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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利腾大公会议文献(传统弟兄录入 Lily姐妹校阅)列表
·特利腾大公会议始末
·教宗保禄三世就召开特利腾大公会议
·第一次会议 关于本届神圣大公会议
·第二次会议 大公会议期间应循生活
·第三次会议 关于信经之法令
·第四次会议 正典圣经及圣经使用版
·第五次会议 关于原罪之法令
·第五次会议 关于改革之法令
·第六次会议 关于成义之法令
·第六次会议 关于成义之教规
·第六次会议 关于改革之法令
·第七次会议 关于圣事的法令 第八次
·第九次会议 关于休会之法令
·第十次会议 关于休会之法令
·教宗尤里乌斯三世就继续召开特利腾
·第十一次会议
·第十二次会议
·第十三次会议
·关于至圣的圣体圣事之法令
·关于至圣的圣体圣事之教规
·关于改革之法令
·关于推迟阐论与圣体圣事相关的四项
·给予誓反教徒的通行许可
·第十四次会议
·关于至圣的告解圣事和终傅圣事之法
·关于终傅圣事之法令
·关于至圣的告解圣事之教规
·关于终傅圣事之教规
·关于改革之法令
·第十五次会议 关于休会之法令
·第十六次会议 关于暂停本届神圣大
·第十六次 教宗庇护四世就召开特利
·第十七次会议 关于召开(特利腾)
·第十八次会议
·关于书籍的挑选以及诚邀一切人士出
·给予德意志民族的通行许可
·第十九次会议 关于本次会议延期之
·第二十次会议 关于本次会议延期之
·第二十一次会议
·关于圣体的两种形式以及儿童领圣体
·关于两种形式之圣体圣事以及儿童领
·关于圣爵的使用问题
·关于改革之法令
·关于下次会议的通告
·第二十二次会议
·​关于弥撒圣祭之教义
·关于弥撒圣祭(绝罚企图改变传统拉
·关于举行弥撒时应遵守之事和应避免
·关于改革之法令
·关于(有关人士)提请使用圣爵问题
·第二十三次会议
·关于神品圣事之教规
·关于改革之法令
·关于下次会议的通告
·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婚姻圣事之教义
·关于婚姻圣事之教规
·关于婚姻改革之法令
·关于改革之法令(关于主教的)
·关于下次会议的通告
·第二十五次会议
·关于炼狱之法令
·关于炼灵的法令
·关于对圣徒的祈求与崇敬并论及圣髑
·关于修士与修女
·关于改革之法令
·关于次日继续召开本次会议之法令
·关于大赦之法令
·关于餐食的选择,另论及斋戒和节日
·关于“禁书目录”,另论及“要理问
·关于使节的地位
·关于对本届神圣大公会议所颁法令的
·在保禄三世和尤里乌斯三世时期,
·本届大公会议闭幕并提请教宗对会议
·众教长在会议结束时的颂谢词
·赞美天主
·对特利腾会议成果的确认
·庇护四世就确认特利腾大公会议所颁
·读后感:特利腾神圣大公会议和梵二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关于修士与修女
关于修士与修女
浏览次数:327 更新时间:2023-6-1
 
 

本着继续推进改革之思路,本届神圣大公会议一直认为,就以下事项作出决定是合适的。

 

👉 1 章

 

所有修会圣职人员都必须按照其已经宣誓服从的会规来规范自己的生活;修会上司必须要努力确保这一规定能够得到执行

 

那些规范虔敬、管理恰当的修道院不仅给天主之教会带来了巨大的辉煌,而且对教会而言是大有助益的,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对此并非一无所知。但是,对于那些古老的修会纪律而言,有的已经弛废,对此必须要立即予以恢复,而且(要采取相关措施)使之更加容易地得以恢复;有的则依然保存下来,对此必须予以坚定的维护。正因如此,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届神圣大公会议一直认为制定相关规定是必要的,而目前这份法令也正是要完成这一任务。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规定:对于所有的修会圣职人员而言,不论是男是女,都必须按照其已经宣誓服从的会规之要求来调整并规范自己的生活方式;尤其重要的是,不论是在哪一方面,只要是属于完善其誓愿之范畴的,就都必须要信诚地予以遵守,例如,服从、神贫、守贞三誓愿;还有,某些会规或修会会按照各自的本质特征,分别制定一些特有的誓愿和规范,而且还会要求(其会众)在生活、饮食和服饰等方面遵循共同的模式,对此也必须一律予以遵守。修会上司要选取合适的时间对其下属进行巡访,这一工作不能省却。不论是在修会全体代表大会上,还是在教省修会代表大会上,抑或是在巡访过程之中,修会上司都要尽心竭力地确保其会众不得违背以上这些规定;这些规定乃是修会生活的本质要求,毫无疑问,教会上司不得放松这些要求。这是因为,这些事情是一切修会纪律的基石和基础,如果不能严加遵守,整个大厦也就必将垮塌。

 

👉 2 章

修会圣职人员一概不得拥有私人财产

 

因此,对于修会圣职人员而言,不论其是男是女,一律不得拥有任何的动产或不动产,一律不得将之视为己有,而且不得以会院的名义拥有或占有之,不论这些财产是什么性质的,也不论是以何种方式获得的,只要拥有或占有之,均属违法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要把这些财产立即上交给修会上司,然后将之归入相关会院。所以,从今以后,修会上司不得将任何的不动产送与任何一位修会圣职人员,即便是以提供受益权、使用权、管理权或代管权的方式将之赋予某一圣职人员的,也都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修道院财产或会院财产的管理权只能属于这些修院或会院中的官员,而对于这些官员,其修会上司是有权予以撤换的。


修会上司必须要让其会众以合适的方式使用不动产,即:生活必需品的配备必须要和他们已经宣誓过的神贫原则相适应,既不要让其有任何的剩余,同时,对于其生活所必需的,又不能让其有任何的短缺。需要注意的是,不论何人,一旦有人发现或证实他以其他任何方式占有任何财产,在随后两年之内,他将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且要按照其所在修会的会规,对之进行处罚。

 

👉 3 章

除了法令中所列的几个例外情况而外,其他所有的修道院均可拥有不动产;修道院中的人员数量要依其收入多寡或依其所接受的施舍多寡而定;未经当地主教的许可,不得兴建任何的修道院

 

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规定,所有的修道院和宗教团体,不论是属于男子的还是属于女子的,而且包括托钵修会在内,都可以拥有不动产;即使其会规禁止其本身拥有不动产的那些修院和宗教团体,或者,按照教宗所赐特权,其中不包含可以拥有不动产之规定的那些修院和宗教团体,也都可以拥有不动产;不过,圣方济修会中的被称作为嘉布遣修会和严修派修会 9 的这两个宗教团体属于例外。对于以上所述的那些修院和宗教团体而言,如果教宗曾经恩准其拥有这类财产但后来又被剥夺,那么,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规定,那些财产必须要悉数归还给它们。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以上所述的修院和宗教团体而言,不论它们是属于男性的还是属于女性的,也不论它们是否拥有不动产,其成员数目都要依据修院收入的多寡或者依据通常所得施舍的多寡来确定,以保证其财力能够承担得起,而且其人员数目在今后要保持在这一水准上。另外,从今以后,如欲兴建此类宗教场所,必须首先获得所在教区的主教的批准,否则,任何此类场所均不得兴建。

 

👉 4 章

如未经其上司批准,修会圣职人员便不得在他人名下效力,也不得从其所在的修道院中退出;如果圣职人员被派往大学学习,则需住在修道院之中

 

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规定,如未经其上司的批准,任何一位修会圣职人员都不得以宣道,讲学或其他任何宗教工作为借口而为任何教长、君王、大学、社团以及其他任何人或任何地方效力;在这个问题上,不论他从其他人那里获得什么样的特权或权利,一律属于无效。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是谁,如果他违反了这一规定,其上司就要以拒不服从罪并视具体情况对之作出处罚。如果修会圣职人员擅离自己所在的会院,那也是违法行为;而且,除非受到其上司的派遣或召唤,否则,他也不得以前往其上司那里为借口而擅离所在会院,不然,也属违法行为。不论是哪一位修会圣职人员,如果他没有获得上面所述的(由其上司签发的)书面命令状(而离开所在会院),那么,一经发现,当地教区教长就要将之当作偷离其会院的叛逃者而进行处罚。被派往大学从事学习研究的那些人只能住在会院之中,否则,教区教长就将对之采取惩罚措施。

 

👉 5 章

关于女修院的围墙以及修女们的安全问题,现作出规定

 

对于教宗卜尼法爵八世制定的那份教规 10 ( 其开头语是 “Periculoso",意为“危险的”),本届神圣大公会议现予以重申并确认;同时,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还要对所有主教提出以下要求,而且,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要吁请天主(对主教们在执行这些规定时的表现)作出裁决,(如果他们违背这些规定),则有永遭诅咒之危险。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规定,所有主教必须要以特别认真的态度做好以下之事,即:在所有的修院中,对于修女们所住之地的围墙而言,不论是哪个部位,如果已经遭到毁坏,就必须予以修复;如果没有遭到毁坏,则要继续加以维护。(在此过程中),如果那些修道院是隶属于当地主教的,则当地主教就运用自己的权力推进这一工作;对于不是隶属于自己的那些修道院,当地主教则以罗马圣座的名义进行这一工作。对于那些拒不服从者和反抗者,可以采取宗教责罚和其他惩罚措施对之进行打击,而且,当事人不得提起任何的上诉;为了这一目的,如果情况需要,甚至可以敦请世俗权力予以协助。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要求,所有的基督徒君王都应该提供这种协助;而且,这一规定对所有世俗官员均有约束力,如果他们违反这一规定,仅凭这一事实本身,他们就将招致绝罚。修女在发愿之后,除非有合法的理由且除非得到当地主教的批准,否则,一律不准走出修院;而且,不论她持有什么样的借口,哪怕是短暂外出也是不许可的;不论是什么样的教宗特恩,还是什么样的其他特权,只要是与本规定相左的,一律无效。不论何人,不论其出身或地位如何,不论其是男是女,也不论其年龄大小,如果没有得到当地主教或修会上司的书面批准,任何人都不得进入女修院的围墙之内;如果违反这一规定,仅凭这一事实本身,当事者便将遭到绝罚。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遇有迫不得已之事时,主教或修会上司才可批准他人进入女修院;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给予这样的批准,即便他曾被赋予这样的权力,即便他曾经获得教宗颁发的特权,那他也不得凭借这些权力和特权而批准他人进入女修院:今后,即使他获得这些权力和特权,也同样不得凭借之而批准他人进入女修院。有些女修院位于城墙之外,通常没有任何的保障设施,因此,那些邪恶之人很容易对之实施抢劫或进行其他犯罪行为。有鉴于此,当地主教以及其他各类高级圣职人员必须负起责任,如有必要的话,就要将修女从那些地方转移到城里,或转移到人烟比较稠密的小镇当中,可以为之兴建新的修道院,亦可将之安置在旧有的修道院之中;如果情况需要,可以敦请世俗权力予以协助。对于那些阻碍其工作或拒不服从安排之人,他们可以采取教会责罚手段来强迫其俯首听命。

 

👉 6 章

 

挑选修会上司的方式

 

在选举修会上司、隐修院临时院长以及其他各种官员和会长过程中,还有,在选举女隐修院院长以及其他各种女修道院院长的过程中,一切事情都应做得中规中矩,不得有任何的弄虚作假行为。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本届神圣大公会议现作出如下严格的规定,而且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认为这些规定的重要性要高于其他一切事情,即:对于以上所说的所有职位,在选举的时候都应采取秘密投票的方式,这样的话,每个投票人的名字就永远也不会被他人知晓。从今以后,在任命省会长 11、隐修院院长、修会上司 12 以及其他任何修会官员的时候,都不得以操控即将进行的选举为目的;而且,不得把缺席者的票数及其所投的赞成票计算在内。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是谁,如果违反本法令之规定,那么,即便他当选了,这类选举亦属无效;对于那些以上面所述之(非法)方式而使自己当选省会长,隐修院院长或修会上司之人而言,从事发之日起,将永远没有资格在其所在修会中担任任何官职;在此过程中,已被赋予当事人的任何职权都将被视为自动撤销;从今以后,如果有人还被赋予那些职权,那么,这些人将被当作阳奉阴违之人(而遭到处罚)。

 

👉 7 章

在选举女隐修院院长或选举以其他任何名义出现的女修道院院长的时候,应遵循何种方式?不论何人,均不得获任为两个以上女修院的主管

 

不论何人,除非她已年满 40 岁以上,而且除非她发愿已达 8 年且在此期间过着令人称道的生活,否则,便不得被推选为女隐修院院长或修会女会长 13,也不得被推选担任以其他任何名义出现的职位。但是,如果某一女修院中实在找不到符合上述资格之人,那么,便可从同一修会中的另外一个女修院中挑选一位。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主持选举工作的修会上司认为即便是这一点也是难以办到的话,那么,在征得当地主教或修会其他上司的同意之后,可以从原女修院中的下述人群中挑选一位,即:年龄在 30 岁以上、从其发愿之日算起至少达到5 年且在此期间过着令人称道之生活的那些人。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人都不得受任主管两个以上的女修院。不论是谁,不论她是以何种方式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女修院的,都必须只能保留一个,其余的女修院则要在六个月之内予以放弃;如果她在这一期限内没有放弃之,那么,依据法律规定,她所占有的所有女修院都将被视为处于出缺状态。对于主持(女修院)选举工作的男子而言,不论他是主教还是修会的其他上司,一律不得进入女修院的围墙之内,而只能通过女修院大门上的小窗口聆听选举情况,并通过这个小窗口接受每位修女递出来的选票。在其他事项上,则继续按照每个修会或女修院各自的规章进行处理。

 

👉 8 章

 

对于有些修道院而言,没有由修会圣职人员担任的巡访员对之进行常规巡访;对于这类修道院,应该如何进行管理

 

有这样一些修道院,它们既不隶属于修会全体大会,也不隶属于主教,而且其所在修会也没有安排由修会圣职人员出任的巡访员(对之进行常规造访),从传统上说,它们是直接受罗马圣座的保护和节制的。对于所有这类修道院而言,都必须要按照英诺森三世在其召开的那次大公会议 14 上制定的那项教规(其开始语是“In singulis”,意为“单独”)及其所规定的形式,在本届神圣大公会议闭幕之日起的一年之内,集中起来召开修会大会;在此之后,每三年都要召开一次这样的大会。在此大会上,这些修道院必须向某些修会圣职人员授权,让他们就如何建立以上所说的那些修会以及在建立那些修会时应遵循何种制度等问题进行斟酌并作出决策,而且还要让他们制定出今后应该遵守的会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这些修道院在这些问题上懈怠失职,那么,为了达到上述目的,作为罗马圣座的代表,以上所述那些修道院所在教省的总主教便有权把他们召集起来开会。不过,在一个教省范围之内,如果这类修道院的数量不多,难以组建起一个修会的话,那么,可以由两个或三个教省中的此类修道院组建成一个修会。这类修会建立起来之后,对于其修会代表大会以及由大会选举出来的会长和巡访员而言,就应该和其他修会中的那些会长及巡访员一样,对本修会中的修道院以及住在这些修道院中的那些修会圣职人员享有同样的权威;他们必须要经常对本修会管辖下的修道院进行巡访,致力于这些修道院的改革工作,同时要遵守神圣的教会法典以及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制定的一切规章。另外,如果总主教已经敦促过上述那些修道院,而它们却没有果取行动来实施以上所述之事。那么,上述那些修道院位于哪个教区,就将归属于哪个教区的主教——罗马圣座的代表——管辖。

 

👉 9 章

直接隶属于罗马圣座的那些女修院由当地主教监管;其他女修院则由修会全体代表大会委派之人监管,或者由其他的修会圣职人员监管直接隶属于罗马圣座的那些女修院以及被冠以“圣伯多禄修团”或 “圣若翰修团”或其他诸如此类名称的那些女修院都将由主教——罗马圣座的代表——负责监管,至于其他一切规定,只要是与本法令相左的,一律无效。不过,对于由修会全体代表大会委派之人监管的或由其他修会圣职人员监管的那些女修院而言,则继续由这些人负责管理和保护。

 

👉 10 章

修女每个月都要进行一次告解忏悔并领一次圣体;当地主教还要为她们指定一名特殊的听忏悔司铎;不得将圣体保存在女修院的围墙之内

 

主教和女修院的其他上司要特别认真地做好以下之事,即:必须 要劝告修女,让她们按照其女修院规章的要求,每个月至少要对自己 的罪愆忏悔告解一次,而且至少要领一次至圣的圣体圣事;这样的话,通过那一有益的防卫手段,她们就可以使自己变得坚牢,就可以不屈 不挠地去击溃恶魔的袭击,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平常那位听忏悔司铎 之外,主教以及其他的修会上司还要为她们指派一位特殊的听忏悔司 铎,其频率为每年两到三次,这位特殊的听忏悔司铎的职责就是要听 取所有修女的忏悔告解。还要注意的是,(有些女修院)把至圣的基督 圣体保存在女修院的唱经高坛上或保存在女修院之内,而不把它保存 在公共教堂之中;本届神圣大公会议是禁止这一做法的;不论是什么 样的特别恩惠,还是由教宗颁发的什么特权,(只要是与本规定相左的),均属无效。

 

👉 11 章

有些修道院承担着对平信徒进行牧灵的职责,负责履行这一职责之人将隶属于当地主教;对于这类人,除去某些情况而外,(在出任相关圣职)之前,必须要由主教进行考察有这样一些男修院、女修院、男性宗教团体或女性宗教团体,它们不仅对本修院或本宗教团体中的平信徒负有牧灵之责,而且还对其他的俗世之人负有牧灵之责。对于在这类修院或宗教团体中履行这一职责之人而言,不论他们是修会圣职人员还是教区圣职人员,在与这一牧灵职责相关的以及与主持圣事相关的一切事务上,都必须要受所在教区主教的直接管辖,主教对之享有司法裁判权,可以对之进行巡访,有权对其错误行为进行规劝和纠正。如果未经主教或其副手的同意,而且如果事先未经主教或其副手的考察,那么,任何人都不得获任以上所说的牧灵职位,即便是那种可以随时被撤换的牧灵职位,亦不可让其获得之。克吕尼修道院 15 及其所属地区不受以上规定的限制。对于某些修道院或宗教团体而言,其院长、会长或修会首脑已将其常住的府邸安置在那里,这类修道院或宗教团体亦不受以上规定的限制。还有这样一些修道院或宗教团体,其院长、上司或其他修会圣职人员已对所在地区的本堂神父以及堂区居民行使着教俗裁判权,这类修道院或宗教团体同样也不受以上规定的限制。不过,当地主教对以上所列的这些地方或人员依然有着更大的司法裁判权。

 

👉 12 章

对于主教在其教区内作出的惩戒规定以及节庆安排,即便是修会圣职人员也必须遵守对于那些惩戒和禁罚——不仅是指由罗马圣座作出的那些惩戒和禁罚,而且包括由当地教区教长颁布的那些惩戒和禁罚——修会圣职人员必须按照主教的训令,在他们的教堂中将之予以公布并遵照执行。主教还会确定一些节庆,并要求自己的教区遵守之;对于这些节庆,所有享有豁免权之人,甚至包括修会圣职人员,一律都应遵守。

 

👉 13 章

主教将负责处理那些由优先权问题而引发的各种争执;对于那些享有豁免权之人而言,如果他们不是必须严格生活在围墙之内的,那么,他们就必须要参加集体游行在教会人士之间,而且不论是教区圣职人员,还是修会圣职人员,每每都会出现下述让人极度反感厌恶之事,即:在集体游行、参加葬礼、执持圣体伞 16 以及在做其他诸如此类事情的时候,往往会就“谁应走在前面”之类的问题产生争执。所有这类争执,一律由主教负责处理,而且任何人不得为此事提起上诉;不论有什么其他的规定,只要是与本法令相左的,均属无效。另外,对于所有享有豁免权之人而言,不论他们是教区圣职人员,还是修会圣职人员,抑或是会士,只要(主教)号召他们参加集体游行,他们就必须要参加;只有那些一直严格生活在围墙之内的人可以例外。

 

👉 14 章

如果修会圣职人员公开犯罪,应该由谁对之进行处罚对于不受主教管辖且生活在修道院围墙之内的修会圣职人员而言,如果他在修院围墙之外犯下恶劣的罪行并引起公愤的话,那么,当地主教可以提议并定出处理时限,由犯罪之人的上司在规定时限内对之进行严惩,然后该上司要将惩处情况向主教作出汇报。如若不然,其更高一级的上司将被夺该上司的职务,那位犯罪之人则由主教进行惩处。

 

👉 15 章

除非经过了一年考验期且年满 16 周岁,否则不得发愿

 

不论在什么样的修会里,也不论是男修会还是女修会,(当事人)在年满 16 周岁之前,均不得发愿;而且,不论何人,在其开始穿着会衣之后,如果对其考验期尚未满一年,则不得获准发愿。提前所发之愿一律无效;不论是对于宗教团体的规章,还是对于某某修会的会规,提前发愿者都没有任何义务一定要去遵守;而且,提前发愿也不会产生其他任何效果。

 

👉 16 章

不论是弃绝俗物俗念行为,还是决意承担修会职责,如果是在距发愿之日两个月以前作出的,均属无效。对于那些初学修士或初学修女 17 来说,在考验期结束之后,要么让其发愿入院,要么将之打发出门。对于耶稣会 18 名下的那一由圣职人员组成的神职修会,(本届神圣大公会议)不对之作任何的变革更新。对于初学修士或初学修女而言,在发愿之前,不得将其财产中的任何部分送给所在修院

另外,不论是弃绝俗物俗念行为,还是决意承担修会职责,除非是在发愿之前两个月之内作出的,而且除非是经主教或其副手批准后作出的,否则,即便是以宣誓形式出现的,或者即便是为了达到某一虔诚的目标,也都一律属于无效;而且,(在两个月之内)必须要发愿,否则,其所作的弃绝行为或担责举动将被视为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是以任何其他方式作出上述举动的,那么,即便他明确放弃这一(发愿)特权,或者即便他以宣誓的方式明确放弃这一(发愿)特权,他所作的弃绝或担责行为仍属无效,而且不会产生任何实际效果。见习期满之后,对于合格者,修会上司将准许其发愿;(对于不合格者),修会上司将把他们从修道院中遣散出去。


不过,对于耶稣会名下的由圣职人员组成的那一神职修会,本届神圣大公会议不想在上述这些事情上对之作任何的革新,也不想对之作任何的限制;这样的话,就不会妨碍它按照其自身那一虔诚的且得到神圣罗马圣座批准的行事准则去为天主服务、去为天主的教会服务。此外,不论是对初学修士来说,还是对初学修女而言,在其发愿之前,除了在考验期当中所需的食品和衣服之外,不论是其父母、亲戚抑或是其监护人,都不得将初学者财产中的任何部分送给相关修道院,以免相关初学者因下述原因而无法(及时)离开修道院,即:他的生活必需品全部或绝大部分都是由修道院保管的,如果他一旦要离开修道院,他就不会那么容易地(在短时期内)找齐他的物品。因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规定,上述之事绝不可为,否则,送财物者和收财物者都将遭到绝罚之惩处;而且,对于在发愿之前离开修院之人而言,原属他们的一切东西一律都要归还给他们。主教必须要确保上述规定能以合适的方式得到贯彻,如有必要,主教甚至可以动用宗教惩戒的手段来推行之。

 

👉 17 章

如果女孩子年龄已经超过 12 岁,面她又希望穿上会服。那么,教区教长必须对之进行查问;在她发愿之前,教区教长还要对之再作查问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认为,那些希望献身于天主的童贞女拥有发愿之自由,因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下令并规定:如果女孩子已经超过 12岁,而她又渴望穿上会服,那么,首先要由主教对该名童贞女的意愿进行细致考查,即:她之所以作此选择,是否是被迫的,是否受到了他人的怂恿;她是否知道自己正在做的是什么事。如果主教不在,或者因故不能履行这一职责,那么,可由其副手代理之;或者由他们委托的另外一人来负责此事,受委托者的费用由主教及其副手承担。在这一考查工作完成之前,该名童贞女不得身着会服;在后面另外一个时段中,(要求也是同样如此,即:在主教对之考查完成之前),不论是对该名童贞女来说,还是对其他任何人而言,都不得发愿。如果修会认为她的意愿是虔诚且自由的,其条件又符合该女修院及该修会会规之要求,而且,如果该女修院适合于她的话,那么,她便可自由地进行发愿。对于举行发愿礼仪的时间,主教不应该一无知晓;因此,相关女修院院长必须要提前一个月把举行发愿礼仪的时间知会于主教;如果她没有让主教知晓相关事宜,其职务就将被暂停,主教认为停职多长时间合适就让她停职多长时间。

 

👉 18 章

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某些情形之外,任何人都不得强迫女子进入修道院;如果她渴望进入修道院,那么,任何人也不得对她进行阻止。和悔罪者或从良改过者相关的那些教规,应继续遵守除去法律明确规定的某些情形而外,如果有人以任何方式违背任何童贞女、寡妇以及其他任何女子的意愿而强迫她们进入女修院,或强迫她们穿着任何修会的会服,或强迫她们发愿,或者如果有人对这类事情进行出谋划策。提供支持或鼓动怂恿,或者如果有人明明知道女当事人并不是自愿入修院、着会服或发誓愿的,但他却还是以某种方式(如亲自参加,表示同意或凭借权力令他人执行等方式)参与那种强迫行动,那么,对于以上所列举的所有人和每一个人而言,不论他们拥有什么样的名声或地位,不论他们是圣职人员还是俗民,也不论他们是教区圣职人员还是修会圣职人员,而且也不论他们被赋予了什么样的高官显位,本届神圣大公会议都要将之处以绝罚。

同样,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如果有人以任何方式妨碍童贞女或其他女子实现其圣洁之心愿,亦即妨碍她们罩面纱当修女,妨碍她们立誓发愿,那么,这些人也要招致绝罚。对于在发愿之前以及发愿之时应该做的所有事情和每一件事情,不仅是那些隶属于主教的女修院应该遵守,而且,其他所有的女修院都应该遵守。不过,被称之为悔罪者或从良改过者的那些女子则不在上述规定范畴之内;对于这些人,将继续遵循与她们相关的那些教规。

 

👉 19 章

如果有人声称自己所发之愿是无效的,那么,对于这类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对于修会圣职人员而言,不论他是谁,如果他声称自己是被迫并在他人恐吓之下才加入某一修会的,或者如果他声言自己是在没有达到合适的年龄或其他诸如此类的情况下发愿立誓的,或者如果他基于某种理由而希望卸去修会会服,或者如果他在没有征得其上司同意的情况下便抛却其修会会服,那么,除非他的上述行为发生在其发愿以来的五年之内,而且除非他事先已经向其上司以及教区教长说明其脱会理由,否则,其请求将不会被倾听和受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履行上述程序之前他便擅自卸去其修会会服,那么,在任何情况下他都不得再(为自己的行为)寻找任何理由;对于这样的人,必须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他返回自己的修院,并将之作为叛教者而进行惩罚;与此同时,他将不得享有其修会的任何特权。

此外,不论是什么样的修会圣职人员,都不得凭借任何权力而转会到对纪律要求不太苛严的修会之中;而且,不得允许任何修会圣职人员以隐藏不露的方式穿着其修会会服。

 

👉 20 章

对于那些和主教没有隶属关系的修会上司而言,他们必须要对其下属的修道院(包括代管的修道院)进行巡访和规劝隐修院院长是修会的首脑人物,对于这些人而言,以及对于这些修会的其他上司而言,他们和主教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但是,按照法律规定,他们却对其他一些下级修道院或隐修院拥有司法管辖权。因此,在各自所辖范围之内以及在各自修会之中,他们必须要对隶属于他们的那些修道院和隐修院进行正规的巡访;即便某些修道院和隐修院是由他们代管的,他们也同样要对之进行正式巡访。关于对代管修道院的巡访问题,本届神圣大公会议曾在其他场合制定过相关法令

19;但是,考虑到以上这些(处于代管状态的)修道院和隐修院是隶属于各自修会之首脑的,因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宣布,它们不包括在那一法令所述范畴之内,但是,对于前面所说这些修会所属的修道院而言,其上司必须要接纳前文所说的那些巡访员,而且必须执行巡访员的命令。


另外,有些修道院本身就是其修会的首脑机构,对于这些修道院,必须按照罗马圣座所定教规以及各个修会自己的规章进行巡访。而且,只要前面所说的那些修道院继续处于代管状态,那么,修会全体代表大会或者相关修会的巡访员就要向之委派会长,如果处于代管状态的是女修院,则要向之委派副会长,这些会长或副会长将在那些地方行使属灵方面的权力,同时还要担当规劝之责。对于前面所说的那些修会而言,在其他一切事项上,其享有的涉及人身、场地以及权利等方面的特权和权力将依旧有效,不得侵犯。

 

👉 21 章

只有与相关修道院同属于一个修会的圣职人员才能被任命为这些修道院的主管

 

对于许许多多的修道院而言,甚至包括本笃会及熙笃会下属的那些隐修院 20 在内,也包括各式各样的男、女小修院以及那些被称为普

雷沃修院的隐修院 21 在内,由于被委任为这些机构主事的那些人管理无方、胡乱施政,结果使得它们不仅在属灵事务方面,而且在世俗事务方面都遭到损害,而且这一损害绝非轻微。有鉴于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急切希望通过一切手段让这些修院恢复纪律,使之遵循与修道 生活相配的规章法度。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当然非常希望找到一种能够 为所有修院共用的救治良方,而且非常希望能将这一救治良方立即施 用于所有修院,但是,在目前这个时代,障碍丛生,困难重重,因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的这一愿望尚难以变为现实。尽管如此,对于那些 最终有可能被派上用场、对克服上述弊端能够提供有益帮助的任何事 项,本届神圣大公会议都不愿有任何的遗漏和忽略。为了达此目的, 本届神圣大公会议首先要向至圣至洁的罗马教宗提出希望,即:出于 自身的虔诚与审慎,罗马教宗必须将下述之事作为自己应该履行的职 责,即:对于那些在目前处于代管状态的修道院以及那些女修院而言,在向之委派主管问题上,一旦教宗认为时局许可,就应该挑选具备下 述资格的圣职人员作为那些修院的主管,即:必须(与上述修院)同 属一个修会。必须已在该修会中公开发愿,而且要具备带领并管理属 下羊群之能力。从今以后,修院如果出缺,那么,这些修院将只能授 予在德行和圣洁方面均被他人认可的那些圣职人员 22。需要注意的是,有些修道院是其所属修会的首脑级修院,或者是其所属修会的主要修 院:对于这些修道院而言,不论它们的分支机构是被称为隐修院(abbey)还是被称为小修院(priory),如果这些分支机构处于代管状态,也就 是说,如果尚未任命圣职人员作为继任者来管理它们的话,那么,以 代管方式而占有这些分支机构之人必须在以下两种做法之中任选其一,即:要么在(从代管之日起的)六个月之内按照相应修会之规章进行 庄重的发愿立誓,要么就放弃代管权;否则,根据法律规定,前面所 述的那些处于代管状态的机构就将被视为已经出缺。需要注意的是,在以上所述的所有事项和每一事项上,都不得采取任何的欺诈手段。为做到这一点,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规定:在向以上提及的那些修道院委派主管的时候,必须要对每位被委任者的资质作出公开声明;以其他方式进行的任何委任行为都将被视为偷偷摸摸之举,而且,并不会因为(当事人)随后占有相关职位而使这种诡秘的委任方式变得有效,即便其占有相关职位已经超过三年,(这种委任依旧无效)。

 

👉 22 章

 

对于对修会圣职人员进行改革的上述法令,所有(相关之)人都必须立即予以执行

 

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规定:对于前述各章法令中包含的所有事项和 每一个事项,所有的会院、修院、修会团体、修会机构都必须遵照执 行;亦即,不论它们是属于什么样的修会人士和修会圣职人员,不论 它们的成员是什么样的修会童贞女和寡妇,(即便这些修会普通人士、修会圣职人员、童贞女和寡妇是在军事修会的管理之下过着修道生活 的,而且即便是在耶路撒冷圣若翰骑士团 23 的管理下过着修道生活的),不论它们被冠以什么样的名称,不论它们遵循的是什么样的会规或修 会章程,不论对它们负有照管或管理之责的是哪一个修会,不论它们 隶属于哪一个修会,不论它们是和哪一个修会合并的,不论它们是附 属于哪一个修会的,不论这一修会是属于托钵修会的抑或不是属于托 钵修会的,也不论这一修会是属于其他修会人士的还是属于其他任何种类的大殿参议会成员的,(都必须遵守前述之法令);对于前面所述机构(在此前)享有的所有特权和每一种特权而言,不论其特权是以何种言词表述出来的,即便是那些被称作为“海洋”24 的特权,而且即便是上述机构在创始之初即已获得的那些特权,只要与上述法令相左,均属无效;另外,不论是什么样的修会章程和会规(即便是已经立誓遵守的那些章程和会规),也不论是什么样的习俗成惯例(即便是非常古老的习俗或惯例),只要与上述法令相左,亦均属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修会圣职人员而言,不论其是男是女,如果其在生活方式上遵循的是更为严格的会规或章程,那么,除了在批准占有共用不动产的权力问题上作出新的规定之外,本届神圣大公会议无意于在其他方面阻止这类圣职人员继续遵循其原有的规章与习俗。对于主教而言,有些修道院是隶属于他们的;另外,根据此前制定的相关法令,还有其他一些修道院是以特别的方式委托给他们的。本届神圣大公会议急切希望前面所述的一切事情和每一件事情都能够尽快付诸实施,因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对所有主教、修院院长、修会会长以及以上所述各修会的其他上司提出以下要求,即:他们必须要将上述诸事立即付诸实施;如果有任何事项未能付诸实施,教省教务会议必须进行补救,而且要对主教的失职行为作出处罚;如果出现失职行为的是修会圣职人员,则由修会会省代表大会和修会全体代表大会进行补救并对当事者的失职行为进行处罚;如果修会全体代表大会未能履行职责,那么,教省教务会议将从该修会中选派一定数量的修会圣职人员去负责执行上述法令。

 

本届神圣大公会议还要对所有的国王、君侯、共和诸国以及世俗官员提出敦诫,而且要凭借他们应当遵守的神圣服从之原则向他们发出命令,即:在前述主教、修院院长、修会会长以及其他修会上司贯彻实施以上所言的各项事情过程中,只要他们提出要求,国王、君侯、共和诸国以及世俗官员都要利用自己的权威来帮助他们、支持他们;这样的话,为了荣耀全能的天主,他们就可以在没有任何阻碍的情况下恰如其分地贯彻实施前述各项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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