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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利腾大公会议文献(传统弟兄录入 Lily姐妹校阅)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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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宗保禄三世就召开特利腾大公会议
·第一次会议 关于本届神圣大公会议
·第二次会议 大公会议期间应循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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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会议 关于改革之法令
·第六次会议 关于成义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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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次会议 关于改革之法令
·第七次会议 关于圣事的法令 第八次
·第九次会议 关于休会之法令
·第十次会议 关于休会之法令
·教宗尤里乌斯三世就继续召开特利腾
·第十一次会议
·第十二次会议
·第十三次会议
·关于至圣的圣体圣事之法令
·关于至圣的圣体圣事之教规
·关于改革之法令
·关于推迟阐论与圣体圣事相关的四项
·给予誓反教徒的通行许可
·第十四次会议
·关于至圣的告解圣事和终傅圣事之法
·关于终傅圣事之法令
·关于至圣的告解圣事之教规
·关于终傅圣事之教规
·关于改革之法令
·第十五次会议 关于休会之法令
·第十六次会议 关于暂停本届神圣大
·第十六次 教宗庇护四世就召开特利
·第十七次会议 关于召开(特利腾)
·第十八次会议
·关于书籍的挑选以及诚邀一切人士出
·给予德意志民族的通行许可
·第十九次会议 关于本次会议延期之
·第二十次会议 关于本次会议延期之
·第二十一次会议
·关于圣体的两种形式以及儿童领圣体
·关于两种形式之圣体圣事以及儿童领
·关于圣爵的使用问题
·关于改革之法令
·关于下次会议的通告
·第二十二次会议
·​关于弥撒圣祭之教义
·关于弥撒圣祭(绝罚企图改变传统拉
·关于举行弥撒时应遵守之事和应避免
·关于改革之法令
·关于(有关人士)提请使用圣爵问题
·第二十三次会议
·关于神品圣事之教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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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次会议的通告
·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婚姻圣事之教义
·关于婚姻圣事之教规
·关于婚姻改革之法令
·关于改革之法令(关于主教的)
·关于下次会议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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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之法令
·关于次日继续召开本次会议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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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书目录”,另论及“要理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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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本届神圣大公会议所颁法令的
·在保禄三世和尤里乌斯三世时期,
·本届大公会议闭幕并提请教宗对会议
·众教长在会议结束时的颂谢词
·赞美天主
·对特利腾会议成果的确认
·庇护四世就确认特利腾大公会议所颁
·读后感:特利腾神圣大公会议和梵二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关于下次会议的通告
关于下次会议的通告
浏览次数:328 更新时间:2023-5-29
 
 

此外,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宣布,下次会议将在 9 月 16 日 67 举行,届时将讨论婚姻圣事问题;在有关信仰之教义问题上,如果能在某些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届时亦将予以论及;另外,届时还将处理主教职位,各类职衔以及教会其他领薪圣职的委任问题,还要处理诸多有关改革之条款。(预定于 1563 年 9 月 16 日举行的第二十四次)会议延期至 1563年 11 月 11 日 68



第二十三次会议注释


1. 指教宗庇护四世在位时期召开的特利腾会议七次会议,从整个特利腾会议进程来算,则为二十三次会议。

2. “新律”(New Law),亦即“新律法”、“新约”、“新经”,它是和“旧律”(Old Law,旧约、旧经) 相对而言的。参见七次会议《圣事总论》及相关注释。

3. 《圣经》言:“从前百姓在肋未人司祭职任以下受律法,倘若藉这职任能得完全,又何用另外兴起一位司祭,照默基瑟德的等次,不照亚郎的等次呢?……他成为司祭,并不是照属肉体的条例,乃是照无穷之生命的大能。因为有给他作见证的说:你是照着默基瑟德的等次永远为司祭。先前的条例,因软弱无益,所以废掉了,(律法原来一无所成)就引进了更美的指望;靠这指望,我们便可以进到天主面前。……那些成为司祭的,数目本来多,是因为有死阻隔,不能长久。这位既是永远长存的,他司祭的职任就长久不更换,凡靠着他进到天主面前的人,他都能拯救到底;……他不像那些大司祭,每日必须先为自己的罪,后为百姓的罪献祭;因为他只一次将自己献上,就把这事成全了。”见《希伯来书》7:11-27。

4. 剃发礼(tonsure),亦称“剪发礼”,是神职人员在领受神品(圣职)之前的一个步骤,即把头顶剃光,露出光秃圆顶,此圆顶称为“发圈”。20 世纪 70年代,这种与世俗社会反差过于悬殊的且时常招致俗人嘲弄的奇特发型才被天主教会正式舍弃。

5. 《圣经》言:“我们撇下天主的道去管理饭食,原是不合宜的,所以弟兄们,当从你们中间选出七个有好名声、被圣神充满、智慧充足的人,我们就派他们管理这事。但我们要专心以祈祷、传道为事。……天主的道兴旺起来;在耶路撒冷门徒数目加增的甚多,也有许多司祭信从了这道。”见《宗徒大事录》 6:2-7。又,《圣经》言:“二天,我们离开那里,来到凯撒利亚,就进了传福音的斐理伯家里,和他同住。他是那七个执事里的一个。”见《宗徒大事录》21:8。另,《圣经》言:“作执事的,也是如此:必须端庄,不一口两舌,不好喝酒,不贪不义之财;要存清洁的良心,固守真道的奥秘。这等人也要先受试验,若没有可责之处,然后叫他们做执事。女执事也是如此:必须端庄,不说谗言,有节制,凡事忠心。执事只要作一个妇人的丈夫,好好管理儿女和自己的家。因为善作执事的,自己就得到美好的地步,并且在基督耶稣里的真道上大有胆量。”见《弟茂德前书》3:8-13。

6. 副助祭职位(subdeaconship,或 subdiaconate),亦称副执事职位。关于圣职品级的构成,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规定。从传统上来说,天主教会的神品分为七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是:司门员(porter,一品)、诵经员(lector,二品)、驱魔员(exorcist,三品)、襄礼员(acolyte,辅祭,四品)、副助祭(subdeacon,五品)、助祭(deacon,执事,六品)和司祭(priest,司铎、主教,七品)。前四品为初级神品,后三品为高级神品。罗马圣座的圣统制进一步发展起来以后,司祭品位又从高到低细分为教宗、枢机(分别有主教级、司铎级和执事级)、宗主教(东方礼主教,但接受罗马教宗为惟一领袖,东方礼使用希腊语;罗马礼用拉丁语)、教省总主教、教区主教(即人们平常所说的主教)、司铎(司铎)、执事(预备司铎)。如今,一、三、五品已被取消,保留下来的还有四个品级,从低到高依次为诵经职(从前的二品)、辅祭职(从前的四品)、助祭(从前的六品)和司祭(从前的七品)。

7. 指宗徒保禄。

8. 见《弟茂德后书》1:6-7。

9. 参见七次会议《圣事总论》 9 条。

10.《圣经》言:“我的佳偶啊,你美丽如提尔匝,秀美如耶路撒冷,威武如展开旌旗的军队”;“那向外观看、如晨光发现、美丽如月亮、皎洁如日头、威武如展开旌旗军队的是谁呢?”见《雅歌》6:4,10。

11.《圣经》言:“天主在教会所设立的:一是宗徒,二是先知,三是教师,其次是行异能的,再次是得恩赐医病的,帮助人的,治理事的,说方言的。岂都是宗徒吗?岂都是先知吗?岂都是教师吗?岂都是行异能的吗?岂都是得恩赐医病的吗?岂都是说方言的吗?岂都是翻方言的吗?你们要切切地求那更大的恩赐。我现今把最妙的道指示你们。”见《格林多前书》12:28-31。另,《圣经》言:“他所赐的,有宗徒,有先知,有传福音的,有司铎和教师,为要成全圣徒,各尽其职,建立基督的身体,直等到我们众人在真道上同归于一……”见《厄弗所书》4:11-13。

12.指宗徒保禄。

13.《圣经》言:“圣神立你们作全群的监督,你们就当为自己谨慎,也为全群谨慎,牧养天主的教会,就是他用自己血所买来的。”见《宗徒大事录》20:28。

14.《圣经》言:“我实实在在地告诉你们,人进羊圈,不从门进去,倒从别处爬进去,那人就是贼,就是强盗。从门进去的,才是羊的牧人。看门的就给他开门;羊也听他的声音。……我实实在在地告诉你们,我就是羊的门。凡在我以先来的都是贼,是强盗;羊却不听他们。我就是门;凡从我进来的,必然得救,并且出人得草吃。盗贼来,无非要偷窃,杀害,毁坏;我来了,是要叫羊得生命,并且得的更丰盛。”见《若望福音》10:1-10。

15.详见《若望福音》20:20-23。参见六次会议《关于成义之法令》中的

14 章。

16.司牧(或称牧者,pastor),通常是指主持某一堂区的圣职人员,天主教称之为主任司铎、堂区主任、本堂神父或本堂司铎。但是,在特利腾会议的这一法令中,“司牧”一词所函盖的范围却是比较广泛的,它不仅指本堂神父,而且也指主教等更高级别的圣职人员。

17.关于圣职人员与普通信徒之间的关系,《圣经》中有不少描述,详见《若望福音》10:1-16,21:15-17;《宗徒大事录》20:28-29。

18.《圣经》言:“若是雇工,不是牧人,羊也不是他自己的,他看见狼来,就撇下羊逃走;狼抓住羊,赶散了羊群。雇工逃走,因他是雇工,并不顾念羊。”见《若望福音》10:12-13.

19.《圣经》言:“务要牧养在你们中间天主的群羊,按着天主旨意照管他们;不是出于勉强,乃是出于甘心;也不是因为贪财,乃是出于乐意;也不是辖制所托付你们的,乃是作群羊的榜样。”见《伯多禄前书》5:2-3。

20.指六次会议制定并颁布的《关于改革之法令》,其中 1 章和 2 章专门论述教长常驻任所问题。

21.在六次会议颁布的《关于改革之法令》 1 章中有这样的规定:“假如他擅离自己的教区且持续时间长达六个月,那么,不论他享有什么名义,不论他举出什么原因,不论他以什么名义。也不论他拥有何种特权,(教会)都将依法褫夺其年收入的四分之一,教会上级首脑将把这些收入转存于教会府库并将之用于救济当地贫民。如果在随后的六个月中他继续擅离职守,那么,仅凭这一事实,他的年收入就将再被褫夺四分之一,对这些收入的处理办法与上述相同。如果他继续目无法纪,那他将有可能招致神圣教规的严厉惩罚。”

22.附属主教(suffragan bishop),亦称教省附属主教。在一个教省之中,总主教为主席,其他主教均为教省附属主教,亦即教区主教。总主教有权从教义和纪律等方面对附属主教进行监督,但对附属主教并无治理权。

23.在六次会议颁布的《关于改革之法令》 2 章的结尾部分有这样的规定:“要任命那些能够胜任工作之人来代理相关圣职,而且要从该圣职的收益中适当提取一部分作为代理人之薪俸,以此确保牧灵之事在任何情况下也不被忽略。在这件事上,任何人都不得享有任何的特权和任何的豁免权。”

24.《圣经》言:“天主是我的盾牌,他拯救心里正直的人。”见《圣咏》7:

10。另,《圣经》言:“主啊,你知道万人的心……”见《宗徒大事录》1:24。

25.《圣经》言:“懒惰为上主行事的,必受诅咒;禁止刀剑不经血的,必受诅咒。”见《耶肋米亚书》10。

26.   耶稣将临期(the Advent of the Lord)、封斋期(Lent,Quadragesima)、圣诞节(the Nativi ty)、复活节(theLord’sResurrection,Easter)、五旬节(Pentecost)以及耶稣圣体节(Corpus Chris ti)均属天主教会的重要节日或节期。

27.详见第六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 1 章。

28.指教宗尤金四世(Eugenius IV,1431-1447 年在位)在巴塞尔大公会议(Council of Basle,1431-1445 年)上制定并颁布的教规。

29.本段文字与下一段原本没有分段,根据行文内容,现将之分为两个自然段。特此说明。

 

30.   指六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 1 章。

31.   祝圣(consecration),亦称圣化、奉献,是天主教会的一种隆重礼仪,通过该礼仪,相关的人或物便被奉献给了天主,如祝圣主教、祝圣教堂、成圣体,等等。

32.   关于剃发礼,参见二十三次会议 2 章中的相关注释。

33.   指从事圣职人员职业。

34.(教会)法庭之特权(privilegium fori),指圣职人员遇有诉讼案时,由教会法庭对之进行审理世俗法庭无权干涉。

35.   关于神学院方面的规定,详见本法令 18 章。

36.   卜尼法斯八世(Boniface VIII,1294-1303 年在位),罗马教宗,曾颁布法令,严禁圣职人员结婚;对于已经结婚的圣职人员,则要求他们在接受圣职委任时宣誓“守贞”,在宣誓之后,其原有的婚姻则宣告无效。该法令之所以作此规定,是有其特定背景的,即:东方礼天主教会(亦称东仪天主教会)主张圣职人员可以结婚,在 1439 年的佛罗伦萨会议上,为了迎合东方礼天主教会,拉丁天主教会长期坚持的圣职人员独身制度曾被废弃。

37.   施罗德的英译本《特利腾大公会议教规法令集》中为“星期三”,见该译本 169 页。

38.   这里所说的“家居成员”(one of his own household)并不一定指与主教本人有血缘关系或姻亲关系的“家庭”(family)成员,而是指一般意义上的与主教 “同住在一起”(household)的那些人。

39.   圣职领受许可证(dimissory letter,现代英语中通常写作  dimissorial letter),亦称“圣职领受委托书”。按照教会法的规定,颁发此类证书是主教的专有权利,即:只有本教区的主教有权颁发此类证书以委托其他主教向证书持有者授予圣职。

40.   教区圣职人员(secular clerics,今多称 diocesan clergy),亦称“教区圣职人员”,指直属于教区主教的圣职人员,以区别于修会圣职人员(regular clerics)。该法令旨在限制修会的权力范围以加强主教的权力。

41.   指教区圣职人员。

42.   参见本次会议(二十三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 5 章、 6 章、

11 章, 12 章。

43.   详见第七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 10 章。

44.   详见本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 13 章。

45.   指逐级担任小品圣职。

46.   指襄礼员(acolyte,辅祭,四品)。

47.   按照旧的划分标准,副助祭(subdeacon,五品)、助祭(deacon,执事,六品)和司祭(priest,司铎、主教,七品)为高级神品。在如今的天主教会高级神品中,副助祭品级已被取消。

48.  教宗特恩(indult),亦称“教宗特许”或“教宗特恩”,指由教宗赐予某些个人或机构的恩典或特权。

49.   指担任小品圣职。

50.   原文是“per saltum”,意为“一跃”,在这里是指一个人没有经过逐级晋升的程序而直接获得高级别圣职。

51.   宽免(dispensation),亦称“豁免”,指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免除当事者遵守教会法之义务。

52.   施罗德的英译本《特利腾大公会议教规法令集》中,该章的标题为:“流浪者以及对教堂来说没有用处的那些人不得被授予圣职”,见该译本 173 页。

53.   加采东会议(Council of Chalcedon,451 年),是西方教会认可的 4 次大公会议,由东罗马帝国皇帝马西安(Marcian)下令召集,教宗利奥一世(LeoI)派遗特使与会。会议先是在尼西亚宣布开幕,后来会议地点又转移到加采东城(Chalcedon,位于君士坦丁堡对岸、博斯普鲁斯海峡东边)。会议的主要议题是驳斥“基督一性论”。会议认为,基督既是真天主又是真人,与圣父同一性体,因而是两个性体结合在一个位格之中,毫不分离;这种结合并没有损害两性的分别,相反,这两种性体仍保持不变,并得以在一个位格中完好地结合起来。另外,加采东会议还颁布了 27 条教会法规,其中规定:司祭受主教的管辖,隐修士必须住在隐修院内并受主教的管辖,二者都必须严守贞洁,否则将受绝罚等。在这 27 条教规中, 6 条是这样规定的:“不论是司祭,还是助祭,抑或是基督宗教圣秩中的其他任何人,除非在接受圣职委任之后是被专门分派到某一城市教堂、某一乡村教堂、某一殉教者朝圣地或某一修道院的,否则,(教区教长)在为其举行授职礼仪时,都必须要赋之以明确的职衔,不得举行不带职衔的授职礼仪。……”

54.   神学院(seminary):教会用以训练未来圣职人员之机构。根据受培训者的年龄和教育程度,神学院可分为小神学院和大神学院。按照中国天主教会的习惯,“seminary”也通常被译为“修道院”、“修院”或“神哲学院”;但是,将之译为“修道院”或“修院”,容易与“monastery”(修道院、隐修院)产生混淆;另,这种机构注重的是神学教育,而非哲学教育,因此,将之译为“神哲学院”亦欠妥。此外,这份法令在标题中虽然把这类教育机构称为“seminary”(神学院),但在具体行文中基本上都是称之为“college”(学院)或“school”(学校)。

55.   施罗德的英译本《特利腾大公会议教规法令集》中,该章的标题为:“要为(未来的)圣职人员特别是年轻的圣职人员建立神学院;关于建立神学院的指示;在创建神学院过程中,有诸多事项必须得到遵守;对于那些将被擢升进入主教座堂和其他大殿之人,应如何进行教育。”见该译本 175 页。

56.   参见五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 1 章《关于讲经师和博雅师职位的设立》及相关注释。

57.   指神学院的学生。

58.   指设立神学院以及对神学院学生进行培养之事。

59.   维也纳大公会议(the Council of Vienne),指 1311-1313 年在法国南部城市维也纳召开的主教会议,会议由👉一位“阿维农教宗”克来孟五世(ClementV)组织召开。关于维也纳会议,详见七次会议《关于改革之法令》 15 章中的相关注释。

60.   善会(confraternity 或sodality,在拉丁文中称为 confraternitas 或confratria),亦称“兄弟会”,是基督信徒自愿组成的以慈善或信仰为主要目的的社会团体,通常要接受教会的指导。罗马帝国晚期亦即罗马皇帝君士坦丁时代,即已出现善会的初期形态;但据考证,具有现代意义的善会则是始于 12  世纪末至 13 世纪初,其发源地在法国巴黎。

61.   托钵僧(mendicant,源于拉丁文mendicans,意为“乞讨”,因此,“托钵僧”亦称为“乞食会士”,begging friars),托钵僧修会成员人会时要宣誓守贫,弃绝财产,平时依靠自己工作所得或信徒捐赠生活。最重要的托钵僧修会有四个,即多明我修会(即道明会、宣道会,the Order of Preach ers)、方济各修会(即圣方济修会,或方济小兄弟会,the Friars Minor)、加尔默罗修会(即圣衣会, the Carmelites)和圣奥斯定修会(即思定会、奥斯丁会,the Hermits of St.Augustine)。 1274 年的二次里昂大公会议对上述托钵僧修会的地位予以确认。不过,托钵僧修会的存在也遭致社会各阶层的很多反对。1563 年 12 月 3-4 日,特利腾会议二十五次会议作出规定,除了方济各修会中的严修派修会(theOrderofFriars MinorObservants)和嘉布遣修会(the Order of Friars Mi nor Capuchin)之外,其他所有修道院都可以拥有不动产,“乞食”之风俗逐渐被废弃。详见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士与修女》 3 章。

62.   天主教会认为,该骑士团为天主教会作出过巨大贡献,也付出过巨大牺牲。关于这一点。1311-1313  年的维也纳大公会议(the Council of Vienne)作过详细说明。“耶路撒冷圣若翰骑士团”全称是“耶路撒冷圣约翰医院骑士团”(the Order of the Hospital of Saint John of Jerusalem)。简称“医院骑士团”或“圣若翰骑士团”,成立于 1099 年,最初是由法国贵族在耶路撒冷的施洗者圣若翰教堂附近的医院里成立,主要目的是照料伤患和朝圣者。1113 年,圣座承认其是独立的修会,并赐之以一系列特权,如无需缴纳什一捐、只受教宗节制,等等。圣若翰骑士团从 1120 年开始作为一个军事修会进行活动。1291 年,骑士团离开巴勒斯坦,前往塞浦路斯;1309 年又撤到罗德岛。在罗德岛,骑士团阻止穆斯林向东地中海地区的扩张,其抵抗活动一直持续到 1522 年。最后,骑士团与土耳其人达成协议,骑士团撤出罗德岛,前往欧洲。1530 年,骑士团建立马耳他骑士团国(Sovereign Military Order of Malta)。骑士团在马耳他岛的统治一直持续到 18 世纪。1798 年,拿破仑占领马耳他岛,骑士团的大部分成员前往俄罗斯。骑士团失去了领土,但作为一个组织仍然存在。1834 年,骑士团在罗马重建总部,此后主要从事慈善事业。如今,马耳他骑士团仍然是联合国会员国,它设在罗马的总部马耳他大厦是其惟一的“不动产”。

63.   指前文提到的主教以及从教区参议会和所在城市圣职人员中选出的另外四个人;按照这一法令,神学院的经费筹措和监管由这五人负责,其中主教负总责。

64.   助牧基金(prestimony,亦称“圣职人员专供基金”)和“圣职人员专有份额”(prestimonial portion):根据教会法,僧俗社会可以设立基金,专门为某一圣职人员提供生活所需之费用;这类基金由基金创设者拥有,而且不得将这类基金转变为有教会职衔的领薪圣职。

65.   教会制裁(ecclesiastical censures),亦称“惩戒罚”,指天主教会对犯了罪的受洗者所加的制裁或惩罚,其主要方式是绝罚(excommunication)、禁罚(interdict)和停职罚(suspension)。

66.   “主教所在的”(episcopal)这一由英译者附加的单词在施罗德的英译本《特利腾大公会议教规法令集》中为“总主教所在的”(metropolitan),见该译本 179 页。根据该法令的行文,沃特沃斯的理解似乎更为确切。

67.   即 1563 年 9 月 16 日。

68.   二十三次会议结束之后,与会者便开始讨论婚姻圣事问题,但是,与会者在一些具体问题(特别是有关秘密婚姻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神圣罗马帝国和法国方面对有关初步决议亦表示产重不满,罗马教宗庇护四世甚至对法国的一些主教作出了处罚。在经过多番争执和妥协之后,二十四次会议于 1563年 11 月 11 日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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