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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利腾大公会议文献(传统弟兄录入 Lily姐妹校阅)列表
·特利腾大公会议始末
·教宗保禄三世就召开特利腾大公会议
·第一次会议 关于本届神圣大公会议
·第二次会议 大公会议期间应循生活
·第三次会议 关于信经之法令
·第四次会议 正典圣经及圣经使用版
·第五次会议 关于原罪之法令
·第五次会议 关于改革之法令
·第六次会议 关于成义之法令
·第六次会议 关于成义之教规
·第六次会议 关于改革之法令
·第七次会议 关于圣事的法令 第八次
·第九次会议 关于休会之法令
·第十次会议 关于休会之法令
·教宗尤里乌斯三世就继续召开特利腾
·第十一次会议
·第十二次会议
·第十三次会议
·关于至圣的圣体圣事之法令
·关于至圣的圣体圣事之教规
·关于改革之法令
·关于推迟阐论与圣体圣事相关的四项
·给予誓反教徒的通行许可
·第十四次会议
·关于至圣的告解圣事和终傅圣事之法
·关于终傅圣事之法令
·关于至圣的告解圣事之教规
·关于终傅圣事之教规
·关于改革之法令
·第十五次会议 关于休会之法令
·第十六次会议 关于暂停本届神圣大
·第十六次 教宗庇护四世就召开特利
·第十七次会议 关于召开(特利腾)
·第十八次会议
·关于书籍的挑选以及诚邀一切人士出
·给予德意志民族的通行许可
·第十九次会议 关于本次会议延期之
·第二十次会议 关于本次会议延期之
·第二十一次会议
·关于圣体的两种形式以及儿童领圣体
·关于两种形式之圣体圣事以及儿童领
·关于圣爵的使用问题
·关于改革之法令
·关于下次会议的通告
·第二十二次会议
·​关于弥撒圣祭之教义
·关于弥撒圣祭(绝罚企图改变传统拉
·关于举行弥撒时应遵守之事和应避免
·关于改革之法令
·关于(有关人士)提请使用圣爵问题
·第二十三次会议
·关于神品圣事之教规
·关于改革之法令
·关于下次会议的通告
·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婚姻圣事之教义
·关于婚姻圣事之教规
·关于婚姻改革之法令
·关于改革之法令(关于主教的)
·关于下次会议的通告
·第二十五次会议
·关于炼狱之法令
·关于炼灵的法令
·关于对圣徒的祈求与崇敬并论及圣髑
·关于修士与修女
·关于改革之法令
·关于次日继续召开本次会议之法令
·关于大赦之法令
·关于餐食的选择,另论及斋戒和节日
·关于“禁书目录”,另论及“要理问
·关于使节的地位
·关于对本届神圣大公会议所颁法令的
·在保禄三世和尤里乌斯三世时期,
·本届大公会议闭幕并提请教宗对会议
·众教长在会议结束时的颂谢词
·赞美天主
·对特利腾会议成果的确认
·庇护四世就确认特利腾大公会议所颁
·读后感:特利腾神圣大公会议和梵二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关于婚姻圣事之教规
关于婚姻圣事之教规
浏览次数:354 更新时间:2023-5-30
 
 

第 1 条:如果有人持以下说法,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婚姻圣事实际上并不是福音律法中七项圣事之一,它并不是由吾主基督创设的,而是由教会中的某些人编造出来的,而且它并不能传递恩宠。

第 2 条:如果有人持以下说法,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对于基督徒来说,同时拥有多位妻子是合法的;天主的任何一项律法也没有对多妻现象作出禁止。

第 3 条:如果有人持以下说法,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只是在《肋未纪》规定的那些血缘亲等和姻缘亲等 9 之内,才不可缔结婚约;如果已经缔结了婚约,但其血缘亲等和姻缘亲等又违背了《肋未纪》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解除婚约;教会无权宽免其中的某些亲等,无权增添某些其他亲等来阻止人们缔结婚约,亦无权通过这些新增添的亲等来要求人们解除婚约。

第 4 条:如果有人持以下说法,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教会无权设置各种规定以阻止他人解除婚约,或者说,教会设置这类障碍,其做法本身就是错误的。

第 5 条:如果有人持以下说法,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如果夫妻中的一方信奉异端,或者对生活在一起感到很厌烦,或者其中一方故意或自愿离弃另一方,那么,这样的婚姻可被解除。

第 6 条:如果有人持以下说法,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如果男女双方已经订婚,那么,即使尚未完婚,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因虔诚的宗教信仰之缘故而解除婚约。

第 7 条:教会过去坚持,现在仍然坚持以下之教导,即:根据福音教义和宗徒教义,婚姻之契约不能因为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出现通奸行为而被解除;夫妻双方,或者说甚至包括没有通奸行为的清白一方,在对方在世期间,均不得与他人另订婚约;犯有通奸罪之男子在和奸妇分手之后,可以娶另一女子为妻;同样,(犯有通奸罪之)女子在和奸夫分手之后,可以嫁给另外一位男子。如果有人认为教会的上述教导是错误的,那么,此人应受绝罚。

第 8 条:教会认为,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夫妻可以分床,亦可以分居,其时限可以是暂时的,亦可以是永久的。如果有人认为教会的上述教导是错误的,那么,此人应受绝罚。

第 9 条:如果有人持以下说法,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不论是教区圣职人员,还是那些已经立誓守贞的修会圣职人员,都可以订立婚约;(对于教会人士而言),尽管有教会法(的限制),或者说尽管已经发誓守贞,已经订下的婚约仍然有效;对违规者的惩戒也就仅仅是对其婚姻进行谴责,除此而外,没有其他惩罚;不论是谁,如果他们觉得自己并不拥有(天主赋予的)守贞之恩赐,那么,即便他们已经立过守贞之誓,他们仍旧可以订立婚约。(之所以要对持上述观点之人作出绝罚),是因为,不论是谁,只要以恰当的方式去祈求,天主都不会拒绝给予他以守贞之恩赐的;而且,天主虽然要对我们进行考验,但这种考验并不会超出我们能够承受的限度 10

第 10 条:如果有人持以下说法,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结婚之后所处的境界要高于童贞,也高于独身;与坚守童贞或坚守独身相比,结婚是更好的选择,而且也会更加幸福。

第 11 条:如果有人持以下说法,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在一年当中的某些时段禁止举行婚礼 11,实则是一种专横的迷信做法,而且是从异教徒那里舶来的迷信做法。或者,如果有人对教会在婚礼上所作的那些祝福以及其他礼仪进行谴责,那么,此人应受绝罚。

第 12 条:如果有人认为教会法官无权处理婚姻方面的案件,那么,此人应受绝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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