

 

在有些主教座堂以及某些声名卓著的数铎共管教堂,教会俸禄的份数多如牛毛,但每一份俸禄的实际金额却又非常之少,因此,从这类教堂的地位以及在这类教堂中任职的个人之声望角度而言,这些俸禄,即便再加上教堂的日常分配,也不足以让参议会成员维持与其职位相称的体面生活。因此,在征得教区参议会同意的情况下,主教可以将那些教会俸禄和某些普通领薪圣职结合在一起。不过,不能和修会圣职人员的领薪圣职进行结合;如果无法做到这一点,那么,假如那些教会俸禄的赞助者及庇护权属于俗民,在征得赞助人同意的情况下,主教可以取消其中的某些教会俸禄,从而前减教会俸禄的份数,然后将得来的那些收入和收益用于对保留下来的教会俸禄(持有者)进行目常分配;尽管如此,还是要保留足够份数的教会俸禄,以保证宗教礼仪能够正常举行,同时也能与教堂的地位保持相称;不论是什么样的规章和特权,不论是什么样的保留权(不论是一般的还是特别的),也不论是什么样的请求,只要是与本规定相左的,均属无效。对于以上所述的合并事宜或取消事宜,不得以任何规章条例为由进行阻挠或妨碍,更不得通过辞职或废除合约,暂停办理等其他手段进行阻挠或妨碍。

 

第 16 章

 

在主教职位出缺期间,哪些职位应被转交给教区参议会

 

在有些地方,当主教职位出缺之时,收取各种收入之职责将被转移给教区参议会。因此,当遇有此类情况时,教区参议会必须要委任一位或多位既可靠又勤勉的账务总管,由他们负责管理教会财产和收入,而且他们必须要向相关负责者提供一份账目明细。教区参议会还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即必须要在主教去世后的八天之内委任一位官员或代理牧职,或在此期限内确认并批准代行教职者;被委任或被确认者至少应该是教会法的博士或硕士。如果不是的话,那也应该尽其可能寻找一位能够胜任工作之人。如果(教区参议会)未能完成这一工作,以上所说的任命事宜就将转由总主教负责。但是,如果(出缺的)教堂是总主教教堂或是享有豁免权的教堂,而其参议会又如以上所说的那样玩忽职守,那么,总主教教堂中年纪最长的那位附属主教和距离享有豁免权之教堂最近的那位主教则有权(为出缺的教堂)任命一位能够胜任工作的财务总管和代理牧职。对于和自己相关的那些事务,被擢升担任出缺职位的(新任)主教要向主教职位出缺期间由教区参议会或其他人等委任代行职务的财务总管、代理牧职以及所有其他官员和管理者(即便这些人本身就是参议会成员)提出要求,要他们就自己承担的那些职责,管辖权、管理权以及其他任何职能作出说明;对于在履行职务或管理方面犯有懈怠失职之罪的那些人,(新任)主教有权进行惩处;对于前面所说的那些(代行职权的)官员,即便他们已经上交了自己的工作汇报,即便他们已经从教区新议会那里或从参议会委托人那里获得了一份免责书或卸任书,(如果他们于在任期间懈怠失职,新任主教仍有权对之进行惩处)。另外,如果(在主教职位出缺期间)教区参议会掌管了某些属于教会的文件,那么,参议会也必须要向上述这位主教提交一份细目。

 

第 17 章

在何种情况下向一个人授予多少领薪圣职才算合法,在何种情况下一个人保有多少领薪圣职才算合法

 

如果一个圣职人员占有多个职位,那么,教会的秩序就会被打乱。因此神圣的教会法规已经作出虔诚的规定,即:任何人都不得同时在两个教堂中任职 68。然而,许多人受邪恶的贪欲之心驱使,他们在欺骗自己(当然骗不了天主)。对于那些一直以来(为教会)带来诸多益处的规章制度,他们通过各种各样的欺骗手法,毫不知耻地想方设法进行规避,从而同时占有多个领薪圣职。因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急切希望通过目前这份法令来恢复教会管理方面的纪律,而且,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要求,不论何人,也不论他拥有什么样显要的头衔(即便他拥有枢机职位),一切人等都要遵守本法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规定:从今以后,对于一个个体之人,只能授予一个教会领薪圣职,对于领受这一圣职之人而言,如果这一领薪圣职不足以让其过上体面的生活,那么,则可以向他授予另外一个能够为之提供足够保障的普通领薪圣职,但其前提条件是这两个领薪圣职都不要求当事者常驻任所。这些规定不仅仅是适用于主教座堂;对于其他一切领薪圣职,不论是在俗的还是修会的,也不论它们拥有什么样的名义或地位,即便它们是属于代管 69 的领薪圣职,这些规定也都同样适用。对于那些目前仍拥有多个堂区教堂之人或同时既拥有主教座堂又拥有堂区教堂之人而言,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即:只能保留一座堂区教堂,或者只能保留一座主教座堂,必须要在六个月之内放弃其他的堂区教堂,所有的特许以及终生合并一律无效:否则的话,根据法律规定,那些堂区教堂以及他们手中的所有领薪圣职都将被视为已经出缺,而且将被自由地授予其他能够胜任其职务之人 70;对于先前占有这些教堂之人而言,在规定的时限到期之后,不得再明知故犯地将(这些教堂)的收入白于己有。不过,本届神圣大公会议也急切地希望,应以某种恰当的方式,亦即按照教宗可能认为合适的方式,采取某种预防措施,以应对那些人在放弃(堂区教堂)之后面临的生活困境。

 

第 18 章

当堂区教堂本堂神父出缺时,主教必须为之任命一名代理,(代理者行使代理权限的时间)一直到(新任)本堂神父到任为止;对于那些被提名到堂区教堂任职者,应以何种方式进行考察,应由谁进行考察人的灵魂应该由有资格且有能力的本堂神父进行管理和引领,对于灵魂的教赎而言,这是上上之策。或许有人会认为,当堂区教堂本堂神父出缺的时候,对该教堂的看管任务应由该教堂自己负责,或者应将托管任务移交给当地主教;或者说,出缺之教堂可以由一位或多位司铎负责照料。话虽如此,为了能让灵魂救赎之事以更精心,更有效的方式得以完成,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还是要作出以下规定:如果堂区教堂本堂神父出缺,而且即便出缺的堂区教堂是在罗马圣座辖地,那么,且不论这一出缺是山于(司铎)去世造成的,还是由(司铎)辞职造成的,抑或是其他什么原因造成的,一旦获得该教堂出缺之消息以后,如果有需要,当地主教就有责任立即为该教堂委任一名能够胜任工作的代理,让其帮助该教堂行使自己的职责,代理的时限一直到(新任)本堂神父到任为止;而且,主教要根据自己的判断,从该教堂的收入之中划出一定的份额,以此为这位代理提供一份额度适当的薪酬。还有一些(堂区)教堂,要么被称为教会世有教堂 71,要么被称为受赠教堂 72,从传统上来说,对于这些教堂,主教一直有权将牧灵之职责指派给一位或多位(司铎),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规定,所有这些(司铎)都要接受考查,考察内容下文将有具体规定 73:即便是这类教堂,(当其出缺之时),对之的处理方式也不例外(主教也可以视情况需要立即为之委任一名代理)。另外,对于出缺的堂区教堂而言,有的是被单独保留给他人的,有的是被他人占用的,这类情形有的是根据一般规则而形成的,有的是根据特别规定而出现的,有的甚至是凭借教宗赋予神圣罗马圣座枢机、某些隐修院院长或某些教区参议会的某些特权而出现的;即便是这类教堂(在其出缺时),其处理方式同样也不能例外。此外,在(堂区教堂出缺后的)10 天之内,或者在主教规定的其他时限之内,主教以及对该教堂享有庇护权之人必须提名一些有能力管理该教堂的圣职人员作为司铎人选;(主教)还要任命一些主考人。提名的时候要有这些主考人在场。不过,别的人也有可能知道还有其他人适合这一职位,因此,也要准许他们把那些人的名字报上来,这样的话,稍后就可以对其中每个人的年龄,道德作风以及能力进行细致的调查。另外,根据所在国家的习俗,如果主教或教省教务会议认为比较合适的话,甚至可以发布通告,公开召集所有愿意接受考查之人前去应试。在规定的时限到期之后,将由主教以及另外几位(不得少于三位)主考人对所有进入候选名单之人进行考查 74;如果主教因故无法履行这一职责,则可由副主教代替他进行考查;如果几位被考查者的得票相同,或者投票程序是要求把赞成票投给优秀候选人的话,那么,主教或其代理可以将自己的那一票加在他认为最合适的那位候选人身上 75

 

关于主考人问题:主教或其代理每年都要在教区教务会议上提出至少六名主考人人选,这些人选必须是能让教区教务会议感到满意之人,而且必须得到该会议的批准方可任职。当某一教堂出缺之时,主教就要从这几个人中挑选三位,由他们和主教一起负责考查工作;随后再遇教堂出缺之事时,主教可以从以上所说的那六名主考人中挑选三人,根据主教的意愿,既可以挑选上次的那三个人,也可以挑选余下的另外三个人。这些主考人应该是神学或教会法方面的硕士或博士,或者应该是给人感觉是最为适合从事主考工作的其他圣职人员,这些人员既可以是修会圣职人员(包括属于托钵僧修会的那些圣职人员),也可以是教区圣职人员;而且,所有这些人都要在神圣的天主福音书面前作出以下宣誓,即:他们将把所有属于凡人的那些思想感情抛在一边,而忠心耿耿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过,还要提醒他们注意的是,不论是在考查之前还是在考查之后,他们都不得因这一考查之事而收受任何钱财;否则,他们自己以及那些送礼者都将犯下买卖圣职之罪;不论他们是以什么方式获得领薪圣职的,即便是在犯有此罪之前获得的领薪圣职,都必须予以放弃,否则,在此之前,他们的罪过都不会得到宽赦;而且,以后他们也将没有资格再获得其他的领薪圣职。对于所有这些事情,他们不仅要在天主面前作出汇报,而且,如果需要的话,他们还要向教省教务会议作出汇报,假如教省教务会议发现他们的所作所为有违自己的职责,那么,教务会议就将根据自己的判断对之作出严厉处罚。

 

考查工作完成以后,主考人要就他们认定的在年龄、道德、学识、办事严谨程度以及其他条件方面均达到要求,均有能力管理出缺教堂的所有候选人作出一份报告;主教则从这些候选人中挑选出他认为最为合适之人;出缺教堂(的司铎职位)将被授予此人,而不能授予其他任何人;这类授予礼仪属于谁的职权范畴,就将由谁负责授予事宜。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教会本身对该教堂拥有庇护权,而且对该教堂的任命权只属于主教而不属于任何其他人的话,那么,庇护人必须从经主考人认可的那些人当中挑选出他认为最为合适之人,然后将之引荐给主教,从而让此人从主教那里接受任命。但是,如果任命权属于主教以外的其他人的话,那么,将由主教独自从那些合格人选中选出最为合适的人选,然后由庇护人将之引荐给拥有任命权的那个人。


不过,如果对(出缺)教堂拥有庇护权的是世俗之人,那么,庇护人推荐的那个人选也必须要像以上所说的那样,接受专人对之进行的考查;除非考查结果认定他是合适人选,否则,便不得获准(出任出缺教堂之司铎)。而且,在以上所述的所有情况中,都要遵循以上所定之规则,即:只能从那些经过如上所述的考查并得到主考人认可的人选当中挑选一人并将(出缺之)教堂托付给他,而不能将之托付给其他任何人;而且,不论对相关的权利归属进行什么样的改变,也不论(对相关的决定)提起什么样的上诉,即便是将上诉案呈交到罗马圣座那里,或呈交到教宗特使或教宗副特使那里,或呈交到圣座使节那里,或呈交到主教、总主教、首席主教或宗主教那里,对于前述主考人(就考查结果)所作的那一汇报而言,也都一律不得妨碍或中止其付诸实施。否则,就相关出缺教堂而言,由主教根据自己的决断而已经委任的目前这位代理人以及主教在以后还有可能委任的其他代理人就将继续掌管这一教堂并对之进行管理,在为该教堂提供的(合适)人选到任之前,代理人的上述职权不得被解除;(合适的)人选就是指按照以上所定规则而被认可和遴选出来之人。对新到任者的任命事宜可由代理人自己负责,亦可由其他某个人负责。除了按照以上所定方式行事之外,其他一切形式的委任和任命都将被视为诡秘行为。不论是什么样的豁免权、教宗所赐特权、特别恩惠、预先保留权、占有权。新规定、教宗赋予任何一所大学的特权(即便是为了获得对方一定数额的款项而颁予的特权)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妨碍因素,只要是与本法令相左的,均属无效。

 

不过,在以上所说的那些堂区教堂中,有的教堂在收入上或许非常有限。它们无力承受因这种考查事宜而造成的(经济)负担;而且,(在有些地方),或许根本没有人愿意参加并忍受这种考查;还有,在某些地方,的的确确存在着公开的派别与纷争,因此(公开的考查提拔活动)可能很容易引发复更为严重的争执和骚乱,假如遇有以上情形,教区教长可以本着自己的良心作出判断,同时也要征询被委任为主考人的那些人的意见,如果教区教长认为可行的话,则可以省去这一(公开考查之)程式,而采取私下考查之方式。不过,在其他事项上,仍将遵循以上所定之规则,对于以上所述的有关考查方式的各种规定,如果教省教务会议认为其中的某以地方需要增加或需要删减,可自行损益。

 

第 19 章

(由教宗领发的)那些应急擢升委任状,预先委任状以及其他诸

如此类的委任状均被废止

 

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规定:对于那些应急擢升委任状以及被称为预先委任状的那些恩惠而言,均不得再被授予任何人,即便是以教宗所赐特权之名义作成的(即便此举是为了获得对方一定数额的款项),或者即便是以其他任何具有欺骗性的名义作出的,甚至也不得被授予学院、大学、评议院以及任何个人;不论何人,如继续使用此前颁与的这类委任状,都将是非法行为,因此,不论是那些默存心中书 76,还是与领薪圣职在未来出缺之事相关的那些恩惠,抑或是与他人之教堂有关或与修道院相关的那些教宗所赐特权,均不得授予任何人,甚至不得被授予神圣罗马教会的枢机;在此之前所授予的那些默存心中、恩惠或特权将被视为已被废止。

 

第 20 章

对于属于教会法庭权限之内的案件,应以何种方式进行处理

 

不论是什么样的案件,而且即便是与领薪圣职有关的那些案件,只要是属于教会法庭权限范围之内的,那么,初审权必须属于而且只能属于当地主教,从立案之日算起,至迟要在两年之内完全结案,在过了(两年)期限之后。如果仍未结案,案件当事人双方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地将案件上诉到更高级的且有办案能力的法官那里;法官将接手在当时尚未结案的案件审理工作,而且要保证尽快予以结案,在(两年)期限到期之前,不得将案件转托给其他人进行审理,也不得将案件撤回;对于案件当事人双方提起的任何上诉案,不论什么样的高级法官均不得受理;对于终审判决成者对于具有终审判决效力的判决,高级法官可以发布授权书或制约书,除此之外,高级法官不得发布任何其他的授权书或制约书;对于由终审判决而产生的冤情,不得通过对终审判决提起上诉之方式来进行翻案。下述这些案件不受以上规定之约束,即:按照教会法典之规定必须由罗马圣座审理的那些案件;或者出于某种紧急且合理的原因,至高无上的罗马教宗认为应该将之指派给特别之人进行审理或应该予以撤回的那些案件,对于这种情况,必须要有专门的命令书,而且命令书上必须要有教宗的亲笔签名。

 

另外,与婚姻问题有关的案件以及刑事案件不能由本堂总铎、总执事 77 以及其他仅拥有小品圣职之人来审理,即便他们在巡访过程中遇有此类案件,亦不能由他们进行审理。这类案件只能由主教进行核查和审理;即便当时主教与本堂总铎或总执事之间就这类案件的审理权问题还存在着某种悬而未决的讼案,且不论对这一讼案的处理已经进展到了哪一个阶段,(遇有上述案件之时,也必须由主教进行审理)。在上面所述的与婚姻问题有关的案件中,如果当事人中的某一方能够在主教面前证实自己实在太过贫困的话,那么,除非另外一方愿意为之提供生活费并愿意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各种费用,否则,不论对案件进行再审还是进行三审,都不得强迫贫困一方到所在教省以外的地方去打官司。

 

同样,在以上所述的案件中,教宗使节(即便他们是教宗特使、圣座大使、教会主管或其他什么特殊角色)不得凭借任何权力来妨碍主教的办案工作,而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剥夺或干扰主教的审判权;对于那些(与某些案件有牵连的)圣职人员或教会中的其他人员,首先必须交由当地主教进行处理,除非事实证明主教本人在事情的处理上确有玩忽职守之过,否则,在此之前,教宗使节无权对上述人等进行起诉;即便他们不守此规,他们所作的诉讼和决定亦没有任何效力,而且,对于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他们还必须要予以赔偿。

 

此外,不论是谁,如果他要对法律许可上诉的那些案件提出上诉,或因某些冤情而欲提出控告,或者因前文所述的两年期限已过之原因而将案件诉之于另外一位法官那里的话,他就必须要在主教在场的情况下将所有诉讼材料移交给上诉法官,移交过程所需费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而且,当事人应该在事先将上诉之事通知主教,这样的话,如果主教认为有些事情对案件的处理)会有所帮助的话,他就可以(有一个准备的时间)并将相关事情告知上诉法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上诉人出庭应诉的话,假如他希望使用(此前的)诉讼材料,亦可将之转移给上诉法官;除非当地的习俗另有规定,亦即,除非当地习俗规定所有费用均由上诉人承担,否则,移交诉讼材料所需费用必须由被上诉人承担。

 

另外,公证人在收取适当的费用之后,必须尽快地为上诉人提供一份诉讼材料副本,而且至迟要在一个月之内完成这一工作。如果他在提供这类副本时拖延耽搁,他便是犯有欺诈之举;教区教长将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其职务,而且将强令他双倍支付该讼案所需费用,其中一都分将付给上诉人,另一部分则分给当地的穷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法官本人知道(公证人在故意)拖延,或者其本人还参与其中,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阻挠相关之人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将所有诉讼材料送达上诉人手中,那么,他将招致同样的处罚,即如以上所言,要双倍支付讼案所需费用,不论是什么样的特别恩惠、教宗所赐特权,还是那些仅对立约者有约束力的协议,抑或是其他各种形式的风俗习惯,只要是与以上所定一切规章相悖的,均属无效。

 

第 21 章

 

届神圣大公会议)宣布,对于在各次大公会议上惯常采用的处理事务之方式,不会因为(届神圣大公会议)早前使用的某些言词而改变

 

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希望,在未来的任何时候,对于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制定的那些法令,都不要出现对之进行质疑的情况。在吾等至圣之主庇护四世时期召开的第一次会议 78 上,曾颁布一项法令,其中有这样一些语句,即:“教宗特使将提出适合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并在他们的主持下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思考这些问题的目的就是:缓和这一时代遭遇的各种灾难,调解宗教上的各种纷争,遏制那些欺骗性的言论,改造那些堕落的生活方式。”79 关于对这些语句的解释问题,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宣布: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并没有想通过前面所说的这些语句来对各次大公会议上惯常采用的处理事务之方式作出任何方面的改变;或者说,除了那些已经由神圣教会法规确立的传统以及那些依据历次大公会议之模式而确立的内容之外,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并没有想在任何人身上增加什么新东西,也没有想从任何人身上剥取什么既有的东西。

 

 

关于下次会议的通告

此外,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规定并宣布:下次会议将在圣母始孕无玷瞻礼 80 之后的那个星期四举行,亦即本年度的 12 月 9 日 81 举行,但本届神圣大公会议有权提前举行该次会议。关于改革之事,现已决定将第 6 章问题延展到下次会议上解决。其余各章亦早已着手准备 82。在下次会议上,将商讨第 6 章以及其余各章问题,并解决与之相关的其他一些事项。在全员集中进行的讨论会上,如果有人能够及时地就某些教义问题提出建议,那么,假如建议可行且时间许可的话,(下次会议)也可以处理一些教义问题。

 

原先规定的下次会议召开时间后被提前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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