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如果有人持以下说法,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婚姻圣事实际上并不是福音律法中七项圣事之一,它并不是由吾主基督创设的,而是由教会中的某些人编造出来的,而且它并不能传递恩宠。
第 2 条:如果有人持以下说法,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对于基督徒来说,同时拥有多位妻子是合法的;天主的任何一项律法也没有对多妻现象作出禁止。
第 3 条:如果有人持以下说法,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只是在《肋未纪》规定的那些血缘亲等和姻缘亲等 9 之内,才不可缔结婚约;如果已经缔结了婚约,但其血缘亲等和姻缘亲等又违背了《肋未纪》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解除婚约;教会无权宽免其中的某些亲等,无权增添某些其他亲等来阻止人们缔结婚约,亦无权通过这些新增添的亲等来要求人们解除婚约。
第 4 条:如果有人持以下说法,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教会无权设置各种规定以阻止他人解除婚约,或者说,教会设置这类障碍,其做法本身就是错误的。
第 5 条:如果有人持以下说法,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如果夫妻中的一方信奉异端,或者对生活在一起感到很厌烦,或者其中一方故意或自愿离弃另一方,那么,这样的婚姻可被解除。
第 6 条:如果有人持以下说法,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如果男女双方已经订婚,那么,即使尚未完婚,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因虔诚的宗教信仰之缘故而解除婚约。
第 7 条:教会过去坚持,现在仍然坚持以下之教导,即:根据福音教义和宗徒教义,婚姻之契约不能因为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出现通奸行为而被解除;夫妻双方,或者说甚至包括没有通奸行为的清白一方,在对方在世期间,均不得与他人另订婚约;犯有通奸罪之男子在和奸妇分手之后,可以娶另一女子为妻;同样,(犯有通奸罪之)女子在和奸夫分手之后,可以嫁给另外一位男子。如果有人认为教会的上述教导是错误的,那么,此人应受绝罚。
第 8 条:教会认为,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夫妻可以分床,亦可以分居,其时限可以是暂时的,亦可以是永久的。如果有人认为教会的上述教导是错误的,那么,此人应受绝罚。
第 9 条:如果有人持以下说法,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不论是教区圣职人员,还是那些已经立誓守贞的修会圣职人员,都可以订立婚约;(对于教会人士而言),尽管有教会法(的限制),或者说尽管已经发誓守贞,已经订下的婚约仍然有效;对违规者的惩戒也就仅仅是对其婚姻进行谴责,除此而外,没有其他惩罚;不论是谁,如果他们觉得自己并不拥有(天主赋予的)守贞之恩赐,那么,即便他们已经立过守贞之誓,他们仍旧可以订立婚约。(之所以要对持上述观点之人作出绝罚),是因为,不论是谁,只要以恰当的方式去祈求,天主都不会拒绝给予他以守贞之恩赐的;而且,天主虽然要对我们进行考验,但这种考验并不会超出我们能够承受的限度 10。
第 10 条:如果有人持以下说法,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结婚之后所处的境界要高于童贞,也高于独身;与坚守童贞或坚守独身相比,结婚是更好的选择,而且也会更加幸福。
第 11 条:如果有人持以下说法,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在一年当中的某些时段禁止举行婚礼 11,实则是一种专横的迷信做法,而且是从异教徒那里舶来的迷信做法。或者,如果有人对教会在婚礼上所作的那些祝福以及其他礼仪进行谴责,那么,此人应受绝罚。
第 12 条:如果有人认为教会法官无权处理婚姻方面的案件,那么,此人应受绝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