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之法令
第 1 章
关于讲经师和博雅师 24 职位的设立
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忠于并接受历任教宗以及诸次得到认可的大公会议所制定的规章,同时亦要为之增添某些内容。圣神以其无可复加的慷慨大量而将《圣经》传递给世间万民,为了让这部天国宝藏不被轻慢忽略,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决定并下令:在有些教堂中,有专门为神圣神学讲道者设立的受俸司铎职位、受俸圣职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领薪圣职。对于这些教堂,主教、总主教、首席主教 25 以及当地的其他教长将强制(甚至可用削减薪俸之手段来强制)那些拥有相关受俸圣职,助牧基金以及其他各种名目领薪圣职之人阐述并诠释前文所述的那本《圣经》。这些领有相关圣职之人可以亲自讲授,其前提是他们必须力能胜任:如果不行,则可由其他有此能力者代为授课,替代人选要由上面所述的主教、总主教、首席主教或当地的其他教长负责遴选。需要注意的是,从此以后,这一类受俸圣职,助牧基金以及其他相关领薪圣职只授予有相应能力之人,只授予能够亲自担当此任之人。
有些总主教 26 座堂或主教座堂,其所在城市非常有名,且人口众多;另外,还有一些司铎共管教堂 27,它们位于比较大的城镇之中,这些教堂可能不归任何一个教区管辖,但教堂却拥有众多的圣职人员。
上述这些教堂中,有的根本没有为神学讲授事业专门设立此类受俸司铎职位、受俸圣职以及其他相关领薪圣职。对于这类教堂,一旦遇到领薪圣职出缺,只要这一出缺不是因辞职而出现的,或者这一出缺圣职没有连带其他与讲经事业不可协调之职责的,那么,依据这一情况,该圣职将被立即单立出来,并将永远用作讲经职位。在这些教堂中,如果实在没有任何收入,或者收入实在有限,那么,总主教或主教本人应该拿出某一普通领薪圣职 28 之收入,将之用于上述事业。当然,原先与这一普通领薪圣职相连的那些职责和义务将被免除;或者动用其所在城市和主教管区那些慈善捐助人所捐善款以达此目的;或者还可以采取其他各种合适手段。通过上述方式,在教区参议会 29 的协助下,总主教或主教要保证《圣经》讲授工作能够得以展开。不过,其他一切讲授工作,不论是依据传统习俗设立的。还是依据其他情形设立的,都绝对不能因此面被停废。
有些教堂,其年收入极为微薄;而且,当地的圣职人员和俗民人数亦极为有限。因此,在这里不宜设置讲经师职位,对于这类教堂,至少要配备一名教师,在教区参议会的协助下,由当地主教负责挑选教师。教师的职责是为圣职人员和其他穷苦学员免费讲授语法,这样,在天主的帮助下,他们在将来或许还可过渡到对《圣经》的研习中来。为达此目的,应该拿出某一普通领薪圣职之收入,将之分给那位语法教师,只要他继续教课,他就可以获得这些收入。当然还得有一个前提,即:必须是这一领薪圣职没有被废止继续负担这一职责;或者可以从主教团或教区参议会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给他发放合适的报酬。最后,还可以让主教根据自己教堂及教区的实际情况去寻找其他的解决办法。只有如此,才有可能保证这一神圣、有用且有益的规定不至于以各种貌似有理的借口而被废弃。
在隐修院中。如果条件合适,也应该以类似的方式来讲授《圣经》。如果隐修院院长对此事漫不经心,那么,当地的主教必须采取合适的措施来强制他们履行职责。在这件事上,当地主教就是罗马圣座的特使。至于其他修道院,如果适于研习,那么,也应该以相似的方式进行《圣经》讲授工作,而且将由修会代表大会和会省代表大会向之委派货真价实的教师。
在世俗学院中,讲授《圣经》也是极为有益的,而且也是最为必要的,但有些学院至今仍没有设立这一职位。为了捍卫和增进天主教信仰,同时也为了保存并普及健康有益的教义,那些笃诚的君王和各地政府应该本着虔诚和博爱之心,敦促那些学院设立讲经职位;对于那些曾经设有此类职位但后来又被废止的,要让其恢复。为了避免出现在虔敬的外表下散布不敬之思想,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决定:不论讲经活动是公开的还是私下的,出任讲经师职位者,事先都必须接受当地主教对其生活方式、道德修养以及学问学识的考查,并需得到当地主教的批准,否则,任何人不得出任该职;当然,该规定不适用于男修院讲经师。另外,对于那些讲授《圣经》之人,只要他们是在学校公开授课,那么,即使他们没有履行其原有受俸司铎职位及受俸圣职之有关职责,在收取这些职位应得的各种收入方面,也将完全享受并保有普通法所规定的一切特权;在这些学校研习《圣经》的学员也同样享受并保有这些特权。
第 2 章
关于布道员和劝募官 30
对于基督宗教世界而言,宣讲福音之必要性绝不亚于阅读福音。而且,宣讲福音是主教们的首要职责。因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决定并颁令:除非有合法的理由而不能履行职责,否则,所有的主教、总主教、首席主教以及各教会所有其他各类教长都必须亲自宣讲耶稣基督的神圣福音。如果主教以及前述其他各类人等偶遇阻碍而不能亲自布道且理由合法,那么,他们必须按照(拉特朗)大公会议 31 规定的程式,委派合适之人,使之能够积极健康地担当起这一布道之责。如果有人心存藐视而未执行这一规定,他将遭到严厉惩罚。
教堂具有牧灵 32 之功能,因此,对于本堂司铎 33、本堂助理司铎 34 以及其他一切相关之人来说,不论他们是以何种方式掌管教区教堂或其他各种教堂的,至少要在每个主日和那些庄严的节日里,用健康有益的言辞来哺育民众,这些民众已将自己托付给了他们;他们应该身体力行,但是,如果因有其他事务在身而无法履行职责且理由合法的话,则可由其他有能力者代劳;在哺育民众时的用语选择上,既要考虑到他们自己的能力,也要照顾到民众的水平。向民众讲授的应该是所有民众为求得救而必须要知晓的那些事情,而且,要通过简洁平白的语言让他们明白,应该避免哪些恶行,应该追寻哪些美德,这样的话,他们才能免却永恒的惩罚,才能获得天国的荣光。在上述负有牧灵之责的人等中,如果有人因玩忽职守而没有履行这一职责——即使有人会以各种借口声称自己不受当地主教的管辖,即使有人会说某些教堂因某某原因而可以免除相关义务,或者即使有人说这些教堂附属于某一修道院,或已经和某一修道院合并,而该修道院并不在这个主教管区之内——只要那些教堂的的确确位于当地主教的管区之内,那么,主教们就不能忽略自己作为牧者所应承担的监管,挂念之责。只有这样,下面的话才不至于变成现实:“孩童求饼,无人擘给他们。”35因此,经过主教规劝,三个月之后,如果他们依旧不履行自己的职责,那么,将通过教会惩戒之方式强制他们履行职责,或者主教亦可自行采取其他手段以达目的。再则,如果主教认为合适的话,亦可委派他人代替承担那一布道之责,并从各种领薪圣职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给予替代者以公平合理的报酬,直到那位主事者本人悔过自新并能履行自己的职责时为止。
需要注意的是,有一些教区教堂是隶属于某些修道院的,而这些修道院又并不属于任何一个教区管辖。如果这些修道院的院长和修会教长在前述之事上玩忽懈怠,那么,在相关教区所在的教省中,由教省总主教负责强制他们履行相关职责。在这件事上,教省总主教就是罗马圣座的代表;任何习俗豁免、诉求、抗议或抵制之类的事由均不能阻碍本法令的实施,(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将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法官立即着手处理,但只是对事情真伪问题进行核查,在对案情作出考量之后作出处理决定。
对于修道士而言,不论他们属于哪一修会,如果自身的生活作风、道德伦理以及学识水平等方面在事先没有经过其上级教长的审查和认可,而且没有获得许可证,那么,即使在自己所属修会的教堂中,他们亦不得从事布道活动。在从事布道活动之前,他们必须携带资格许可书,亲自前往主教那里,以恳请主教的恩准。但是,如果教堂不属于他们自己的修会而他们又要在这些教堂中布道,那么,他们除了要有所属修会教长颁发的许可证之外,还必须拥有当地主教颁发的许可证,如果没有这一许可证,他们在任何情况下也不得在上述那些不属于他们自己修会的教堂中布道。需要注意的是,主教将免费颁发这种许可证。
如果布道员在民众中间传播邪恶思想或散布流言飞语——天主是禁止此类事情发生的——主教将禁止他继续布道;即使他是在自己所属修会的修道院里或其他修会所属修道院里布道的。(主教亦将禁止之)。如果他宣扬异端邪说,即便他声称自己根据某一总体特权或某一具体特权而享有豁免权。主教也将依据法律规定或当地的习惯法对之进行处置。在处理这类事情时主教拥有教宗的权威,主教就是罗马教宗的代表。但是,需要提醒主教们注意的是,不要因无端指控或其他各种诬陷诽谤而惹怒布道员,也不要让布道员找到任何针对主教的正当的抱怨理由。
另外,主教们必须警惕的是:有些人在名义上是修道士,但他们却没有生活在修道院里,而且也不遵守他们的修院条规。对于这些人,另外再加上一些在俗圣职人员,如果主教们对之并不了解,而且,如果这些人的道德水准和宗教思想没有被核查认可,那么,即使他们以各种各样的特权作为借口,在当地主教就相关事宜向罗马圣座作出征询之前,他们当中的任何人也不得在自己所在的城市和教区中从事布道活动。除了通过隐瞒真相或者编造假话的方式。否则,那些不称职之人就不可能从罗马圣座那里诈取到任何此类特权。
在任何情况下,那些募集善款之人(通常亦被称为“劝募官”)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从事布道活动,即:既不可亲自布道,也不可委托他人布道。如有违犯者,不论其享有何种特权,主教和当地的教区教长均要采取合适的补救措施对之作出全面制约。
关于下次会议的通告
另外,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还决定并颁令,下次会议将在神圣的宗徒雅各伯庆日日之后的那个星期四举行 36。
这次会议后来被推迟至 1547 年 1 月 13 日举行 37。
后来被推迟至 1547 年 1 月 13 日举行 37。
第五次会议注释
1. 《圣经》言:“人非有信,就不能得天主的喜悦;因为到天主面前来的人必须信有天主,且信他赏赐那寻求他的人。”见《希伯来书》11:6。
2. 《圣经》言:“在基督的身体里合而为一”,“使我们不再做小孩子,中了人的诡计和欺骗的法术,被一切异教之风摇动,飘来飘去,就随从各样的异端。”见《厄弗所书》4:14。
3. “古蛇”(the old serpent),《创世记》中称为“蛇”(the serpent),无“古”字。见《创世纪》3:“一个罪和罪的惩罚”。《默示录》中,这条“蛇”被称为“龙”(the dragon)、“大红龙”(the great red dragon)、“大龙”(the great dragon)、 “古蛇”(the old serpent)、“魔鬼”(the Devil)或“撒旦”(Satan)。见《默示录》 12:3-4,7-9;20:2。
4. 具体名单见“特利腾大公会议一次会议”中的一个注释。
5. 关于亚当偷吃“禁果”(智慧果)之后的表现以及他与天主之间的对话,见《创世纪》3。
6. 《圣经》言:“园中各样树上的果子,你可以随意吃,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见《创世纪》2:16-17。
7. 《圣经》言:“儿女既同有血肉之体,他也照样亲自成了血肉之体,为要藉着死败坏那拿死权的,就是魔鬼,并要释放那些一生因怕死而为奴仆的人。”见《希伯来书》2:14-15。
8. 指宗徒保禄。
9. 见《罗马书》5:12。
10. 中保(mediator),即中介、调解人,新约中指耶稣。例如,《圣经》言: “只有一位天主,在天主和人中间,只有一位中保,乃是降世为人的基督耶稣”。见《弟茂德前书》2:5。
11. 《圣经》言:“天主又使他成为我们的智慧、公义、圣洁、救赎。”见《格林多前书》1:30。
12. 见《宗徒大事录》4:12。
13. 中文本《圣经》原译文是:“看哪,天主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见《若望福音》1:29。
14. 中文本《圣经》原译文是:“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见《迦拉达书》3:27。
15. 《圣经》言:“你们各人要悔改,奉耶稣基督的名受洗,叫你们的罪得赦,就必领受所赐的圣神”。见《宗徒大事录》2:38。
16. 《圣经》言:“人若不是从水和圣神生的,就不能进天主的国。从肉身生的就是肉身;从灵生的就是灵。我说:‘你们必须重生’,你不要以为希奇。”见《若望福音》3:5-7。
17. 《圣经》言:“我们藉着洗礼归人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式样,像基督藉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见《罗马书》6:4。
18. 《圣经》言:“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见《罗马书》8:1。
19. 《圣经》言:“如果你们听过他的道,领了他的教,学了他的真理,就要脱去你们从前行为上的旧人,这旧人是因私欲的迷惑渐渐变坏的;又要将你们的心志改换一新,并且穿上新人;这新人照着天主的形象造的,有真理的仁义和圣洁.”见《厄弗所书》4:21-24。又,《圣经》言:“不要彼此说谎;因你们已经脱去旧人和旧人的行为,穿上了新人。”见《哥罗森书》3:9-10。
20. 《圣经》言:“圣神与我们的心同证我们是天主的儿女;既是儿女,便是后嗣,就是天主的后嗣,和基督同作后嗣。如果我们和他一同受苦,也必和他一同得荣耀。”见《罗马书》8:16-17.
21. 《圣经》言:“人若在运动场上比武,非按规矩,就不能得冠冕。劳力的农夫理当先得粮食。”见《弟茂德后书》2:5-6。
22. 指宗徒保禄对“俗欲”问题的相关论述。详见《罗马书》6-8。
23. 西斯都四世(Sixtus IV,1471-1484 年在位)。1477 年,西斯都四世颁布谕令,决定设立“圣母无原罪始孕瞻礼”,时间定为每年的 12 月 8 日。
24. 讲经师(lecturers of Holy Scripture,或 lecturers in Holy
Scripture),以讲解《圣经》、阐述教理为主要任务的教师。关于“博雅师”这个译名,在这里需要补缀几句,“博雅”的对应英文是“the liberal arts"。对于这个英文词组的翻译,学术界历来存在多种译法,如“自由七艺”、“文科七艺”、“美雅之学”等等。天主教会所说的“the liberal arts”从字面上看的确有“自由”之意,因为这个用语是从古代希腊的“自由思想”、“自由之学”借用来的,在古代希腊,一个具有自由地位或身份的人,要想养成自由的怀疑精神、自由的批判精神自由的探索精神以及自由发表自身见解的能力就必须在一些基础学科(如文法、修辞、辩证法、算术、几何、天文、音乐七个方面)具备足够的素养,否则就不可能达到“科学理性精神”上的自由。因此,在涉及古代希腊历史的时候,将“the liberal arts”译为“自由七艺”是比较妥帖的。但是,中世纪的天主教会对“the liberal arts”的理解毕竟不能与古代希腊同日而语,虽然天主教会要求圣职人员学习的也是上述 7 个方面,但主要其目的不是注重圣职人员的“自由”,而是要他们掌握有关的知识为教会服务。因此,将中世纪天主教会所言的“the libe arts”译为“自由七艺”,其含义往往令人费解。另外,将之译为“文科七艺”亦存在问题,因为在“七艺”中,包含有数学学科等“理科”内容。而且,在“the liberal arts”这个术语中,“arts”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艺术”,而是指素质、素养、能力。综合各种意见,本书译者将这个术语译为“博雅学科”,这个译名既有音译的成分,亦有意译的功效。正是在这个前提下,译者将“从事博雅学科教学工作的教师”译为“博雅师”。
25. 首席主教(primate)有两层含义。一,依据教会法,首席主教只有一人,即罗马教宗。👉二,在天主教世界,每个国家亦有一人可被称为首席主教,通常是国家首都主教,但这仅仅属于荣誉头衔。该法令中所说的“首席主教”显然属于二种情况。
26. 总主教(metropolitan),亦即教省总主教。在天主教会中,总主教在省属教区内有督导信徒保持信仰和遵循教会纪律之职责;在东方教会中,总主教则不一定有明确的省属教区。
27. 数铎共管教堂(collegiate church),亦称联合教堂或大圣堂,指由数位司铎共同管理的教堂。
28. 普通领薪圣职(simple benefice),指不用履行“牧灵”(cura
animarum)之责的那些领薪圣职。
29. 教区参议会(chapter),指教区之内由圣职人员组成的议事会,这种议事会对教区的管理拥有一定的发言权。另外,修会当中亦有类似的参议会。
30. 布道员(preacher),亦称传道员、讲道员或宣讲师,即宣传“福音”、传播基督宗教基本信仰之人。劝募官(questor,亦写作 quastor),其原文“questor”原本指古代罗马的一种官职,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政府财政的收支和管理,因此,对于古罗马历史,该官职译为“度支官”。在中世纪,天主教会亦沿用这一名词(汉译为“劝募官”),用指为教会募集善款之人。这种官员由教会指定,在募捐过程中,劝募官有权代表教会给予捐献者以“大赦”(即宽宥其以往犯下的罪愆),以示对捐献者的鼓励。1517 年,为筹款修缮圣伯多禄大殿,罗马圣座以及德意志相关人员委派多明我会修士约翰•台切尔(Johann Tetzel,1470-1519 年)前往德意志募捐,马丁•路德借机发难。后来,为避免世人将“大赦”和“赎罪券”等同起来,罗马圣座禁止这种募捐活动。1562 年 7 月 16 日,特利腾会议二十一次全体会议正式颁令,宣布废除“劝募官”这一名称,同时,该官职本身亦被一并废止、详见二十一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 9 章。因此,特利腾会议以后,“劝募官”便成为一个历史名词。
31. 指👉四次拉特朗大公会议(the Fourth Lateran Council)。这次会议由教宗英诺森三世(Innocent III,1198-1216 年在位)本人亲自主持,于 1215 年 11 月在罗马圣座的拉特朗宫举行。会议通过了由教宗事先组织拟定的 70 项教规法令,这些规定对中世纪后期乃至近代天主教会均有巨大影响。
32. 牧灵(cure of souls,拉丁文称cura animarum),为司铎的基本职责,其主要内容是训导信徒和施行圣事。
33. 本堂司铎(archpriest),亦译为总铎、大司铎或大本堂司铎,即在由主教主持的大礼弥撒中的襄礼司铎。
34. 本堂助理司铎(curate),亦称副主任司铎、副本堂司铎,亦简称本堂助理、副本堂或副堂。一般来说,在堂区(parish)中担任主管工作的司铎称本堂神父、本堂司铎或主任司铎,在堂区工作的其他司铎称本堂助理司铎或副本堂司铎。
35. 见《耶肋米亚哀歌》4:4。
36. 宗徒雅各伯(apostle James),耶稣的宗徒之一,公元 44 年在耶路撒冷殉教,其纪念日(庆日)为每年的 7 月 25 日。根据历法推算,当年“雅各伯庆日之后的那个星期四”应当是 1546 年 7 月 29 日。
37.1546 年 6 月 21 日,教宗特使将下次全体会议的议题提交给与会人员进行讨论,其中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成义”问题,另外一个是主教是否应该常驻辖区问题。由于与会人员在这两个问题上存在众多分歧,达成统一意见的进程非常艰难,最终不得不将下次会议延期。经过将近 7 个月的讨论,与会者才基本形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