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拉特朗大公会议 12 曾就缔结神圣婚约之形式问题作过具体规定,(本法令)现予重申;对于结婚预告 13,主教有权予以免却;不论是谁,如要缔结婚约,都必须要有本堂神父和两到三个证婚人在场,否则,所缔结的婚约一律无效 14。对于在没有任何外在压力情况下经男女双方同意而缔结的秘密婚姻 15 而言,只要教会没有宣布它们是无效的,那么,这种婚姻毫无疑问就应该是有效且合法的婚姻。与此相应,如果有人否认这些婚姻是合法且有效的,或者如果有人错误地认为子女所订婚约如未征得父母同意则是无效的,那么,对这些观念持有者进行谴责也就毫无疑问是正当合理的;而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在此就要对之进行谴责,而且要对之处以绝罚。尽管如此,神圣的天主之教会对秘密婚姻却一直持厌恶态度并一直禁止这种婚姻,教会这种一贯的态度和做法是有着非常充分之理由的。
然而,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认识到,由于人类不服管教之缘故,以上所说的那些禁令已经完全失效。另外,有些人在与某位女子秘密结婚之后却又抛弃之,然后又公开迎娶另一女子为妻,与她生活在一起,也就是说,与之保持永久的通奸状态,因而这些人也就一直处在遭受谴责之状态;因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也在思考由秘密婚姻而引发的那些严重的罪愆问题,尤其是上述那些人所犯的严重罪愆问题。对于那些藏而不见的事情,教会是无法进行裁决的;除非采用更为灵验的药方,否则,教会便无法对这一(由秘密婚姻引发的)弊病进行根治。有鉴于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遵循英诺森三世在位时期召开的拉特朗大公会议之足迹 16,现作如下规定:从今以后,男女双方在缔结婚约之前,要由合适的证婚司铎在教堂中把二人将要缔结婚约之事公开宣布三次,时间应选在那些连续三天的节日期间,在这三天之中,每天举行弥撒的时候都要宣布一次,在公布结婚预告之后,如果没有发现法律所规定的限制结婚之因素,那么,婚礼就可以在教堂中公开举行。在对男女双方进行询问并在听到他们二人互表同意之后,本堂神父便可以说:“奉圣父、圣子和圣神之名,我要让你们结合成婚。”或者他也可以使用其他语句,具体做法视各个教省的通行礼仪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时候,在订婚之前公布这么多次数的结婚预告,则有可能使得某一婚姻受到恶意阻挠。如果觉得会遇有此类隐患,那么,结婚预告可以只公布一次;或者直接举行婚礼,举行婚礼之时要有本堂神父和两到三位证婚人在场。然后,除非教区教长认为免除结婚预告这一环节更为可取(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决定,是否免除结婚预告,由教区教长依据具体情形斟的决定)。否则,在完婚之前,应在教堂中公布结婚预告,这样的话,如果这一婚姻中存在某些法律上的制约,也就能够比较容易发现之。
缔结婚约的时候,必须要有本堂神父在场,或者必须要有由这位本堂神父或当地教区教长授权的另外一位司铎在场,此外还必须要有两到三位证婚人在场;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规定,任何人都绝对不可以其他任何方式缔结婚约,以其他方式缔结的婚约均属无效、一律作废;根据目前这份法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现在就宣布,此类(违规)婚约均属无效、一律作废。此外,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规定:如果本堂神父或另外一位(受委托之)司铎出席这类订婚礼仪,但是证婚人的人数却少于规定标准的话,或者如果证婚人出席订婚礼仪而本堂神父或另外一位(受委托之)司铎却没有在场的话,那么,当地教区教长要根据具体情况对以上这些司铎,证婚人以及订婚者本人进行严厉处罚。
另外,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还要告诫那些已经订婚之男女,只有在教堂中领受了司铎的祝福之后,他们才能住在同一处房子里;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规定,必须要由他们所在堂区的主任司铎为他们进行祝福,除非由本堂神父本人或当地教区教长授权,否则,其他任何司铎都无权对订婚者发表上述祝福;不论是什么样的习俗(即便是非常古老的习俗,而且那些习俗实际上都可被称之为腐败),也不论是什么样的特权。(只要是与本规定相左者),均属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是本堂神父还是其他什么司铎,也不论他是修会圣职人员还是教区圣职人员,如果他试图为其他堂区中的男女撮合婚事,或为其他堂区中的已经订婚之男女进行祝福,但又未经当事人所在本堂神父许可的话,那么,即使他辩称说自己的行为是以某一特权或某一古老习俗为基础的,那他也将被依法暂停行使其圣职,等到本应出席婚礼或本应行使祝福权的那位本堂神父所在地区的教区教长宽免之,(此人之圣职方可得到恢复)。
本堂神父要备有一本簿册,将结婚者和证婚人的名字以及订婚的日期和地点记录下来,而且本堂神父要将这本薄册精心地保管好。
最后,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还要告诫那些准备结婚之人:在订婚之前,或者至少要在完婚之前的三天里,他们必须要悉心忏悔自己的罪愆,妥领告解圣事,而且必须要虔诚地去领受至圣的圣体圣事。
在这个问题上,除了以上所述内容之外,如果各个教省还拥有其他各种值得颂扬之习俗和礼仪的话,那么,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则热忱地希望尽一切办法将之保留下来。
为了让每一个人都能知晓以上这些有益的规定,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向所有教区教长提出要求,必须要在各自的教区内尽快完成以下工作,即:要在所有堂区教堂中公布本法令并向民众作出解释:在(实施本法令的)第一年,必须要反反复复地宣讲本法令;在此之后,对本法令进行宣讲的频率则由教区教长视情况需要而定。此外,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规定,在每一个堂区,本法令都将在三十天之后立即生效,三十天的时间从本法令在当地堂区教堂中第一次公布之日算起。
第 2 章
神亲关系 17 应该在哪些人之间订立
经验表明,由于(对婚姻所作的)各种限制在数目上非常庞大,因此,有些婚约虽然按规定应该是被禁止的,但这样的婚约却经常还是会在不知不觉之中得以缔结。在这类情况下,如果男女双方继续生活在一起,就不能不说他们犯有严重的罪愆;即使婚姻被解除,也不能不说它是一件严重的丑事。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希望能够预防这种情形,并准备从制约神亲方面着手以解决这一问题。因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决定:根据神圣教会法规的规定,一个人在受洗之时,只能有一个人(一个男人或一个女人)或最多只能有两个人(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充当受洗之人的代父或代母;以代父代母以及受洗者为一方,以受洗者的生身父母为另一方,两者之间将建立神亲;另外,以施洗者和受洗者为一方,以受洗者的生身父母为另一方,二者之间也将建立神亲。
本堂神父在为他人施洗之前,必须要对和本次洗礼相关之人进行仔细的征询,了解他们所选担当受洗者代父或代母的是哪一个人或哪两个人,然后,本堂神父将只允许这一个人或这两个人作为受洗者的代父或代母而出现在领洗池旁,本堂神父要将他们的姓名登记在簿册之中,而且还要把他们业已订立的那种神亲讲给他们听,这样的话,他们以后就没有任何借口说不知道自己(和受洗者以及受洗者的生身父母)有这种神亲了。除了已经以指定的那些人之外,其他任何人即便是触摸了正在受洗之人,他也绝对不可因此(而与受洗者之间)建立一种神亲;不论是什么样的教规,只要是与本规定相左者,均属无效。如果本堂神父在此问题上出错或玩忽职守。从而造成以上工作未按规定进行的话,那么,教区教长将视具体情况对之进行惩罚。与此相似,在施行坚振礼的时候,能够建立神亲的也不能超出以下之人,即:施行坚振礼者、领受坚振礼者、领受坚振礼者的生身父母以及代父代母;因此,对其他人之间建立这种神亲所做的一切制约也就应予彻底废除 18。
第 3 章
良风 19 问题对婚姻的制约必须要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按照(旧有的)良风传统,有诸多婚约都会因其合法性存在问题而受到限制,亦即,根据这种良风传统,对于诸多婚约而言,不论它们是基于什么原因缔结的,都将属于无效婚约 20。对于这种限制,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决定予以彻底废除。需要注意的是,(对由姻亲关系或准姻亲关系引起的)对婚姻的限制不得超过第一亲等,在此亲等之外而缔结的婚约均属有效;这是因为,如果将禁婚的亲等定得更远的话,这类禁令就将无法得到遵守,即便得到遵守,也会产生诸多危害。
第 4 章
由私通 21 而造成的姻亲关系应以第二亲等为限
另外,有些姻亲关系是由私通问题而带来的,这种姻亲关系也会对相关之人缔结婚姻之事造成制约,而且,在当事人之后,(相关家族之间)所缔结的婚约也会由于此类禁婚规定的存在而遭到解除。基于和上述相同的原因 22 以及其他一些非常严重的原因,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规定:(由私通问题造成的姻亲之间的)禁婚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的)第一和第二亲等,亦即身处这两个亲等之人相互之间不得结婚。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规定,对于其他更远的亲等而言,在当事人之后(相关家族之间)缔结的婚姻不会因为这类姻亲关系的存在而被解除。
第 5 章
如果男女双方的亲等是在禁婚之列,那么,不论他们是什么人,都不得结为夫妻;另论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给予(违规者)以宽免不论何人,如果他明知故犯,胆敢在禁婚的亲等之内缔结婚约,那么,他(与另一位当事人)将被分开,而且他将没有任何获得宽免之希望,如果他不仅仅是胆敢缔结此类婚约,而且还胆敢完婚,那么,就更要对之施以以上处罚。如果他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缔结这类婚姻的,而在结婚的时候却又没有按照教会的要求举行庄严的婚礼,那么,他将受到和以上所述相同的处罚,这是因为,一个人如果以鲁莽的态度去藐视教会的那些有益劝言,那么,这样的人就不配轻而易举地享有教会所赐之恩惠,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个人在结婚时按照规定举行了庄严的婚礼,但来却又发现其婚姻违反了某种禁婚规定,而当事人在此之前又可能真是一点也不知情,那么,他仍可以比较容易获得宽免,而且这种宽免是无偿的。在缔结婚约过程中,(如果出现此类问题),可以不给当事人以任何的宽免;或者,只有在极个别的情况下才能给于宽免。不过,对于这种宽免要有合适的理由,而且宽免也必须是无信的。处在第二亲等之中的男女不得结婚,(对于违规者),除非他是地位重要的王公,或者除非是出于公益方面的原因,否则,永远也不得对之作出宽免。
第 6 章
对于诱拐者的惩罚
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规定:只要被拐者仍然处在诱拐者的掌控之中,那么,在诱拐者和被拐者之间就不存在任何的婚姻,但是,如果被拐者已经和诱拐者分开,而且已经处于自由且安全之境地,那么,如果她同意让那位诱拐者做自己的丈夫,那位诱拐者便可以娶她为妻。尽管如此,诱拐者以及为之出谋划策提供帮助和同意其拐骗行动的所有人都将被依法开除教籍,而且他们将永失公权,永远没有资格获得任何类型的官职;如果他们是教会圣职人员,他们就将丧失一切职衔。另外,对于诱拐者而言,不论他是否娶被拐者为妻,他都必须要向被拐者支付一笔数额适当的赔偿金,具体数额由法官作出裁定。
第 7 章
对于流浪者结婚之事,须谨慎对待
有很多这样的人,他们到处流浪,居无定所,放荡不羁。他们将结发妻子抛弃,在结发妻子尚在人世期间,又与另外一位女子结婚,而且常常会在不同的地方结好几次婚。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希望能够革除这一邪恶现象;为此向一切相关之人作出以下慈父般的劝诫,即:不要轻易允许这类流浪者结婚。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还要敦促世俗官员,要他们对这类人等严加管制,需要注意的是,本大公会议规定:如果这类人准备结婚,而本堂神父又要出席婚礼的话,那么,本堂神父就必须要在事先对相关情况进行悉心的调查,必须要在事先向教区教长作出汇报,而且必须得到教区教长的批准,否则,本堂神父便不得出席这类婚礼。
第 8 章
蓄养情妇者将受严惩
如果说未婚男子蓄养情妇已是一种严重罪愆的话,那么,已婚男子的下述行为则更是一种极为严重的罪愆,即:他们生活在(蓄养情妇)这种当遭诅咒的状态之中,而且他们还时常胆大妄为地将情妇养在他们自己的家里,甚至让情妇和妻子生活在一起。这种罪愆是对(婚姻)这一伟大圣事无以复加的藐视。因此,为了提供合适的药方以整治这一恶疾,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规定:对于那些蓄养情妇者而言,不论他们是未婚的还是已婚的,也不论他们居于什么地位、担任什么官职或从事什么职业,在教区教长依据职权就此事向他们作过三次规劝之后,如果他们还是没有将其情妇打发走,而且还继续与之有房事行为,那么,将对他们施以开除教籍之惩罚,只有在他们真正服从规劝之后,对其的惩罚方可得到宽赦。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他们对教会的斥责置若罔闻,继续蓄养情妇并达一年之久的话,教区教长将依据其所犯罪行的性质,对之进行严厉处置。对于那些和奸夫或情夫公然生活在一起的女人而言,不论她们是已婚的还是未婚的,在对她们作过三次规劝之后,如果她们依然故我,那么,当地教区教长将根据她们所犯罪过的程度施以严厉惩处;即便没有任何人请求教区教长出面处理此事,教区教长也应当如此行事,这是他们的分内职责;如果教区教长认为恰当,可以将她们驱逐出所在城市或所在教区,如果需要,甚至可以动用世俗的力量来协助这一行动;(即便在把奸妇或情妇驱逐出去之后),对奸夫和蓄养情妇者的其他一切惩罚措施将依然有效 23。
第 9 章
世俗领主或世俗官员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去干涉婚姻自由
尘世中的喜好和欲望常常会蒙蔽住世俗领主及世俗官员的心灵视野,因此,对于处在其管辖之下的那些男女而言,特别是对于那些富有之人或那些有望获得大笔遗产之人而言,这些世俗领主和官员往往会违背他们的意愿,采取各种威胁手段和邪恶手法,强迫他们与这些领主官员中意的人选缔结婚约。侵犯婚姻自由,是一种极该诅咒的万恶行为;本该秉持正义之人却做出不正不义之事,这同样也是极该诅咒的万恶行为。因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规定:不论何人,不论他们拥有什么样的职衔、官位和职业,(在婚姻问题上)一律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强迫自己的属民或其他任何人,一律不得妨碍他们自由缔结婚约;如有违反,则将依据这一事实而对之处以绝罚。
第 10 章
在某些时段,不得举行隆重的婚礼
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规定:从吾主耶稣基督将临期 24 一直到主显节25 期间,还有从圣灰礼仪 26 一直到复活节八日庆期 27 之间,所有人都要认真遵守那些古老的规定,即:禁止举行隆重盛大的婚礼;在其他时候,可以举办隆重庄严的婚礼;主教必须要确保婚礼能够以庄重且合适的方式举行,这是因为婚姻圣事是一件圣事,因而必须要以圣洁的方式对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